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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引领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

2018-01-28|

教育家 2018年41期
关键词:师德师教师队伍法律

文 |

今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围绕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等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政策文件,将教育和教师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教育和教师的重要性,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

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对适时启动修订《教师法》以及制定《教师申诉办法》作出明确要求。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将修订《教师法》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随着我国教育改革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不仅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推动全面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重要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首先,明确教师权益保护的基本问题。以教师法律地位为例,尽管《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由于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并没有解决教师的法律定位问题。而这一问题涉及到教师与国家及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立教师管理制度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对于公办中小学教师,《意见》已确立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但对于作为承担科学研究和知识创造核心职能的高等学校教师,究竟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劳动者,或是其他身份,都在深层次影响包括收入分配制度在内的高校教师管理综合改革,值得理论与实务部门深入研究。

其次,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当下鲜活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建立连接点。以师德师风建设为例,《教师法》对教师的师德要求有两个层次,首先是作为公民的基本道德义务,即“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其次是作为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义务,即“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并“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应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评价标准体系,将《教师法》对师德师风的抽象规定具体化,如对性侵犯学生等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对违规有偿补课进行行政与纪律处分。通过制度和标准体系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有利于从根本上推进师德师风长效建设。再以教师地位待遇为例。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有“使教师工作成为最受人尊重的职业之一”的表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则更进一步,提出“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重的职业”。1993年《教师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并特别强调“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这一要求也体现在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中。《意见》则指出,到2035年使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要使“受人尊重”转变成“让人羡慕”,亟需加大保障力度,将教师地位待遇的政策与制度体系细化,将教师在岗位上的幸福感、事业上的成就感、社会上的荣誉感变成社会认可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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