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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思考

2018-01-29唐静怡

商场现代化 2017年15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对策

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时也使得金融业面临内着巨大的改革,进而导致传统的征信业务也不得不扩大覆盖面积,面临更大的挑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好的发展,征信业的监管理念、方法以及定位等都需要作出适当的转变,进而更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业监管;问题;对策

互联网金融一直被认为是传统金融与信息化结合的产物,所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传统金融的本质是相同的,而是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移动、安全网络技术升级后不断拓展新业务、新模式的一种方式。或者可以将其视为是传统金融的一种补充,是传统金融在现代发展的主流趋势。但是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却改变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的运营模式和监管结构。征信市场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保障系统,在互联网金融下,对企业的信息采集、使用以及保密等环节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存在很多的监管难题,所以还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升征信业的监管力度。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发展的优势

1.信用风险评估的视野更开阔

我国传统的金融信贷业务中,主要的风险评估体现在实物资产、借贷、担保等方面。但是互联网金融下,信用风险的评估规模不断的扩大,包括交易记录、支付频率等多方面的信息评估,通过这些信息的评估能够更好、更全面的反映出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状态和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行为、信息可以随时查询,进而使得大数据背景下的消费者信用风险评估更加全面、有效。

2.有利于信用数据处理理念的创新

在传统的金融征信业中,数据基本上是由一些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同时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卡、票据贴现以及贷款等信息组成,这种信息的来源途径过于单一,信息维度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则更加丰富,信息的维度也更广,同时也具有抽象化、私人化以及隐秘化等特点。所以传统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其必须要能够应用信息时代下的工具和手段来进行改善,比如大数据和云计算,有效的降低交叉性以及高成本带来的问题。同时这种数据征信的方式能够更加灵活的转变信用信息,使得信用信息更加共享化、集中化和公开化。

3.征信业的产品和服务获得更宽广的升级空间

从当前我国征信行业中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来看,主要包括信用调查、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比较单一,而且都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服务产品的资源不断的丰富和延伸,包括物流信息、电商平台信息以及资金流信息等,征信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更加专业化、多样化,使得供需间存在更大的缺口。同时我国对于发达国家的征信市场来说,我国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无论在范围上还是服务的内容上都具有更大的升级和发展空间,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更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在征信行业中的定位

征信行业中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规律,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两种定位。其一,部分互联网企业提供数据分析的网络借贷平台以及大数据分析电商都可以定位于征信机构。同时另一种为无法开展数据分析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多种步骤的组合进入征信系统,作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者,同时也是使用者。

2.有效的区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

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范围更广、信息的载体、报送使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必须要能够区别管理和分析,进而保证征信的有效性。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发生机构本身不能视为金融机构,因此不足以成为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和使用者,无法通过征信系统进行信息分析和交易主体的信用辨识。而且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间机构,不参与到借贷的实际运作中,只是提供信息工具支持、服务和匹配工作,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借贷平台还需要能够出台与其自身定位和职责相符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进而保证其在征信中的作用。

3.征信管理信息报送与使用的公平性

網络借贷平台中一般都是通过信息主体的自主检查来获得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进而加以分析作为征信判断的依据,但是其自身并不参与到具体的征信系统建设中。当前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将中国人民征信中心的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报告,同时加之自主查询版本,使得征信内容更加丰富。这种征信方式使得传统银行机构的信息出现不平等的情况,进而使得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出现严重的风险问题。征信行业中的信息应用和报送是监管部门进行征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传统的金融行业中,很多的信贷机构并不具备进入征信系统的条件,而且管理部门的一口接入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进而导致信贷信息的共享与应用中也会存在公平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下征信监管的发展建议

1.明确各金融业务主体的定位

当前我国大数据分析机构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条例申请成为征信机构的一员,进而更好的提供信息和服务,使得其身份的定位更加准确。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定位当前还处于两难的境地,在学术界以及行业内对其信贷服务中介与准金融机构间存在很大的争议,认为不能将其视为金融机构。此外,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方面来看,主体不够明确,不仅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同时业务监管上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监管部门在相关法律条款的背景下,与实际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结合,并对具体的规定和办法进行细化。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零散资金采集的提供和使用方的中介,是征信系统的一个端口;或者可以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平台进行政策上的引导,逐渐将其纳入到征信监管的范围内。

2.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问题的管理

首先,在互联网借贷业务中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信息的规模更大,但是在信息的采集中还需要受到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的限制。传统的征信业信息的主体是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信息,但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信息的采集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信贷业务信息,同时也包括企业方面的信息,这其中可能会存在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中限制的内容,因此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甄别。其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不能同为一个主体,传统的征信业中除了代理查询外,其他的信息查询与适用方都为一个主体。但是在互联网借贷业务中,如果将查询方定为借贷平台,那么借贷平台以及资金的提供方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使用方。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对这些信息进行细化,并出台相应的授权规定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权益进行保护。

3.注重信息主体的引导,关注社会风险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已经对使用机构信息的保密性以及查询信息交付的第三方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接入征信系统机构的信息使用却没有作出明确的约束。当前我国大部分信息使用者都是通过自主查询来获取信用信息,而且这些主体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此在信息的使用中只能通过自律的方式保证信息的私密性,进而会导致严重的风险隐患。信息主体对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同一个信息主体将查询报告交给多个使用者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是却忽视对信息外泄风险的关注,也使得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受到影响,所以还需要加强信息主体的引导,提升社会风险意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对征信业的监管提出更大的挑战,征信业需要跳出传统监管的限制,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出发,更新征信监管理念,扩大监管范围,提升监管力度,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57-61.

[2]屈魁,张明,王雪等.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探析[J].征信,2015,33(3):41-43.

作者简介:唐静怡(1996.11- ),女,土家族,籍贯: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金融学专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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