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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对立统一

2018-01-28吉宇宽河南大学民商法研究所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8年7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全民公众

吉宇宽(河南大学民商法研究所)

1 引言

阅读是人类获取知识、增长智慧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和民族精神发育、文明传承的重要途径;而全民阅读的开展,则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自2014年起,国务院已经连续四年把“倡导全民阅读”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推动全民阅读,将全民阅读列为“十三五”时期文化重大工程之一,把全民阅读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1]2017年6月,我国通过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全民阅读。国外对于全民阅读十分重视,很多国家早就以法律制度来推动全民阅读,如,美国《卓越阅读法》(1998)、日本《儿童读书活动推进法》(2001)、韩国《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1994)、俄罗斯 《民族阅读大纲》(2013)。[2]

图书馆(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是服务于全民阅读的机构。图书馆的功能主要反映在作品搜集、储藏、传播,主要服务于公众阅读、文化娱乐、思想教育和作品创作等方面,全民阅读服务是图书馆其他功能运转的轴心。作为服务于全民阅读的门户机构,图书馆的根本目标就是获得更多的文献信息资源,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阅读服务,为新作品的创作提供重要支持,以促进人类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繁荣。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云计算技术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作品出版比例日益提高,图书馆数字阅读、移动阅读服务成为现实,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更加快捷和便利;但同时,著作权使用更加难以控制,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著作权侵权的风险越来越大,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之间产生对立。

著作权保护是为了激励新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促进人类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以实现公共利益。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让使用者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条件下有偿使用其作品,使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得到补偿;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保障公众阅读作品,以提升公众素质、民主意识,彰显著作权适度保护的公平正义性。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宗旨就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使公众获取、阅读馆藏资源,保持国家和民族创造力,以获取更大的公共利益,[3]因此,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在追求公平正义、民主目标上存在一致性。图书馆购买作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有利于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存在高度的利益互动性。

2 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的对立

2.1 著作权保护对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的限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著作权交易要遵循市场规则,公众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著作权人付费以后才能获取作品、阅读作品。自由、平等、公正、诚实、信用是著作权交易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市场交易基本原则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著作权限制规则的情况下,一对一协议许可是著作权交易的最主要模式,是著作权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追求个人学术影响力的最主要途径。因此,著作权保护与不符合市场交易原则的公众阅读行为进行对抗是市场规则所允许的。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社会公众只能通过购买纸质作品的方式进行阅读,作品与公众读者之间是一对一的阅读关系,著作权人的收益与阅读人数成正比,即作品阅读人数越多,著作权人收益越大。对于公众之间相互借阅的情况,著作权人及销售商们也不予干涉。随着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的开展,作品与读者之间变成一对多的阅读关系,原有的一对一模式被打破。但因图书馆读者的数量有限,很多公众仍需要自己购买作品阅读,所以这个时期著作权保护与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之间的对立问题并不严重。进入数字时代,数字作品的在线有偿供给模式兴起,图书馆及公众只能付费在线阅读作品却不能够下载和复制作品,提供商以临时复制的方式向图书馆及公众提供作品,一旦阅读行为结束,作品就自动消失,即著作权人或作品提供商以“接触权”构建按次、按量付费使用的数字著作权交易市场。[4]现在网上流行的点击合同、拆分合同、浏览合同都属于作品在线有偿提供模式。公众点击合同包装上的提示条款并付费以后,就被认定为合同条款已经生效。这种先支付费用再接触作品的著作权交易模式,让无经济实力购买作品“接触权”的公众失去了阅读作品的机会,意味着著作权法赋予公众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著作权人付费的作品合理使用权被剥夺了。虽然著作权在线交易模式主要针对侵权行为,并不针对公益性图书馆和守法公众阅读行为,却一刀切地剥夺图书馆及公众的合理使用权,使得诸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和110条[5]、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6]等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都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公众购买纸质作品时,是进入书店先浏览、选择以后才进行购买,公众的作品选择权受到保障;而数字时代,图书馆及公众只有在先付费的情况下才能接触作品,没有任何选择的空间,作品选择权没有得到保障。毋庸置疑,这将导致大部分无经济实力而有阅读需求的公众被排除在全民阅读活动之外。有人辩称,网络中免费作品供给可以弥补在线有偿供给交易给公众带来的损失。殊不知,网络免费作品的供给总量是有限的,不仅不能满足公众阅读需求,而且还需要耗费大量的网络流量,公众仍然间接支付费用。其实,免费作品供给是网络服务商和作品供应商合作获取间接利益的手段,旨在增强网络使用的粘性,提高网络使用的费用,然后他们之间再进行利益分配。目前,很多图书馆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著作权作品供社会公众阅读,说明著作权保护的初衷已经对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产生了限制;随着作品“接触权”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图书馆无偿获取网络数字作品的空间进一步缩小,使著作权保护对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的限制进一步加剧。著作权过度保护会减弱公众对作品的阅读需求,公众阅读需求减弱会影响作品生产,进而导致文化市场萎靡,作品市场萎靡将导致全民阅读作品供给不足。[7]因此,著作权过度保护与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之间可能产生恶性循环。

