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文无害”
——兼论经术对律令的渗透
2018-01-28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 江苏 苏州 215123)
关于“文无害”,或作“文毋害”,又或省称“无害”,每见于秦汉史籍和出土之秦汉简牍中,但就其释义却纷繁如云,莫衷一是。对“文无害”作出清晰、恰当的解释,是了解秦汉时期基层吏员之技能才干的关键,也有助于我们把握秦汉时期择吏的具体标准。这需要先就“文”与“无害”的含义作出解释,继而分析“文无害”在秦汉官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最终梳理出“文无害”内涵由“能”向“行”迁转的历史过程。
一、“文”与“无害”
“文无害”多用于文吏。所谓“文吏”又称“文法吏”,指“文史法律之吏”,在汉代通称为“刀笔吏”或“俗吏”,往往与儒生相对而称。文吏之所务在于法律条文、文书写作,即所谓“刀笔筐箧”[1]2245、“笺奏”[2]2020之类。文吏是秦汉帝国行政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其主要特点是遵奉主上、晓习法律并按照律法规范地处理公文和具体行政事务。“文无害”实际概括了秦汉时期关于文吏所应当具备的“行能”(即“德才”)两方面的要求。公孙弘曾自称“行能不足以称”[1]2622,王符曾言“最其行能,多不及中”[3]152,汉和帝永元五年(93)诏称“科别行能,必由乡曲”[2]176,王尊令“府丞悉署吏行能,分别白之”[1]3228,等等,皆可证秦汉用人时强调“行”与“能”两大标准。
“文无害”是对文吏的评价之语,杨树达先生认为“文毋害是一事,盖言能为文书无疵病。缘官书贵于周密,稍有罅隙,即可偾事”[4]240。然《汉书》言曹参“文而无害,严而不残”,可知“文”与“无害”各有其含义,实为二事。所谓“文”,指文吏所应熟悉的文法律令、处理文书写作及传递等具体事务的行政技能,要求文吏“通文法”、“理文书”,具而言之:
其一,“文”包含文法律令的内容,如《史记·游侠列传》:“以余所闻,汉兴有朱家、田仲、王公、剧孟、郭解之徒,虽时扞当世之文罔,然其私义廉絜退让,有足称者。”司马贞索隐云:“扞即捍也。违扞当代之法网,谓犯于法禁也”[5]3183,可见“文罔”即“法网”,“文”即文法律令。秦汉时期,士人欲入仕为吏必须掌握帝国的律令法规,“颇知律令”是为吏者必备之“能”(即“才”)。《汉官旧仪》列丞相四科中即有“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一条。[6]37又如路温舒“因学律令,转为狱史”[1]2367;尹翁归“为狱小吏,晓习文法”[1]3206;丙吉“治律令,为鲁狱史”[1]3142;严延年“少学法律丞相府,归为郡吏,以选补御史掾”[1]3667;于定国“少学法于父……为狱史、郡决曹史,补廷尉史”[1]3042。此皆凭借“颇知律令”入仕为文吏的记载,故“文”释义中包含文法律令当为确诂。
其二,“文”还指公文簿书的处理技能,涉及规程、条品、文牍、故事等,以“能书”“会计”“治官民”“移书下记”为尚。《史记索隐》引韦昭曰:“有文理,不伤害”[5]2013,即律令文书符合规程,无所违碍。又《论衡·程材》曰:“今从朝廷,谓之文吏。朝廷之人也,幼为干吏,以朝廷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书为农业,犹家人子弟,生长宅中,其知曲折,愈于宾客也。”[7]539-540谓文吏自幼居官府听差,耳濡目染,熟悉官事,其中“刀笔”、“文书”为文吏之业,故“能书会计”是为吏的最起码条件。以“狱小吏”为例,他们必须熟悉记录口供、书写判词的职业技能。张汤“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鞠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碟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5]3137张汤父因见张汤“文辞如老狱吏”,具有治狱才能,故“遂使书狱”。又《汉书·严延年传》曰:“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若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以文內之。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意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按其狱,皆文致不可得反。”颜师古注曰:“以文內之”,“饰文而入之为罪”;“诡,违正理而杀也”;“致,至密也。言其文案整密也”[1]3669。严延年之所以能够做到“文致不可得反”,是因为他能够“巧为狱文,善史书”,凭借其书写文书之文辞、规制,能够做到“所欲诛杀,奏成于手”,“奏可论死,奄忽如神”;即便是同为“中主簿亲近”之“史”官,亦很难“闻知”其文书有何问题,更不可能翻案。贡禹更指出文吏可以凭借其“便巧史书,习于计簿”之“能”,左右讼狱判词之事,最终达到“能欺上府”[1]3077的目的。再如东汉仕进制度上规定“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2]2020,所谓“课笺奏”是对文吏之行政职业素养的要求,包含文吏对行政文书、执法条品、司法判例、行政规程等的熟悉程度及运作能力。
在秦汉简牍中常见对于吏员工作能力的评定之语,如居延汉简有:
肩水候官执胡燧长公大夫累路人中劳三岁一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卅七岁长七尺五寸氐池宜药里家去官六百五十里(一七九·四)。[8]122
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卅二岁七尺五寸觻得成汉里(劳释误作岂)家去官六百里(一三·七)[8]9
和候长公乘蓬士长富中劳三岁六月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卅七(案当为岁字。甲编未释,劳释误夺)长七尺六寸(五六二·二)[8]282
这些简文中,“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是考核基层吏员的常用语,这“‘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就是‘文毋害’的内容”[9]。“能书”“会计”“治官民”指处理文书、行政事务的能力;“颇知律令”则是对文吏熟悉文法律令的要求。这是对“文”内涵之两种要求的具体化体现,是吏员所应具备的行政业务能力。王充言学吏者往往期待“成能名文”[7]537,即指学吏者通过学习律令文法、治书定簿、移书下记之“能”,取得“文”的资格、“名”的地位,继而获得辟举为吏的机会。
所谓“无害”,或作“毋害”、“不害”等,指文吏之德行,如服虔曰“为人解通,无嫉害也”[1]2005;应劭曰“虽为文吏,而不刻害也”[1]2005;《汉书音义》曰“文无所枉害”[5]2013;刘昭曰“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2]3622;王先谦曰“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10]978。诸说皆以“无害”与文吏之“行”(即“德”)相关,其特征为“循章理事”、“持法平和”。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类文献多见有关“德”的要求,如“善度民力”、“毋使民惧”,“临事不敬,倨骄毋(无)人,苛难留民,变民习浴(俗),须身旞过,兴事不时,缓令急征,决狱不正,不精于材(财),法(废)置以私”;吏之五失中有“居官善取”“见民倨敖(傲)”“兴事不当”等,都是要求为吏者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办事,做到“公平”且“不刻害”。《墨子·号令》曰“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将“无害”与表“德行”的“贞廉”“忠信”连用;又言“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11]560,视“无害”为“可任事者”须具备的条件。可见,“无害”确与文吏之“德行”相涉,是对文吏职业“道德”素养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秦汉仕进制度的运作中,“无害”往往又有“无比”之义,如苏林曰“毋害,若言无比也;一曰:害,胜也,无能胜害之者”[1]2005;晋灼曰“苏说是也”[1]2005;裴骃曰“无害者如言无比,陈留间语也”[5]2013;师古曰“无害,言其最胜也”[12]21;王先谦曰“文无害,犹言文吏之最能者耳。蜀中舟子长年三老号曰最能,唐杜甫有最能行,最能之称犹无害也”[10]978;《汉书音义》曰“无害者如言无比,陈留间语也”[5]2013;徐鼐曰“害与盖通,音近相假借之字。……此之文无害,酷吏传之极知禹无害,张汤传之以汤为无害,皆言人无能掩盖之。此之谓转注假借”[13]95;王叔岷赞同徐说,认为“害训胜,则害读为盖。‘无盖’,言能盖过之者,亦即无能胜之者,与‘无比’之义亦符。”[14]1875按《史记·酷吏列传》:“(赵)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周)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5]3136周亚夫认为赵禹虽然“无害”,但“文深”足以“害人”。此处“文深”之反义即“不刻害”、“不伤害”,则“无害”显然不能作“德行”层面理解为“无所枉害”,而应理解为“无比”,即赵禹任丞相史时所呈现的职业技能素养无人可胜。又如减宣“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所以徵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5]3152;杜周“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使案边亡失,所论杀甚众。”[5]3152-3153太史公言减宣、杜周治狱严酷,杀伐甚众,显然与所谓“无所枉害”之“德行”不相符合。可见,此处之“无害”不能视为“德行”之谓,而作“无比”解较为妥当,即指减宣、杜周二人之行政技能“无人可比”。桓谭在列“贤有五品”时曰“作健晓慧,文史无害,县廷之士也”[15]7,所谓“文史”指律令与文书言,而“无害”则作“文史”方面的能力“无人可胜之”讲,即“文史无比”。王充曰:“夫儒生能说一经,自谓通大道,以骄文吏;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以戏儒生”[7]544,将“文无害”与“通大道”相对应,又以“晓簿书”相承接,可知此处“文无害”当指精通文法而无人能胜之意。
