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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2017)产生的语境与概念解读

2018-01-28莱奥内拉斯卡佐西

中国园林 2018年11期
关键词:遗产地文化景观遗产

(意)莱奥内拉·斯卡佐西

王 溪*

李璟昱

1 国际文件概念转向,从遗产到景观

2011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景观委员会(ICOMOS-IFLA ISCCL)发起“全球乡村景观倡议”(World Rural Landscape Initiative,WRLI),目标是对乡村地区的文化遗产问题采取全面和系统的方法指引。当时,无论是理论和操作方法,还是在国际文件制定层面,这一课题都未得到充分研究。教科文组织界定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含义一直无法很好地解释乡村景观遗产的内涵。

在20世纪遗产概念的发展过程中,一系列最重要的国际文献清晰地显示,从1931年的《雅典宪章》到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再到2000年的《克拉科夫宪章》等,遗产研究的重点从特殊的建筑或文物单体逐渐转移到对日常的、普遍性的遗产价值,以及遗产保护对象分类研究的关注[1-5]。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遗产保护的对象是教堂、宫殿、别墅、城堡和修道院等,后来拓展到历史城镇中心、工业考古遗迹、乡村建筑和民俗文化。在20世纪70年代,专家们开始意识到历史园林和植物的价值以及现代主义和“物质文化”亚层的产物,它们共同见证了人类的生存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关键一步,是将景观视为包含自然和人类共同历史印迹的一个整体对象。有些景观遗产是人类世代持续性的小规模日常建设改造自然的结果,还有些是由单一的大型集体行动塑造而成的,如水利工程和土地所有者创造的作品,以及新城建设形成的城市景观。2000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的宪章》(《克拉科夫宪章》)中,景观作为文化遗产首次被列为一个单项。

在20世纪的前几十年,西方国家首先关注的不仅是“历史古迹”[6],还有所谓“自然美”的概念。1962年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古迹之美及特色的建议书》曾着重强调文化和自然景观以及古迹在科学和美学上的重要意义。这是一个将自然的文化视角(美学等)与科学视角相结合的概念,而且已经成为当代学者对景观概念理解的根源之一[7]。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认识到乡村景观作为遗产的价值。随着对景观的理解越来越清晰,以前对“自然”(nature)和“环境”(environment)在概念上的困惑或矛盾逐渐解开[8]。1992年,正式采用“景观”(landscape)概念,取代《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中较为宽泛的“遗址”(site)概念。这一改变产生之前的辩论很少被研究,但是十分值得关注[9-13],它始于自然和文化(“自然遗产地”和“文化遗产地”)在评估上长期分离所造成的问题,而景观被视作一种整合性的思想和方法构建。

在20世纪80年代初,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需求不断增加,许多遗产在申报中难以将“自然”与“文化”明确区分开来。这种情况在以自然价值为主,但历史上由人类使用或改造的遗产地尤为突出(如希腊的迈泰奥拉、意大利卡普里岛、英格兰湖区)[14]。 另外一些遗产地在确定候选资格阶段,也开始对景观理论方法进行案例研究(例如梯田景观和葡萄园景观)。1984年,法国代表团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委员会会议上介绍了“乡村景观”的概念:“从历史上看,自新石器时代以来,人类的种植活动大规模地改造了土地,改变了原本的生态系统……创造出具有突出特色的土地利用模式,例如爪哇或菲律宾的水稻梯田,它们均响应了‘公约’的精神。”次年,一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IFLA)组成的专家团队成立并开展工作,目标是将“乡村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委员会指南中,制定相应文件,建立定义和评估标准。1987年,在世界遗产大会上,“混合遗产地”的概念被提出,其兼具“文化和自然属性”的定义认为乡村景观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后,定义再次改变:英国湖区(Lake District)委员会1987和1989年在遗产申报过程中使用了“文化景观”的概念,使得众多遗产地也要求以文化景观的概念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一变革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文化景观”这一新术语涵盖了“乡村景观”和其他人与自然共同塑造的景观类型。1992年,“文化景观”终于成为《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遗产类型的一部分,分为3个子类别:“人类刻意设计及创造的景观”“有机演进的景观”“关联性文化景观”。乡村景观被归在文化景观的“有机演进的景观”类别中,但是未明确其定义。

