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国家管辖外生物多样性国际谈判的机遇、挑战与应对
2018-01-30刘海江
刘海江
(聊城大学 法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一、问题的提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以下简称UNCLOS)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水体和超出国家范围以外的海床(seabed)、洋底及其底土规定为国家范围以外的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以下简称ABNJ)。UNCLOS没有设定缔约国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以下简称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应担负的义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生物资源在ABNJ内被发现,但是人类活动也对BBNJ产生巨大影响,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联合国大会在2004年成立了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特设工作组(Ad Hoc Open-ended Informal Working Group) ,该小组从2006年起共召开了9次会议探讨和研究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9/292号决议,决定就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开始谈判。截至目前,谈判代表一共召开了3次筹备委员会会议。*3次筹备委员会会议分别在2016年3月28日至4月8日、2016年8月26日至9月9日、2017年3月27日至4月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中国作为海洋大国,不仅要维护我国管辖范围以内的海洋权益,也有维护我国在ABNJ的正当海洋利益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为全面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此谈判进程中考虑到的不仅仅是怎样实现中国海洋权益的最大化,而且还背负着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海洋弱国与小国权益、推广和谐国际法治理念的神圣使命。所以,参与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进程,对中国而言既是一个机遇,又面临着现实与技术的挑战。中国应该如何应对,才能充分利用这次机遇实现利益最大化是本文探讨的主要目的所在。
二、中国面临的机遇
在UNCLOS框架下开始制定和实施BBNJ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进程,是对国家在ABNJ战略利益和布局的一次大的改动。中国应深度参与此谈判进程,利用此过程实现中国在ABNJ内的海洋权益,推动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速国际法治进程,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
(一)进一步实现中国海洋权益
根据UNCLOS和我国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我国海洋权益不仅包括在我国领海、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等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区域权益,而且还包括在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ABNJ的权益。BBNJ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制定与实施,实际上是重构国家在ABNJ区域内的战略利益与布局,相关谈判必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利益博弈。海洋强国凭借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及雄厚的资金主张对于BBNJ实行“公海自由、先到先得”,而海洋弱国和小国仍然坚持“惠宜共享”。UNCLOS赋予了中国在公海内享有包括科学研究在内的6项自由,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内享有开采矿物资源的权利。通过国际协定对BBNJ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势必影响到我国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战略发展空间,谈判的结果将会大大影响我国在ABNJ区域海洋权益的实现。在这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应当把参与这次谈判作为实现中国海洋权益的一次宝贵机遇。随着近年来海洋技术和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及国际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我国是有能力驾驭此国际谈判进程的,在各种规则的谈判过程中,与对待BBNJ立场与态度与中国大致相似的国家、国际政府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广泛合作,把我国的利益诉求及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及海洋弱国的主张尽可能地展现出来,使谈判走向基本满足我国海洋权益需求的方向。
(二)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路”)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访问东盟时结合中国国内面临经济转型需求、国际海上战略封锁等矛盾所提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1月4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强调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1/06/c_1113145721.htm,访问日期:2017年2月16日。推进“一路”建设需要在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寻求国际合作,坚持互利互赢。在从中国泉州到威尼斯这条主要航线上,从中国领海出发,涉及到的航道要经过我国与其他国家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家管辖外的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一路”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建设合作、加强学术研究合作等活动将发生在ABNJ。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达成,将会影响中国“一路”建设在ABNJ内的活动。在UNCLOS框架下推进“一路”建设将会面临沿海国海域管辖权的扩展、海域划界争端、公海管辖权行使困难、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实施、共同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困难等挑战。*张晏瑲:《由国际海洋法论海上丝绸之路的挑战》,《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中国积极参与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推进与“一路”航线国家在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交流合作,有利于化解与缓和中国所面临的上述挑战,营造与这些国家和平友好的稳定环境,与这些国家在技术与政策方面的合作共赢更有利于“一路”规划的实施与完成。
(三)加速国际法治进程,提升国际话语权
