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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神话的理论进路*

2018-01-26

教学与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资本家正义工人

分配正义是现代政治哲学塑造的一个学术神话,它独领风骚半个世纪,至今仍是政治哲学舞台上的高贵“皇后”。对于分配正义的神话,虽然引发了人们对分配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分配复杂性的认知,但是过分地夸大分配正义的地位,妄想以分配来消除社会不公正问题,必然会遮蔽导致社会不公正的真相,无助于破解当今财富分配严重不公和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人类难题。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神话的消解路向和“祛魅”逻辑,为我们还原分配正义的“面相”,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指明了方向。

一、生产与分配:分配正义神话视阈之缺憾

生产与分配贯穿人类社会活动的始终,是时代进步与历史变迁的一个重要尺度。其中,生产构成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生产必然有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是根据相应的比例和原则对生产成果在一定人群中进行分配的基本方式。分配正义神话的惯用手法是把分配从整个经济活动中抽取出来,看作一个与其他活动无涉,仅仅受文化和习惯影响的独立天地。黑格尔曾说过一句名言,割下的手,已经不是真正的人手了。那么,离开了经济活动整体联系的分配,已经不是真正的“现实人”的分配,而是一种“一般分配”的抽象思辨物。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被“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吹捧为19世纪下半期西方国家一本无可争议的经济学的圣经”,是“现代的《国富论》”。在这本书中,穆勒表达一个观点:“财富生产的法则和条件具有自然真理(Physical truth)的性质。它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人类生产什么,都必须按照外界物品构成和人类身心结构固有性质所决定的方式和条件来生产。……与生产规律不同,分配规律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为的制度,因为某一社会中财富分配的方式取决于通行于该社会的法令或习惯。决定这种分配的规则是依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而形成的。这在不同的年代和国家内是很不相同的。并且,如果人们愿意,差别还可以更大一些。”[1](P226-227)穆勒进一步说:“分配原则可以是完全平均,也可以按照各人的需要或功过来分配,无论采用什么办法都要符合社会中流行的公平观念或政策。”[1](P229)穆勒的话十分清晰,生产和分配是两个互相独立的经济系统,生产活动受制于自然规律,与人事无涉,具有当然的正义性;而分配活动与生产无关,只受制于人的意见和情感,社会可以使财富的分配按它认为最好的规则进行。在研究经济问题时,不能混淆生产与分配的界限,必须把二者分开,单独处置。

从直观来看,生产就是生产,分配就是分配,二者确有不同之处。但是置身于经济活动的整体之中,我们发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四个环节,四个环节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和互相促进。如果以为,“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2](P739)这种思维很容易把生产视为经济活动的“起点”,把消费视为“终点”,把分配和交换视作中间环节,或者是把生产看作一般,把分配和交换看作特殊,把消费看作个别。马克思不无揶揄地嘲讽道:“这当然是一种联系,然而是一种肤浅的联系”,[2](P739)它粗野地割裂了联系着的东西。就像把生产与分配看作并列的同等重要的观点一样,没有理解二者的真实关系,至多在对概念作些辩证的平衡而已。

对于这些观点的后果,马克思敏锐地意识到,穆勒离开了生产和分配的具体情况,抽象地谈论“一般生产”和“一般分配”,其目的就是要神化资本主义生产的正义性。“生产不同于分配等等(参看穆勒的著作),应当被描写成局限在脱离历史而独立的永恒自然规律之内的事情,于是资产阶级关系就被乘机当做社会一般的颠扑不破的自然规律偷偷地塞了进来。这是整套手法的多少有意识的目的。反之,在分配上,好像人们事实上可以随心所欲。”[2](P737)这样做只能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是永存与和谐的”,而分配只是漂浮在意见和情感波浪上面的泡沫。从表面看,穆勒在神话生产的自然正义性,矮化分配的庄严与神圣,实际上,正是通过对分配的矮化,为寻找所谓的公平分配原则,提供了宽广的人为空间。但是,离开经济活动的整个链条谈论分配问题,穆勒既无法理解生产也很难知晓分配,更是无法把握生产与分配的内在关联。

如果不把自己的视阈束缚在分配领域,只关注“分蛋糕”的问题,我们将会发现“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P745)马克思的话说明,分配形式不是一种随意的社会安排,它完全受制于一定阶段的生产结构,生产的要素决定着分配的内容与形式。分配关系仅仅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直观地认为,产品的分配似乎独立于生产之外,只是一种假象。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分配的方式不仅取决于生产出来的产品,还取决于谁在生产要素中占主导地位。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奴隶社会的按“等级”分配,资本主义社会按“资本”分配,表明了分配对生产的依赖性。反之,分配方式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也会对生产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归结起来,离开生产谈分配和脱离分配谈生产,都是对生产和分配关系的误读。生产与分配的内在关系宣告了“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说成现代经济学的本题”,与那些把“生产当做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经济学家”[2](P746)一样,是“荒诞无稽”的。他们共同的视阈缺憾就在于除了使分配正义抽象化之外,根本看不到形式正义表象掩盖下人与人之间真实的非正义存在。

