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区营造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
2018-01-29王淑佳
王淑佳
任 亮*
孔 伟
唐淑慧
自2006年设立“文化遗产日”并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来,中国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潮。至今10余年,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涵盖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的建立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起点,如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与传承仍是一个严峻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个复杂的动态变化过程,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多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有一个特定的原初之地,与某一特定的人群、世系有密切的认同关系。这群人所形成的“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原生性”创造者和所有者。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与保护主体分离,以及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力量的侵入和扩张,常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所根植社区的关系被弱化甚至割断,进而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社区受众减少、传承断层、原真性丧失等问题。此类问题在国内外遗产实践中普遍存在,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迫切难题。
从20世纪60年代日本“造町运动”“一村一品”,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台湾地区“社区总体营造”,都是根植于地方社区,以由下到上的方式寻求解决地方问题的途径。社区营造以“建立社区文化、凝聚社区共识、建构社区生命共同体的概念”作为主要目标,由下而上结合在地社区力量,以空间美学改造、传统产业振兴、发展地方文史工作等方式作为社区营造的切入点,以文化为着眼点重建社区,开展社区全面发展运动[1]。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社区营造在文化资源保存与发展方面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社区营造,并将这一理论引入国内历史建筑保护[2-3]、社区复兴[4]、传统村落开发[5]、旧城更新[6]以及灾后重建[7]等领域,相关研究中也涉及文化遗产保护议题。如林敏霞认为社区营造与家园遗产都是主张回到文化主体、尊重文化主体的文化/遗产所有权[8];陈振华认为社区营造不仅重视社区对于物质性文化遗产保护的认同,更重视挖掘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和传统手工业等特色文化资源,力求寻找一种在地型和内生型的发展动力[9];单彦名提出村镇保护规划除了“直接和简单”继承物质文化载体之外,也需借鉴中国台湾社区营造对真实生动的人文历史和乡土情怀的“延续式”发展[10]。鲜有研究深入探讨社区营造理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借鉴意义。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区的内在联系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社群的文化表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技能以及有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威定义都传达了一个核心信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社群的文化表达。社群在历史长河中选择了符合其期望的文化作为其代表和表达,并对其所拥有的文化表现形式具有“专属权”[11]。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有的智慧与文化结晶,具有公益性,但其首先是某一社群的文化遗存,具有主体性和权属性。
1.2 原生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根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与传承都离不开特定的地域环境和文化根基。一定地理空间中的居民,以聚落为生存单元,与自然环境、历史渊源、社会结构、政治经济、生产生活、宗教信仰和宗族代系等共同形成一个自足动态的有机整体。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这一复杂有机整体的变迁过程中创生、衍化或消亡的,它成为社区跨越世代的认同纽带、身份标识和历史记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有形的地理空间中的无形表达,所以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都不是也不能孤立存在,其根基和土壤就是使它产生的原生社区。社区变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化和变革的内在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到博物馆陈列、到异地展览、到舞台表演,但只有回归到原生社区中,与社区的自然人文环境互相依存,建构具体、鲜明的文化表现形式与整个社区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呈现其完整内涵,并从其赖以生存的原生社区中持续汲取营养,从而拥有持久的生命力。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必须依赖原生社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遗产,其表达依赖于社区的风土环境和社区中人的活动,以社群所享有的知识技艺为载体,通过代代身口相传得以传承。若社区生活不再需要或最后一代传承人消失,就会导致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灭绝。有形的文化遗产停驻在某一历史节点,对其进行的是坚持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原封不动”的保护。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知识和技艺等都是某一社区内的族群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思想、理念、意识和精神的具体体现[12]。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和关键是以活态方式对精神进行传承。“活”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脱离社群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随社区文化环境的演化而变迁,具有代代相传不断创新的传承人。物化仅是辅助的保存手段,基于特定社区的活态保护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由此可见,社区和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最重要的因素。