国际法治是在国际社会环境下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基本需求。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接受良好法律并达到善治的一种状态。*刘海江:《国际法治视野内国际非政府组织问责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国际法治可以构建安全、公正的国际秩序并推动国际秩序的发展。*何志鹏:《国际法治何以必要——基于实践与理论的阐释》,《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国际法治最理想的目标是国际之法治,但是就目前国际法的约束力来看,国际法治仍为国际法之治。*邵沙平:《论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从国际刑法变革的角度透视》,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虽然国际法治为多元化法治,需要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但是国际法治的最主要主体只能为国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清朝后期签署不平等条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照搬外国的国际法理论参与国际法治的进程来看,中国原来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型在国际社会受到了高度的关注。中国参与国际法治的力度与作用也不断增强,从参与UNCLOS、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谈判等事件来看,中国一直在参与与促进国际法治进程。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为国际良法与全球善治。*何志鹏:《国际法治:和谐世界的必由之路》,《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何志鹏:《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国际良法从内容上不能违背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价值标准,善治要求公平公正地实施国际法。联合国大会开启的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进程是国际法治进程的重要一部分,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与需要。对于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进程,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和参与。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就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强调:“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涉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妥善处理上述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对于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工作应循序渐进,充分顾及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需要。”*http://www.soa.gov.cn/xw/dfdwdt/dfjg/201211/t20121107_14926.html, 访问日期:2017年2月14日。高度参与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进程,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从被动接受国际法转为主动引领国际法的发展和创造,促进国际法治进程;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利用参与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进程,向国际社会推广中国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局意识和兼济天下的价值观,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三、中国需应对的挑战
中国在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中将面临法律依据缺失,国内调研及理论起步晚与能力弱,海洋活动空间减少等挑战。
(一)法律依据缺失
中国参与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面临着国际与国内两大层面法律依据的缺失的难题。
1.国际条约冲突与不成体系化。涉及到BBNJ的国际法主要有UNCLOS与《生物多样化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以下简称CBD),但是UNCLOS对于ABNJ长期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对海底资源的开采也把生物资源排除在外,只有国际海底管理局对于深海海底环境保护的职能与BBNJ有关,其余都关联不大,要么仅仅针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要么仅仅关注特种海洋生物。CBD关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区域范围为国家管辖范围之内。Erik J. Molenaar认为,BBNJ的国际法律框架呈现出片面化和分散化的特点。*Erik J. Molenaar, Managing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Int’l J. Marine & Coastal L, 22,2007,p.95; Theodore Okonkwo:《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公域管理》,《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中国作为这两个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在国际法层面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区别责任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合作原则等基本原则*侯宇:《船舶大气污染之法律规制》,《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在BBNJ国际法中对于具体规范的宏观指引功能不足。
2.国内立法空白。中国有关BBNJ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基本上处于尚未形成与空白阶段。2016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虽然针对的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但是并没有明确“区域资源”的范围,没有提及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只是泛泛地提及了承包者对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化保护的义务,没有详细规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
(二)研究起步晚,数据搜集与研究理论落后
我国深度参与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谈判进程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但是我国对于深海资源的获取和研发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相关的研究还处于追赶阶段,*郑苗壮、刘岩、裘婉飞:《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焦点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这样就会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其他国家提出的提案与主张一方面不能准确而有效地评估它们对谈判进程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数据支撑的缺失,无法正确地判断提案对我们的主要利益关切有哪些影响,从而无法迅速确定谈判立场。我国理论界对于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研究水平也较弱,不仅表现为研究时间晚,还表现为数量较少。*主要有何志鹏:《在国家管辖外海域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制度反思与发展前瞻》,《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郑苗壮、刘岩、裘婉飞:《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焦点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Theodore Okonkwo:《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公域管理》,《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李洁、张湘兰:《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规范的完善》,《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年第2期;张善宝:《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资源法律制度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林新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10期。这些研究处于零散状态,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这些研究所参考的资料,也多来自于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这是因为一些中国国际法学者没有关注国际法实践的最新进展,过多地追随外国学者特别是英美学者的研究主题。*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立场》,《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年第2期。中国理论研究的弱化,也影响到中国参与谈判立场与态度的确定。