需要指出的是,秦汉史籍往往以“无害”为“文无害”之省称,如《汉书·文帝纪》元年三月诏令:“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1]113此“无害都吏”显然是指“文无害都吏”。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说,都吏今督邮是也。闲惠晓事,即为文无害都吏。”[1]113其中,“闲惠”是指文吏之德行评价,“晓事”则指文吏之职业技能。《二年律令·兴律》载:“县道官所治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狱已具,勿庸论,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复案,问(闻)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三九六丞谨掾,当论,乃告县道官以从事。彻侯邑上在所郡守”[16]149;《二年律令·效律》载:“县道官令长及官(?)比(?)长而有丞者□免、徙,二千石遣都吏效代者。虽不免、送(徙),居官盈三岁,亦辄遣都吏案效之”[16]56。《二年律令·徭律》载:“都吏及令、丞案不如律者论之,而岁上徭员及行徭数二千石官”[16]65。由上记载可知,“毋害都吏”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决理疑狱、监察长吏、督责课赋等。这些行政事务皆属如淳所言之“晓事”范畴,而简文之“毋害”应为“文毋害”的省称。
由上,“文”与“无害”虽为二事,但二者连用或省称为“无害”时大抵有三层含义:“通文法”、“理文书”之“能”;不刻害人、持法平和之“德”;文吏行政能力之无可胜之的评语。前二者是指秦汉时期择吏标准中的两大因素,即“才能”与“德行”。如秦简《语书》提到对吏员标准的要求,首列“才能”一项,曰“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其后又列“德行”一项,曰“有(又)廉絜(洁)敦慤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17]15当这些吏员的职业技能与道德要求被附加于仕进制度之上时,便又具有了某种择吏标准的特征。
二、“文无害”的择吏标准倾向
秦汉文献及简牍中,多以“文无害”作为基层吏员的评定之语,而站在帝国选任吏员的角度而言,这种评语又成为择吏所要参考的因素,故在某种程度上,“文无害”具有择吏标准的意味。刘盼遂谓“无害为两汉考吏等级之名”[7]540;郭嵩焘云“盖其时所用以择吏者也”[12]213;中井积德曰“文无害,是通套称呼,如后世科目也”[18]2517;黄今言曰“文无害”为秦汉时期选拔、铨叙律吏的标准[19];黄宝生认为汉初用“文”及“无害”作为选择官吏的两个标准[20];林剑鸣认为所谓“无害”就是秦汉时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且认为能否达到“文无害”的标准,是需要经过考核的。[21]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置吏律》曰“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17]56-57,可知一般佐史小吏并不能替代“官啬夫”之职务,只有其中之“文无害”者才能代理“官啬夫”之务,“文无害”成为“佐史小吏”升任“官啬夫”必备的条件。就政府选任“官啬夫”一职而言,“文无害”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吏员升迁之标准的意味。据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5]2013,《居延汉简甲编》云“尉史张寻,文毋害,可补□”[8]75,《论衡·程材》曰“选举取常故,案吏取无害”[7]536,可知“文无害”是吏员选任、迁转的条件之一,“确有科目意味,可视为科目的雏形”[22]28-29,只不过在汉世最终没有形成明确以“文无害”为科目的成文规定。
就文吏而言,“文无害”是文吏们所要掌握的“才能”与“德行”二端,也是文吏们得以为吏的重要条件。就帝国行政之仕进而言,“文无害”又是对基层吏员能力及品德的评定之语;评定有高下之别,故“无害”有“无比”义;评定之语著于竹帛,作为吏员考绩的参考,故“文无害”有择吏标准的意味;针对吏员的评定内容则仍是“行能”两方面内容,故所谓“择吏标准”说与“行能”说是有其内在一致性的,只不过就不同的立场、角度,在不同的语境下对“文无害”释义的取舍有所区别而已。
三、由重“才能”向重“德行”的迁转
考前述之“文无害”诸义,结合秦汉时期帝国指导思想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文无害”内涵存在着一个由注重“才能”向逐渐强调“德行”的迁转倾向。
秦自商鞅变法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倡导“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将帝国行政事务委以文吏阶层。儒生群体虽亦见于秦国朝堂,但较之文法吏要少得多,且历“焚书坑儒”而受到极大摧残。西汉前期承秦制,虽以黄老学说为指导,休养生息,但就帝国官僚体系、律令体系及行政之运作体系而言,与秦时并无太多变化。将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所载之内容相比较不难发现,汉律多承袭秦律。西汉前期是儒生群体逐渐活跃于朝堂的时期,历“儒道互绌”,至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立五经博士及弟子员,儒术才获得官学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说,武帝时期可视为国家行政由重视“才能”向强调“德行”迁转的分水岭。