景观的概念在整个20世纪下半叶所发生的深刻变革最终成为《欧洲景观公约》(The 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的一个个注脚。自2000年得到欧洲委员会的采纳后,已成为其他大陆国家的重要参考文件。然而其创新性的概念也挑战着既有的保护和管理实践,它不仅包括景观物质对象还兼具对文化感知的理解,能够避免策略制定中文化或自然价值的“孤岛化”问题,支持人们为共享更好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做出努力;鼓励地方管理过程中的广泛参与,充分考虑牵涉不同利益相关方所面临的问题;除了作为一种物质和文化资源之外,也要考虑到景观的身份认同价值;进一步从遗产价值的角度对景观进行考量则更是至关重要。当时,使用的术语只有“景观”(landscape),没有前缀的形容词(例如文化的、自然的或历史的),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消除自然与文化之间的分离。回望20世纪,自然文化分离已经成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15-18]。一定程度上,由于环境和生态科学方法独立发展,保护政策也以之为依据进行制定[19],因此,在遗产保护方法上自然与文化之间如何整合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研讨辩论的主要议题。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提升东方风景园林文化的国际认知[20-21],另一方面是为了探索景观遗产保护研究的整体方法(ICOMOS Australia,2013)。

2 概念和工具的系统方法探索

教科文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国际研究和文件证明,景观概念的引入需要对3个方面进行系统的思考:首先是“分类”(classification),也是第一个挑战,即找到景观分类的方法;第二是“评估”(evaluation),即对景观质量的比较评估制定指导框架;第三是“管理”(management),也许是最难的,因为文化景观在本质上依赖于文化发展的动态属性,因而景观的管理必须通过社区展开行动[22]。早在1985年,专家工作组已提出乡村景观广泛存在的现实意义,不应仅仅关注那些具有特殊品质的地方:“有机演进的景观……非常普遍:所有农业景观都可以从这个角度考虑;只有基于全面的知识背景,才能正确识别具有特殊价值的遗产地。”因此,世界各地区都需要进行广泛的研究[23]。

基于20世纪80年代的探讨,“全球乡村景观倡议”发展出针对各方面问题的求索路径。首先是科学方面需要解决缺乏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知识和管理的方法论的问题。并且解决方案须是适用性较强的,各国可以共享的实用理论工具。这一诉求和必要性正在迅速增长,将直接影响到各遗产地保护的操作。根据经验,可以优先识别那些较大尺度的乡村景观,并考虑列入案例清单,如:与水稻种植相关的景观;与牧民群体相关的景观(如斯堪的纳维亚北部的萨米族人);与非农业社会相关的景观(如澳大利亚狩猎采集的原住民部落);聚居景观、乡土聚落景观(如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仍保持着的传统乡村土地利用模式);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适应性景观(如澳洲的林火管理等)。

近些年,其他国际性的乡村景观保护项目为研究提供了更多视角。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开展全球重要农业遗产系统(GIAHS)评选,主要致力于维护地方传统农业技术,以及与乡村地方和社区关系密切的“传统农业知识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2003)有时被间接用作保护乡村景观的工具,如识别特定农业技术传统、抑或是与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相关的文化民俗习惯的重要性,并将其列入遗产保护名录。此外,还有各国相关部门推广的国家项目名录,如意大利粮食和林业政策局颁布的乡村景观目录[24]、中国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等。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遗产数量也已成规模,研究通过不断收集、对比全球跨地域乡村景观遗产来构建能够通用的知识体系框架,同时使之不断演进。在欧洲,一些国际性的研究已开始将遗产的系统知识应用于所有乡村景观[25-27]。