(三)海洋活动受影响
虽然近年来中国的海洋开发能力大大增强,但是中国获取海洋资源的能力、海洋科学研究的能力、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与参与ABNJ海洋管辖的能力等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还是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谈判肯定会涉及到对国家在ABNJ内的获取资源、科学研究权利、海洋管辖权的限制*史晓琪、张晏瑲:《公海保护区与公海自由制度的关系及发展进路研究》,《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1期。与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提高等。例如,在ABNJ建立海洋保护区(Marine Protected Areas,以下简称MPAs)是一种重要的保护世界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方法,*何志鹏:《在国家管辖外海域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制度反思与发展前瞻》,《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建立MPAs对生物资源进行保护势必会缩小中国在特定期间内的活动范围,这对中国的远洋捕鱼产业将会产生极大影响,中国现在的远洋捕捞技术与方法将有可能不能满足产业的需要。在ABNJ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将不能在“公海自由原则”下自由地行使,早在20世纪就有学者预言,UNCLOS的相关条款有可能会叫停全球约三分之一的海上科研和环境检测活动,*E.B. Weinstein,The Impact of Regulation of Transport of Hazardous Waste on Freedom of Navigation,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at 168( 1994) .转引自张晏瑲:《由国际海洋法论海上丝绸之路的挑战》,《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同时,海洋自由理论并不符合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平等与和平共处的内涵,*白佳玉:《论海洋自由理论的来源与挑战》,《东岳论丛》2017年第9期。这对BBNJ科研数据相对落后的中国也是较大的挑战。另外,在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实施机制的设定上,必将会有专门的机构来结束现在管辖机构空白的局面,专门机构对于BBNJ的管辖将与中国在ABNJ内按照船旗国管辖原则产生的相关权利产生冲突,这无疑会对中国公海的管辖能力与执法成本、能力产生挑战。
四、中国的应对建议
面对机遇与挑战,中国只有积极应对,才能实现中国在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谈判中的利益最大化。结合中国的优势与缺陷,我国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应对:
(一)坚持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
全球化将各民族、国家的命运前所未有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依靠全球治理,才能有效解决人类所面临的许多全球性问题,确立真正的全球秩序。*俞可平:《全球治理的趋势及我国的战略选择》,《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10期。可以说,联大通过决议开始就BBNJ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定进行谈判,是走向国际海洋治理的关键一步。国际法在国际海洋治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走向国际海洋法治的一部分。张晏瑲教授把海洋善治的要素归纳为法治、公众参与、透明化、基于共识之决策、责任性、公平与兼容并蓄、回应性以及一致性。*张晏瑲:《论海洋善治的国际法律义务》,《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6期。海洋面积占据地球表面面积的近四分之三,给全人类带来的价值不言而喻,海洋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的缺失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大计。海洋治理特别是ABNJ内的海洋治理不仅仅是某个国家或者某个国际组织的事情,而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全球海洋治理的主要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国际行为体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中国在高度参与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谈判中应该坚持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寻求与其他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企业等行为体的合作,不仅仅要考虑到中国在该领域内的利益诉求,更重要的是要把整个人类在该领域内的利益诉求作为谈判的出发点。2017年6月5日,由中国国家海洋局倡议的联合国海洋大会边会在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的主题为“构建蓝色伙伴关系,促进全球海洋治理”。联合国副秘书长吴红波在发言中高度肯定了构建蓝色伙伴关系,共同进行全球海洋治理对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参见http://www.soa.gov.cn/xw/ztbd/ztbd_2017/lhgkcxfzhy/201707/t20170705_56826.html,访问日期:2017年6月6日。这表明中国已经在国际社会坚持践行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中国坚持践行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首先是坚持以人为中心。人、人的存在、人的生存状态、人的愿望与需求是人类社会的一切思想、行为、制度体系的起点、原因与归宿。*何志鹏:《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其次,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始终。BBNJ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不仅仅利在当代,而且关涉子孙后代。我国是UNCLOS、CBD的最早缔约方和制定保护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的国家之一,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共同义务,也是关系子孙后代生存的大事。最后,将和谐共存作为原则性立场。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不仅要处理好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好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完善国际条约履约机制与填补国内法律空白
虽然在国际法层面还没有与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有关的国际条约存在,但是有一些国际条约与生物多样性有关并且中国为缔约国,如UNCLOS、CBD、《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等。相应地,中国将制定国内法作为中国的履约机制,在这些履约机制中有不同的履约部门,而这些履约部门之间却缺少正常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薛达元:《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家履约协同战略》,《生物多样性》2015年第5期。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进程中,应对我国的国际条约履约机制加以改善,一方面可以为将来作为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缔约国构建履约机制做准备,另一方面可以就BBNJ积累资料为谈判提供支撑。
有关ABNJ,中国唯一涉及的法律为《深海法》,但是该法并没有具体涉及到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所以我国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有关方面加以设定。具体可以效仿日本、美国等国家制定综合型海洋立法的做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在该法中应该把国际海洋共有事务*徐祥民:《走出国际法范畴的海洋法——服务于我国海洋法基本法建设的思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和南北极的活动*李志文、马金星:《论我国海洋立法》,《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等纳入调整范围。当然,在我国已经具备政治、经济、立法条件的情况下,该海洋基本法应该与国家海洋战略配套出台。
