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钻法律空子者无利可牟
2018-01-26高建成
高建成
近日,一份最高法院有关职业打假人不当牟利的回复函件,让不胜其扰、不胜其烦的超市经营者小兴奋了一下。
这份回复函指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最高法院的这一表态,是中国司法根据多年司法实践所给出的一次重要调整与改变!
长期以来,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钻现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空子,知假买假,甚至“造假”买假,然后利用消法有关“假一罚十”的规定,对合法经营企业进行索赔,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狡诈勒索!
而这种根据改革开放初期情况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很多已经不完全适合现在的实际,一方面由于制定早期我们缺乏法律实践与案例来参考,同时我们的法制体系也比较粗放,不够完善和完备。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职业打假人,早已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诚如最高法院复函指出的那样,他们把职业打假商业化、产业化,甚至勾结个别不良律师,极个别的甚至勾结黑社会,把假冒伪劣商品提前放进超市,然后再假模假式地买走,并以此威胁零售企业,实施敲诈勒索,零售企业如果不吃这套,好了,告你没商量。而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有关执法部门尽管心知肚明,但也不得不依法辦理,搞得本是规规矩矩做公司、合法经营的零售企业穷于应付、苦不堪言!
凡此种种,都说明我们现在的法律法规也确实需要结合当前社会实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好的依法经营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
尽管最高法院的复函,对于一线的零售企业,还有一些缺憾,比如暂时把主要困扰零售企业的食品药品除外,但总的来说,仍是一大进步,值得所有依法经营的良心企业为之鼓舞,并对我们的法律环境会越来越好保持信心。
同时我们也要共同营造社会舆论导向,引导建立正确价值观,让那些钻法律法规空子的职业打假人和所有类似不当牟利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零售企业,因为我们是民生行业,因为我们面向终端消费者,我们成了职业打假人的火力集中区,也是重灾区,这是当下事实。但只要我们本本分分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卖良心品质商品,做良心企业,终归自有公论。
人在做,天在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