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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密尔的幸福观

2018-01-27谷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密尔幸福观内容

摘 要 在西方有关伦理学的研究领域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十分有名望的代表人物,他是自由主义以及功利主义的领头人物,密尔所倡导的幸福观也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幸福观的延伸。密尔在其代表作《功利主义》一书中曾经提出:幸福是人类行为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其他事物之所以是可欲的,是因为它们能够促进幸福的实现。密尔在其幸福论中明确提出精神愉悦是大于肉体的愉悦的,提倡人民追求高级的并且是高质量的快乐 ,并且主张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在道德上的一致 ,甚至为了大众幸福完全高于自我的幸福。明显的反对当时社会的庸俗的幸福观。这些思想在现今的道德建设中仍然有其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密尔 幸福观 内容 评价

作者简介:谷俊,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31

一、密尔眼中的“幸福”

(一)密尔对幸福的界定

密尔著述《功利主义》其书中曾给“幸福”如此界定“: 说幸福是一种福利,人的幸福是他本人的利益 ,因而公共幸福是所有人的集团的利益”。在密尔眼中 ,这种“利益”是人们对多种不同的具体目标和欲望的追求。比方说,追求外在的东西,如权力和地位,只要能真正的促进幸福,就是幸福和理性;当然,幸福也包括一个人对健康的身体的追求,对高品质的生活质量的追求,对自己所钟爱的一切事物的追求等等。在密尔看来,幸福并不是一个麻木的观念,它是一个整体,我们不应该把幸福当成一个“死物”,幸福是有生命的,幸福是自由的,它不是一个口头上议论的东西,更不仅仅是人们心中的想法。“幸福”就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就是那些让我们的生活丰富多彩,让我们开心愉悦的事物或者途径。同时,密尔把幸福划分为两个含义:一是它可以作为幸福目标的一种 ,同时它们又是获得幸福的方式 ; 二是因为它是获得幸福的工具,因为它与欲望的对象有很强的联系,也把它看做幸福的一部分。第一种的幸福主要是一些基本的东西,第二种幸福实际上是一种与事物本身无关的享受。 这种衍生性的因素就是一种深层次因素,它是对原始快乐的超越 ,是人进化后的对素质和道德的显现。

(二)密尔对边沁的幸福观的修正

密尔对幸福的见解有很大一部分被边沁所影响,他不仅承继了边沁的快乐思想中的精髓,并且对其做了很大的革新。在边沁看来,快乐只有量的大小,并不存在质的差别,这是一种纯碎的快乐主义,就比如说你会去欣赏非常优美的风景和你去饱餐一顿精美的食品,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你从中得到了快乐,穆勒对密尔的理论进行了修正,幸福是区分的质量和数量,因为人们的欲望分为高级和低级。可能高级欲望的满足给人带来的快乐要比低级欲望的满足带来的快乐更具价值,因此,价值也是衡量快乐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比如说人的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物质追求是必要的也是人之常情,但是精神追求肯定要更加高尚,更加高级。另外,密尔认为幸福是道德的基础和本质。密尔以幸福代替了边沁的快乐,他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认为功利或最大幸福才是伦理学的基础。

总之,密尔的理论更加注重精神的追求和强调一种利他主义,他不仅阐述了边沁的学说,而且对边沁的学说进行了理论的升华和改正,使其上升到社会进步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层面,密尔把边沁的学说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是功利主义的强有力的支持者和拥护者。

二、密尔幸福观的特点

(一)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

从公共的幸福与个人的幸福的关联上,密尔做了一个对比,密尔认为,公共幸福是超过个人幸福的分量的,在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要放弃小我的幸福,追求公共的大我的幸福,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密尔依然也宣称“不能增加幸福总数或没有增加这个总数的趋向的损失,功利主义的道德认为也是白搭”。自我的牺牲是有条件的,是有价值的,无谓的牺牲是对社会没有用的,是对个人权力的漠视,是不值得被宣扬的。牺牲本身并不是目的,或者说牺牲只是一种手段,是能够增加幸福感的一种手段。在密尔看来,只有公共幸福得以实现或保障,个人的幸福才能够得到保障,公共幸福本身就能够带来个人幸福的实现,这样,密尔对幸福的观念就更加具有人性化、社会化的特点。

在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和谐问题中,密尔倡导了“两种方法,两个途径”。这两种方法都是社会的情感和心理感受,感情联想通过心理活动,以集体利益为为行动目标,而不是个人的利益。两种途径是说:

第一,法律与社会组织要把大家的幸福利益最大的与公共整体的利益相适应。

第二,通过舆论和教育的力量,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幸福和整个集体的利益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系,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利益成为人们行动的动机。

密尔在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关系上,巧妙而又高级的把利己主義放进利他主义之中,通过宣称利他主义,最终实现的仍然是利己主义,这样不仅可以缓和个人与集体的矛盾,而且使幸福观更加的合理和有效。