2.2 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对著作权保护的抵触

著作权人创作作品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最主要是为了公众阅读与利用。除了法定情形以外,公众阅读作品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向著作权人付费。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中有许多促进文化传播的个人行为、集体活动与措施,很可能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减损。近年来,我国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公众阅读权利:2002年,文化部启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主要依托图书馆已经建成的89.1万个各级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将中华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开展基于互联网、卫星网、有线电视、移动通讯网、电子政务专网等多网络融合的信息服务,实现了优秀文化资源全民阅读;[8]2007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其他部委联合下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旨在保障9亿农民阅读权,到2012年底,中央和地方财政共计投入资金120多亿元,依托乡镇图书馆建成统一标准的农家书屋600,449家,实现了我国农家书屋全覆盖,有效地保障了农民阅读权利;[9]2012年2月,文化部、财政部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10]2013年5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显示,已建设乡镇、街道、社区等各级公共电子阅览室28,612个,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数字阅读需求;[11]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共同推出“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通过五年的建设,使我国的数字电视用户达到8,000万户,互联网用户4.2亿人,手机用户8亿人,数字资源10,000TB,改善了阅读基础设施、扩充了阅读资源总量、扩大了数字阅读群体。[12]

图书馆行业也积极采取措施为全民阅读提供保障。津京冀图书馆联盟、珠三角图书馆联盟、首都图书馆联盟、吉林省图书馆联盟、洛阳高校图书馆联盟、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大学数字图书馆国际合作计划(China Academic Digital Associative Library,CADAL)等区域图书馆联盟和高校图书馆联盟实行阅读资源共建共享、馆际互借、通借通还,保证了公众阅读便利性、均等化;协同开展阅读服务,满足读者多元化需求,发挥出了行业的整体阅读服务效应。自助图书馆现已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公众24小时自由阅读的“书房”。[13]2012年9月,上海青浦区图书馆阅读推广计划将家庭图书馆推进社区。[14]2014年5月,内蒙古图书馆启动了“彩云服务”,公众可在书店为图书馆采购图书,将选定图书交由工作人员进行编目后,公众即可将图书带走阅读,此模式成为图书馆服务全民阅读的典范。[15]2015年4月,上海图书馆率先将适合手机阅读的电子书放到城市服务微站和微信服务号上,开辟了市民数字阅读的微阅读频道。[16]2014年9月“书香湖南·数字阅读”公益移动阅读平台启动,湖南省的智能手机用户可免费下载阅读平台上的数字内容。[17]2017年3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阅读推广委员会发动全国各城市图书馆及其他阅读机构共同开展“扫码看书,百城共读”数字阅读推广活动,国家图书馆将“掌上国图”App的二维码印于地铁外壳,乘坐地铁的公众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开始移动阅读。[18]在国际上,成立于1967年的联机计算机图书馆中心(Online Computer Library Center,OCLC)现在已发展成包括112个国家、7万多所图书馆的国际性图书馆联盟,OCLC在降低成员馆费用的同时,增加了公众对图书馆资源的阅读与利用;[19]1996年,全球G8数字图书馆联盟成立,为全球公众数字阅读提供保障;[20]2016年12月,“一带一路”图书馆联盟成立,旨在实现成员之间馆际互借、促进“一带一路”国家的公众阅读。[21]

