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思想及其借鉴
2018-01-28吴如巧杨镓瑞
□ 吴如巧 杨镓瑞
一、现代社会合法性困境
(一)神灵之法的兴起与消亡
哈贝马斯认为,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张力的消失,即这两者的重合,将达到社会整合的理想状态。其中前者为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力,后者为确保法律被人们值得遵守的规范性。然而,在历史上这两者之间却常常存在紧张关系。在氏族社会里,以特权阶级成员声望为基础的社会权力,同那些基于神秘力量,即宗教共识下的义务性的行为规范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在建立国家权威之前可能出现的裁判个人冲突、反映集体意志的种种建制。社会权力所缺乏的国家独有的政治权威,则由宗教性的法律弥补——“神灵之法代表了一种赋予权力以合法性的正义源泉”。[1](P175)前国家的、同道德和习俗融合在一起的神灵之法的授权,使得社会权力具有了权威的合法性,而现实权力的支持又反过来使得神灵之法具有了事实性的约束力。即法律的事实性向度强硬地模糊了法律的有效性向度,使得法律缺乏有效性也理所当然。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产生,神灵之法开始由氏族社会纳入到国家组织的框架之中。与此同时,先前的社会权力也被政治权力所取代。此时,法律的作用衍生为当权者意志的体现。法律与政治相辅相成,不仅是法律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政治也将法律作为一种建制工具。[2](P10-18)于是,一种似乎是相互补足的和谐链条下,隐藏了一个秘密:法律为政治权力的产物,又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其意味着政治权力以法律为媒介,自己赋予自己以合法性,自始至终仅为政治权力利用法律用以蒙蔽大众的独角戏。法律并不足以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其缺乏其它正义来源。故为寻找这种终极的合法性,各个社会的做法通常是将君权核心与某种未知的神秘力量,通常为神权结合起来,以便掩盖政治权力所缺乏的正当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中世俗化的“祛魅”,神灵之法的权威性不复存在,传统的形而上学根基已然动摇,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神秘面纱也得以揭开,法律和政治都面临合法性危机。这其中,“现代性”和“合法性”问题都引起了哈贝马斯的注意。对于非西方国家,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西方文化的侵入和向西方模式的转变。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的两个重点即为主体性和世俗化。其与黑格尔以降的哲学家所强调的主体性以及韦伯所谓的合理性有关,前者意味着由宗教等超自然神秘领域走向了人本身,走向了人的理性和世俗世界,而后者意味着民主法治取代了君主人治、市场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新的社会分工模式和知识结构取代了旧的制度模式。更有学者认为,现代性是人类有史以来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知识理念体系和相应的文化制度等方面发生的全方位秩序转型,迄今为止还不能说业已终结。[3](P235)
(二)对理性的崇拜和后现代主义的反叛
而世俗化过程中传统形而上学观的解体,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予以填补,以便适应新的政治权威统治社会。为了给现代多元化的社会提供新的价值整合媒介,为了给新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模式予以新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基础,告别原有的政治权力自赋合法性的窠臼,启蒙思想家们将目光聚焦于“理性”。自然法学派认为,人定法上面还有自然法,只要它是符合自然、理性的,其就是正当合法的,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人、国家和时代。这种由对理性的崇拜而产生的理性主义,源于人的主体性,构建起现代形而上学普适性和同一性的基础。然而,这种自然法的基础原本就是子虚乌有的,而对其内容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的,很难从其中持续地寻求法律的合法性根基。而理性主义的同一性建构却忽略了“理性的他者”,理性主义对主体性的强调,却导致了解放主体旗帜下建立起的对主体体制上的奴役,理性主义的绝对性、建构性更易发展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成为专制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掩护者。
而对理性主义的怀疑、批判和反思,引发了后现代主义的激进解构和彻底反叛。其强调边缘性、去中心化、多元化,致力于解构理性的同一性,认为普遍的理性是对人现实差异性的否定,质疑主体性,认为其将单个主体和他者进行了对立,陷入了工具理性对自身奴役的恶性循环。后现代主义评判标准的模糊性确实使得人们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思维模式,并对自我有了更深刻的了解,认识到了价值具有的相对性和多元化。但对任何普适性价值和规范性立场的解构和颠覆,在缺乏自身合理根基和适当立场的基础上,也使得其陷入不同程度的自相矛盾,导致了价值相对主义、怀疑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的产生。后现代主义一旦以边缘取代主体,少数取代多数,异质取代常规,就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导致为避免现实压力而寻求另一种压迫,为避免多数人的暴政而认同少数人的统治,不可避免地陷入自我指涉的困境,造就了悲观主义的蔓延。
(三)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的颠覆
