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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公正的理念与实践探析

2018-01-27葛宇宁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利益

葛宇宁,江 辉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追求是公正

法律、法制、审判、诉讼等,至少在人类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就已经出现,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一直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秩序必不可缺少的“法宝”。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一语道破了这一事实:“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在他看来,在任何社会中,制定法律的都是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只可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把守护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看作是正义的,而把悖离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视为非正义的,是应该遭到惩罚的。

基本上在整个传统社会中,人类社会的法律不仅缺乏实质上的公正,有时也缺乏起码的形式公正。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可以随意杀死奴隶而不受惩罚;在封建社会中,整个国家都是皇帝一家的,最高统治者索取天下的一切都是“合法”的。直到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建立起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平等和公正是资产阶级的重要口号。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和公正只是形式上的,在事实上,无产阶级依然受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法律规定的很多权利,对于穷人和平民来说只能是一种奢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选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宣言”。中国社会主义近七十年的建设实践充分说明:只有法治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安,才能使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永葆青春和生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

毫无疑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习近平强调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2]。我们的政法机关,我们的立法、检察、审判、执法等工作都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做社会正义的守护神,让人民确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是最追求公正的。

法治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源头,法治不公污染的是社会公正的“水源”。习近平多次在讲话中告诫领导干部,尤其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3]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由于利益多元,人们观念也出现多样化,各种矛盾和冲突非常频繁,也势所难免。当然,化解矛盾和冲突的途径也有很多,以我们当前的社会生活为例就有个人协商、社会调解、商事仲裁、行政调解、行政处罚、司法调解、司法裁决等。但是在所有这些化解途径中最主要的、最根本的、最终的就是诉讼审判,司法裁决具有最终的效力。因此司法裁决是整个社会压力的“阀门”,它起着重要的疏导和平衡作用。如果在这个关键环节呈现的是“司法不公”,整个社会的公正都难以存在,社会矛盾就无法化解,从而带来整个社会的失序失范,后果不堪设想。反之,如果最后这个环节呈现出来的是“公正”,它不但可以从根本上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而且可以对整个社会公正起到示范作用。

习近平在2015年一次讲话中所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神圣宗旨,这一宗旨要求我们必须在法治中伸张正义,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如果我们的法律和法治工作背离了公平正义,那我们就是在丢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4]。因此,这种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都必须指向“公正”,否则就会偏离其本质,最终会导致社会法治事业的危机,甚至是失败。

二、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公正的鲜明特征

正义就是一种利益的平衡,是在社会主体之间公平分配社会权益和社会负担。既然涉及到利益的平衡,就会有一种衡量标准,就会有一种参照。而我们知道,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并存,人们之间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等社会差别并没有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利益多元化和差别是存在的,这是一个不能否认的社会现实。那么,我们如何实现一种利益平衡才是正义的?当利益发生冲突和争执时,谁的利益应该优先受到照顾?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区分各种不同正义观的根本标准,也是社会主义正义观与以往剥削阶级正义观的一个根本区别。社会主义正义观在此问题上的回答是一贯的、明确的,那就是:“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的立足点和衡量标准。”[5]

社会主义法治公正是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一个方面,是其具体体现,因此其根本之处也是坚持和守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其立场。习近平同志基于人民主体思想,也对此曾有深刻论述,在他看来:“要保护人民利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公正必须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终最高的衡量标准,可以说守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公正的鲜明特征。

我国目前的政法机关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等组成,其最大的特点是前面都冠以“人民”。它们是人民建造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它们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而不是高高在上“管理人民的主人”。“我国的司法机关名称前冠之以‘人民’二字,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底线。换言之,在具体案件中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利益服务就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大化体现。”[6]

人民司法为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民心观”、“群众观”的体现。在过去的一段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非常不满意,这固然涉及到一些司法人员水平不高,司法专业化不足的问题,但更多地涉及到对社会主义司法本质认识不到位、观念模糊的问题,一些司法人员不知道手中的权力是谁赋予的,不知道真正该为谁服务。对此,习近平同志多次进行告诫:“政法战线要肩扛公平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对此,我们的政法干部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时刻牢记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那就是为民。