1.4 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主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在中国的遗产体系中,传承人制度是已经建立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而在古村落保护、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中,在学者的广泛呼吁下,各地已开始关注社区的重要作用,并探索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态博物馆等活态保护方法。社区已经逐步走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舞台,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中坚地位已被逐步认可。
2 以社区视角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
中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包括已经遗憾失传的、濒临消失的和活态存在的。在现代化浪潮冲击下,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更为残酷和严峻的保护与传承困境。
2.1 原生环境的急剧变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同度降低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特定乡土社会,与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中国快速的现代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浪潮,使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工业社会之间,传统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少数族群文化等与现代外来文化之间发生急剧碰撞。对经济和物质的追求、强势文化的渗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使传统乡土社会发生巨变,成百上千年建立起来的传统聚落及其文化体系快速瓦解。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续的社会基础被削弱,逐渐失去其原生环境根基,社区不再需要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曾经引以为荣的文化代表和象征。历史积淀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跟上社会环境的快速巨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日渐萎缩,直至被社群遗忘,许多宝贵的文化资源已经或正在消失。
2.2 由上而下的保护体制导致社区力量缺失
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存在遗产主体与遗产保护主体的悖论,即遗产主体是文化持有者,而遗产保护主体是政府机构[13]。文化持有者不仅是处于核心位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和传承者,也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根植的社区。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普遍执行的是由上而下的保护体制,政府充当了政策制定、资金支持和规划设计的角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并处于强势地位,具有绝对话语权,社区已弱化为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并未成为保护的主导力量。最终,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社区的同时也脱离了其原生社区,原本属于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上级政府掌控的政治资本,从而引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主体性缺失的问题。特别是在如今的考核体制下,官员如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政绩工程,以其喜好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必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民间性与真实性,从而使民俗变成“官俗”[14]。这与国内外尊重社区地位、重视社区参与的趋势相悖,忽视了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关键作用[15]。
2.3 以产业化作为保护手段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和多样性
当前,各地政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流思想就是迅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以经济利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留住传承人。各地政府一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先申遗再产业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多少就业和经济收入来衡量其保护和活化成果。这种完全来自社区外视角的保护模式,缺乏社区文化和精神价值,因此也就只能用经济价值进行衡量。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快速从社区的人文精神象征变为社区的产业经济支柱,当其价值从文化表达变为产业资源,当其传承仅仅变为谋生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会为迎合社区外更加广阔的市场口味进行改变,最终逐渐远离原生社区的文化社会根基,导致千百年建立起来的多元文化就此丧失了遗产本身的多样性和本真性,趋向于舞台化。与原生社区渐行渐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属性渐弱,经济属性过强,当被商业过度包装消费、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过度炒作后,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负面效应,反而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16]。失去文化根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变成了旅游商品,在急速恶性开发后,失去市场价值的同时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故以产业化作为保护手段最终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隐蔽并致命的危害。
2.4 过度依赖社区外力量使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被保护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极大地依赖社区外力量的介入,特别是对保护资金的依赖。除了极少数已经具备成熟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财政拨款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因此,资金短缺成为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保存和活化的重要原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留存于较少受到外来文化冲击、传统文化保存较好的传统聚落,这些地区本就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无力从财政经费中拨出足够的保护和活化经费。且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巨大,无法全部依靠财政经费的支持。所以,社区必须思考如何自力更生,如何依靠社区的内在力量,使本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活力。
