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8-01-29曾峥
曾峥
摘 要 2014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效促进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建设和决策作用发挥,但在实施过程中,学术委员会还存在决策力量不强、决策地位不高、决策机制不顺等问题。加强和巩固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中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不是盲目地将行政权力驱逐于学术事务范围之外,而是要积极探索构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理分治机制,加强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建设,才能保障中国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形神兼备。
关键词 学术委员会 运行机制 学术权力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7.12.002
Abstract In 2014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omulgated the "high school academic committee regulations",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Academic Committe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decision to play a role, but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f academic committee decision-making power is not strong, is not high, decision-making status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is not smooth. To strengthen and consolidate the status of the academic committee of the highest academic institutions in higher education will not blindly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expel outside academic affairs, but to 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of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operation mechanism to strengthen the mechanism of rational rule, the academic committee of the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hinese academic committee system and spirit.
Keywords Academic Committee; operation mechanism; academic power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领导高校的根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教育部于2014年制定并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这是国内高等学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里程碑。《规程》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和运行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详实的规定,这对于高等学校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办学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规程》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意义
我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较长时间以来,存在着职权不够清晰、委员行政化、会议制度与规则不健全、缺乏人财物的必要支撑和保障条件等问题。《规程》系统回应了当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中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为高等学校留有较大的制度空间,为高等学校开展自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高校的合法地位和权责。《规程》颁布实施以来,各个高等学校相继按照相关要求组建或改选了学术委员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各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和运行制度,让学术委员会在处理高校学术事务的时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组建或改选的学术委员会为这支队伍注入了新的血液,激发了新的活力,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明确了责任目标之后处理学术事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策略性。
《规程》强化了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程》颁布后,学术委员会不再是高等学校组织体系中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是否启动学术委员会审核程序也不再是一个由职能部门可以做出的决定。《规程》将需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的事项、需由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需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需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裁决的事项区分开来,明确了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学术委员会处理高校学术事务的权力,切实提高了学术组织在高等学校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规程》突破了综合改革瓶颈,促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担任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2。这项组成规则促进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另一方面,《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制度促进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互配合,推进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設,对于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现状
《规程》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但是一部《规程》不可能解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存在的所有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与理想的设计和期待也还有一定差距。目前,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的运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endprint
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地位仍然不高。《规程》虽然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学术事务应该交予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但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启动学术委员会程序仅仅只是对学科发展规划、学术机构设置等事务进行咨询或审议。一旦涉及到办学资源配置、人才选拔聘任、科研成果奖励等关键性问题时,往往由具体承办该事务的行政单位邀请部分专家、委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决策,很少考虑到或者根本不启动学术委员会的程序。此外,学术委员会作为一项后生的民主参与管理制度,如何融入到已有的管理体制中并严丝合缝运转自如,更多取决于高等学校内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进程和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推进状况。
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力量仍然不强。对于高等学校中的许多学术性事务,学术委员会往往只发挥了决策咨询、建议参谋的作用,基本没有直接决策的权力。学术权力的弱势让许多学术委员会委员认为学术委员会的决策不过是走过场、形式化,以至于在有限的决策过程中不愿意表达自身真实的想法和建议。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得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力量日渐虚弱,给予了行政权力更多干预的理由。