哈贝马斯认为,无论是由绝对理性构建起的现代形而上学,还是后现代主义的彻底解构,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其并没有超越主体哲学的局限性,仍然延续了主—客观进路。而对法律的合法性根基的探求上,必须要摆脱政治和法律相互利用,政治以法律掩护合法性自赋的困境,从其它路径探求现代社会合法性来源。法律不仅满足于事实性,还应有有效性的要求,能被人们普遍所接受,成为值得人们遵守的规则。所以,这需要动员公民的交往自由,从主体间性出发,认识到交往理性的存在,促使交往权力的产生。还需要法律不被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所绑架,侵入生活世界。这就意味着法律的合法性根基应立于生活世界的人们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往领域,不应诉诸于神明、理性乃至政治,而应内求于公民根据商谈原则的自我立法,从而反过来影响政治和经济系统,成为社会整合的媒介。如此,法律的合法性由公民于其交往之中所确认,而自我立法也保证了人们的普遍接受性,从而满足了法律的有效性要求,缓解了法律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二、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超越
(一)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及其民主模式概述
近代西方以来对于合法性问题的各种探求,需要提到西方历史上政治哲学思想影响最深远的两大派系,即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前者伊始于古希腊时期,至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等人广为弘扬,并经英美两国资产阶级革命战争,终成西方世界之主流;后者通说是由柏拉图创立,经由西塞罗、罗马法学家传承,到近代的弥尔顿等人,再到卢梭和雅各宾派那里终结,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汉娜·阿伦特复兴,最后趋于大成。[4](P1-120)自由主义关注微观原子化的个人,强调私人自主,即公民对于私域事务自我管理、自主决定的自由。[5](P50-79)在这种自由的保障下,有限政府成为一种必须选择,政府的管理多寡成为衡量其好坏的标准,故这是一种消极自由。是以需明确区分私人自由与公共权力的界限,将国家权力禁锢于制度的牢笼中,并以民主为实践工具,通过一套精妙绝伦的以分权对公共权力予以制约和平衡的形式法治制度,来达到自由主义者们所期待的效果。共和主义则关注宏观整体,即伦理共同体,认为公共自主可以通过群体合作,培养起公共美德和价值共识,让人们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自主抉择和自我管理中实现。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权能被积极地无限扩大,故其是一种积极自由。共和主义者们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更确切的说是以一种基于伦理的“公意”之上的普遍法则排除了个人自我意图之自由的存在。然而共和主义运用人民主权理论解决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即民主制度下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同意,是因为其代表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就民主模式而言,也有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两种模式。对于前者,民主退而求其次,更具有一种“工具性”而非“价值性”。但因此也不由自主地陷入了目的理性的牢笼,导致官僚精英主义的统治因政治的合法性不足而备受质疑。其构建的代议制是唯一可以实践的制度安排。对于后者,共和主义对民主深信不疑,然而“人民主权”理论虽然解决了现代社会合法化的问题,却因过度地强调公民群体直接的政治参与,忽略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因而难以有效的建制化。基于前述原因,哈贝马斯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协商民主。
(二)商谈论下巧妙结合的协商民主
哈贝马斯商谈论哲学下的协商民主,结合了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优势,以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具有独特的气质。哈贝马斯认可了共和主义将政治意见形成过程置于核心位置,法律的合法性不应外求,而应内求于公民自身的理念。此外,哈贝马斯又强调“民主程序通过运用各种交往形式而在商谈过程中被建制化,而那些交往形式则许诺所有按照该程序而得到的结果是合理的。”[1](P377)即强调以商谈论为基础,将自由主义所认为的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作为民主程序建制化的保证。与此同时,协商民主所取得的结果不同于共和主义所要求的共同的善,也不同于自由主义形式上的利益妥协,而是强调基于交往行为下的结果的合理性。协商民主是以一种以程序理性为基础,以对话程序的正义性求得为所有人可接受的合法性。由此,哈贝马斯巧妙地将代议民主制度与公众意志予以结合,并在公共意见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决定之间形成交往之流,将以此产生的交往权力转译为行政权力。[1](P372)与此同时,这种交往权力的产生必定又以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为前提,故哈贝马斯认可了自由主义中将市民社会同政治经济领域予以分离的模式,即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对立,不是如同自由主义那样强调防范国家权力和保障消极自由而忽略公民群体积极的政治参与,也不是如同共和主义那样强调伦理共同体的公共意志而忽略个人多元化的自主性要求,而是保持公共自主和私人自主互为基础,以充分独立的私人自主去促进公共自主,转而又以恰当的公共自主去保障私人自主更多的自由。[6]由此,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相得益彰,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实现循环往复的良性沟通和互动。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讲,哈贝马斯既接受了自由主义所认为的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所进行的系统整合,但他同时又不满足于这一点,认为还需要以语言上的交往来进行社会整合,故哈贝马斯又接受了共和主义的思想,将生活世界中公共商谈的领域予以独立。哈贝马斯认为,当系统入侵了生活世界,经济运行和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们就给自己的利益和需求披上了合法性外衣,法律成为了系统入侵生活世界的工具,会导致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使其再生产发生困难。故法律应根植于生活世界,在联合起来的公民自主的基础上,产生一种团结的力量,自下而上地进行社会整合,从而成为生活世界影响行政系统和经济系统的途径。[7](P284)由此,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建立了一种克服矛盾与阶级的“缓冲区”,以程序理性将分散的社会声音聚积发出,形成影响行政权力的“导航仪”,以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冲破主体和自成系统的封闭性,在一种无中心的互动沟通过程中,使得公民政治权、人民主权、国家权力交叠结合于一起,使得其不仅具有事实的有效性,还具有规范的有效性。