上述各类保障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的工程与措施都追求实现作品资源与公众的一对多关系,将阅读资源受众最大化,让全民阅读变得更加便利和快捷。按理说,新技术应用和各类保障措施给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带来高效、便利和给公众带来实惠的同时,作品财产权也应随之扩大,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也应当扩大、著作权人的利益应该更加丰厚,但是,事实并不如著作权人所愿。传统时期,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的受众有限,著作权人还能够容忍;随着图书馆服务全民阅读的范围扩大,服务读者数量急剧增加,致使作品购买数量与作品阅读次数、读者数量比例的不对称性进一步加剧,著作权人的预期利益目标难以实现;数字时代,图书馆将购买的数字作品置于图书馆网站,读者可自由点击阅读而无需付费。这种数字阅读服务行为使得公众对作品交易合同的点击次数减少,即公众直接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交易次数减少,意味着著作权人的利益大大减损,致使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对著作权保护的抵触性进一步增强。[4]

3 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的统一

3.1 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都追求公平正义

除了公众自己付费阅读作品或者免费阅读图书馆合法收藏的作品以外,著作权法还设置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规则,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保障图书馆及公众对作品的接近和阅读,以体现著作权适度保护的公平正义性。首先,通过著作权限制规则可以实现著作权保护和全民阅读之间的利益调配。著作权保护可以保障作品创作成本的回收和著作权利益的实现,而著作权限制则可以保障公众的阅读权利,从而实现著作权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其次,著作权保护在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施加了必要的成本。因此,出于补偿社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同样能够体现著作权适度保护带来的公平正义性。正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主张,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作品传播,有利于作者、使用者互利,促进权利与义务平衡。[22]著作权保护有利于作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著作权限制则有利于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获取社会利益及公共利益,因此,著作权法本身就具有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功能。从公平角度看,“适当”地限制个人利益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所必要,“过分”限制可能妨碍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而降低其创作新作品的激情,反过来也会危害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悖公平原则。[23]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过程中,除了采购各种类型资源以外,还依照著作权限制规则积极接近作品,获取更多的阅读资源供公众阅读,这是对于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典型实践验证。此外,图书馆对于公众不分老幼、贫富、健康与衰弱、强势与弱势一视同仁,赋予公众的借阅地位、借阅册数等权利一律平等,也体现了图书馆服务全民阅读的公平正义性。

为了达到著作权适度保护和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公平正义的目的,著作权人与图书馆必须采取恰当的政策和措施使二者达到一种平衡。作品在线提供属于私立交易规则,在服从法定规则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对其给予认可,但是,当基于私立规则产生的“意定权利”试图驱逐图书馆及公众的“法定权利”时,“意定权利”因缺乏合法性将走向灭亡。[24]因此,著作权人必须放弃基于临时复制的著作权在线交易模式,把属于图书馆、公众和著作权人共同拥有的作品“接触权”释放出来。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必须保持正当性和适当性。对于图书馆及公众正当的阅读、浏览需求,著作权人在确定其身份以后,可以解除技术保护措施,让其接触和阅读作品,以保证其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和选择权;对于其下载和保存作品的需求,著作权人可以在其付费以后提供相应资源。所以,发挥著作权限制规则的平衡作用,促使著作权保护保持适当性,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而保障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的公平正义性。

