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法伦理思考
2018-01-27周帼
摘 要:“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在符合道德、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进行的不违背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行政强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具有真、善、美三重向度,它的本质要求是公正,旨在保障人权。
关键词:行政强制;人性化执法;法伦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人性化执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人性化执法”离不开伦理的指导。伦理学探讨道德的本质、结构及其理论基础,就此而言,伦理是终极意义上的善和价值本身,对人类意义重大。伦理在关注和致力于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实践品性得以彰显。行政执法依托一定的社会伦理,一旦离开了伦理的支撑,就如同人失去了灵魂。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现实的道德属性。
一、行政强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关于“人性化执法”的概念,法学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人性”指人的本性。《辞海》认为,“人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共性”,“化”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人性化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在依法的前提下,以符合道德、保障人权为宗旨进行的不违背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
“人性化执法”可以用来衡量执法之善,不仅指严格行使法律权利,还需要考量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坚守其内在道德,就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肯定和维护,体现了对人的自由选择意志的尊重。”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他认为,“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义务的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确定而可行,大部分转化为法律规范。“愿望的道德”是人类对美好至善的追求,是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与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富勒的道德分层理论为我们认识“人性化执法”的伦理意义提供了借鉴。“人性化执法”可概括为由低到高的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依法执法;第二个层级,也是最高层次,指建立在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础上,在符合道德、保障人权的前提下,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高价值目标的价值追求进行行政强制执法。法律的刚性不是通过粗暴执法体现出来的,“人性化执法”之柔与法律之刚并不相悖。一方面,必须防止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权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不能机械、僵硬地执行法律,置公民的人权于不顾,对其缺少必要的人文关怀。
二、行政强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本质要求——公正
公正是对执法的本质要求。执法公正至关重要,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从字面上看,执法公正涉及两个概念:公正与执法。执法公正并不是执法与公正的简单叠加。就价值体系而言,公正是道德与法律最直接、最主要的交接点。公正是执法的价值准则,执法是实现公正的有效手段。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人性化执法”不是人情化执法,不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软弱化执法,不是法外施恩,更不是首违不罚。
法律与公正密不可分。执法是对法律的执行,自然离不开公正的价值准则。公正是执法的生命。只有公正执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自由、平等价值的实现。不公正的执法必将遭到人们唾弃。从伦理学的维度而言,公正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的维度而言,公正是执法的源头和本质要求。公正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执法有评价和推动作用,是执法活动的价值准则。俗话说,“老百姓心里有杆秤”,这杆“秤”就是公正,它时刻在掂量执法的分量,评判执法的善恶,评判执法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是公正的还是偏私的。特别是在民主法治国家,公正发挥着巨大的评价作用。公正是法源的一部分,是执法活动存在的基础。公正对执法进步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公正可以填补执法空白,可以纠正执法失误。公正推动了执法内在价值的转换,使我们由前现代的特权、压制、国家本位走向现代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公正推动法律由“人治型”的法向“法治型”的法转换,公正推动实体法的完善和程序法质量的提高。
三、行政強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宗旨——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转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表现。人权是执法的终极目的,执法公正的最终指向是保护人权,维护人的尊严。这是执法公正最基本的伦理信条。人权的本质是一种道德权利。人的最基本的自然属性有三种: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以此为基础,衍生出生存权、安全权、健康权等为首要权利的法律上的人权。除了自然属性,人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性、相互交往性和道德性。人的生存离不开相互依存。如果没有相互交往,相互依存也不可能实现。在相互依存和相互交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道德性。道德性使人能够区分善与恶,美与丑。依存性、交往性、道德性等社会属性为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法律人权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人既需要尊重他人作为人的法的权利,也需要他人尊重自己作为人的法的权利。在人类精神属性的作用下,法律人权就产生了。”所有进入执法程序的人的基本人权都应该得到保障。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人性化执法”具有人权价值。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以相对人为主体,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其意愿,维护其尊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制度中对人权予以保障。公正的执法活动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相对人的人权不会被肆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具体制度中也渗透着对人权的保障,如:“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执法公正对相对人而言意义重大。相对人与行政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执法公正既是对相对人不法利益的否定,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对人权保障的彰显。endprint
就行政执法实践而言,“法律工具论”在我国历史悠久,根深蒂固。受此影响,人们一直把法律视为专政的武器和工具。很多执法者往往认为,行政强制执法就意味着强制和服从,无须“人性化”。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自产生以来,就以保护公民权利、促进公正实现为己任。人是法律的终极关怀,而不是实现法律的工具。
四、行政强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三重向度
吴经熊先生曾提出“法律是艺术”的观点。他认为,“正义是真善美的复合体,而正义是与法律、司法紧密相连的,所以法律、司法也是真善美的复合体;真是正义的基础,善是正义的材料和目标,而美则是正义的品质”。他说:“当我把法律与其他艺术作比的时候,我并非在比喻或修辞的意义上来讲话。我知觉到一方面是法,另一方面是音乐、诗歌和绘画,二者是相同的……表达手段在音乐中是声音,在诗歌中是语词,而在绘画中是颜色,说到法律则是利益。不同只在于表现的材料和媒介,所有艺术的最重要方面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一种对称的、有秩序的、和谐的排列和对表现元素的有机组织。如果法律不是艺术,那它就什么也不是。”执法活动不是行政机关机械地行使现有的法律规范的活动,而是依据立法的原则和精神创造性地行使法律规范,诠释法律的德行,克服法律的暴政,借此维护社会公正的一种活动。“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从卡多佐盛赞霍姆斯法官的裁判艺术的评语中,我们可以深刻体会执法公正之美。卡多佐认为,“在法律过程中,总有一些幽幽不明的部分,虚无缥缈,太模糊而无法被注意到,太具有象征意义而无法加以解释。他不仅注意到利益的权衡,而且事实力图将有限融入无限之中,力图在有限中看到无限。这些都不是逻辑思维可把握的,而必须诉诸感性,这种神秘、无限的回响,这种不可触摸的大话运行过程的回眸一瞥,这种无边宇宙在心灵中的轻轻一痕,正是审美的境界”。
执法公正蕴含着真、善、美三重向度。行政强制过程中“人性化执法”之真表现为客观,执法之善表现为平等,执法之美表现为高效。因此,对执法公正,我们也须如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人性化执法”之真表现为客观。“真,是从世界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表现出来的客观事物自身的规律性。”“客观”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施加个人偏见,包括事实认定客观和法律适用客观。行政机关要做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客观,必须坚守执法者中道。执法者行使权力时,只服从法律。
“人性化执法”之善表现为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平等指行政机关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努力实现程序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和程序自治,对同类主体给予同等保护,确保执法公正。
“人性化执法”之美表现为执法高效。旷日持久的执法活动即使最终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也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公正已失去了应有之义。执法高效具有以下表现:一是时效性,即行政机关对时效的严格遵守;二是低成本性,即执法活动要追求效率,严守时限规定,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如期、快速地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从法伦理视域探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人性化执法”,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执法结果的认同感,有利于促进执法公正的实现。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不应仅仅满足于依法执法,还应具有深厚的人性基础和丰富的道德内涵,以符合道德、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其价值追求。
基金项目: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SFH2015D11)。
作者简介:周帼(1976— ),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法伦理学、经济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