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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福就浙江第四次经济普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8-01-27王美福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8年12期
关键词:普查经济企业

记者:王总您好!明年1月1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将正式启动,您作为浙江省统计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又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请您介绍一下这次普查的意义。

王美福:好的。定期开展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项工作意义非常重大。世界上经济体量较大的国家也定期开展经济普查,如美国在逢尾数为“2”、“7”的年份开展普查,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从国家层面讲,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当前正处于“十三五”中期评估,“十四五”谋篇布局的重要节点,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对当前经济发展进行的一次全面体检,通过摸清二三产业的规模、结构、效益,能为“十四五”规划的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我省层面讲,我省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是近年来我省“三新”经济不断涌现,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表现非常突出。通过经济普查,可以准确掌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快速发展、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进展,有助于科学制定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微观层面讲,经济普查能为企业、为微观主体决策提供详细信息。企业如何组织生产、如何进行投资,需要对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了解,才能做出更准确、更有效益的决策。因此,企业如实填报数据,支持经济普查工作,实际上是在支持自己的工作。在企业的支持下,我们有信心把这项工作做好,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既为宏观决策提供服务支撑,也为微观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

记者:以2018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经济普查就要开始正式入户登记。目前所剩时间不多,我省是否已经为登记做好了准备?前期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王美福:2018全年都是经济普查准备年。我们开展了机构组建、人员选调、宣传动员、普查试点、划区绘图、业务培训、单位清查等各项工作,从方方面面保障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来说2018年主要做了以下十项工作:

一是完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普查机构的组建,且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充分体现普查的政府行为;二是较好落实了普查经费和普查员劳动报酬,普查工作条件和物资设备得到保障;三是先后开展了国家级专项试点、省级综合试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市、县试点,为正式普查探索方法、积累经验、锻炼队伍;四是多渠道、高标准选聘近8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四经普中充分利用当地综治部门的“网格员”等开展普查工作;五是认真组织了普查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掌握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方案、PAD操作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是完成普查小区划分与地图绘制、名录库核查、部门资料收集整理、底册制作等工作,为单位清查打好基础;七是9月起全省普查员上门入户,对普查小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清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八是通过查疑补漏、集中会审、质量抽查等手段,提升全省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为正式登记普查提供精准单位名录;九是在国家方案基础上科学制定了我省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实施方案,既能客观反映浙江实际,又对市、县具有合理的代表性;十是全方位、立体式开展了宣传动员,特别是上下联动集中宣传在12月掀起高潮,赢得更加广泛的支持与配合,为普查登记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记者:第四次经济普查登记采用什么方式?新技术手段对于确保数据质量和数据采集效能将如何发挥作用?

王美福:我们在普查正式登记的时候有两类:一类是网上直报,由企业利用互联网直接报送给国家数据中心。网上直报的各种经济指标之间是有关联的,经济指标如果有歧义,和生产要素不匹配,在我们层层进行审核时,各级普查机构就会向企业进行查询,如果确实是企业填报的数据有问题,企业要在其填报端进行更改。还有一些是企业对计量单位没有看清楚,会填错,这也会发生很大的歧义。这些数据我们可以与企业常规填报的历史数据做对比,发现错误的话,可以利用互联网网上直报反馈到企业进行查询和更正。另一类是普查员上门登记,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一些相关数据和财务经营指标数据,也可以看到企业经营场地的情况和设施配套的情况,也可以向企业了解一下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等方面的情况。我们会将这些情况与企业填报的内容做一些关联性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防控。这些新技术手段过去在其他领域都有尝试,这一次使用规模更大,对确保数据质量会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普查数据质量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请问统计部门有什么措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王美福: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为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可信,我们从各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前面提到的层层试点、精选两员、组织培训、数据会审、质量抽查等,都是技术层面的保障。除技术因素外,最大的干扰因素还在于人为。人为是两方面:一是有些地方出于各种目的有夸报、虚报的倾向,中央是明确禁止这种情况的,近两年这种倾向在逐渐减少;二是从企业来说,存在拒报、瞒报、不报的状态。这两种因素都是人为的,要克服这两种心态,很重要的是要拿起政策法规的武器。

党中央、国务院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真实性高度重视,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这都是对经济普查保证数据质量的有力支持。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这次《条例》修订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明确了普查工作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和经济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中的违法责任。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很多普查对象都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会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王美福:请大家放心,普查资料是严格保密的。修订后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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