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探究
——以天津市某3所高等院校为例
2018-01-26张子纯陈丁薇邢秋琦宋宝志
张子纯 陈丁薇 邢秋琦 宋宝志
(河北工业大学,天津 300000)
一、引言
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提高,加速了中国民众思想开放的进程。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事件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借助于网络媒介的迅速传播而备受关注。网络作为一种媒介,已成为广大民众了解社会热点,发表个人见解的重要途径。网络与民主,似乎变得越来越不可分割。但与此同时,网络的温床也隐藏着许多问题。当正义被扭曲,当民主被误解,当民众把虚拟的网络空间当成发泄情绪的途径时,“网络暴力”就产生了。本研究以天津市某3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为主要研究对象,旨在反映天津市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的现状,并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创新性地提出相关对策。
二、天津市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的现状
本研究主要通过问卷调查法,随机抽取341名天津市的在校大学生,针对其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程度,发表攻击性言论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关分析。
大学生作为网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和推动着网络暴力事件的进展。据调查,62.49%的大学生会对自己感兴趣的网络事件发表言论,仅有35.16%的大学生未曾在网络事件中发表评论。可以说,大学生或已成为网络舆论的主力军。
而针对天津市大学生对网络事件的了解意愿,73.90%的大学生持愿意了解的态度,21.11%的大学生表示要看具体网络事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大多数大学生参与网络事件并非是盲目跟风,而是具备一定的责任意识,但仍存在部分大学生网络言论偏离事实的情况。
首先,大学生的现实情绪和心理因素或影响其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程度。数据表明,2.93%的大学生认为现实情绪对其网络行为的影响很大,72.73%的大学生偶尔会将自己的情绪掺入到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过程中,而仅有24.34%的大学生会保持理性,不会将现实情绪带入网络中。分析可得,部分大学生依托网络寻求认同感,当遇到与自己认知相违背的评论时,其往往表现出强烈的“抗争意识”,从而成为积极的网络舆论推动者。
其次,网络环境的复杂性是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事件的重要因素。据调查,74.78%的大学生从未参与过网络暴力,24.34%的大学生会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发表言论,而仅有0.88%的大学生习惯参与到匿名制的网络环境中,充当网络暴力的键盘侠,成为网络暴力行为产生的催化剂。
网络暴力看似隐形,但却有其独特的杀伤力。作为重要的网民群体组成部分,大学生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的观点时,却往往无心成为了网络暴力的参与者。由于特殊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部分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其控制和调节情绪的能力较弱,尚存在知识和经验的盲区,加上网络时空维度的复杂性,部分大学生在某些事件中易受到舆论导向的影响,并不能做出正确的评判。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将进一步分析天津市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的原因。
三、天津市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受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复杂的网络环境是其网络暴力行为产生的外部构成要素,而心理机制则是其网络暴力行为产生的内部原因。
(一)天津市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的外部原因
第一,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和隐匿性。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使得各种信息不加过滤,而直接出现在社交媒体上。而匿名制又使得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网民在这种“无拘无束”的语言环境中容易忽视自身的责任和应承担的后果。
第二,网民群体的非理性。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越来越趋于年轻化,使得不少网民在面对网络事件时难以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容易冲动地表达自己非理性、不负责任的言论。他们也很容易受到舆论思潮的煽动,从而易盲目跟风,自以为在“维护正义”,殊不知已成为网络暴力主力军中的一员。
第三,网络媒体舆论导向的扭曲。不少网络媒体为增加所谓的“卖点”和点击率,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煽动性的标题或具有情绪化的言论来吸引网民的眼球。由于年龄阶段和性格特点,大学生很容易在错误的舆论导向下失去理性思考,从而“被动”地卷入到网络暴力事件中。
第四,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与网络监管的缺失。我国虽陆续出台了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但或过于笼统或相对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导致网络主体在发表评论与观点时,对其权利与义务没有清楚的认知。另外,由于网络监管的缺失,相关部门在对网络治理中缺乏健全的预警机制和有效的约束力。
(二)天津市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的内部原因
美国学者桑斯坦在其著作《网络共和国》中提出:“网络之中存
在着大量群体极化的现象。”可以得出,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是现实生活中个体压力长期淤积的直接后果。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方式中,人们承受了越来越多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而缺乏有效的话语表达平台,又使得网民的情绪缺乏有效的发泄渠道。负面情绪的堆积,似乎让人们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找到了宣泄的出口。
数据显示,26.69%的大学生出于“从众心理”,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当中。此类大学生尚未树立坚定的价值观,在参与网络暴力事件时,他们几乎是不加以深思的。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这正是“集体无意识”的充分体现,看到网民群体发表观点,于是就失去自我意识和理性判断能力,一边倒地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谴责,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持有相同意见的网络群体,然后再借助这一群体“共识”,对当事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终将舆论推向极致。
除此之外,通过对他人隐私与不幸的窥探,使大学生网民群体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将参与网络暴力事件作为满足其自身窥私欲和好奇心的不二选择,通过咀嚼他人的不幸和过失,来获得自我满足感和优越感。这使得网络暴力事件从最初对当事者的道德审判,逐渐呈现出娱乐化的倾向。
四、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对策
针对以上大学生的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原因,笔者提出了以下的治理对策:
首先,学校应当为大学生提供多样化的线下发声平台。第一,学校应提供一个兼容并包的校园氛围,鼓励学生们进行思想碰撞,如定期发起“学生论坛”等线下活动,为学生们提供发表己见、畅所欲言的平台,从而使其在交流互动之中,逐渐学会调节自身情绪,树立正确价值观。第二,积极依靠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力量,通过其自发组织的活动,树立大学生遵守道德规范的意识和自律能力。第三,加强校园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建设。校园心理咨询不应流于形式,应不断提升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满足学生多层次的心理咨询需求,并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为学生们的心理健康保驾护航。
其次,防治“网络暴力”,政府部门必须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一是加强网络信息监管,逐步推进网络实名制,并通过提高相关网络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有效过滤,在确保网络信息的真实性的同时,严格控制非法信息的传播,从而形成对广大网民的正确引导。二是促进网络法律法规的建设,全方面净化网络环境。为网络执法和网络司法提供依据,为广大网民明确网络言论的界限,为不守法纪的网民敲响警钟。三是依法惩治网络施暴者,并对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从而提高大学生及广大网民对歪曲的网络舆论导向的辨识力和对网络暴力的警惕度。
最后,治理网络暴力应坚决依靠法律手段。一是通过制定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界限。二是通过多样化的法律法规宣传途径,提高网民群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培育理性的网民群体。三要鼓励网民群体在遭遇网络暴力时,积极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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