(二)幸福与道德

幸福与道德的关系随着不同时期的社会文化的变迁和发展,本身的关系和内容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密尔关于幸福与德性问题实际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重视道德在幸福中的作用,从而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幸福观,他说道德不仅是获得幸福的一个条件和工具,而且道德本身也是一种幸福。这就是德性幸福。密尔把幸福看作是一个整体,这其中包含了许多的因素,道德就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他认为,道德其实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人们之所以去追求道德的实现,是因为道德与幸福这一目的联系起来能给人带来福利,只有把道德作为一种自身的追求,才能做到追求正确的价值观,才能追求正确的功利,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整体的幸福。

密尔对道德的描述,即从获得幸福的一个手段变成幸福的一部分,是与权势地位金钱这些东西在同一层面上去解释的,但他又强调道德的重要性,他说除非人们把道德当成是一种最值得去追求的东西加以热爱才可以,否则就不是一种健康的,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幸福的手段。endprint

对于这种道德的特点,我们可以知道,道德本身是高于肉体上的快乐的,是一种高级的追求,那些有着高级修养的人因为道德而体会到幸福快乐或者痛苦不公,正是因为这样,才让他们给予美德更加无上的地位;另外,人们对于美德的追求,不像追逐名利金钱那样,能给人带来一些诱惑,相反,对道德的追求反而能使人在品质上得到升华,能给社会大众带来一些好的东西,因此,在密尔看来,道德是实现幸福的首要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手段,是实现幸福最好的途径。

(三)幸福与正义

密尔说“在思想史的各个时期,人们不容易接受或不规范的理论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正义观念”。也就是说,对正义的考察或界定,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能否实现的前提。密尔首先明晰了正义的几种观念:

第一,法律的正义。没有人可以随意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自由,这是不合乎法律正义的要求的。

第二,道德的正义。

第三,每个人应得的正义。

第四,守信用的正义。

第五,没有任何偏私的正义。

密尔看来,道德义务可以分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他指出,正义属于完全义务。正是由于这种完全强制性的正义义务,正义感才是对任何侵犯权利行为的报复欲望,正义侵犯人民的权力,但必须受到惩罚,为此密尔提出了两个正义要素:一个是惩罚罪犯,二是知道或相信一个或某个受害者存在。他认为,动物也具有感情,当自身或者他的同类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也会受伤,也会产生对自身和对同伴的同情,并且会想要对他受到的这些伤害进行反抗和报复。但是这种动物的是正义的吗?密尔的答案是否。动物的这种情感就如同别人伤害了你或者说侵犯到了你的利益,出于本能你会非常气愤,这只是一种非常自然的情感,与公共感情和公共利益无关,密尔认为的正义感是自身的这种情感的道德化,也就是说正义感需要向社会情感发展,而不是单纯地个人情感的反应。不仅如此,正义感的完整特征应该是对别人侵犯了我的利益而感到愤怒,对自己可能伤害到别人感到负罪感,对别人虽然不是伤害到我的利益同样感到义愤填膺。因为密尔眼中的正义感并不是促进自身利益为最终目的,而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

同时,密尔认为,正义意味着没有特权,正义意味着平等。我们应该给每一个人平等的地位和待遇,就是满足每个人应该得到的,在社会关系中,平等意味着每个人不论其地位和外在条件的差别,其社会地位是相同的,没有上下之分,没有等级差别,特权的存在,只会造成人们彼此之间的伤害,妨碍彼此之间的自由,因此,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力,去享受自己所拥有的自由。

(四)幸福与个性

人类幸福的缺失是人们不重视自己的性格和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失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密尔认为,人的个性是推动人们幸福的一个巨大的动力, 个性的发展也是指自己的发展,即个人的自我培养和自我成就的过程,为了实现个人在内在素养,个人品德上的完善与发展,为个人的不同发展提供途径和机会。

密尔认为,个性即个人的自我发展在幸福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个人的幸福感与自身能力的发挥息息相关,只有个人的个性发展得到实现,他的自我价值才能显现,那么他就会越觉得幸福,换句话说,密尔看来,快乐是有高级低级之分的,只有那些更有价值的东西的实现才能给我们带来更高级别的快乐,而这些更有价值的东西的实现又来源于我们自身个性的发展,较高级别的个性的实现就能给我们带来更高级别的快乐感。同时,密尔强调说,个体的发展是需要环境来影响的,个体的不正当发展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时候就需要借助教育、政治、规范来进行保证,只有正确的积极的个性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才能真正的实现在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相关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幸福,这说明了个性的发展对公共幸福有着很大的导向作用,就比如说一个人没有形成正确的个性发展观,没有正确的价值观,他犯了罪,对社会和公共的利益造成了侵犯,那么,他的这种个性的发展就应该受到制度的批判,就应该受到一定的教育,否则,就不可能对公共幸福带来积极的影响。

三、对密尔幸福观的理性思考

(一)密尔幸福观的价值

密尔的幸福观中的精髓在于密尔对快乐有了一个理性的分配,密尔认为幸福也是有高低之分的,快乐也是有质量的差别的,密尔认为追求精神上的快乐高于对肉体的追求,这在物欲横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很大的价值。今天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物质生活丰富多彩,人们的需求也越发多样化,人们对幸福快乐的定义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就比如说现在的小学生,对物质的看法就非常不正常,他们知道苹果手机,并且几乎人手一部,他们举办生日聚会,并且讲究排场,少年况且如此,又何况成年人呢?在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的对比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后者,精神空虚,不读书 不学习,而是去享受,去追求金钱名利。今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們应该关注我们想要追求什么样的幸福。我们要追求质的快乐,追求精神的满足,追求更有价值的快乐。