社会主义法治公正要坚持人民立场,守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决定。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一直没有被正确认识,人民群众被视为“群氓”、“历史的惰性因素”、“等待英雄人物雕刻的材料”等。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第一次发现了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并给出了正确的评价。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他们才是真正的英雄。这一观点是人类思想史上的最伟大变革。中国共产党正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她深刻洞悉人民群众的伟大历史意义和历史地位,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在庆祝建党95周年发表的讲话中,习近平告诫全党同志:“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7]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告诫全党:“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公正的根本立场也是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和体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新的发展理念,共享正是其中之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8]共享就是要求全体人民能够共享整个社会发展成果,在社会利益面前被平等对待,使人民在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实实在在地有一种“获得感”。而法治公正就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利益平衡的,就是要求人们按照自己应得的那一份去获得的。而每一个人应得什么,根据什么应得正是由法律规定的。“共享”和“获得感”都强调要求,提高劳动在整个社会分配中的比重,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法律是保护“共享”原则的,它必须在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体现出“共享”这一发展理念,平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守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公正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关键和核心。习近平对此进行了多次强调,在他看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所在,党的领导是确保它能够沿着正确方向开展下去的政治保证。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公正的关键在党。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自身的建设。正如习近平在庆祝建党95周年的讲话中所说的那样:“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一点在党的十九大中再次得到确认和强调。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掌握着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大量的人、财、物,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如果一些党员干部私欲膨胀,丧失党性,其后果必然会侵害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伤害社会公正。中国共产党决定着整个立法、执法、司法的根本方向,如果方向跑偏,必然会出现“法治不公”现象。所以从严治党,对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公正来说是首先的、必然的要求。

(二)全面深化改革,理顺社会利益关系

改革不仅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社会不断走向更加公正的重要方面。改革就是要不断理顺社会利益关系,完善人们之间的利益格局,使全体人民都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获得更多利益,实现自身价值。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深水区,改革的动力也由“增量”逐渐转向了“存量”,利益的调整在所难免,“公平”元素更加突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正义”、“公平”已经成为改革的重要“关键词”。

改革与法治不可分,二者是统一的,都是调整和分配社会利益关系的。改革理顺后的利益关系需要用法律固定下来,法律规定的利益分配关系不再“公正”时,需要用改革去调整。习近平也讲:“改革和法治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公正建设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改变过去在社会分配中的一些不合理的体制和机制,铲除灰色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发展中满足法治公正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公正要求是实现利益的平衡,用法律守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其前提必须要有利益,有大量的物质财富。在贫穷落后、物质匮乏的情况下,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是一剂“鸦片”,只能给人们带来虚幻的安慰。在马克思看来,在物质匮乏,人们极端贫穷的情况,社会公正、礼仪道德等,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人们有的只是为了一点可怜的生活必需品像动物一样争来争去。习近平对此也有充分的认识和见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9]

当然,习近平也强调,这样讲,并不是要等到经济发展以后再解决公正问题。公正在任何社会阶段都应该是存在的,区别只是公正的质量问题。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公正的。习近平强调在发展中满足公正,只是要强调一手抓公正建设,一手抓经济发展,两者是不矛盾、不冲突的,反而是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在“极左年代”里,我们是选择了“公正”,要求平均主义、大锅饭,“公正的贫穷”,历史已经证明,那种“公正”观念是错误的,贫穷本身没有公正,即使有也只能是抽象的公正。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暂时让效率高于公平。现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征程中,在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大路上,我们必须公正与效率并重,凸显公正。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公正需要通过整个法律过程的先进性来实现

即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法治建设方针来实现。它既是新法治建设的方针,也是狭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公正建设的系统过程,要求整个法治过程必须是先进的。

从立法上看。科学立法,必须注重民主参与,全民参与立法、开门立法。要注重法律的时效性、系统性,让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并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及时进行“废改立”。从立法上保证法律公正,还有十分关键的一点就是不能在立法中掺杂私人利益、部门利益等,杜绝立法的私利化。马克思也曾对此进行过深刻批判和警示:“正如同哑子并不因为人们给了他一个极长的喇叭就会说话一样,私人利益也并不因为人们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王位就能立法。”[10]法律中一旦被掺入私利,它就会变质,就丧失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必须是“大公无私”的。

从执法上看,目前最被人们所诟病的就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出现选择性执法问题。由于我们国家一直都没有行政法典,很多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具体有效的立法限制,行政裁量空间过大,导致大量行政执法腐败行为的滋生,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一些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不法侵害。城管执法、城建执法、治安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着大量这方面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所不满。

从司法上看,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人民群众所痛恨的头等大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是当之无愧的最大的法治热点问题,它不但是许多媒体关注的对象,也是干部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如前所述,司法涉及到具体个体的利益分配和调节,它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最后一公里”,公正司法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公正来说至关重要。

从守法上看,守法也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一环,有了法律而不去遵守,法律就是一张废纸。目前来看,全民法律意识淡薄,这也是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重视守法问题,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尊重,不能侵犯,合法有效的判决应该得到尊重,依法履行法律判决规定的义务。唯有如此,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和调节才能最终落到实处,实现法治对社会正义的保障功能。●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2.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02).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5]葛宇宁.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正义和利益[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3):26-31.

[6]朱玳萱.习近平关于司法公平正义论述探析[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4,(5):57-59.

[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8]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9.

[9]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人民日报,2014-01-01(00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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