另一方面的问题来自于乡村发展中的保护和管理实践。乡村地区被视为经济、环境、社会和生产资源,近年来,随着对文化相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乡村成为人们文化身份认同的关键表现[28-29]。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改变以及城市化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大量乡村逐步被隔离或放弃,加之集约化、工业化的农业耕作以及传统农业技术的消失等结果造成了深层的逆反效应[30]。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的乡村景观正经历着快速的变化,或是加速为更激烈的变革。必须认识到,历史遗产的识别及其保护的过程中,代表当代价值观的资产观念容易使遗产与原来的语境分离,这种转变将很可能使其历史基础和残存的传统彻底消退。纵然人们对乡村景观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欣赏日益增长,但除非乡村景观的品质本身特别突出而受到重视,一般的乡村则极为缺乏景观管理的标准和策略。再者,各类乡村项目乡村项目规模和重点不同,管理主体或公共或私人,作为遗产进行保护的乡村仅有少部分成功,更多项目则显著失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缺乏涉及多学科和利益相关者的方法,因而导致政策无法克服部门分歧或各方参与者(专家、学者、公共行政部门、地方议会、当地社区、农民、土地所有者、市民)经常遇到的停滞问题;缺乏科学方法来定义遗产地类型,或未能很好地解读定义,以支撑地方、区域、国际各层面的保护知识和政策。同时,由于与农业实践和农民生活方式的联动,景观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决策的难度也会不断增加。显然,这种情况需要有关保护和转型发展的双向研究,而且此二者不一定是矛盾的,这当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乡村景观遗产的真实性。

回顾遗产演变的轨迹,真实性(authenticity)概念也面临解释上的困难,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而要再次回到基础性的思想方法层面去研究景观的内涵,从而指导准则的定义。自然要素组成的遗产会随时间和自然环境条件而生长和变化,有着其他如无机物(如砖石组成的建筑物)组成的遗产可能不会遇到的具体问题。然而,遗产保护标准的参考文献《威尼斯宪章》(ICOMOS,1964)并未对此做出特别考虑,因而在20世纪70年代,就理论和操作的矛盾国际专家们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例如对意大利遗产地来说特定历史阶段的重要性是极其关键的[31],而对历史园林来说若也是立足于特定历史时期形态的永久性价值,以及有形物作为历史见证和象征性特征,对其价值的认定则可能有失偏颇[32]。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历史园林的佛罗伦萨宪章》(UNESCO,1982)曾发挥了关键作用。该项文件不仅关注开放空间,也关注建成区域,提出遗产在经历动态变化时如何保护遗产价值的理论和方法问题。历史园林和景观的西方文化立场实际上比一般认为的更加多样化[33],东方风景园林人与自然合一的思想在乡村领域的实践经验亦无比广泛,它们共同构成了“景观作为遗产”的思想方法问题的知识体系。

3 《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的制定和关键内涵

“过去7年时间里,“全球乡村景观倡议”(WRLI,以下简称“倡议”)在国际、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形成了关于促进全球乡村景观保护的知识方法和管理路线的基础。“倡议”鼓励参与这一进程的所有机构交流经验和知识,通过学习各乡村景观遗产地的传统文化和可持续土地利用方法,不断加强对乡村景观价值的认知。

“倡议”的目标是创建一个包含理论、方法和操作标准的准则文件;一个为专家和利益相关者提供交互平台的网站;一份术语列表;一套乡村景观地图集和参考书目。所有关于乡村景观的研究来自于世界各地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士,以及国际专业协会、公共机构、大学、当地团体和志愿者。文化景观科学委员会(ISCCL)内部,成立了一个多学科小组根据学术科研方法开展研究,为保证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研究使用来自不同大陆的多种语境下的乡村知识,通过交流、辩论来分享不同的文化。“倡议”的第一个目标已经实现:由文化景观科学委员会(ISCCL)起草的准则文件通过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以及一系列国际文化机构(IUCN,FAO-GIAHS)、国家委员会、国际文化协会和权威学者的审阅。

