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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探索

2018-01-29姜全方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5期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融合

姜全方

摘 要: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安全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风险补偿机制,二者在维护社会稳定、弥补经济损失方面共同发挥着作用。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受保”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受保”行列,且“受保”程度越来越高。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有益補充,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基础保障作用的同时,实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深度融合发展已成为当今保险业的重要趋势之一。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融合

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视的内容之一,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人们老有所养的基本途径,以免退休之后生活质量急剧下降。但是,受到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影响,人们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人们的人均寿命在不断延长,这和社会养老金缺失、通货膨胀等问题出现了十分尖锐的矛盾。所以,如何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将二者进行融合,是当前有关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也对推动两种保障制度的共同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也被称为老年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是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以强制的手段征集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此构成养老基金,在劳动人员退休之后将之前所缴纳的退休金以支付的形式退还,对劳动人员的基本需求进行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业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商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收获养老金,属于长期人身险的一种,同时也是年金保险所包含的一种形式,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被称作退休金保险。立足于经济学角度,商业保险其实是以融资的形式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利用保险合同的方式,以营利为基础的一种保险模式,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专门的保险企业。在缔约商业保险关系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缔约的合同关系,而投保人则要依照合同的规定,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在合同的基础上承担因事故或是被保险人死亡、疾病、达到年龄期限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区别

基本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劳动人员以及企业务必参与,且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盈利性质,主要体现的社会福利性质,既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也是法定保险的一种,在性质上与九年义务教育类似。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以商业性为属性的经营活动,参与双方以自愿为前提签订合约,参与的期限完全靠被保险人的意愿决定,属于约定保险的一种,其性质与高等教育类似。保险对象与目的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劳动人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劳动人员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而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自然人,参与保险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能够在被保险人出现合同内规定的事故之后,向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经济补偿主要是保险公司承担。管理制度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直接管理者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并由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进行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并且具备一定的垄断性。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有一定的竞争性特点。社会养老保险的承办人只有政府,政府部门通过指定的形式委托给一个部门经办,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只能将社会养老保险委托给一个部门统一办理,不能同时几个部门共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负责经营,是一种国民经济性质的金融体系,商业养老保险负责的只是经济损失的补偿,并不包含补偿之后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可以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办理相同的险种,也能够自己设计、经办任一险种。立法范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由国家制定,并以立法为基础实行,是社会劳动立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国家立法的一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要求单位与个人必须参与其中,体现了强制性、福利性以及普遍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属于金融性质活动的一种,是经济立法的保险制度。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中强调的是,劳动人员务必要对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在此基础上实现义务和权利的对等。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缴纳保险金的数量决定日后获得的补偿。保障水平不同:社会养老保险致力于对劳动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使社会得以安定,重点在于劳动人员的长期生活保障。确定基本保障水平,不仅要对劳动人员的生产水平、平均消费水平、国家部门对于财政的基本承受能力进行考虑,同时也要随着平均工资以及物价指数改变而改变。但是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资金的赔付是受被保险人之前投保的金融决定。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当今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内容,并且以其不同的侧重点发挥不同的作用,共同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保障服务。

3 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几点建议

基于我国国情,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保险不断融合的重要途径,重点突出商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保障的推动作用,不管是现实需求的角度还是社会发展的角度,都对我国的养老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基于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1)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有关部门需要探究适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的全新途径,在结合市场分析的基础上,了解保险市场中对于养老保险各个方面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2)对两种保险模式进行对比,并归纳出商业养老保险中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的优势,分析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3)巩固商业养老保险的稳步发展,以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市场,从发展形式、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保险市场的研发等多方面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从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

结束语

当前阶段,为了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不断发展、创新养老保险制度是其中最为有效的举措。社会养老制度和商业养老制度共同为我国养老市场的发展贡献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了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经济水平,实现二者的融合十分重要。文章中针对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融合的基本内容等几方面入手,提出了几点建议,这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陈韦潮,毛超.“新农保”实施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1(07).

[2]段赵清.中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03).

[3]李静萍.区域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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