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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的价值、价格与所有者权益

2018-01-30鹿爱莉

中国矿业 2018年1期
关键词:级差矿产品采矿权

张 华,鹿爱莉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我国砂石资源总量丰富,分布区域广泛,社会需求量大,开采相对容易。开采砂石资源由省级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虽然国家并没有对砂石资源进行出资勘查,但在市场需求旺盛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国家往往能以很高的价格出让采矿权。对于砂石资源的价值和价格该如何确定,需要做深入的探讨。

1 砂石资源的特性

1.1 砂石资源分布广、用途多、易开采

砂石资源广泛分布于自然界中,主要用于道路、建筑等工程建设材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原材料[1]。此外,砂石资源非常容易勘查和开采,其分布、品质、开采规模等通过调查评价或简单的普查工作即可查明,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技术要求低、开采投入少、开采成本低。

1.2 砂石资源的市场具有区域性,砂石矿使用权设置单一

砂石资源是一种区域性商品,其运输距离的长短,决定了企业的盈亏,决定了砂石资源级差收益的大小。此外,由于砂石资源的自然特点,国家对砂石矿不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2]。国家通过对砂石资源的调查评价,结合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要求,在矿产资源规划中提出砂石矿的采矿权设置方案,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砂石矿的采矿权。

2 砂石矿产品的价值和价格

2.1 砂石矿产品的价值

砂石产品的价值等于市场所需的最后一单位该产品的成本(其中包含了生产者的利润),也就是该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或称市场所需的最劣等资源的成本(极限费用)[3]。随着该产品消费量的增加,边际成本也会上升。砂石产品的价值用式(1)表示。

Pv=Cb+Yb+Sb+Lb

(1)

式中:Pv为每吨砂石产品的价值;Cb为最劣等每吨砂石产品的生产成本;Yb为最劣等每吨砂石产品的运输费用;Sb为最劣等每吨砂石产品的各种税费;Lb为最劣等每吨砂石产品企业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

2.2 砂石矿产品的价格

价格的形成是以价值为基础,并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主要影响因素有:一是政策的影响,当政府出台政策对砂石矿产品实行严格管控时,如限制产量、减少采矿权的投放,加强提高对企业环境的要求,对区域外产品的限制等都会使砂石产品价格提高,反之会使产品价格下降;二是企业垄断程度的影响,若企业垄断产品的程度高,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就会限制产品产量、减少供给,使区域内供需失去平衡,以提高产品价格,反之,若产生恶性竞争,价格就会低于价值;三是有突发事件,使供应中断或有突发的大型基建项目需求大幅增加,也可使砂石矿产品的价格升高。此外,心理预期也会对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

砂石矿产品的价格模型见式(2)。

Pi=Pv+Yz+Yl+Yt+Yx

(2)

式中:Pi为每吨砂石产品的价格;Yz为政策因素;Yl为企业垄断程度因素;Yt为突发事件因素;Yx为心理预期等其他因素。

3 砂石矿的所有者权益

3.1 砂石矿的所有者权益主要是级差收益

砂石矿产品的广泛使用,国家每年都有相当宗数的砂石矿的采矿权出让,在实际征收当中,以采矿权价款的形式收取出让收益,该出让收益就是每个砂石矿的级差收益的主要部分,为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4]。其出让价格的高低主要体现在砂石矿级差收益的大小上,而砂石矿的级差收益主要是由于砂石矿区域内供需缺口而产生的,当区域内砂石产品供不应求时,会形成较大的级差收益,而且供需缺口越大,级差收益越高,对其招拍挂出让的价格就会越高[5]。

砂石矿产品市场需要旺盛,全国砂石矿山设计生产规模总量每年70多亿吨,而全国砂石资源消费量每年达100多亿吨,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砂石资源的需求量很大,当地砂石资源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必须从其他区域调运,而使用其他区域运来的砂石产品,必须有利可图才能调运,这样,砂石从其他区域运到消费地的成本就会相当高,如果销售价格消费者能够接受,当地的砂石矿产品价格也就会涨到该价格,也就形成了巨大的级差收益。这就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通过招拍挂出让砂石矿采矿权的价格就越高的深层原因。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对砂石矿进行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很难获得较高的价格。

3.2 砂石矿的所有者权益、级差收益、出让收益之间的关系

砂石矿的所有者权益等于砂石矿的级差收益与其他收益(如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之和,而砂石矿的级差收益又包括出让收益和资源税两部分。

砂石资源是国家所有,级差收益理应由所有者所得,而生产者只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经营利润,而不应该获得其他的超额利润。在采矿权出让环节,对砂石矿征收出让收益,在开采环节,征收资源税[6]。

资源税开征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2016年新的资源税改革,对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各省的税率各不相同,砂石资源税税率一般是每吨或每立方米0.1~5.0元之间。

砂石资源税税率部分调节了砂石的级差收入,但并不完全。实际中,每个砂石矿的级差收益都不同,就是同一个区域内的砂石矿,级差收益也不同,差别也很大,所有的级差收益都是国家所有者权益,需要通过招、拍、挂出让采矿权收取出让收益和征收资源税收归国有。