最终,《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17年10月获得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IFLA)批准,于2017年12月在德里举行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大会上通过并采纳。《准则》的序言阐述了该文件制定的理由,总结了乡村景观作为物质和文化资源的价值和特点。强调了乡村景观的普遍程度:“乡村景观是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延续性文化景观(即:有机演进的文化景观Continuing Cultural Landscape)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全世界的乡村景观丰富多样,它们代表了多样的文化和文化传统。乡村景观为人类社会提供多种经济和社会效益、多样化的功能、文化支持和生态系统服务。本文件旨在从国际到地方管理各级,和涉及的各个层面,就乡村景观系统的伦理、文化、环境和可持续转化,鼓励深入思考并提供指导。认识到以文化为基础的食物生产与对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利用所具有的全球重要性,以及在当代文化、环境、经济、社会及法律背景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34]”该文件与之前的所有此类文件(国际或区域性文件)共同构成了关于定义乡村景观遗产的一般或部分参照基准。《准则》是有关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全球文件的补充[35-36]:例如《威尼斯宪章》(ICOMOS,196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奈良真实性文件》(ICOMOS,1994)以及《巴拉宪章》(ICOMOS,2013)等,能够扩展和整合相关遗产研究方向。

《准则》英文原文中的定义与要旨在研讨阶段经过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景观遗产专家委员们字斟句酌的推敲,综合考虑了全球各地区乡村景观的状况以及从古至今乡村对人类的意义。最终达成共识,认为乡村景观存在极为关键的内在价值,能够从内而外的将人和社区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持续的、活态的,且社会文化融合度极高的乡村景观。这种内在价值往往具有生产性和系统性,无论是农耕、畜牧、造林还是渔猎,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选择和利用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持续性的劳动收益,参与其中的一系列自然与人文要素总是追求着系统运行的平衡与和谐。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城市化等不可控的力量可能对原有系统造成侵袭和威胁,我们会发现,那些历经千百年却仍然生机勃勃的乡村,需要通过自身不断地调整变化来克服一切困难,只为了达到一个单纯的目的:生存并发展下去。基于这样根本性的理解,虽然我们看到全球范围内的乡村作为文化景观所呈现的差异性,但乡村更是广泛存在而且平等的。关注普遍的、日常的乡村景观遗产这一价值观念的转向,承载着重视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公平发展与民主思想的内涵。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认识到,文化遗产要促进其在和平与团结上的作用,必须迈向一种整体性的路径,通过景观方法追求文化与自然的融合,促进遗产地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融合,而非树立高高在上的旗帜。在此之前2014年第18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大会《佛罗伦萨宣言》(Florence Declaration,2014)提出,景观是人类价值的栖息地(Landscape as Human Values)[37],即人类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与行动不仅影响着景观的结果更从本质上决定着自身的发展。“和谐”(harmony),这个中国人无比熟悉的词出现在《宣言》倡导的目标当中,代表着东西方文化价值观上的交汇。近20年来,景观方法(landscape approach)已经成为世界遗产保护与人居环境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方法论,并且促使国际同仁对基于以往遗产保护理论及方法所形成的管理准则和实践结果进行反思,因此《准则》的出台可谓是突破性的成果。保护乡村景观,推广乡村景观的遗产价值,对今天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工业化与后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生态与人居环境问题有着长远的意义。

4 总结

“全球乡村景观倡议” 和《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不仅强调乡村景观的重要性,更提出了适用于它们的保护和管理政策。 成为专家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一步对话的参照和机制。

《准则》是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理论方法上的支撑,也是世界遗产地管理和遴选期间进行科学鉴定、描述、比较和评估的关键依据。《准则》让世界遗产文化景观中“有机演进的文化景观”类别保护方法得到更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总的目标是明晰乡村景观遗产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资源,也是文化多样性和文明间对话的载体,更是全球可持续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所有追求普适性的国际文件一样,《准则》条文不是绝对的,也无法涵盖世界所有地方的所有问题和具体情况。未来应该与遗产概念和方法的持续演变联系起来,不断审查、修订、增补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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