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辩护
2018-01-27祁河
文/祁河
大约是1980年前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颁布不久,我稀里糊涂被碑林区人民法院指定为本厂职工孙宝民当辩护人。当时我任锦华木器厂宣传干事,是团总支书记,还兼武装基干民兵连长。做辩护人大概是孙自己找不到律师,法院与厂领导沟通后推荐了我,只能赶鸭子上架了。
孙宝民面相与他的名字在像与不像之间,没有丁点“宝民”模样,的确是个“孙子”式的现世“活宝”。咋一看眯缝个眼,肉乎乎的大圆脸堆满了谄笑,两片薄嘴皮不停地张合,手里老端着一只大号的搪瓷茶杯,对你天南海北地胡谝。什么上海大世界有多热闹,北京天安门有多气派;《水浒》中108将的五马长枪,《三国演义》里谁长谁短。其一身打扮像个干部,脚蹬一双三接头黑皮鞋,身着一袭涤纶灰制服,头发梳得光溜溜的,能“滑倒蝇子绊倒蚤”。记得在他二楼西头集体宿舍床头的木箱上放置了一面玻璃镜子,每天要照好几回,还往脸上抹雪花膏。他的岗位是在成品库房收拾些小零碎,相对轻松,就这也不见他好好干,成天泡在红会医院开假条开药,混了个脸熟,求他带着看病的人还真不少。据说这伙计“文革”中参加过夺权,将市二轻局的公章在腰上拴了好几个。平时这货爱吃,饭量大,也爱找年轻人谝个闲传,属于典型的“热粘皮”那种。但不知为何三十多岁还是个单身狗,厂里的老师傅大都不搭理他。
他犯事的罪名是诈骗,案情也比较简单,就是以帮人买家具为名拿了钱不办事,找他要钱,则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久而久之失去信誉,钱也被其挥霍了。受害的当事人告至公安机关,金额累至触犯刑律被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接到任务,我先找来1979年7月1日颁布,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认真看了起诉书并到监所见了孙宝民与其核实了事实和具体的情节,然后根据这些材料又找了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写出了辩护书。到看守所印象最深的是,看到已被羁押一年的孙宝民被剃成个光葫芦,穿着囚衣,脸面浮肿,目光呆滞,几乎认不出来,就像具浮尸,只是还能吭气,小眼珠里存着一丝求助与后悔的眸光。
临时法庭设在大南门外长安路西的锦华木器厂,不足百平方米的俱乐部布置的威严紧凑,正中悬挂庄严的国徽,放置有审判台,下面摆了十多个长条凳坐得满满当当,连窗外过道也站满了观众。除了庭长、审判员,厂劳资科的苏小水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坐在台上,左边是公诉人和书记员,右边是我和已被打开手铐的孙宝民,大门口还站着两个法警和厂保卫科的任全成、董发来。随着一声起立,庭长宣读开庭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强调了审理程序和法庭纪律,然后让大家就座开始询问被告姓名、籍贯、职业等。为壮行色,开庭前大个子的吴一中将他的黑呢子中山装套在我瘦小的身上,现在想起来还有点滑稽。那阵子我已进厂七八年了,平日组织干部、团员和青年开会学习,办黑板报、搞大批判、演文艺节目,所以也不怯场,反倒是平时油嘴滑舌的孙宝民,紧张得结结巴巴。
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后,我先请庭长传唤厂机修组的马志宽到庭,证明孙宝民某年某月某日已将某人的钱款归还,而起诉书还没有涉及的事实。然后就诈骗罪的定义和认定,联系被告哪些是构成其故意、哪些不是故意只是拖欠、哪些是拿了钱买了一部分家具、哪些又是其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同时还就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的认定,以及数额较大应视情节可判刑、拘役和管制的区别,应对孙宝民量刑从轻进行了阐述,最后还从“文革”对青年毒害的社会因素与被告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赔的认罪悔过态度进行了辩护。尽管合议庭最后没有采用我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布判处孙宝民三年有期徒刑,但旁听的锦华干部职工都对我刮目相看,连下来与法官交流也赞同我的一些观点。
事情并没完结,我与孙宝民商量后感觉还有减轻刑罚的可能,就决定提请中级法院上诉,又代他写了上诉状。两月后孙果然被改判为劳动管制三年,因其已被羁绊一年多了,可能也有其身体健康的原因,所以将其送回企业实施管教。
这次公开审理孙宝民诈骗一案,确实起到了普法的教育作用,起码使锦华职工了解了什么是“依法办事”,干啥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每个公民都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对自己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历练。果不然,以后还真有人请我帮着打官司并且胜诉。
而从此,孙宝民也开始学乖了,再没见过留长发,不过依然还是一副嬉皮笑脸与懒散的作派。直到两年后突发脑溢血,送至红会医院抢救多日不治去世。送去火化时,他仅有的两三个亲属迟迟不来,我们七八个人从上午九点直等到晚上天黑,才将后事办完。亲属来后还有个小插曲,要求给孙致悼词,但从他的一贯表现不知能说些什么好词。多亏工会的张介民临时凑了一页纸不痛不痒的话,才算搪塞了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