密尔的幸福最大化原则强调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关联。并且在二者的关系中凸显道德的力量。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今天,我们也常常看到这样的消息,老人跌倒到底扶不扶?某人的网络求助信息到底应不应该相信?多少是真的多少是假的?就比如前段时间的罗一笑事件,人与人之间的彼此信任有多少,到底是一位父亲的真情实意,还是一次纯碎的网络利用。我们的价值观念一再的被影响和改变,人与人之间感情变的冷漠,关系变得淡漠,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利益的实现,人们也越来越缺乏安全感,使得社会公共幸福感日益下降,社会变得冷漠了,人们的距离越来越远了。我们应该看到,密尔在幸福论中提出的我们应当在保障个人安全和幸福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的安全和利益,我们个人的幸福存在于公共幸福之中,公共幸福感得到保障了,我们个人的幸福感才会提升,我们应该培养一种社会情感,我们应该关怀集体,在自我发展中追求公共幸福的实现,在公共幸福实现的过程中推崇道德的完成,使之与我们的情感相融合,成为我们的价值规范,从而实现我们的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统一。endprint

(二)密尔幸福观的反思

密尔的幸福观也是尤其局限性的。首先,密尔幸福观着重说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的观点并不在乎利益在各个阶层如何配置的,更不在乎各个阶层之间的贫富分化,他追求的是整体的效果,然而,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贫富分化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我们说要发展经济新常态,保持经济的平稳发展,减缓经济的发展脚步,注重贫富差距,缩小城乡差距,目前我们经济发展的短板就是农村的脱贫问题,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而当社会的这种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到达一定的程度时,就会引发更加严重的问题,这样势必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怎样保护贫困的弱势人口,怎樣去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怎样去保障农村人口的权益,怎样解决这样的社会问题,密尔的幸福主义无法回答,这也是我们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仍然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其次,密尔的道德观所强调的道德人局限在具有较高学识修养和道德境界的人身上,就我们现实社会来看,人们的道德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不可能说每个人都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虽然密尔所强调的道德观为实现社会的公共幸福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路径,对于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有很大的促进意义,但是他对道德的界定太过于理想化和自由化,他说人可以通过自我的发展来消除其消极的东西,合理的解决了道德目标的实现问题,但是在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中,这一理论观点有很大的超现实性,实现起来是不太可能的,密尔把他的道德目标的实现倾注在合乎道德的人身上,即具有美好品德和修养的人身上,这样的范围太过模糊,没有结合具体现实,更没有考虑到,在一个社会的进步中,经济的发展促进文化的进步,而使人们跟上飞速发展的社会文化的过程中,如何平衡每个社会成员的特殊性,如何衡量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

因而,密尔的道德理论太过美好,他将一个美好的道德目标的实现界定在一个空泛的,没有实践性的发展理论上,没有结合每一个社会现实,因而实现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的。

最后,以功利主义原则为核心的密尔幸福论忽视了内在动机在人的行为中的作为重要角色的发挥,这是密尔幸福观的严重的缺陷。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小事情,我们的动机往往决定了事情的最后效果,就算是一个坏的行为,不管是从情面上来说,还是在法律意义上来讲,故意的和无意的所形成的责任是很不相同的,这就说明在判断一种行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时,动机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将行为者的动机考虑在其中,因为无意可能比故意更能得到人们的原谅。另外,忽视人的动机的重要性,会导致人们行为的后果不够明确,使道德停留在表面,丧失了对人们行为的价值性考虑。因为它引导人们将对一件事情的评价停留在对错与好坏上,而忽略了这件事情的动机是否纯碎和善良,这样会形成一种做好事未必是出于善心的表面现象,最终导致善的减少。因此,密尔的幸福论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需要修正和完善的地方。

四、总结

密尔的幸福论固然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在思想界也受到了诸多的非议和批判,但却并没有阻止他的强大的影响力和他的不断发展进步。密尔的观念达到了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他扩大了幸福的真正内涵,将个性、道德、正义、公共幸福融合在功利主义的原则之中,是一位思想长远,心胸广阔的思想家和伦理家。密尔在自由主义观点中赋予其最重要的一点是,他第一次提出了自由主义应该具有完整全面的理论形式,并从心理、认识论、历史、伦理等角度为已经达到鼎盛时期的自由主义发展了哲学上的基础。本文对幸福的概念还不够深入,从密尔幸福观的内容特点以及现实意义来讲的,在今后的学习和论文写作中还将继续关注研究密尔的思想,以期更加全面的,更深入的了解密尔,探究密尔。

参考文献:

[1][英]约翰·密尔著.唐钺译.功用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2]刘丽荣.解读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社会科学报.2008.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邵爽.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思想.吉林大学.2013.

[5][英]约翰·密尔著.许宝骙译.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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