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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探析

2018-01-26

山西青年 2018年14期
关键词:国内法国家主权商事

肖 梅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贵州 贵阳 550008)

一、国际商事仲裁之非内国化理论

(一)“非内国化”仲裁概念

20世纪80以来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的仲裁地国内法无可争辩的权威受到挑战,其法律适用表现出非国内化趋势,仲裁“非内国化”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南斯拉夫案和戈特韦肯案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的实践依据。国际上关于“非内国化”仲裁定义是在各内国法律制度外,通过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对国际经济活动起指导规范作用的非法律标准等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二)“非内国化”仲裁内涵

对“非国内化”仲裁理论内涵的理解学者看法不同。从广义角度来看,“非国内化”仲裁理论内涵在于无论是仲裁适用的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仲裁庭或者当事人均不受任何国内仲裁法支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执行也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监督,这个裁决或被承认并予以强制执行,或不承认并被拒绝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依据

(一)“非内国化”仲裁的理论依据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仲裁效力承认和执行适用仲裁地国内法无可争辩,但伴随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发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领域获得广泛承认和接受,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的仲裁地国内法无可争辩的权威受到挑战,仲裁“非内国化”趋势明显。从理论讲,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依据是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加仲裁地选择的偶然性,从而实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统一的要求,减少和消除仲裁地国司法干预,并将对仲裁的司法控制权由仲裁地国转移到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地国。

(二)“非内国化”仲裁理论依据的争论焦点

“非内国化”仲裁理论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焦点在于如何在现代国际商事背景下理解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不能分割或让渡,国家主权行使具有自主性和排他性。随着全球化推进、“无边界经济”冲击和互联网发展,国际参与主体依赖关系加强,国家主权原则受到主权演变论、道德相互依存论等新思潮的强烈挑战。这意味着在国际交往中,主权不能阻碍资本、劳动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动传输,放至国际商事领域理解就是受国际组织、国家义务等内容和方式的变化,为繁荣本国经济,更大限度吸引投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领域获得广泛承认和接受,仲裁地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制约和效力审查失控,这也是“非内国化”仲裁理论反对者最大忧虑所在——国际商事仲裁脱离国家主权原则成为不依从任何国内法律体系支配的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为了真空式存在。

三、“非内国化”理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促进

尽管“非内国化”仲裁理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对现代国际商事背景下理解国家主权原则这一焦点问题争论不休,但国际商事仲裁“非国内化”实践案例仍然使其得到巨大促进。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通过著名的南斯拉夫案排除了裁决与裁决地法律的客观联系,体现了“非内国化”理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大限度彰显;另一方面1955纽约公约、国际商会(ICC)1988规则的相关规定反驳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地域原则,进一步体现仲裁自治性的本意;同时“非内国化”理论极大限制了法院的作用,维护仲裁作为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并保证这种私力程序得到法律确认获得公力效力(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公私力混合特点所在),也在根本上最大限度排除法院干预对仲裁自治性的消解。

四、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的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更注重指导性和实践性,缺乏国内法所具有的统一性特点,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上也缺乏单独有效性和广泛适用性,但国际商事实践仍然通过条约、通行做法等形成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相对稳定且可直接援引的法律规则或非法律标准,有效补充和完善了国内法,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通过复合适用也使纠纷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有利于国际民商事活动开展和当事接受度的提高。尽管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在实践中越来越得到认可,但国际商事仲裁“非国内化”适用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非国内化”理论并不完全排除仲裁地法院的撤销权

虽然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的彰显极大排除了法院干预对仲裁自治性的消解,但国际商事仲裁在“非内国化”适用时仍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基于“非内国化”理论而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裁决在仲裁地或执行地进行审查时仍有可能因违反当地公共秩序而被撤销,“非国内化”理论并不完全排除仲裁地法院的撤销权。

(二)“非国内化”理论需赋予仲裁庭一定的司法协助权

各国法律应该确保国际商事仲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采用的某些司法程序的履行,这就意味着“非国内化”仲裁履行的实现需要借助并获得一定的司法协助权力,这也是消除国际商事仲裁“非内国化”适用障碍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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