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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聘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8-01-26周曜竣

上海企业 2017年12期
关键词:人身工伤保险工伤

周曜竣

周律师,您好!

我在某评估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十余年,于2016年3月达到可退休年龄并在评估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感觉在家闲来无事,又觉得自己身体还可以再做几年,故2016年7月经公司同意,我又继续回到该评估公司上班,仍担任财务工作,由于我已经退休,故公司并未与我签订聘用合同,只签订了劳务协议,也未给我缴纳社保。2017年5月,我在去税务局的路上不慎摔了一跤,造成左小腿脚踝处骨折,事后我与评估公司协商,希望公司能给予我医药费的报销,但是公司人事部门告知,由于我属于退休人员,与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不能缴纳社保,故无法对我进行医疗补偿,只是告知让我在家养好伤后可以继续回去上班,但是我对公司的做法不能认同,请问律师,该公司的说法对吗?我该如何維权?

顾女士

顾女士,你好!

根据你上述情况介绍,退休反聘人员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金待遇,故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该评估公司应对你在工作中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你依法与评估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聘用退休反聘人员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风险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其一,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在职职工因工受伤,获得医疗保险所列支项目费用的报销;其二,用人单位未及时给予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也就不能获得外在赔偿,转嫁风险,所发生的治疗费用均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三,如果受伤当事人需长期治疗,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受伤当事人协商如何承担,参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也都得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四,如果受伤当事人受伤较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所发生如丧葬费、购置基地费、抚恤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等等也必须由用工单位支付。可谓小账不可细算,因用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工伤保险常年处于“裸奔”状态,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额外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首先,顾女士为该评估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因为顾女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评估公司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其次顾女士此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候女士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应由评估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该条明确规定了在出现工伤事故时,单位应承担对工伤职工进行及时救治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如用人单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因工伤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用工单位不仅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承担救治不及时的过失法律责任,给用人单位带来加重赔偿损失。

二、聘用退休返聘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完善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返聘退休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应该不断地完善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明确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并定期组织退休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以便于更好地了解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避免出现因为退休人员身体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发生,以此降低单位因为赔偿造成的损失。

(二)尽可能少用返聘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该尽可能少用返聘退休人员,如果必须返聘退休人员,则应该对返聘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将返聘退休人员安排在劳动强度较低、危险性较小的岗位,同时还应该尽量减短聘用期限,当返聘退休人员身体出现问题时,应该及时和返聘退休人员解除劳务协议。

三、总结

综上所述,返聘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虽然从事的工作和原来的工作并无不同,但是和返聘单位的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并且随着退休人员年龄的增长,用工风险也不断地增长,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断完善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购买保险,明确双方关系和责任,并尽可能减少返聘退休人员,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各种用工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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