(三)加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
全球海洋治理应为多元化治理,从治理主体上看需要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我国应在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领域加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开拓与加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范围与力度。首先,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推进中国-牙买加联合海洋观测站、中冰极光联合观测台、中德海洋与极地领域重大合作项目、“中国-印尼海上合作基金”等项目,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海洋大国、深海技术发达国家的对话与合作,如中美签署关于打击北太平洋公海非法流网作业的合作谅解备忘录、续签中美海洋与渔业科技合作议定书等。其次,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如“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开展了东南亚海洋濒危物种研究、北部湾海洋与海岛环境管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应寻求与欧盟等海洋能力较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作。从可行性上来讲,在区域内建立局部统一的BBNJ管理机制相对容易。ABNJ的生物资源是可再生资源,无论是在统一机制达成之前的过渡期还是之后,加强区域层面的养护管理将更有利于生物资源的养护。目前区域机构存在较多,虽然大多也采取分业种的管理方法,但是这些组织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对该业种已经较为熟悉,所以加强区域管理可以降低成本,缩短前期的各种准备时间。同时,相对于整个国际社会而言,区域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紧密程度更高,在生物多样化养护与管理问题上更容易达成一致。如欧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数据和信息,在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方面实践经验丰富,同时欧盟与澳大利亚、77国集团等国际重要行为体在公海保护方面一直寻求合作,共同推动着国际协定的达成。最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立法领域起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逐渐恶化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国际非政府组织凭借自身所具有的公益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逐渐成为环境意识的倡导者和宣传者、环境信息的提供者、国际环境机制的积极推动者、全球环保人士的联系纽带和桥梁及制度创新者。*王杰等:《全球治理中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316页。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立法方面通过发挥议题发动者、宣传者、游说者、公约文本起草者、信息资料搜集者等角色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立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应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与国际环境领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同时也鼓励中国相关非政府组织走出国门寻求合作。*黄春莹、孙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网络社会互动特征分析》,《兰州学刊》2016年第6期。
(四)鼓励国内科研水平的提升
科研可以为中国参与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撑,为中国代表团迅速判断在谈判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利弊,迅速确定立场与应对提供支持。近年来我国海洋科研水平有了迅速提高,如2013年“蛟龙号”深潜7000米成功;“大洋一号”“海洋六号”科考船在海洋科考中取得不菲的成绩;2017年7月12日,中国大洋第45航次科考队“向阳红03”船到达太平洋海山预定工作区进行科考,探索海山独特环境与海洋生物多样化之间的关系,为制定西太平洋海山环境管理计划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即便如此,相对于海洋发达国家来讲,中国海洋科考能力还是相对薄弱,特别是BBNJ数据的搜集还不够。中国接下来可以在该领域加大力度,除了利用官方资金之外,还可以逐步吸收非官方资金支持海洋科考活动。
建设海洋强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培养人才,鼓励理论研究是当前重中之重。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为了指导实践,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谈判为中国国际法理论实践提供了一个舞台,为我国国际法学者为世界设计制度公共物品提供了一个检验的机会。这就要求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者深入探讨、发展理论、认真考察、总结经验,为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做出新的贡献。*何志鹏:《在国家管辖外海域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制度反思与发展前瞻》,《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中国应通过各种途径,吸引专家学者建言献策,如2016年7月22日,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在北京举行了应对联合国大会BBNJ执行协定谈判第二次专家组会议。本次会议围绕联大BBNJ预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总结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热烈讨论,为我国深度参与BBNJ国际协定谈判提供了有力支撑。*http://www.soa.gov.cn/xw/dfdwdt/jsdw_157/201607/t20160727_52798.html,访问日期:2017年2月5日。
五、结语
从1972年召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始谈判到UNCLOS1994年生效,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充满了海洋强国与海洋弱国、国家私利与国际公共利益的博弈斗争。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谈判进程也必将伴随着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博弈,谈判国必将考虑不同的因素来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一博弈过程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海洋大国,既背负着实现中国国家海洋权利的使命,又要把实现国际海洋治理、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谈判的出发点。中国应从不同角度审视自己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作出应对。中国参与BBNJ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谈判对中国既是一个机遇,也面临着挑战。中国利用这次参与ABNJ国际秩序建构的机会可以进一步实现中国的海洋权益,特别是在ABNJ内的海洋权益,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参与国际法治进程,提升国际话语权。同时,中国又面临着国际与国内法律依据缺失,研究起步晚,数据与理论研究落后,海洋活动受影响等挑战。中国只有在坚持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基础上,坚持人本主义、可持续发展与和谐共存的原则,完善国内条约履约机制,通过填补国内法律空白,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国内外利益相关者合作,提升国内科研水平等途径才能保证中国在其中的话语权,实现中国欲实现及能够实现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