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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定价方法分析与比较

2018-01-27李平

中华建设 2018年11期
关键词:分摊管廊管线

李平

近几年来,综合管廊建设在我国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在综合管廊建设投资运营过程中,综合管廊定价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其定价标准的高低既关系到建设投资的顺利回收,进而影响管廊建设投资运营的持续发展;同时也关系到入廊管线单位的正常运营,进而影响到百姓的水电煤气等使用成本。本文借鉴先进国家地区综合管廊的运营收费经验,分析国内综合管廊运营收费的发展历程,对如何科学制定综合管廊定价标准提出相应建议,探索行之有效的综合管廊定价方法。

一、先进国家地区综合管廊的运营收费经验

1.欧洲

以法国、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经验。由于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综合管廊被视为公共设施,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建成后再出租给各管线单位使用,以租金的形式回收部分建设投资及维护日常的运营管理。但对综合管廊的出租价格,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而是依据实际运营情况,每年由市议会讨论后决定租金价格。这一分摊方法充分体现了欧洲国家发挥民主机制制定公共产品价格的特点。同时,这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该地区建设有综合管廊,相关管线单位必须通过管廊埋设管线,不得再采用传统直埋方式,从而确保了综合管廊的使用率。

2.日本

日本《共同沟法》将综合管廊作为道路附属设施,建设资金由道路管理者和管线单位各自承担一部分,管线单位负担的投资额大约占全部工程费用的60%~70%。其中,当道路为国道时,中央政府作为道路管理者承担部分综合管廊建设费用;当道路为地方道路时,地方政府作为道路管理者承担部分综合建设费用。

3.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综合管廊建设费用由主管机关和管线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主管单位承担1/3,管线单位承担2/3,各管线单位依据各自所占用的空间及传统埋设成本的比例分摊建设费用。综合管廊维护管理费用自建设完工后第二年开始收取,其中各管线单位平分管理维护费用的1/3,另外2/3由各管线单位依使用时间及使用次数按比例分摊。

二、我国大陆地区综合管廊运营收费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综合管廊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第一次发展热潮,广州大学城、厦门集美新城、上海张杨路、北京中关村等综合管廊均在那一时期建设并投入运营。广州、厦门等城市早期制定综合管廊收费办法,主要出发点为收费用于维持管廊的日常运行维护,因此以一次直埋管线成本为基数进行测算,虽在当时解决了入廊收费标准无依据的问题,但依此收取的入廊费用远低于管廊建设成本,无法实现管廊建设投资的回收。

2015年,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后,多个城市均根据文件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综合管廊收费方法及具体测算原则。笔者发现,大部分城市制定的综合管廊定价方法均以管廊全生命周期内管线直埋复埋成本为基数,并考虑管线入廊节省的相关费用,但基本未考虑管廊建设成本的分摊。该定价方法虽与传统管线直埋建设费用相衔接,便于管线单位接受,但与管廊建设成本有较大差距,有“政府兜底”的嫌疑,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且不利于管廊空间的优化。

三、综合管廊定价原则分析

1.管线直埋方式与综合管廊全寿命周期费用对比

管线直埋方式全寿命周期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其中直接成本为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建设成本和管线运营维护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因管线破损修复及安全事故等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等。综合管廊的成本包括管廊建设成本及日常运营维护成本。笔者通过某具体项目对管线直埋方式与综合管廊全寿命周期费用进行测算,综合管廊虽然建设费用比管线直埋方式高出将近一倍,但是在综合考虑所有内部、外部成本后,综合管廊全寿命周期成本约为管线直埋方式的0.8倍,对整体社会成本而言是经济的。

2.综合管廊定价原则分析

综合管廊因其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减少道路反复开挖造成的交通拥堵及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提供可视化的管线管理等优点,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笔者认为,这诸多优点大部分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为此部分承担相应成本。因此,综合管廊定价分析应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分析政府应分摊的管廊建设运维成本比例,第二层次是分析管线单位间的分摊比例。

四、政府分摊方法分析

政府分摊管廊建设运维成本的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

1.政府按固定比例分摊

政府分摊综合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的一定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如20%-40%),其余部分由入廊管线单位分摊。

此方法的优点,一是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政府作为社会效益受益者应承担相应的成本;二是将政府无限兜底转化为政府明确比例分担,为政府财政支出提供依据。

2.政府分摊检修空间的入廊和维护费用

将综合管廊空间分为管位空间和检修空间,各入廊管线单位按所占管位空间比例分担相应管廊建设和维护费用,政府分摊检修空间部分的管廊建设和维护费用。

此方法的优点,一是按空间分摊费用,有利于优化廊体空间;二是可有效解决燃气舱和高压电力舱等独立管线舱室空间大、费用分摊较高的问题。

3.政府兜底

政府以购买服务或可行性缺口补贴方式,对收取管线单位相关费用后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亏空部分进行补贴,此为当前的普遍做法。

此方法的优点是便于操作,有利于快速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此方法的缺点是政府财政支出较大(政府负担管廊建设成本的2/3以上),不利于综合管廊的可持续发展。

五、管线单位间分摊方法分析

综合管廊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除去政府分担部分外,均需在各入廊管线单位间分摊。分摊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

1.按占用空间分摊

将各管线单位入廊管线所占空间比例(含专用空间及分摊的公用空间)作为分摊比例。

此方法的优点,一是管廊体积与建设成本直接挂钩,体积分摊建设成本等值、形象;二是体积方便计量、测算;三是直观体现“使用量与付费挂钩”的原则;四是引导管线单位关注管位空间,有利于促进管廊体量的合理规划与建设。

此方法的缺点,一是按体积分摊与现行各管线行业价格组价原则不一致,偏差较大;二是燃气、电力等有独立舱室的管线分摊比例较大,接受较困难。

2.按占用管位空间分摊

各管线单位按各自所占的管位空间比例分摊入廊费和维护费,政府分担检修空间的入廊和维护费用。

此方法的优点,有利于燃气舱和高压电力舱的成本分摊。此方法的缺点,按体积分摊与现行各管线行业价格组价原则不一致,偏差较大。

3.直埋成本基数法

根据发改价格[2015]2754号文件,考虑与管线直埋相关的3种因素,以传统直埋成本为基础计算各管线单位的入廊费。

此方法优点是,按传统直埋成本考虑,管线单位易于接受。缺点是费用标准与占用廊体空间无关,各管线单位会尽量多占用空间,易造成廊体规模过大。

六、总结

综合管廊前期建设投资大,全寿命周期内也需要持续的运行维护费用,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标准,协调解决政府、投资方及管线单位间各方的诉求,对综合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仅对综合管廊定价相关方法进行了分析对比,哪种方法更适用,如何将多个方法进行整合优化,还需要通过具体项目实践进行更深入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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