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主要形式的探析
2018-01-29杨文超
杨文超
(青岛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实务性极强的学科,有着诸多的服务领域。但直到近些年以来,国内才有相关专业人员开始关注对于儿童所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儿童社会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及介入领域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起源和发展
同其他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相同,儿童社会工作亦起源于西方。《伊丽莎白济贫法》中对于救助孤残儿童有了一系列的政策安排,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救助儿童,为其提供相应照顾服务纳入了政府职能之中。西方工业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原有的单纯以救济为主的社会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要。为了弥补原有济贫法对于儿童关注的不足,布拉斯创建了“儿童救助协会”,尝试用一种综合的方式,通过家庭寄养系统性地对孤残儿童提供救助服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弥补战争所带来的创伤,各国都制订了一系列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同时,人权的进步使儿童不再被视为父母或家庭生活的附属品,儿童服务也不再仅限于对孤残儿童的救助服务,而是迈向更广阔的服务范围,现代儿童社会工作应运而生。
中国古代的儿童服务也起源于对孤残儿童的救助,而且长期局限于具体的救灾济贫层次上。直到近代以来封建社会的逐渐解体,一些西方教会在我国创办社会慈善救助机构,才使得我国儿童社会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儿童的地位逐渐提高,但由于社会生活领域的集体化取向以及专业社会工作教育和实践的停滞,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迟迟没有起步。此时,儿童服务多由学校等教育机构或者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相应机构承担。直到改革开放后,专业社会工作教育和实践才得以恢复。同时,伴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家庭核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儿童在家庭生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传统的街居工作渐渐退出家庭生活,为儿童社会工作留出了发展空间。社会转型期带来的大量社会问题也使得儿童社会工作成为了现实需要。近年来,已经有专门服务于儿童的社会工作机构开始运作。
(二)儿童社会工作的介入领域
由于儿童所面临的问题领域较多,因而儿童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较广。现阶段,我国儿童社会工作主要运用于对于困境儿童的服务中,即对面临一种或多种困境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遭遇家暴、学业困难、失去亲人等具体困境)运用个案、小组、社区、个案管理等社会工作具体方法提供综合性的服务与调适。也有儿童社会工作者运用小组工作的形式,开展儿童成长小组工作,为没有面临困境的儿童提供相应服务。
儿童社会工作的场域不仅限于家庭之中,社区、学校也是其重要的工作场域。且通常会结合社区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进行。
二、儿童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主要形式
众所周知,社会工作者为面临多种问题或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通常置身于各种矛盾关系之中,他们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伦理困境。关于伦理困境,现行美国社会工作协会(NASW)伦理守则(1996)修订委员会Frederic.G.Reamer(1999)曾给伦理困境下过一个定义:“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社会工作者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面临伦理困境,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工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伦理守则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对儿童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儿童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生多重关系
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遭遇许多难以处理和把握的伦理困境,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多重关系”问题。
所谓多重关系,意味着专业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除了专业关系外还同时或相继扮演了两个或两个以上角色。由于我国所具有的“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的文化传统,作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儿童和间接服务对象的家长,通常很难仅把社会工作者当成拥有相应社会工作技能的专业人员。服务对象通常期望与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范畴以外保持良好的私人关系。特别是对于缺乏相应判断和理解能力的儿童,通常除了接受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人员身份之外,还会接受社会工作者的朋友身份。在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工作者产生依赖感和亲近感,并且在服务结束之时感到“难以接受”,产生行为倒退的现象。
在面对中国独特的社会文化传统和儿童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过程中,多重关系很难彻底避免。同时,处理多重关系不当,很有可能会对服务对象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为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保护生命和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的大前提之下,谨慎地处理多重关系,以免对服务对象产生伤害。同时,社会工作者应恪守非利用原则,不利用双重关系为自己或机构牟利。在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密切注意服务对象的反移情行为。