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学术事务中的权力行使仍然不畅。《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制定了严格的身份要求,这样一方面的确大大减少了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预,但同时却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学术委员会的委员都是业务精专的大专家、大学者,他们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出类拔萃,却甚少接触行政管理事务和公共决策知识。处理高等学校事务,即使是学术事务,需要的不只是某一个专业领域内的知识,往往要求决策者综合考量事务的历史过程、发展现状和未来方向,运用公共决策的方法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权衡利弊做出最优决策。完全脱离行政权力的学术委员会在决策的执行落实上也是困难重重,这种看似自由民主的办学方式实际上是以牺牲效率和秩序为代价的。因此,改革的关键并不在于校长是否辞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职,在学术委员会集体决策的程序中,并不会因为某一个人而导致独断专权;相反,校领导参与学术委员会,了解其决策明白其目标,才会更加积极地调动学校各方资源为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执行保驾护航。
3 进一步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建议
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五项改革任务中,有一项就是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形成以章程为统领的完善、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无论是建设一流大学还是建设一流学科,学术永远是高等学校的灵魂。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术权力在教学资源和学术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让学术委员会真正成为高等学校学术管理的主角,从而促进大学理想的实现和使命的完成。因此,构建与其他管理组织机构协调合作的工作关系,加强学术委员会自身的运行机制建设,才能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形神兼备。
3.1 构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理分治机制
学术权力是教授专家对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力量。“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当下国内外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中往往被当成两个对立的范畴来讨论。事实上,学术权力并不能跳出现有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去实现,唯有在现行的行政权力的框架内完备自身行使的制度环境和实施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另一方面,很多高校的职能部门一把手都选择有相应学科背景的专家教授来担任,这也是学术权力参与行政管理的一种表达。所以,调整高校治理结构不是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绝对的分离,而是确定两者的边界,引导两者相对分离、相互配合。
在当下,学术权力的行使仍然需要以行政权力的形式来召集、引导和协调。学术权力追求自由和民主,但是处理高校学术事务要遵循学术管理的特点与规律,要有程序的约束和规制。行政权力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可以避免学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
3.2 建立统分结合的学术委员会管理制度
即学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统一决策,学院层面的学术委员会分散执行。学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统筹学术事务决策和学术水平评价,同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不设主任,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名,分别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但不参加投票表决。
学院层面的学术委员会主要侧重于执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学术事务,最大程度激发学院层面学术细胞的活力。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学院学科、教学、科研、人才队伍等重大问题,听取本学院行政负责人、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等报告,负责本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学院层面的学术委员会采取年度工作报告制,每年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学校层面的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3.3 调整学术委员会与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的关系
树立学术委员会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首先要将学术事务决策权和学术水平评价权从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议的职责范围内剥离出来,以此保障学术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学术组织,党委领导主要是确保学术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弘扬学术道德。关于学术事务的决策和学术水平的评价应该留由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和处理。
其次,要在学术委员会与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保证其决策得到贯彻落实。唯有如此,学术委员会才能有效嵌入高等学校现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得高等学校深化改革的各项措施行之有效。目前,很多高校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挂靠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使学术委员会作用能够得以更加全面的发挥。
3.4 加强学术委员会权力治理体系建设
首先,制定权力清单。不仅要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还要将相关职能部门所涉及学术事务的全部具体事项在校内进行信息公开,清晰列举学术事务的主体、要求、标准和程序。这样既能够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涉,也可以避免前文提到的选择性组成评审小组处理学术事务的情形。
其次,完善决策制度。在既有的会议规则、表决方式等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例会制度、旁听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审议制度等,以保障学术委员会行使权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某些重要学术事项的决策上甚至可以采用实名表决的方式明晰责任,减少人情票和徇私票。
此外,提升委员能力。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事务不仅需要精专的业务水平,也需要学术评价能力和基于公共管理思维下的决策能力。优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是能够在政府现行的制度空间内优化体制机制把握发展机遇,在社会提供的有限资源中整合自身优势促进高等学校成长。
参考文献
[1] 孙绵涛.《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7).
[2] 殷忠勇.程序公平还是价值公正: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取向[J].江苏高教,2015(2).
[3] 王建美,宋静波.从增强学术权力的视角透析学术委员会章程——基于34所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探讨[J].現代教育科学,2011(5).
[4] 别敦荣.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运行要求[J].中国高等教育,2014(8).
[5] 魏小琳.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建设——基于对浙江省高等学校的调查[J].中国高教研究,2014(7).
[6] 陶德胜,李智.关于高等学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再认识——兼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价值取向[J].理论导刊,2015(3).
[7] 陈翔.新时期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研究[J].高教探索,2015(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