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固定资产保护利用的几点建议
2018-01-29宁红文
宁红文
摘 要:过去的几十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少可移动文物流落到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被当作一般的固定资产来使用,一些不可移动的遗址、旧居被用作办公场所。近些年来,这些文物、遗址等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被忽视、闲置甚至丢弃,现状堪忧。保护好、利用好这些文物、遗址不仅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更是文博工作者的责任。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文物固定资产;保护利用
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对文物保护重视不够,以致文物流失、损毁非常严重。20世紀60年代,由于系列政治运动,大部分散落民间的文物或被损毁或收归国有。在十年“文革”时期,中国的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遭到前所未有的浩劫。20世纪80年代后,地方博物馆陆续成立,收归国有的大部分文物移交到了博物馆和专门的管理部门,但仍有一些文物遗落在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和民间,其中绝大多数以老式家具、字画等可移动文物为主。当时,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大家对文物的重要性及价值认识不足,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古旧的家具、桌椅等文物只是被当作一般的固定资产来使用,并一直保留到现在。
目前,除各级文物局下辖的博物馆、纪念馆、考古所、文管所等文物收藏管理职能机构收藏并掌管着全国主要的文物外,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拥有一部分文物资源(不可移动的遗迹、遗址,可移动的字画、古籍及其他文物等)。这些文物的直接上级管理机构为国资委,它们属于各级地方政府、机关企事业的非经营固定资产,并以固定资产来进行统计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条件不断改善,部分遗址以及老式家具等不断被闲置、丢弃,相关人员未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现状堪忧。保护好、利用好这些文物、遗址等,将收藏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的遗迹、遗址、旧居等,向公众进行有效的展示,充分挖掘其文化价值,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是文博工作者的责任。
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物固定资产,因其所有权归属的不同,想做到有效地管理利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了更好地整理、保护、利用好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笔者结合自己几十年的文物工作经验,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对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的管控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了规范我国的文物管理工作,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②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③文物藏品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文物保护法》的具体实际,建议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实际,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加大博物馆文物系统建设的同时,也要做好民办博物馆如民俗生态、工业遗产、乡村以及社区等文博系统的建设和政策支持,形成鲜明特色、合理布局的文博体系,以此来推动文物固定资产的有效保护利用。
第二,需要明确责任人。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固定资产的有效保护利用还必须落实到责任人,才能使之得以很好地贯彻落实。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建立领导者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文物固定资产责任人,尤其是第一管理责任人必须明确,才有可能保护好这些相关的文物安全。明确收藏的文物固定资产的权责,避免“三不管”现象的出现,将保护好本单位所属文物放在工作第一位。
第三,建立有效的文物档案管理。文博单位及文物管理部门是专业的机构,有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往往由于专业人员、专业经验的缺乏,不能对所属的文物固定资产进行专业管理,无法有效地建立起档案管理制度。因此,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向文博单位学习规范的文物建档经验,并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本机构藏品的拍照、登记、造册等档案管理事宜。只有这样,才能相对减少藏品流失和损毁的可能性,从而保护好文物固定资产。文物档案管理的核心工作是文物“四有”,文物“四有”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基础工作,富有中国特色。近几十年来,此项工作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不可移动文物重视程度相对不够,说明牌制作工作也相对滞后;“两线”传统划定方式与城市规划工作也互相脱节,急需改进;档案利用率低下,日常文物监管力量不强等。这些问题在拥有文物固定资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显得尤为严重。为此,各拥有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该加强文保说明标志的建设工作,做好城市遗产指引标识,建立起适应本工作单位的文物事业管理的新“四有”工作模式。
第四,建立完全的修复保护措施。文物保护责任重大,不仅仅是文博职能部门的职责,也是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只有打破与专业的文博单位之间的屏障,整合资源,与时俱进,做好文物固定资产的有效保护,才能让这些承载着不同文化历史信息的文物得以传承,让地区文化得以延续。其中,收藏有文物固定资产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应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为基本工作方针,积极配合文保部门对属下的文物资产进行保护和修复。在文物修复时,尽量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原物,在保证文物本体的原来形制和结构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使用现代材料,坚持运用原来的传统工艺对其进行修复。
第五,科学估价,正确定级。博物馆的文物藏品作为一种特殊资产,其价值较为容易确定,除收购和征集取得的文物藏品有会计原始入账凭证外,大量的文物藏品来自考古发掘、移交、拨交、交换、拣选、旧藏、捐赠等。目前,专业博物馆对文物固定资产的管理利用较为专业,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所藏文物登记、核算工作问题多多。这些单位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时,只对文物藏品的数量和品级进行简单的登记管理,没有进行财务核算,在入账登记时无法体现文物藏品的经济价值,造成财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缺失。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对所属的文物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利用,在进行文物固定资产登记时,应对其进行正确的定级和估价。在定级和估价时,应该由专业的文物专家在规范的程序下公开进行。在文物估价时,要用科学的方法鉴定其历史年代,并结合市场行情准确评估其市场价值。同时,还要对同种类型遗存的文物进行排查,确定遗存文物数量。物以稀为贵,数量越少越珍贵,估价也就越高。当然,文物的材质、品相也是评估其市场价值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第六,建立有效利用机制。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该充分发挥所属文物固定资产的社会价值,避免其闲置,造成资源的浪费。文物固定资产的利用,应坚持“保用并重”的原则,将文物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在做好充分的保护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做到合理的利用。要将保护与利用相统筹落实到文物保护项目的管理中,在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时,同时制定开放利用展示方案,如通过遗址公园、博物馆展陈等多种方式及手段来提升文化效应,带动地方旅游。
第七,完善交流机制。形成国有文物资源共享是目前文博单位的共识,打破博物馆地域、级别限制,开展借展、联展等形式来形成博物馆文物资源共享机制是目前文博单位的普遍做法,这同样也适用于收藏、拥有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把可移动藏品流通起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目前,专业的文博机构与拥有文物固定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较少,相互间的合作几乎没有。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忽视所属的文物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工作,较少进行展示和宣传,这些文物的相关信息也就不为外界所知。博物馆想办反映相关历史文化的展览,很可能无法找到相关的文物,或很难找到,或借展不易,这就使得不少文物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当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义务配合和帮扶博物馆进行相关的文博展览,由于文物固定资产的归属和权责问题,往往成为不可突破的障碍。为加强文化项目交流,建议不管是专业文博单位,或是文物固定资产的拥有单位,应当建立起对应的合作机制和平台,扩大双方的藏品展示机会,从而使许多在博物馆内无法见到的文物、遗址等重见天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