三、合法性重建与中国语境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是介于自由主义的法治结构下的弱民主和共和主义人民主权下的强民主之间的民主模式。虽然其产生于西方并主要针对西方现代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但其理论所及于的范围实际上涵盖了所有现代社会。在转型关键时期且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对于新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如何利用程序构建,外国经验如何在本国语境下更好地适用,转型时期如何面对更加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等问题,更亟需以一种新的视角予以解决。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摆脱了主体哲学狭隘的主—客观进路和目的理性的桎梏,以交往理性并凭借程序正义来实现权力的重构,无疑为中国语境下的社会转型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一)重建现代社会价值体系
1.中国传统价值体系的相异
哈贝马斯认为,任何社会想要得到有效的整合,都需要一套统一的基本价值体系,否则政治将缺乏其合法性基础,法律将成为无序和暴力,文化更因缺乏一种集体认同而无所适从。中国的传统价值体系主要是以“仁义礼智信”为代表的儒家礼教文化。五常之伦理原则,是用沟通去除人们之间的间隔,相互感应和融洽个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状态,这实际上也是一切社会成员之间理性沟通的原则。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指在为人处世方面,应持有与他人保持和谐的心态,但无须在具体问题上一律苟同,在相互争辩中达成共识即可。从表面上看,儒家文化强调在交往中应发表自己的见解,同时应注重在此过程中达成共识,保持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然而后者在发展过程中走向了民主法治的良性互动,前者却因历史过程中现代化的进程而全面解体。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儒家礼教文化中主体之间的交往并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而是具有强烈的等级性;而哈贝马斯的交往是建立在个人意识的充分独立之上的,互相尊重和平等的交往是哈贝马斯所强调的主体间性的基础,其与礼教所维护的封建君权的统治有着根本的不同。
2.近现代价值体系的失序
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解体,中国被迫进入现代化的进程。整个社会不可逆转地面向未来的特征,导致了社会发展中历史传统文化的明显断层。中华法系全面崩塌,以儒家为主导的传统基本价值体系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为了遏止传统价值体系的迅速瓦解,洋务派人士想要借“中体西用”来坚持本土价值,以期恢复传统礼教的权威与尊严。到了戊戌维新及之后一段时期,全面西化论的拿来主义又使得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试图在中国大行其道。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传入中国,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开始广为传播。到“文革”之后,改革开放的脚步开始遍及神州大地,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始形成。然而随着全球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进行和民主法治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价值体系已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
不难发现,我国自以三纲五常、礼教为核心的儒家传统价值体系崩塌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价值混乱和迷茫的状态,即使到今天也未能例外。本土价值论注定在封建制被推翻的同时成为过去;在缺乏理性和自律习性的小农社会,自由主义对个人和自由的强调只会助长无序、冲突乃至混乱;苏式价值体系的确以其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在散沙状的中国社会发挥了积极的整合作用,但其教条主义和僵化的绝对论气质却禁锢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而中国官方的价值体系在自上而下的以说教方式的灌输中,难以避免存在和民间及社会的脱节,使得其在价值迷茫乃至失序中走向了价值相对主义、怀疑主义甚至虚无主义。这种迷茫和怀疑无疑会加剧社会的冲突,我们可以借鉴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重建和整合社会基本价值,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价值真空和价值失序的出现,自下而上地与官方体系形成对接。
3.我国价值体系建立的目标
一个社会基本价值体系的建立,必须与其政治体制、经济模式、文化传统相一致,否则价值多元论的主导将会导致社会步入稳定的对立面中去。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我国却同时认可了从自由主义的土壤上诞生繁荣起来的市场经济制度,且传统价值体系虽已解体,但传统的价值符号仍以文化的形式根植于我们的血液之中。我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但不能在意识领域进行自上而下地强制灌输,而应通过交往理性的商谈来加以确立,在多元基础上达成共识,将其建制为宪法原则的基本价值体系。此外,也因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需要与自由主义中自由、平等、公平等理念相适应,同时需要将传统文化的美德在互相给予尊重的平等交往基础上发扬光大,重建有中国特色的交往理性,以扼制在经济系统下目的理性所带来的对他人的算计和博弈,实现合作与共赢。如此,我国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系才是同一的、包容的和可持续的。