2.5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在社区内出现断层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根基逐渐瓦解、认可度降低和受众群体缩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断层。在传统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能使传承人获得足以糊口的经济收入或相应社会地位,甚至作为宗族存续的象征而存在。但如今,从经济角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赖的社区大都成为空心村,年轻人多外出谋生,不愿留在原生社区。社区劳动力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众人口的缩减,意味着市场基础的丧失,传承人不能再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获得满足生活所需的经济回报,而外出打工比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更容易也更快获得高收入。从社会地位角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社区已不再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不再备受尊崇;从传承责任角度,当由上而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成为主导,政府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社区不再具有话语权,与之对应,也不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承担责任。所以,只有重建或重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中的价值,让社区居民重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唤起社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成为社区的集体事务。从经济、文化和社区共同体意识3个方面共同促进,才有可能真正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无人的难题。
3 以社区营造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中国台湾地区白米社区的经验
3.1 以环境议题凝聚社区共识,开启社区营造运动
中国台湾宜兰白米社区,历史上因木屐制造而闻名。后来因矿石加工厂和水泥厂导致环境严重污染、年轻人口外流,白米社区成为环境恶劣、人烟稀少的边缘社区。1993年成立的社区民众自救组织,由讨论环境议题为出发点,集结社区居民,建立集体行动信心,开启白米社区的营造。白米社区陆续成立各种兴趣活动团队,致力于凝聚社区内部情感,逐步形成社区营造氛围。
3.2 以木屐传统技艺作为社区特色及社区营造目标
1994年,中国台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推出“社区总体营造”,“社区总体营造”理念强调“从地方历史去寻找在地特色”,加上日本社区产业和“一村一品”的启发,白米社区在寻找下一步发展目标时,确定以传统技艺“木屐”作为社区特色。在汐止社区大学老师的参与下,社区中的老匠人重新开始制造木屐,并将一栋废弃办公楼打造成木屐馆,作为木屐制作工坊和展示中心。木屐复兴并未至此而终,而是以木屐为核心,打造巨型木屐、彩绘木屐和鸳鸯木屐等创意作品。围绕木屐主题,白米社区进一步开展木屐雕刻、彩绘和制作,开发多类型木屐产品,与学校合作创作木屐舞,同时成立木屐馆方便展售。曾经被塑料拖鞋取代而逐渐消失的木屐,在社区营造中得以重生,带来木屐传统技艺和产业的复兴。
3.3 由木屐产业持续扩展到更丰富的社区产业体系
白米社区注册木屐品牌,坚持“地产地销”理念,让游客来到白米社区才能买到木屐,并体验白米社区当地生活。正是木屐使白米社区吸引了众多游客,重新焕发生机。从社区团体到学生户外教学团队,再到旅游团、家庭出游,游客的大量涌入也为当地旅游业增加了收入。木屐成为白米社区文化创意产业发育的温床,孕育出各种与社区旅游相关的产品,如皮雕、木屐舞蹈、白米风味餐和木屐咖啡等。多样化的产品让社区旅游的内容更加丰富,也让社区产业的基础更加稳固。
3.4 成立社区合作社管理社区产业,让利润回归社区
社区产业涉及投资和利润,与其他类型的社区营造业务在性质上截然不同。而产业组织的形态及其运作能力关系到社区产业的成败。白米社区在社区发展协会之外成立白米社区合作社,让社区产业运转起来,也让产业所得能循明确管道回归社区福利。合作社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本社为扶助社员增加生产,便利销运,调节消费及经营其他适当业务,以促进社区生产福利建设,改善社员生活为宗旨。”白米社区合作社自1998年开始筹备,一股100元,居民只要认购30股即可成为社员,从最初的社员80人股金36万,发展到2015年的社员88人股金550万。合作社也规定了盈余的处理方式,每月销售毛利10%回馈给社区发展协会,作为社区公益之用;每年度结算后的净盈余,扣除弥补亏损及付股息外,余数的10%作为公积金,15%作为公益金投入社区公益用途,10%作为理事及事务员和技术员的酬劳,其他65%作为社员分配金,这一规定确保一定比例的盈余回馈社区。自合作社成立以来,社员分配金还从未进行分配,仍转入公积金以促进合作社事业发展。
3.5 吸引年轻人传承木屐技艺,增加居民在地就业机会
木屐传统技艺重生和产业复兴,吸引了诸多年轻人学习木屐制作技艺,实现了木屐技艺的主动传承和创造。白米社区合作社除了理监事会、理事主席外,还设经理一职统筹各类事务,工作人员除一般行政人员外,还有合作社旗下的生产管理、木屐形象馆以及生活工艺馆等营运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有解说、驻馆艺师、销售等共计20位专职人员。各部门大多雇佣当地居民,经过培训成为工作人员。随着社区旅游发展而衍生出的导览、餐饮管理及文化馆经营等工作,不仅为社区中的年轻人提供在地就业的岗位,也为白米社区营造注入了年轻活力。
3.6 积极借助外界支持,持续推进多元社区营造
在木屐这一传统技艺复兴过程中,外界也源源不断向社区提供支持,例如社区大学参与,专业人士指导,在社区营造博览会上进行展示,以及经济部给予的中小企业计划补助等,都在关键时刻推动白米社区木屐产业发展,使社区对打造“白米木屐村”充满信心。期间,社区不断努力进行空间营造,配合中国台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不同阶段的补助计划,持续运用政府部门资源来改造社区空间,从而实现了社区循序渐进的持续美化[17]。
105例患者中,生存55例,死亡50例,生存患者血磷中位数水平为0.960 mmol/L,死亡患者血磷中位数水平0.675 mmol/L,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Z=-2.75,P=0.006<0.05),提示生存患者血磷较死亡患者水平高(见图1)。
4 基于社区营造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4.1 由下而上、共同参与、社区主导的保护体制