“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讫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寝盛,支叶繁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余人”[1]3620,儒学日趋繁盛。武帝时有“丞相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才任三辅剧县令。”[6]37此“四科”取士所针对的大抵为“儒生”与“文吏”两大群体,前二科与儒学、修养有关,后二科与律法、吏能有关。这无疑对此前专以文吏为主体的选官制度造成冲击,而儒生得以凭借“经明行修”取官的社会现实,亦必导致儒学向帝国行政运作过程的渗透,其特征包括“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所谓“经义决狱”是指官吏在司法领域借用儒家经义内容审理案件,创制判例。史载“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2]1612董仲舒所作《春秋决狱》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此书今已亡佚,程树德在其《九朝律考》中曾列《春秋决狱考》,辑有“汉以春秋决狱”计二十三例、“汉论事援引春秋”计三十一例。[23]163-177“经义决狱”是儒家思想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发挥作用的体现。
所谓“引经注律”是指引用儒家经典特别是《公羊春秋》的经义内含来解释行政领域中的法律条文,其所作的律条解释亦具有与律文同样的法律效力。这实际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立法思想、司法解释等过程中,如杜周受命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作《大杜律》;其子杜延年“以宽厚称,其所著律书必不若周之深刻”,作《小杜律》。《小杜律》较《大杜律》相对宽松,“法多依矜、恕”[24]874,可见儒家思想向律令条文的渗透。
武帝时虽促使“文无害”内涵由“才”向“德”迁转,但仍不可谓武帝执政已然是重“德行”的时代。武帝、宣帝时期的政治理念是“霸王道杂之”,其行政运作中仍然以文吏作为帝国行政的主要承担者,故其时执政中多见“文深”、“酷吏”的记载,如张汤以“(文)无害”受武帝重用,但其“治陈皇后蛊狱,深竟党与”[5]3138,非常严苛。在他的“穷治”之下,以“大逆不道”罪“相连及诛者”竟达“三百余人”,陈皇后也“罢退居长门宫”[1]3948。张汤这种苛责严切之政却得到武帝赞赏,“于是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5]3138。此后,张汤又治淮南王狱,“皆穷根本”[1]2640,“上下公卿,所连引与淮南王谋反列侯、二千石、豪杰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5]3093。由上可知,武帝时之“无害”往往指文吏能够秉承上意、严格按照律令规定办事,而少见对于官吏“德行”层面的要求。即便“严苛”如张汤者,也往往是“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1]2639。张汤不仅在治狱时“傅古义”,以儒家经典决狱,且任用博士弟子为吏。这反映了当时儒家学说及其价值观向文吏角色渗透的事实。
至东汉光武帝时,重申“四科取士”,并要求被察举者皆“授试以职”[1]2639,从事一定的文吏行政工作,才能迁转为官。这种“吏化”方针要求儒生学习文吏所擅长的文法律令、文书处理等行政技能,使儒生能够“便习官事”、“书疏端正”。这导致儒生群体的“文吏化”。另一方面,文吏欲获得升迁为官的机会,也不得不学习儒术,以经学为辅翼,故文吏群体也呈现某种“儒生化”倾向。儒生与文吏两大群体逐渐由分立到合流,生发出一种身兼“经术”与“文法律令”两种知识的“儒吏”角色,也即后世之“士大夫”角色的雏形。
王充曾专门讨论儒生与文吏的区别,称二者“各持满而自藏,非彼而是我,不知所为短,不悟于己未足。……夫儒生所短,不徒以不晓簿书;文吏所劣,不徒以不通大道也。反以闭暗不览古今,不能各自知其所业之事未具足也。二家各短,不能自知也。”[7]554这里儒生之“通大道”与文吏之“文无害”相对应,虽言二者区别,实际上这种区别在“儒吏”角色出现后逐渐淡化。入仕为官吏者需要兼修经学与律令之学,则儒家所倡导的“道德”“修养”“品行”等思想必然为文吏们所接纳。故在东汉时代多见官吏之“德行”的记载,如《后汉书》专列《循吏列传》以记载官吏之道德、品行方面的事例。
综上所述,“文无害”的内涵实际包含针对文吏阶层的“能”与“行”两个方面,要求文吏“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又要求文吏“持法平和”“无所枉害”。“文无害”的内涵由重“才能”向重“德行”的迁转,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以武帝时期为“分水岭”,而以光武“吏化”儒生之后的“儒吏”角色的出现为关键节点的。“文无害”在不同时代、不同语境之下当取恰当之理解,不可偏取一义而舍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