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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2018-01-27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1期
关键词:徐某支招公用

【案情】

徐某是一家行政单位的公职人员,2017年7月,在驾驶私家车外出为单位办事时撞到行人。交警认定其负全责。徐某请求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支招】

根据徐某的案例,本栏编辑特邀请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支招:

“车改”后,“私车公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是一种典型的職务行为。私车在“公用”过程中的时间与路程,应从执行该公务开始到完成该项任务回到单位或者家中为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次事故中,徐某所在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付时,徐某需要向保险公司和单位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责任认定书,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其余费用由单位承担。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除了徐某的类似情况外,按照损害对象划分,还有以下两类:

一类是事故造成职工本人遭受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损失都应由单位承担。

二类是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的情况。若同乘人员为同事关系,并一起去办理公事,同样按工伤处理。若非本单位人员,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条的规定,驾驶人所在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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