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民国时期晋江禁约碑初探
2018-01-29傅宝玲
傅宝玲
摘 要:立碑示禁是公布官规民约的重要形式,根据所禁事项,可将禁约碑分为“保护坟山、风水林”“保护山石、林木、澳口、道路等公共资源”和“维护社会治安与风尚”三种。立碑人不同,约束力也不一样。禁约碑的约束力不单单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还依靠对民间权威的遵从及民间信仰等。
关键词:明清;民国;晋江;禁约碑
立碑示禁是公布官规民约的重要形式,其或由官府颁布,针对个别地方、人或事;或由乡里族众共同商议制定,而后刻之于碑,起到管理、约束、服务的作用。《晋江碑刻集》共收录官规民约42方,其中禁约碑35方,有些官规民约虽没有用“禁”字表达,但内容不乏禁约的性质,亦归于此类。这些禁约碑主要集中在明清两代,少数为民国时期。本文以这些碑刻为中心,试探晋江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
1 类型划分
根据所禁事项可知,禁约内容主要集中在“保护坟山、风水林”“保护山石、林木、澳口、道路等公共资源”和“维护社会治安与风尚”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保护坟山、风水林是古代风水信仰的体现。乡人认为风水的好坏与家族的繁荣兴旺密切相关,好风水能够“庇祖灵,荫后嗣”,因而作为死后安葬的坟山和作为祭祀的坟产备受重视。风水观念还与人们的生产空间密切相关,虽然墓穴面积不大,但它却常关乎人们的生产边界与资源的掌控。为解决因坟山、风水林的圈定与划分引起的纠纷,官府多次颁布相关法令。除此之外,禁约碑也是官府解决风水冲突的方式之一。《晋江碑刻集》共收录此类碑刻7方,当中记录了多起因坟山和坟产引起的诉讼。如《泉州府告示》(万历)记载吴氏祖坟二座,均位于灵源寺西边,附近居民借吴选状父亲宦游“累肆侵剪”,吴选状为此上诉于官府。《陈村示禁碑》(同治)中寡妇陈许氏因风水林遭近乡匪徒砍伐,不得不求助于官府,官府“缉挐纠办,出示严禁”,才得以“安幽魂”。《翁吴禁石》则简单明了地写明“不许翁、吴二姓坟边添葬、栽种柏木”。这些禁约碑背后显示的是晋江风水信仰的流行,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士绅之家,都在为风水而追逐,为划定自己利益范围而努力。
第二方面,保护山石、林木、澳口、道路等公共资源的碑刻共有10方,在所有禁约碑中的比重较大。碑文有“不许远近民人戕挖乌云、铜钵等处山石”(《乌云山示禁崖刻》)“无树则寒,有树则温,戕树者如戕其手足;培树者自培其子孙”(《浯里裕后铭》)“不许湾泊斗门石墙”(《泉州府示禁碑》)“如有故意毁坏该处道路、雨亭及偷挖石块情事,许即投保禀候,拘究罚修以示惩儆”(《宪禁》)等。除《宪禁》详细介绍事情缘由以外,其余大多言简意赅。这些碑刻体现了晋江人民的环保意识,无论其是出于单纯地美化环境的目的,又或是出于生计、宗教(风水)信仰,通过禁约碑的颁布,都使得环境保护更具约束力。同时得益于碑刻的设立,人们的环保意识被潜移默化地加强。
第三方面,维护社会治安与风尚。这类碑刻比重最大,涉及内容颇为复杂,关乎乡族内部、乡邻之间各个方面,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综合表现。
禁恶丐:乞丐问题是闽南历史上的一大社会问题,在晋江禁约碑中,《严禁恶丐》记录了光绪年间瑶林乡恶丐横行的现象:“不法恶丐,贪婪无厌,窥龄等乡小人稀,强乞图赖,索钱不已,继以索饭,稍拂意辄抛石投秽,百端横行,难以枚举。”于是官府示禁在案,不过恶丐现象只是一时敛迹,历久又“故态复作”。分析碑文我们可知乞丐横行具有群体性的性质,正如碑中记载“结党成群,恣意骚扰”,他们常利用地偏人少的客观因素,借助婚娶、丧葬、进香等凶吉事,以乞讨为名,对施主敲诈勒索。地方对乞丐的管理,重点是打击恶丐(“乞丐如敢图赖索诈,恃众滋闹,责成约保会同丐首驱逐出境”),其次是督促基层组织(“保练如不实力巡查约束,定即穷革不贷”)。
禁械斗:宗族械斗之风盛行于福建,清代学者赵翼言“闽中漳泉风俗好名尚气”“民多聚族而居,两姓或以事相争,往往纠众械斗,必毙数命,当其斗时,虽为翁婿、甥舅不相顾也”。晋江禁约碑中涉及宗族械斗的碑刻不少,如《白沙甘结碑》记录了清代因荡地界址不清引起的乡邻争斗;《府宪》是泉州知府为处理当时牵动晋南数十乡历时多年的“都蔡冤”械斗所发的告示;《梅屿公禁》则是为平息梅屿乡宗族械斗而公立的规条。纵观这些宗族械斗,可发现其基本原因主要是为了争田土、水利、码头、港湾等。
