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导向研究
2018-01-28刘胜建
刘胜建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4)
“营改增”,是指调改之前依法应缴纳营业税的应税业务纳入增值税管理范畴。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完善增值税税目,整合全社会各产业形成更好的增值税税收链环,以增值税抵扣减少重复征税,实现基本降低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税负。营改增政策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实施,有效拓展了增值税核算抵扣的维度,实质上带来了减税减费效应,为经济发展产业升级营造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1],营业税至此退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
营改增政策明确了高等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及原有归属营业税的应税业务,即所属的现代服务业也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新政策规范的高校应税收入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收入以及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等。高校的主业就是教书育人,非学历教育收入已成为高校的重要非财政收入来源;高校作为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平台,面向社会的技术开发服务是高校科研平台的应用研究方向及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属于技术服务业;另外1999年始发的高校扩招“大跃进”后形成的一校多校区现状,使很多非教学区的宜商建筑用来出租经营,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应税项目。营改增对大学尤其是公立综合性大学的应税业务会计核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营业税应税收入转增值税的影响
高校原有的文化考试服务等传统业务从营业税税率(5%)改征增值税率(6%),非学历教育等教育服务由营业税税率(5%)适用增值税税率(6%),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新兴的技术服务业务原营业税税率(5%)转增值税税率为(6%)。大多数的综合性高校应税业务规模在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时,在不积极筹划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在“营改增”后普遍有所上升。
(二)高校的纳税意识影响
随着“营改增”业务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税务部门自身在提高征管技术和完善征管制度,国税和地税部门合并将有效消除税务管理的“真空地带”。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领导体系从组织上保证了科学精细管理,从技术上整合共享了国税和地税税源信息,统一执法也为执行统一的征管标准提供了制度保障。全社会经济活动所对应的依法纳税义务环环相扣,国、地税分立时的征管狭缝基本消弭。在高校的服务社会职能不断强化的办学环境下,全方位开展的教育、科研活动必然导致更多纳税义务的产生。积极主动梳理现有经济业务,及时完成应税业务的税务申报,合规进行会计活动成为高校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具体表现。
(三)对高校涉税会计核算影响
随着中央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使用的各种票据发放、核销环节管理规范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据使用管理趋向严谨,要求高校财务部门必须主动启用税务发票以满足高校服务社会的业务需求。财务部门对税金的核算要求必须精细化和规范化。按照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科目核算设置已经不能满足形成规范税收报告的要求。与此同时,高校执行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也必须尽快改革,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以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
二、“营改增”后高校应税业务的主动性调整
(一)把握税收政策合理适用增值税率
高校组织的事业非盈利属性,决定了“营改增”后高校减税效应不如其他经济组织明显。事业单位应根据应税业务规模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按3%征收率计税,不进行进项税额核算。应税业务规模较大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按现有税收管理政策向税务机关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简易征收。政策允许的,积极申请落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技术开发术服务项目、文化服务等申请适用3%税率简易征收;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服务适用零税率等。
(二)细化规范税金核算科目,准确计税
高校作为事业法人组织,各预算层级的财政拨款是收入来源主渠道。因此,高校日常会计核算中的涉税会计科目一般进行简化设置,不定期发生的应税业务产生的各种税金混合记入“应交税金”科目。随着“营改增”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的实施,非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在法律层面有了清晰的界定,除学历教育收入外的高校服务社会收入基本符合应税收入的定义和解释。按传统核算习惯粗放进行应税业务会计核算,势必给涉税会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增加不便。也不符合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及会计报告要求。高校应规范涉税会计核算科目,对各种税费进行精确核算。
(三)顺应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以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意见》教财[2018]6号文件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2]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为准确核算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创造条件。权责发生制主要以涉及收入和费用的权利或义务的发生为确认资产或负债的依据,收付实现制则以款项的实际收付做为衡量是否确认资产或负债的标准。高校开展社会服务取得应税收入的涉税业务处理环节,付款单位要求收款单位先开发票随后付款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尤其在会计年度终结的12月份尤其突出,受预算会计制度所限,收款单位往往不能仅因该业务已开税票而确认收入。按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等只在收到收入开发票时一次性计提,在合同约定的应税义务产生时不做会计核算,这种账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收付实现制会计方法,但却未能按照税法要求及时反映当期会计期间的收入和税费。
(四)综合利用网络及税务部门渠道,更好掌握税收政策
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对全国税管机关推进政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利用互联网络,高校财务人员可以第一时间获取国家税收政策,结合税收征管申报要求及时调整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同时,高校财务部门应重视与税务部门的业务沟通,拓宽税收政策获取渠道,落实具体涉税业务操作细节要求,享受到国税总局倡导的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税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