二、原则与现实:分配正义神话思维之缺陷

就经济领域而言,分配正义是关于收入、财富和机会等分配的正义观念。如何进行公平分配是分配正义关注的焦点。按比例分配是亚里士多德留给后人关于分配正义原则的重要思想遗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倡导分配应当向社会地位最不利者倾斜。现代无数政治哲学家对分配正义十分痴迷,追求公平分配,致力于寻找和确立公平分配原则,成为分配正义神话的坚韧信条。

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蒲鲁东,受法国大革命“平等”观念的激励,对公平分配原则表现出极大的狂热与偏执。蒲鲁东的《什么是所有权》是思想史上的一部名著,不仅在于他提出“所有权就是盗窃”的惊人言论,也在于他对分配正义的绝对信仰。蒲鲁东认为,正义“是一切社会的一般的、原始的、绝对的定律”,而公平“就是在劳动的平等条件下使每个人分享一份相等的财产”。[3](P271)蒲鲁东激烈抨击资本主义所有权的目的,不是消灭所有权,而是维护通过平等分配建立起来的“个人财产权”。马克思一方面斥责蒲鲁东把公平原则绝对化的做法,是“看不到现代种种社会体制是历史的产物,既不懂得它们的起源,也不懂得它们的发展”,更不懂得一定时代中各种分配形式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4](P536)另一方面,批判他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立场,徘徊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既迷恋资产阶级的财富,又同情人民的苦难,但最终不能超出资产阶级的眼界,因为他最终迷恋的东西无非是私有财产。这种平等分配财产的想法,也遭到斯大林的嘲弄:“无政府主义者的‘始祖’蒲鲁东说:世界上存在着一成不变的正义,这种正义应当成为未来社会的基础。因此蒲鲁东被称为形而上学者。马克思借助辩证方法和蒲鲁东作斗争,并证明说:既然世界上一切都在变化,那么‘正义’也一定要变化,因而‘不变的正义’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呓语”。[5](P280)没有一个永恒绝对的正义原则能够亘古不变地支配一切社会分配,原则不是对社会现实的直观猜测,而是源自对现实研究所得出的结论。神话某个分配原则,是缺乏历史感的一种思维表现;神话某种分配程序,而忽视分配结果,同样是思想偏执的症候。

假若只考察分配的纯粹程序方面,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买卖绝对符合公平分配原则。首先,分配背景是平等和自由的。分配背景是分配的前提。分配者之间是否享有自由的和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保证分配公平的基础。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货币所有者的资本家和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工人相遇,彼此作为身份相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双方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平等的人。因此,马克思断言:“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6](P199)其次,分配程序是合法和正当的。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分配机制,一切分配行为都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公平竞争、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决定分配的基本体现。资本家依靠资本获得利润,工人出卖劳动获得工资,地主凭借土地获得地租,这是资本主义神圣的三位一体分配方式。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补偿自己的工资收入。这是通过市场规则公平交换实现的,完全符合公平分配的程序正义原则。哈耶克就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只要遵循自身自发秩序活动,产生的经济活动结果就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市场所依凭的这种方式之所以既不可能是正义的,也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一是因为它所产生的结果既非刻意造成的,亦非人们所能预见的,二是因为这些结果所依赖的乃是任何人在整体上都不可能知道的大量情势。……由于个人所采取的完全正义的行动给他人造成的后果既不是他们所意图的亦不是他们所预见的,所以这些后果也就不会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7](P127-128)哈耶克的意思是,市场秩序是自发形成的,对每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一样,只要市场秩序正义,市场竞争的结果无论成败都是正义的。这种只关注分配程序和分配原则,不考虑分配结果和分配现实的观点,显然是对市场分配程序公正性的极端神话。

程序正义是无法掩饰现实的不正义。现实的境况是,工人在“资本逻辑”主导下,并没有获得多少公正的分配和属人的待遇。那种“公平分配”,只是流通领域的一种假象,“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6](P640)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秘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与其他时代一样只不过方式不同罢了,剥削程度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以工人的工资为例,工资是工人显示自己存在的物质尺度,实际上工资额度就是工人在劳动期间的生活费用,再加上工人能够养家糊口并使工人种族不致死绝的费用。这种工资是同“普通人”即牲畜般存在状态相适应的最低工资。在此种境况中,如果“强制提高工资(不谈其他一切困难,也不谈这种强制提高工资作为一种反常情况,也只有靠强制才能维持),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报酬,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分和尊严。”[8](P101)因为,“资本逻辑”造成工人的异化存在。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8](P93)在令人痛苦的异化劳动中,工人没有尊严和自由,资本家不把“工人作为人”来考察,“工人完全像每一匹马一样”,他们“把工人只当作劳动的动物,当作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9](P14、15)这就是公平分配原则支配下工人劳动和生活的真实场景。可见,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正义和公平的说辞,只是资本家故意歪曲而工人们绝对不会承认的一个谎言。