(二)违反尊重案主自决原则
由于儿童作为服务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社会工作者在对儿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尊重案主自决和知情同意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
儿童时期通常心智尚未成熟,所拥有的资源较少,自决意识较差,而且儿童容易受周围环境包括社会工作者本身的影响。许多社会工作者认为儿童不具备良好的决策能力,作出的决策可能不符合“服务对象自己的利益”或者“家庭、社会的需要”,因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引导儿童的选择,使儿童的选择趋向于工作者“希望”的方面上去。甚至有的工作者会直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直接越过服务对象,替其作出做择。这种决策很有可能偏离服务对象的本意,对服务对象的利益产生损伤。
在对于儿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使服务对象自己做出选择非常重要。由于儿童的心智尚未成熟,社会工作者在澄清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尽可能地运用简洁易懂的语言,使服务对象尽可能知晓所应决策的内容。社会工作者自身的陈述不应具有倾向性,不能刻意引导服务对象做出一种或者几种选择。同时,在服务对象做出的选择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相关伦理规范的前提之下,社会工作者应对服务对象做出的选择保持最大程度的尊重。
(三)违反保密原则
在对儿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部分社会工作者对保密原则的重视程度较低,认为儿童“不存在什么秘密”,因此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违反对服务对象保密的原则。
一些特殊的儿童社会工作领域是违反保密原则行为的高发地。例如,在介入受家庭暴力儿童的服务过程。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通常属于私生活的范畴。社会工作者对遭遇家庭暴力儿童的介入难免会触及家庭的隐私信息。同时,由于具体工作的需要,社会工作者通常会接受到很多夫妻之间、父母和孩子之间、老人之间等家庭隐私的信息,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养较高,通常能做好隐私保护。但社会工作者也可能会因为疏忽而泄露家庭或者儿童个人的隐私,从而导致违反保密原则的现象。同时,作为家暴施暴方的父母通常也是儿童社会工作的间接服务对象,对于儿童的保密往往会影响到与其父母的专业关系,造成伦理困境。
在学校社会工作中,由于服务对象的数量多范围广,社会工作者的精力和关注度有限,极有可能在疏忽之下违反保密原则,将特定服务对象告知自己的秘密公之于众,对服务对象的处境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儿童的特殊性,保密原则的遵守是社会工作者日常工作的重点。对于服务对象所告知的秘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伦理规范的前提下,社会工作者应该严格保密。同时,社会工作者应当承认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性,每个人对同一件事务都有自己的看法,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与错。价值观念的差异可能导致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看法,价值的多元性也使得社会工作者找不到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衡量标准。因此,社会工作者不能因为自己在价值取向层面上的“不认同”或“不理解”,便随便违反保密原则,将服务对象的秘密泄露出去。
(四)违反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
案主利益最大化,是指选择那种对案主造成最小伤害、并使之获得最大福利的行为。在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有家庭、社区或者学校参与。不同的服务主体对于服务目的和服务的要求有所区别,甚至可能会发生冲突。部分社会工作者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损害服务对象自身的利益,违反案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同时,在现阶段政府购买岗位模式下,社工的工作不仅会影响社工自身与使用单位的关系,也会影响到派出机构与使用单位的关系,进而影响到使用单位对派出机构其他社工的初始印象,岗位社工背负着更大的人情压力。社会工作者往往会被派到合作单位提供社会工作服务,这在客观上使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更加难以遵守。
作为社会工作者,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首先应做到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即使会导致其他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主题利益有所受损,但在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之上才可以兼顾其他各方面的利益,保持与其他服务主体或者提供服务主体的良好关系。
三、结语
作为社会工作者,在对于儿童这一特殊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处理伦理问题。同时,由于儿童的特殊性,社会工作者除了应严格遵守伦理守则的规定以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应做到灵活处理,避免片面遵循伦理守则所导致对服务对象产生伤害的现象。
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工作起步较晚,现行的社会工作守则借鉴了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具体经验,不完全适应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因此,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本身也应跟随我国的具体国情做出相应的优化调整,以更加适应我国社会工作服务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