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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刑法志》述评

2018-01-27熊雨武汉大学法学院

消费导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肉刑晋书汉书

熊雨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一、《晋书•刑法志》的研究现状

陆心国的《晋书刑法志注释》[1]是以中华书局1957年版《晋书》为依据,援引史料,通过与《唐律》对比、佐证,所做注释。张维新《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以历代古籍为中心》[2],从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等层面分析《晋书•刑法志》中的“法律儒家化”。朱大渭《<晋书>的研究与评价》[3]一文,指出《刑法志》对《法经》的记载为研究刑法史提供了宝贵的史料。何勤华在《<晋书•刑法志>与中国古代法学》[4]一文从《晋书•刑法志》的内容出发,阐述了其与中国古代法学的关系,赞扬了它的学术价值。陈锐在《<晋书•刑法志>述评》[5]一文中指出,《晋书•刑法志》记载了自春秋战国至晋朝的法律编纂体例变迁、历代关于“肉刑”废复的讨论以及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二、《晋书•刑法志》的编纂特色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大量关于“刑法”的记载,如《尚书•吕刑》、《商君书•赏刑》,但《史记》八书无刑法记载,至东汉班固撰《汉书》时首设《刑法志》,开创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先河,并为后代所效法。

(一)“刑法”地位的回归

《汉书》至初唐《晋书》修成期间,中国历史上共完成了12部正史的编纂,[6]但仅《汉书》、《魏书》、《晋书》有“刑法”的内容,位置安排不尽相同:《汉书•刑法志》居十志中第三位;《魏书•刑罚志》居于第七位;《晋书•刑法志》被置于十志中最末一位,但这并不代表“刑法”地位的下降。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总体上是在不断进步的,是法制秦汉创建期向隋唐成熟完备期过渡的一个重要时期——初唐李世民统治时期形成了礼法结合、恤刑的正统法律思想体,唐高祖、唐太宗时期法典体系不断完备。[7]《晋书•刑法志》“从史志的角度对唐以前的法律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总结”。[8]

(二)编纂体裁、体例的借鉴与创新

《晋书•刑法志》在体裁、体例上继承、借鉴了《汉书•刑法志》。班固将《史记》中八书改为《汉书》十志,同时,断代为史,探究西汉一代始末。《晋书•刑法志》重点论述东汉、魏、晋三期刑罚制度演变,同时追溯了刑罚渊源。在此基础上,对先秦、秦汉各朝各代的法制发展状况作简要记述,载明刑罚制度的沿革,既符合“断代为史”的体例要求,又能够“会通古今”。

(三)“刑法”的理性认识

《晋书•刑法志》指出牢狱刑罚的产生与施行是为了“惩乱首”,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惩罚性手段,最终目的则是通过施行刑罚实现无讼的社会状态;淡化了“刑起于兵”的观念,关注于礼刑关系的论述,强调礼治即德治的重要性,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基本法制原则。

(四)独具匠心的采撰、组织史料

《晋书•刑法志》的编纂不是简单的罗列史料,它在史料的采集与组织等方面体现了唐初史家的独具匠心和卓越史识。《晋书•刑法志》重点记述东汉至东晋安帝末期法治发展的状况,出于唐太宗对史书源流的正统性的要求,对同一时期的蜀汉政权、孙吴政权、北方十六国的情况未作记载。

初唐史家对于采撰的史料,进行了精细的组织编排:首先,按照编年体的编纂体例,对东汉、曹魏、两晋各朝各代的刑法事件按时间先后顺序“秉笔直书”并摘引重要的大臣奏疏。其次,运用议论的方式进行记载,如“咸康之世,庚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存宽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9]表面上是批评酷吏庚冰,实际上是对东晋成帝之世整体滥用刑法、法制混乱的指责。

三、《晋书•刑法志》反映的法律史观

(一)越发重视以礼入法的思想

唐代初期的史官非常重视法制,认为法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10];同时也重视礼的作用,认为礼与法都是直接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晋书•刑法志》很清晰地体现出唐初史官“礼法合一”思想,在编纂者看来,历代王朝兴废原因都不是因为采用了法律的形式来管治国家,而是在于用了礼的思想,只有用法律的形式同时贯穿礼治的思想,才能达成社会统治的安定局面。

(二)继承并发展恤刑慎杀的思想

恤刑慎杀是中国传统社会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方面。唐初史官在唐太宗恤刑慎杀法制观的指导下编纂《晋书》,通过对历代肉刑废除与否的争论,把坚持恤刑慎杀、反对肉刑的言论作为编纂的重点,对魏晋时期肉刑的争议做着重记述,反映了肉刑不能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的观念,从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社会效应两个方面倡导恤刑慎杀。

(三)法律上的“以史为鉴”思想

唐太宗非常重视历史的借鉴作用,唐初史官在编纂《晋书》时也受其思想的影响,有意识、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研究前朝的兴衰成败。《晋书》的修纂目的之一即是总结晋朝的历史,寻找借鉴,以保唐王朝能够长治久安。《晋书•刑法志》最突出的特点是关注的中心在法律上,大力批判了夏桀、商纣的刑罚严酷以及商鞅、韩非的严刑峻法思想家。其次,《晋书•刑法志》引用了孟子的观点“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11],强调明正赏罚的重要性。再次,《晋书•刑法志》设置了专门的篇幅记载关于法律人才的制度,为律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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