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2018-01-26郭佳佳
郭佳佳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在计算机和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整个世界已经成为一个大数据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已经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而存在。但随之而来的信息外漏现象也越来越多,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到底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和途径来防止个人信息外漏的扩大?我们需要建立一系列并且有效的追究责任的机制,个人信息的外漏责任应归责于谁,从根源来阻止相关信息的泄露。这就需要行政法方面做出相关立法,但怎样更好的利用行政手段来防止个人信息外漏是本文所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的解读
个人信息这个名词最早是在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该会议中提出了“资料保护”这个相关名词,同时大多数国家已经基本接受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主要指所有与已经确认的人有关的数据。我国许多学者给出的个人信息的定义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住址及婚姻状况等信息。虽然各国对个人信息的解读有所不同,但具体的内容和性质不尽相同。
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质是就是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有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就衍生出个人信息权这个相关名词,其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支配权、维护权、专有权。个人信息保护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法律保护,从各国的相关立法上可以看出,各个国家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相关法律。例如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保护、民法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等。
从上述可得知个人信息权应得到保护,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何处?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也成为了政府运作的动力。所以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只强调权利的保护,更多的是保护信息的正常流动,使市场经济能够正常的运转。降低市场经济的交易和运转成本,从而促进经济更快更协调的发展。
二、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有相关立法,主要是通过一些规章制度来确定,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系统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归整,所以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很难被确定下来。除此之外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存在较多的缺陷:首先,行政机关的很多公共部门以维护个人的利益通过行政权力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但很多行政机关收集的个人信息都缺乏规范性,公共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的程序中,出现了个人信息外漏的现象。其次,在行政法层面个人信息权被侵害以后的救济途径还不完善,所以个人信息权被侵犯之后,在行政法层面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三、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措施
要想实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措施,必须完善相关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制,通过建立较为完备的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体系来更好的保障个人信息。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
(一)建立专门系统的法律制度
针对行政法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必须建立专门行政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同时个人信息也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个人信息的行政法才能形成统一的法律标准。同时加强法律的整合,减少关于个人信息相关法的竞合,这就需要行政立法部门对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法进行解释和说明。除此之外,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也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督体系实质上也是需要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监察机关一致的努力来完成的,针对行政机关收集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事先审查行政机关一系列收集行为,按照程序来关注个人信息收集的情况,对做出损害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应该对该公民进行救济,对损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政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同时公民也应该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做出的损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这对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完善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制度
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的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才能有效的使个人信息权得到保护,针对相关不法收集和处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当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机制来解决问题。例如,个人信息权受到损害之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来保护权利,最终公民可以得到相应的行政赔偿。
四、结语
在如今这么一个信息爆发的年代,个人信息外漏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开始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同时维权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是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立法制度的改进也是法律的一种进步。
参考文献:
[1]肖登辉.行政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究[M].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言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3]王学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