摭谈明朝监察制度
2018-01-29薛冬平刘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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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明朝专制皇权的空前强化,明朝监察制度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相对成熟的形态,其监察制度中具备高度严密的监察体系、中央―地方垂直的监察模式、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这些都极大地优越于历代监察制度。因而,对明朝监察制度的机构创设、特点、意义等的研究探析,对于解读明朝历史和现代社会治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明朝;监察制度;中央;地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皇权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成祖等前代君主都通过大量的政治举措和制度创设,使得延续上千年的专制皇权空前强化。专制皇权的强化也造就了明朝严密完备的监察体系,而监察制度的完善也进一步强化了皇权,二者相辅相成,统一于封建统治之中。
一、 明朝监察机构的创设
古代监察制度自秦汉正式形成制度化,后经过魏晋隋唐不断发展成熟,明朝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制和形态。明朝继承和创新了传统的监察体系,在中央和地方都对监察体系进行了大胆的制度创设和完善。
(一)明朝的中央监察体系
1. 都察院
都察院是明朝中央的最高监察机关。洪武十五年,明太祖将原有的御史台改设为都察院,并在之后对其内部机构进行了重新部署,使得台院合一。根据《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都察院作为高级别的监察机构,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2. 六科给事中
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六部职权急速加重,故于洪武三年设立六科给事中,以此来制约六部,同时也与都察院相互制约。根据《明会要》记载:“给事中乃近侍之官,凡朝廷政令得失,军民休戚,百官邪匿,举得言之。”六科给事中不归都察院管辖,而是独立的、直属于皇帝本人的监察机构,这更有利于皇权的强化。
(二) 明朝的地方监察体系
1. 巡按御史
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派遣“懿文太子巡抚陕西”,这成为巡按制度的雏形。宣德十年,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十三道监察御史,并直接由皇帝任命和对皇帝负责。六科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同监察的模式。虽然巡按的品衔较低,但却是“代天子巡守”的政治角色,是皇权的重要代表,因而巡按御史的权力较大,地方大员都要对其敬畏三分。
2. 提刑按察使司
明朝各省设有提刑按察使司、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者合称“三司”。提刑按察使司是明朝地方监察的主体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察、纠举和刑事等。
提刑按察使司作为地方监察机构,隶属于中央的都察院管辖,在职权执行过程中“每遇大事,先与其他二司一同议决,然后再告抚、按,以听命于部院”。
3. 督抚
明朝地方三司分立,这有利于监察、行政、军事的独立运行和相互制衡,但是三者缺乏统一协调和体系内部向心力,明朝为加强统一管理,創设了督抚制度。明朝总督和巡抚的职权有一个变化过程,在其前期,以监察为主,后期则发展为总领节制三司的地方大员。但督抚在明朝并不算地方最高长官,始终归属于监察系统。督抚是以中央最高监察官员的身份巡视地方,其权力比一般的巡按御史更大,他们的职责主要是抚循地方、监考属吏、提督军务等。
上述的二级监察体系与明朝特有的厂卫制度等共同构成明朝严密完备、明暗结合的监察系统。
二、 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明朝监察制度是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并完善的,在监察机构、组织模式、监察法规等方面,都有其独到之处。
(一) 严密完备的监察组织体系
在中央,明太祖创设都察院,完成了与御史台合二为一的制度创新。明朝废除宰相后,六部便直属于皇帝,但为了防止部权过大而造成政治混乱,故又特设六科给事中,加强了对六部官员的监督。在地方,设置了十三道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司,同时还不定期派出加都御史衔的督抚等官员到地方进行巡视监察。另外,明朝开始把特务监察组织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这种暗访的监察形式的出现,标志着明朝监察体系的高度强化和严密。通过创设和完善上述监察机构,明朝构建了严密完备的监察体系。
(二) 垂直独立的监察组织模式
“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犹清要。”明朝前期历代皇帝都十分重视监察系统的建设,并不断强化对监察系统的控制。十三道监察御史名义上隶属都察院,但实际上是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科给事中可直接向皇帝上奏,监察御史也是皇帝直接任命的,从而确保了明朝监察系统的独立高效运作,也使得明朝监察制度的垂直独立组织模式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三) 较为完善的监察法律基础
明朝不仅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和完善,同时为了保证监察系统的规范运作,较前代还开展了大规模的监察立法活动。洪武年间,明太祖以敕令的方式颁布了《宪纲》,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宪纲总例》《巡历事例》《奏请点差》等一系列的监察法规条例。明英宗正统四年颁布了《宪纲条例》,成为明朝最为完备和影响深远的法规条文。此外,明朝还颁布了《大明律》《大名诰》《明会典》等法规。明朝监察法规种类繁多,完备严明,为明朝监察系统的运作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其实,明朝监察制度还具有严格的监察纪律、严格的监察官员选拔和任用、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等特点,但笔者认为这些不是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或者说不是明朝监察制度区别其他朝代监察制度的关键之处,故此不作赘述。
三、 明朝监察制度的意义
纵观明朝的监察体系,笔者认为明朝监察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显著作用,对于明朝前期的社会稳定、吏治澄清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明朝监察制度有着显著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借鉴意义。endprint
(一) 历史意义
明朝监察机构的设置和完善对监督官吏、遏止腐败、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效果,这也推动了明朝立国后迅速走向了正轨。一、监察制度对皇帝起到了规谏作用。二、完备严明的监察制度对于澄清吏治、惩治贪污腐败、净化官场风气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三、监察制度有助于国家行政机构的高效运行、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四、完备的监察制度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稳定人心。但是明朝监察制度也存在其本身的机制错误,这使得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作用大大降低。明朝中后期,司礼监、厂卫等势力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治体制的运行,整个监察体系名存实亡,失去了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效应。
(二) 现实意义
明朝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相对完备的形态,具有丰富的现实借鉴意义。一、要注重创设和完善监察机构和组织体系,从体制上保证监察系统的高效有序运行。二、要加强监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奠定監察工作的法理性。三、要加强监察队伍的内部建设,树立监察队伍清正廉洁、奉公守法的良好形象。
历史证明,完备的监察制度并没有使明朝吏治永葆澄清。监察制度最终从吏治的“清洁剂”变成吏治腐败的“催化剂”。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特别是随着明朝专制皇权的高度强化,一切政务都取决于皇帝的绝对意志,加之明朝中后期皇帝个人的昏庸,臣僚腐败无能,在这种政治生态下,严密完备的监察制度对于整个国家已是杯水车薪,专制制度的腐败必然使得监察制度收效甚微,甚至监察系统内部的贪污腐败也司空见惯,这也给现今政府的监察巡视和治腐防腐工作留下深刻的启示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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