(二)加强协商民主程序建设
1.新自由主义模式的产生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自由主义者们逐渐发现,市场的无形之手并不是万能的,其天然具备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使得其无法避免地陷入市场失灵,乃至陷入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从古典经济学“理性人”的预设出发,更加剧了个人之间陷入因目的理性而导致的冲突和博弈,不利于公民之间的商谈合作而达成共赢;而形式理性法范式的采用,忽略了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使得社会出现严重分化,消极自由更使得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陷入贫困和生计的挣扎中。故在二战之后,在这种古典的自由主义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以福利国家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在这种新自由主义模式下,国家从过去消极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的“巡逻警”,加大了有形之手对市场的调控力度;国家承担了过去在医疗卫生、教育普及、就业环境等方面未曾担负的责任,并以社会保障的形式确保了底层人民的生存环境;出现了法律实质化的趋向,即法律开始从仅关注公民个体权利走向关注维护社会利益,从关注形式正义逐步走向关注实体正义。
2.哈贝马斯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
但哈贝马斯也对福利国家下的新自由主义进行了犀利的批判,并提出了一种程序主义的观念。他认为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存在一种零和博弈,国家行动范围的扩张会导致个人行动空间的缩小;福利国家家长式关怀的本意是保护个人的自由,但却导致了政府权力的无限膨胀和政府机构的不堪重负,以及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和自主性的丧失。此外,福利法范式看似从实质法的角度突破了形式理性法的牢笼,但其仍从单个主体出发,对边缘群体保障的同时无法避免对多数人的税收负担,仍无法摆脱主体哲学的局限性。哈贝马斯认为,需要建立起程序主义法治观以走出新旧自由主义的困境。协商民主正是一种程序性的民主概念,其关键在于运用在交往过程中建制化的民主程序得到合理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在意志形成过程中建制化了的程序,为政治决定提供了合法性。并以在一种非中心化社会观下的无主体的交往之流和公共舆论,通过对话程序理性去产生一种行政权力,来影响政治中心。这需要独立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互为同构、互相促进,加强公民政治参与,发挥协商民主在政治监督和政治博弈方面的作用,由此来达到结果的合理和可接受的目的。
3.协商民主在中国语境下的借鉴思路
不同于西方朝着家父权不断被限制、个人权利愈受重视的方向演进,中国“家国一体”“天下为公”的古代社会让私人自主几乎难有生存缝隙。近代以来中国民主、独立和自由的意识虽已开始觉醒,但动荡不安、内忧外患的现实使得我国现代启蒙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管理模式下,人民当家做主几乎徒具虚名,公共自主也如同空中楼阁。直至改革开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和平等的思想才开始逐步深入人心,私人领域也开始向外扩张。此外,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民主法治的发展,公共自主也有了一定的空间,这才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合适的土壤。不难发现,于中国语境下,即使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政治环境,协商民主仍有以对话程序主义重塑政治合法性的高度优越性和无限可能性,这也为转型的中国社会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思路。
欲加强协商民主程序建设,拓展其在政治参与、政治监督等方面应用,需在如下方面加以努力和展开。首先,应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具体表现在以法律形式保证公民的个人权利,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具象化的权利,以防止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对公民生活领域的侵蚀和干扰。其次,进一步扩展散点状的公共领域。互联网的发展为公共领域提供了广阔的扩展空间,但友好而理性的交往平台模式的出现需要更进一步的探索,也需要有专门的政治渠道将其程序化后的合理结果上升为真正的政策方针。此外,加强协商民主在帮助缓解社会矛盾和分化的作用。因为协商民主具有极大的包容性,社会成员对重大决策的主动参与与诉求表达,更有助于促进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也给边缘人群提供了情感上的“缓冲区”。更由于程序的正义,使得所有人都能于对话、论辩、妥协后对结果加以接受,具备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使得重大举措更易于推广和执行。再次,协商民主中民主和法治的良好互动也为中国社会提供了借鉴。在当前中国社会分化的现实之下,政治系统已经呈现出自成一体的封闭状态,这无疑为权力寻租、政治腐败等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治的关键在于对权力的制衡,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目的在于打开政治系统的封闭性,将政治决策的幕后“黑箱”拉到前台,如此,通过透明开放的论辩程序以达到对政治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可成为治疗政治腐败的制度渠道,也是行政权力阳光化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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