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微信支付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
2018-01-28薛淑琴
薛淑琴
(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甘肃 嘉峪关 735100)
近日,西部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犯卖、运输毒品案件,该案件打破了传统的资金流转方式,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身份”开立一个账户,利用微信支付毒资并层层转移,呈现出了交易金额小、隐蔽性强、便捷性高、成本低等特点。
一、微信支付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微信支付反洗钱风险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理职责。当前,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和已经准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针对微信支付在反洗钱监管模式、可疑认定、操作等层面进行明确的规范,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也没有要求微信用户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也没有要求微信平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反洗钱监管人员缺乏对用户身份核查的相关管理规定,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微信支付交易中特定客户在资金运作的综合信息,对微信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乏力。
(二)微信支付领域反洗钱监管空白
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制服功能,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自助快速完成支付操作,属于移动支付范畴。移动支付呈现出以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为主体的多种商业模式共存,分别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信部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只处于机构监管层面。银保监会仅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及银行开展的各项具体业务享有监管权利,非银行结算类业务不属于银保监局的监管范围,监管空白由此产生。工信部对电信运营商的移动支付业务进行监管时,主要是站在工业及信息化的角度,缺乏专业的金融监管知识。这种三足鼎立、各管一块的监管模式,容易产生监管缺位等问题,为以洗钱为目的的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三)微信支付领域业务监管难度较大
微信支付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支付服务,由于微信的虚拟性,且大都不长期保留交易记录,使得洗钱者很容易利用身份审查薄弱这一环节,只要在微信支付平台上注册了虚拟账户,就可以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洗钱者可以注册多个不同用户,将资金分散到多个不同的微信账户,再通过购买行为进行洗钱犯罪,很容易就掩盖了资金的真实来源,监管部门很难查到收付款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
(四)反洗钱监管手段有效性不高
基础人民银行反洗钱知识层级更新与目前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产品和种类出现断层,系统化、科技化、专业化处置的矛盾相对突出。反洗钱已是一种高科技、高智商犯罪活动,开展反洗钱监管同样需要高科技和专业人员。
二、政策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扩大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
制定完善微信移动支付反洗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对移动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根据业务经营形态,将微信支付平台等移动支付企业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盲区。对移动动支付企业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客户风险级别划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要求。
(二)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合作机制
通过立法对反洗钱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建立以一方监管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监管主体共同参与的移动支付反洗钱监管体制。建立针对移动支付企业的反洗钱统计监测系统,将微信支付业务及时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建立移动支付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测分析客户账户资金来源、流向、用途、交易对象,加大对客户账户资金的审核,最大限度地识别客户交易的合法性。
(三)加强对交易主体身份的审核和确认,完善微信支付业务的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
逐步对微信支付平台开放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将微信支付平台纳入征信信息的开放、采集与合作对象,及时满足微信支付平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用户信息真实性核实的需求。在解决好资金沉淀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核准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机构成为新型金融机构,在不断满足与混业监管趋势相接轨的同时,充分利用微信支付平台的客户网络、渠道以及动态价值链,有效促进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对监管技能的培训,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
定期、不定期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对基础反洗钱监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更新培训。开发建设对于微型平台支付业务反洗钱监管系统,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为辅,逐渐由传统的手工检查监管模式向现代化计算机检查的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