对寺庙的管理:福建民间自古有浓厚的鬼神信仰,由此产生了各式各样的鬼神形象,寺庙也因此广泛存在于民间社会。其不仅是乡民精神寄托、免灾祈福之所,同时也为栖止流浪穷民、举办义学乡塾提供了空间,因而地方社会颇为重视。位于灵源寺的光绪二十三年《告示》是为防止闲杂人等在寺庙内吵闹滋事亵渎神灵而立。
规范商业活动:明清、民国时期晋江商业已经有所发展,因此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对商业活动的具体事项有所规范。位于安海的光绪二十三年《告示》表明清代官府对沿海商渔船只往来实行严格的管理。“金井为经商之区,远近行旅往来其间”,《公约》为维护秩序,保证商业活动正常进行,禁止各乡因大小交涉之事前往金井街捉人。《剔奸保民》记当时盐馆干办洪达派销食盐,勒索百姓,安海商民上控兴泉永道谭尚忠,谭尚忠批示安海分府严禁勒派累民之事。规范商业活动的禁约碑体现了地方社会对商业运行秩序的管理功能。
其他方面的禁约碑:除上述以外,为维护社会风尚与治安,地方社会还规定不许截途骗抱女婴,骗保变卖他人以及不许私结联盟、破坏和平等。总之禁约碑弥补了社会治理方面的规范缺失或不明晰地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禁约碑的约束力
立碑人对所禁事项有共同遵守的义务,如若违反,会受到禁约规定的处罚。根据立碑人,可将禁约碑分为两类:一类是官府颁布,碑题和碑文中多出现谕、示、禁令字样;二是乡里族众共同商议制定。立碑人不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前者的约束力要大于后者,因为官方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提升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民约往往陈情官府请求严禁给示的原因。至于乡里族众,更多的是指家长或族长等宗族中的头面人物,又或是乡里士绅、父老阶层,他们或是拥有一般民众所没有的学识,或是因功名和出仕而拥有一般人没有的权势与特权,或是因品德高尚而拥有崇高的威望,其对乡村社会有极大的影响力,所以由他们带头,民众更为遵从。
禁约碑禁止的范围多是公共领域的事务,需要所有涉及事务之人齐心协力共同维护。乡村社会因地缘关系,乡邻、邻里之间如果不遵守碑刻约定,会受到周遭人员的谴责,迫于这种舆论压力,使得禁约碑中所禁事项往往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民间信仰在约束民众方面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利用民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达到预防、解决民间纠纷并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晋江禁约碑中有几方民国碑刻有“恭請神灵”降临的碑文记载,这种依赖信众对信仰对象的敬畏和信服来约束群体行为的方式,作用有时远大于规章法令。
总之,禁约碑的约束力不单单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强制力,还依靠对民间权威的遵从以及民间信仰等。
3 结束语
纵观这些碑刻,并不是所有的碑文都会言明所禁事项之缘由,有的连参与立约之人和时间都没有记录(如《三台山禁约》),可见禁约碑并不像合同一般要素齐全。禁约碑的立碑地址与约束事项密切相关,但也有很多存于寺庙中,说明寺庙的社区认同价值,同时借助寺庙将禁约碑保存下来,弥补了文献关于这方面的记载。
本文对《晋江碑刻集》收集的禁约碑进行初步的探讨,很多方面如恶丐现象、宗族械斗等仍待深入发掘与研究。
参考文献
[1]赵翼.詹曝杂记·卷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3]粘良图,陈聪艺.晋江碑刻集[M].北京:九洲出版社,20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