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师德的三种关系
2018-01-29李晓东
李晓东
从古至今,人们都对教师这一职业敬仰有加。从“天地君亲师”的尊崇到今天的尊师重教,都充分表明了社会对教师的尊重。这种尊重源于教师职业的特殊地位,更源于对教师道德的特殊要求。为人之师,首先应该在道德上成为示范和楷模,但当前的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教师职业从业人员的复杂性,决定了必然有一些“害群之马”夹杂其中,导致“鱼龙混杂”。因此有人认为,当前的师德 “已经滑坡”,还有人认为,“教师的神圣光环已经不复存在”。也有一些教师面对沉重的工作负担和生活压力,发出“我只是教师”的呼声,认为这些对教师“神圣化”的要求已经到了让教师“成圣人”的高度,大多数人难以企及。如何全面理解和把握师德规范的“度”,就成为回应这两种观点的关键。因此,笔者拟结合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就理解师德规范的三种关系进行分析,为澄清师德建设中的几个“边界”进行说明,以期对促进师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圣人之德”还是“常人之德”?
在谈及教师职业和师德的时候,人们往往强调其神圣性的一面,如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诲人不倦等。按照这种表述,师德应该是高于普通社会道德水平的高尚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师德,要求教师具有牺牲精神,需要教师用自我的损失甚至牺牲,去实现学生的成长与成就。对于这种要求,我们可以称之为“圣人之德”。将教师职业比喻为“春蚕”“人梯”之类的观点,也与这种“圣人之德”的要求相一致。
此外,师德要求中也有一些内容,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具备的道德要求。如“爱国守法”“爱岗敬业”“终身学习”等。这些内容所呈现的不仅是教师职业应该完成的任务,更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身体力行、努力实践的东西。这个意义上所讲的师德,固然有其与职业特殊性相关联的特殊要求,但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在普通社会成员的要求之外,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常人之德”。
就教师职业的道德要求来说,“圣人之德”和“常人之德”都是需要的。我们要求教师必须具备“圣人之德”,这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也是教育事业的神圣所在。从教师作为一种职业的角度来说,教师面对的是价值观尚未完全确定的学生,承担的是“传道、授业、解惑”的神圣任务,对受教育者的影响范围和深度都至关重要。因为教师所担负的特殊任务,所以我们也期待从事这一职业的从业者应该成为学生成人成才的示范。从教师作为一种事业的角度来说,作为人类文明传承的重要形式,教育不仅传递知识,更传递情感倾向、价值判断和信念追求。教师作为这一传递活动的重要媒介,理应成为示范者和“榜样人物”。社会上对于教师职业的尊重,也是源于教育事业的这种“高要求”。我们要求教师具备“常人之德”,是因为教师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特立独行者,而是与社会发展须臾不可分割的建设者和参与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也要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遵守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坚守社会约束的底线,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社会发展的推动者。但不可否认的是,就社会期待而言,基于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即便是“常人之德”的部分,教师在践行方面也应该起到示范作用。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比较普通的社会事件,会因为当事人的教师身份,在社会上形成完全不同的社会反响,得到社会关注的程度也会大大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不同的要求,“圣人之德”和“常人之德”在师德要求中应该有所区分。“圣人之德”与教师的职业行为关联更多,而“常人之德”多与教师的社会成员身份相关。我们不能要求教师在以社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时,完全实现“圣人般”地忘我和奉献,只管付出、不计收获,也不能听任教师安于“泯然众人”的现状,有些时候甚至忘记自己是一名教师,理直气壮地为自己不符合师者身份的行为狡辩。所以我们可以将师德界定于“圣人之德”为主、“常人之德”为辅的范围之内。教师首先因为职业的特殊需要,应符合“圣人之德”的要求,然后才是作为社会成员,须符合“常人之德”的要求。
二、“外在要求”还是“内在追求”?