为什么被资本家称作“公平分配”的正义原则,事实上却造成工人贫困被奴役的悲惨命运?问题的解答只能是这样:所谓的公平分配原则,其实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人与人之间不平等、非正义的现实关系,实际上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生产资源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着分配原则的性质和内容,同样决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的、压迫的;合作的、奴役的)。而分配正义原则,只关注消费资料分配的数量关系或消费资料分配的程序问题,对现实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或非正义状况,则做了选择性遗忘。因此,对抽象分配原则盲目迷信,是为了形式而忘掉了内容,为了原则而牺牲了现实。只有深入到资本和劳动的生产资料分配维度,才能揭开资本主义制度下分配不正义的秘密。

三、资本与劳动:分配正义神话思想之根源

分配正义神话的本质,就是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善品”分配的比例,实现一种相对公平的分配结果。因此,分配正义神话用来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的方法或路径,只能是改良而不是其他。正如约翰·穆勒所说:“在我看来,社会改良的崇高目的,应该是通过教养,使人类适应于将最大的个人自由和劳动成果的公平分配(现行的财产法规并不以公平分配为目标)结合起来的社会状态。”[1](P9)与穆勒的观点截然相反,马克思坚决认为:“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10](P169)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不公正是立体交织、综合呈现的,不公平的分配只是社会不公正的一个外在症候,真正的深层次“病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和冲突、正义和非正义问题无法得以根本解决。

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质的集中展现。1868年恩格斯在《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的文章中明确地提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透过这个轴心可以“把现代社会关系的全部领域看得明白而且一览无遗,就像一个观察者站在最高的山巅观赏下面的山景那样”。[10](P263)恩格斯在1877年的《卡尔·马克思》文章中又指出:“马克思的第二个重要发现,就是彻底弄清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揭露了在现代社会内,在现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怎样进行的。……工人,不仅再生产着他那由资本家付酬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还额外地生产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起先被这个资本家所占有……这样一来,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协调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根据,于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被揭穿: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11](P124、125)恩格斯的话从方法论意义阐明了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理解资本主义制度本质和各种矛盾的线索和理论框架。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提出,意识到“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8](P117)只有对有产和无产、穷人和富人的分析上升到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才能揭示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真实矛盾,揭开隐藏在资本与雇佣劳动矛盾关系背后的一切渊薮。资本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灵魂,“资本逻辑”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在资本统治下,首先,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始终相分离。资本的背后站着一个资本家阶级,雇佣劳动背后站着一个无产阶级;资本家利用拥有的雄厚资本,掌控着世界,无产阶级一无所有,只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维持生计。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正是非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劳动者变成雇佣工人,非劳动者变成资本家。其次,资本主导劳动。资本与劳动的分离,决定了二者之间不可能是平等与合作的契约关系,而是主导与从属、奴役与被奴役的统治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劳资之间永远不可能在公平的条件下缔结协定,即使在物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的所有权同活的生产力相对抗的社会看来的公平条件下也不可能。”[10](P219-220)这表现在,虽然工人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即资本家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白纸黑字地写着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12](P334)第三,资本依靠允吸劳动的血生长的。资本的本质是贪婪,这决定了工人的活劳动只是充当死劳动,即资本增值的一种工具。资本家犹如奴隶主管理奴隶那样,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当牛马的人身上榨出最多的劳动。在雇佣劳动制中,资本家对待工人就像对待一匹马一样,完全不管他们的死活。“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12](P335)资本的本性只是为了允吸劳动,并且允吸每一滴劳动,允吸一定比例的剩余劳动。这是对资本家完全不顾工人死活,贪婪地榨取剩余价值的行径,最形象最严厉的谴责。在资本统治之下,哪里还有分配正义的影子?

“资本逻辑”,必然造成资本与劳动的尖锐对立,它们不可能“处于和解状态或者变成一种和谐关系,而是应该对资本发动一场革命性的摧毁,把作为社会力量的资本废除掉。”[13](P273)因此,马克思坚决反对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看作一个单纯的分配问题,一个可以通过所谓的“公平”分配就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对纲领中强调公平分配的倾向进行了严厉的批驳。他提到:“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与“公平分配劳动所得”两个结论。马克思批判地反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法的关系吗?”[14](P302)在这几个连珠炮式的反问中,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条件下,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只是句空话而已,“劳动所得”是个模糊的概念,“不折不扣”分配是个空想。马克思批评纲领把重点放在分配问题上并大做文章是根本错误的。“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又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14](P306)除了上述一切之外,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14](P306)

质言之,分配的形式与内容受制于生产资料的性质,任何脱离生产资料谈分配正义,都是在回避经济不正义产生的根源。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不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与雇佣劳动制,不实现工人的劳动解放,希望实现“公平分配”的“劳动所得”只能是痴人说梦。历史的发展并没有否定而是反复证明了马克思论断的真理性,要不然,每一次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绝不会把“富裕的中产阶级”最先抛到贫困的谷底。

参考文献:

[1]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3]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斯大林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第2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2]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3]Allen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J].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No.3(Spring),1972.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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