3.3 砂石矿采矿权理论出让收益的计算

某砂石矿采矿权理论出让收益等于砂石矿产品的价值减去某矿砂石产品的成本之差,其计算模型见式(3)。

Ri=Pv-(Ci+Yi+Si+Li)

(3)

式中:Ri为某矿每吨砂石产品的理论出让收益;Ci为某矿每吨砂石产品的生产成本;Yi为某矿每吨砂石产品的运输费用;Si为某矿每吨砂石产品的各种税费;Li为某矿每吨砂石产品企业投资社会平均利润。

式(3)显示最劣等砂石矿采矿权理论出让收益为0,若资源所在地的资源税免收,而资源的其他收益(如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又很少时,此最劣等砂石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就趋于0。

将式(1)代入式(3),得式(4)。

Ri=(Cb+Yb+Sb+Lb)-(Ci+Yi+Si+Li)

(4)

式(4)中某矿每吨砂石产品企业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与最劣等每吨砂石产品的企业投资社会平均利润应该是相等的,但是,如果出让收益也算作投资,折合到每吨砂石矿企业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就不完全相等,在此假设近似相等,即Lb≈Li;两矿每吨砂石矿的各种税费,同一个省内一般相等,在此按约等于假设,即Sb≈Si;两矿的生产成本一般情况下大致相等,即Cb≈Ci;式(4)可以简化为式(5)。

Ri≈Yb-Yi

(5)

式(5)中,某砂石矿每吨矿产品的理论出让收益约等于最劣等每吨砂石产品的运输费用减去某矿每吨砂石产品的运输费用的差值,与砂石矿的开采地点和消费地点高度相关。

假如区域内的砂石矿能满足需求,区域内每个单位砂石矿的资源税都相等时,收取的出让收益约等于区域内最劣等每吨砂石矿的运输费用减去出让矿的每吨砂石矿的运输费用的差值。

如果区域内的砂石资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调运周边区域的砂石资源才能满足需求,周边区域每个单位砂石矿的资源税若相等时,收取的出让收益约等于几个区域内最劣等每吨砂石矿的运输费用减去出让矿的每吨砂石矿的运输费用的差值。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 论

1) 砂石产品的价值为最劣等每吨砂石产品的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各种税费以及企业投资的社会平均利润之和。而价格的形成是以价值为基础,并受政策、企业垄断程度、突发事件以及心理预期等因素的影响。

2) 砂石矿的所有者权益等于砂石矿的级差收益与其他收益(如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之和,而砂石矿的级差收益又包括采矿权出让环节征收的出让收益和开采环节征收的资源税两部分。砂石资源是国家所有,级差收益理应由所有者所得,而生产者只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经营利润,而不应该获得其他的超额利润。

3) 砂石矿采矿权理论出让收益等于砂石矿产品的价值减去某矿砂石产品的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各种税费以及企业投资社会平均利润之差。

4.2 建 议

4.2.1 合理征收砂石矿的出让收益

国务院现行法规规定,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仅反映国家投资收益[7]。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在采矿权出让环节,将采矿权价款调整为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采矿权出让收益[8]。因此,在采矿权出让环节已不再征收采矿权价款,而改为征收出让收益。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应考虑除资源税外的所有级差收益。目前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对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的出让收益,数额大,企业风险也很大。最为合理的砂石矿采矿权出让价格,应该是在一定的年限内,以开采的每单位储量或产量(重量)或体积来定价计收,在需求量减小、开采无利可图、企业减产或停采时,应减小或停止收取出让收益,做到多采多收,少采少收,不采不收。

4.2.2 合理确定砂石矿的资源税税率

国务院关于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中,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资源税既体现了级差收益,也将原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包含在其中,国家在征收砂石矿的资源税时应同时考虑这两种体现,合理确定资源税的税率。

4.2.3 做好砂石矿的区域性宏观调控

地方政府一定要做好对砂石产品价格的宏观调控,因为市场对砂石矿产品的需求一般不太稳定,而供给是相对比较稳定的,这样砂石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大幅波动,影响企业和职工的收入或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形成不稳定因素。政府对市场需求的调控较难,只能根据市场需求,有效地调控供给,调控影响砂石价格的几个因素,尽量让市场处于一个稳定发展的环境。

[1] 翟裕生,姚书振,蔡克勤.矿床学[M].第三版.北京:地质出版社,2011.

[2]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文件选编[M].第三版.北京:地质出版社,2016.

[3] 张华.砂石资源的价值及采矿权价款合理征收研究[J].中国矿业 ,2007,16(9):4-5.

[4] 张华.如何测算砂石矿采矿权价款[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7-03-01(08).

[5] 蒲志仲.矿山地租论纲[J].经济学情报,1997(2):4-10.

[6] 李恩柱.浅析矿产资源权益价值理论内涵及借鉴[J].经济师,2007(9):43-44.

[7] 姚桂明.砂石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律评价[J].法制与经济,2015(9):6-9.

[8] 彭齐鸣.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研究[J].国土资源情报,201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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