从教师职业规范的角度来说,对于师德的建设,首先是外在要求。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到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惩戒措施的具体规定,再到各种不允许教师兼职、补课等的具体通知,都是用不同的方式共同为师德“划红线”,明确中小学教师不可以做的事情。这些规定和约束,尽管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偏差,但其规范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外在约束力落实师德要求,是基于社会期待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约束,是以经济、法治等手段保证教师履行师德规范的根本保障。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些要求理解为来自外部的“硬性要求”和“规定动作”。
从师德要求的实现来说,仅有“外在要求”的遵守是远远不够的。教师职业所需要的为人师者的慈悲情怀、不计付出的默默奉献,都要求教师具有发自内心的驱动力,使教师在完成常规教学和参与教学活动的过程中,自觉践行师德要求。在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自觉意识到自己的师者身份,自觉自愿地遵守师德規范。只有发自内心地认可和接受师德的约束,教师才能将自己的教书活动从职业行为变成事业追求,才能从中获得职业幸福感。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要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真正实现育人使命,就必须发自内心地认可师德规范的要求,并将遵守师德规范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师德要求应该成为“内在追求”,成为教师体验职业幸福感的动力
源泉。
“外在要求”与“内在追求”的区别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来说明。就两者的地位而言,前者是基础,是师德建设的“奠基石”;后者是提升,是师德建设的“风向标”。从对教师的约束性而言,前者是消极被动的,要求教师遵守规范;后者是积极主动的,主要在于教师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就二者的作用而言,前者是基本保障,是底线要求,是保证教师职业道德水准的最低标准;后者是更高要求,是前进方向,是实现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趋势体现。充分认识到这种差异性,我们可以较好地理解师德建设的层次性,理解师德建设要求的差异性和具体表现。endprint
而从一致性的角度来说,“外在要求”与“内在追求”都是指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落实与发展,共同构成教师道德成长的内容与方式。将两者结合起来,是实现教师自我成长的根本途径,也是完成社会意义上师德水平提升的根本途径。因此,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该让每一位教师都能经历通过遵守“外在要求”,逐渐变成“内在追求”的成长过程。这种经历关乎教师本人的工作经历和阅历,更关乎教师的专业成长和教学智慧提升,后者正是教师职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源泉。而社会范围内的师德水平提升,正是通过教师个体的这种转化推进和实现的。
三、“公德”还是“私德”?
关于道德的“公”与“私”,一直是復杂人性中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通常意义上,我们往往认为两者是相通的。“私德”较好的人,才有可能更好地遵守“公德”。而实际上,两者相悖的情况也不少见。师德规范的要求是属于“公德”还是“私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师德建设的方向。
师德规范首先是一种“私德”。对教师职业的道德要求,与每位教师的“私德”水平密切关联,对每位教师的“私德”水平也有明确的要求。这主要表现为师德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每一个教师职业从业人员的自我道德要求和道德水平提升。只有从每位教师的个人道德水准提升中,才能体现师德要求的进步,体现道德养成对于教师的作用和影响。只有每位教师将自己的道德水准和道德要求提高到应有的水平,师德规范才能得以落实。所以,从师德建设的角度来说,教师首先应该是一个“私德”高尚的人,应该成为道德水准的表现和“私德”的楷模。所以在教师职业的“准入门槛”中,有明确的私德要求。只有那些私德高尚的人,才能成为教书育人的“师表”。
师德规范也是一种“公德”。这主要是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教师职业的重要性角度来说的。教师职业要完成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神圣使命,要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工作性质决定了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每位教师的个人私事,而且是全社会普遍关注、共同实现的公共事务。国家层面加强师德建设,宣传德艺双馨的师德楷模,也都是从“公德”的角度来说的。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是教育的经历者和受益者,都经历了教师培育下的自我成长。我们的子女正是学校教育行为直接的接受者。教师的从教态度、教学理念、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行为的效果和教育对象的成长,影响教育活动的效果和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师德建设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关注和重视的。我们也可以从这个意义上将师德界定为“公德”。
“公德”与“私德”兼具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在职业道德培育的过程中应该“公私兼修”。这就要求教师既要充分意识到师德建设的公共性,将遵守师德规范要求作为自己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又要充分意识到道德成长的私人性,将提高自我道德修养、完善自我道德养成作为自己的明确追求。教育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正是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实现的。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标准,明确一位好教师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这些标准在师德方面的体现,就是教师将“圣人之德”与“常人之德”结合起来、将“外在要求”与“内在追求”结合起来、将“公德”遵守与“私德”修养结合起来的过程。每位致力于教书育人的教育工作者,都应该将个人成长过程与国家、社会的发展关联起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努力与道德提升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为全社会范围的道德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未来教育高精尖创新中心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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