3.2 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的民主目标统一

著作权保护的民主目标是促进创造性作品的创作,促进表达自由和表达的多样性。[25]首先,著作权保护有利于促进信息或思想的交流。为了人类社会的建设,公众必须通过信息交换和思想交流达成共识,使得社会建设向着良性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有新作品出现和大量作品传播,才能够增进人们之间信息和思想的交流,而著作权保护就是新作品创作和传播的重要保障措施。其次,著作权保护能够发挥教育功能。社会公众接受文化教育,依赖新作品源源不断的产生和知识的广泛传播。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关键在于不断地接近新思想和阅读新知识,提高自身的学识,完善自身的道德,提升造福人类社会的素质,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著作权人创造新知识,为人类奉献精神产品;作为回报,著作权保护则为其提供必要的激励,为新作品创作提供动力,为公众接受教育提供精神材料,有利于公众民主意识提高。但是,在民主社会进程中,对于著作权不能过度保护,不然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破坏著作权利益平衡。因此,必须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加以限制,帮助图书馆更好地开展全民阅读服务。

全民阅读服务有利于知识的传播,促进了人类信息和思想交流,加速了人类社会民主化进程。通过全民阅读,公众的民主思维变得更加活跃,追求民主的步伐迈得更大,民主进程大大缩短。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追求民主价值目标,很大程度上也依靠著作权限制规则的支持。图书馆依据限制规则正常地收集作品,丰富馆藏资源,让公众有机会接触到更多作品,实现公众阅读权利最大化。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在提升公众素质、民主意识的同时,也促进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而文化事业的发展又为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各国将全民阅读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同时,还要给予图书馆这个全民阅读服务机构适当的政策、措施和足够的资金支持,以保障社会公众有更多的分享人类智力成果的机会。[3]

3.3 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互动

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就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对作品资源的获取、接近和阅读,从而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为此,图书馆采购作品或依据著作权限制规则免费获取作品,并且力求实现资源共享,以扩大受众范围,符合作品“创作→传播→获取→阅读→利用→再创作”的流转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著作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著作权保护使著作权人的劳动价值和权利获得尊重,提高了著作权人从事作品再生产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满足全民阅读的持续性和多样性需求。[26]其次,著作权保护确保了作品在法律制度体系范围内合法使用,让更多人自觉而理性地投身到阅读活动当中去,为实现著作权人经济和精神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时,通过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活动,搜集、发布、扩散作品的相关信息,又可以完成作品不断发展的使命。因此,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相辅相成、相互统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农家书屋”等重要工程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保障全民阅读,我国对于这几项工程阅读资源建设的资金投入相当大。如,2012年底,“农家书屋”工程投入资金180多亿元用于信息资源建设;[9]2015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数字资源总量已经达到530TB,[8]2017年,对于162个项目投入的作品资源的采购资金为1.4537亿元;[27]2016年底,“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建设的数字资源总量达到了10,000TB,[12]各级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对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经费投入近20亿元,大部分资金用于作品购买方面。[28]发达国家图书馆对于全民阅读资源的投入也十分巨大。20世纪70年代,美国实行全国期刊中心计划,该中心每年都投入巨额资金(如1980年的期刊采购资金210万美元)建立三级体系,保障公众对期刊作品的阅读:第一级,各州和地区基层图书馆购买2,000种常用期刊,满足图书馆期刊论文80%阅读需求;第二级,国家期刊中心采购45,000种期刊,满足80%以外的15%的全民阅读需求;第三级,国家图书馆及专业图书馆采购期刊满足余下的5%公众资料需求。[29]英国在1998年举办第一个“国家阅读年”活动时,政府为图书馆的阅读项目提供了80万英镑的资助,主要用于购买作品资源;2008年,第二个“国家阅读年”活动,政府资助图书馆3,700万英镑。[30]此外,日、韩、俄、法等国都非常重视全民阅读的开展,对于图书馆阅读资源的投入也非常的大。世界各国保障全民阅读的工程、措施、计划与活动的开展,使得阅读资源被图书馆大量采购,在全民阅读资源得到保障的同时,也大大地扩张了著作权消费市场,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较为充分的实现,说明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利益互动性被不断强化。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的开展使得公众更加重视阅读,有利于公众文化素养、民主意识、智力成果创作技能的提高,促使越来越多的公众转化为作品的创作者,公众与作者身份的转换,则又促进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升,说明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和著作权保护的统一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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