当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从社区内传承变为在开放社会环境中的多元共治。只有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因素影响下,协调各方冲突,形成良性合作机制,多元共治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社区营造核心就是建设主体的多元性,充分利用政府、公民、社会公益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势资源共同挖掘社区特色,充分发挥在地居民的自主性,最大限度利用社区资源为民众谋福祉。经历10余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建立4级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已被社会认可,接下来最关键的就是如何进行保护与传承。这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即社区已经从文化素质落后的农民群体中觉醒并成长,已具备自我发展及更新能力;整个社会公民参与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改善环境的行动,都为原生社区奠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力量的基石。未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应当从政府主导、社区执行逐步过渡为多元共治的社区营造体制。由社区精英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代表组成社区营造组织,这一组织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也可以是村民自治组织,将直接推动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并作为社区代表与外界对谈与合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赋权给地方社区后,其角色转变为社区营造推动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供给者、政策制定者、专项资金支持者以及项目审核者;而由于地方社区对专业能力、市场推广、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学界和业界的学者、专业人士需要扮演咨询者角色,由此形成由下而上、共同参与、社区主导的保护体制,让原生社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直接和关键力量。
4.2 由单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到社区整体内涵式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强化其社区性和整体性。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保护,不仅失去其本真性,更难以传承。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是对作为其生存根基的原生社区的整体保护。保护与复育社区自然资源,建设自然、人造、生活情境等综合景观,挖掘和活化传统节庆,扶持农林渔牧等生产资源,激发社区中人的力量,培育有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文化生态。从改善复育原生自然环境,保存活化社区传统建筑,保护传承传统技艺到复兴传统习俗庆典,开展丰富多彩社区活动;从改善社区居民生活环境,发展社区内生产业,构建和谐社区关系到重拾乡愁与乡情,重塑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同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与在地社区资源环境结合在一起,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得以改善,使原生社区内涵式发展,才能实现社区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4.3 重建积极的人地关系以重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
全球社区运动都极为重视和强调以在地居民为主体、由下而上进行的社区空间、社会和文化的改造,核心都是重视并重建更为积极主动的人地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社区文化的表达,其背后的深层根源就是社区的人地关系。动员社区力量,弘扬社区文化,保持社区记忆,培育社区资本,形成社区特色,重建更为积极主动的社区人地关系,才能重塑社区居民对于社区地方文化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豪感、荣誉感和认同感。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能够活态保存并在创新中传承的真正动力,也是由上而下的保护体制所不能实现的。
4.4 正确认识并积极利用社区外部力量的协助
社区营造不是对社区外界的拒绝和社区的故步自封,而是让社区重新以主人翁姿态来接受外界帮助,建立由社区主导、涵盖社区内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可持续性关系网络。随着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本注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需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资金扶持或是完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价于商品资源。拓宽多元开放的融资渠道,并由政府和社区共同建立一定的透明机制以评估外部资本参与社区发展和利益分配的方式,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利益能够反哺其原生社区和传承者。由政府主导建立社区营造专家库和社区库,搭建社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士之间的平台。社区也要正确认识并主动寻求和接纳非政府组织(NGO)等外部力量的帮助,既不能丧失社区的自主性,又不能过度依赖外部力量。
4.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循序渐进,建立持续评估体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应当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存后,更为艰巨和长期的任务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区长远发展耦合起来,实现循序渐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不应当在社区缺位的情况下由来自社区外的专家和官员,利用未经长期深入调查而编写的规划文案就决定未来10年乃至更长时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方向。而应当由其原生社区在变迁过程中循序渐进地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使之扎根于社区文化和环境变迁之中。这一循序渐进的变迁、保护与传承过程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应当由社区营造组织制定明确的、分阶段的行动计划,并在社区内公布,让全体社区成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发展有清晰的认知。对于每一个阶段性成果,要随时进行客观评估和及时修正,以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跃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原生社区共成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扎根在其文化土壤中。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法规和地方制度应当与社区内的“规矩”共同发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约束作用,才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发、健康、持续的活态保护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