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孩子的探望权和抚养费发生纠纷时怎么办
2018-01-25潘家永
潘家永
潘老帅:
您好!2012年1月,我与周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儿。由于周某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还不时打骂女儿,公安机关曾向其出具过告诫书。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我提出离婚。由于走到离婚的地步是周某一手造成的,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他做出了一些让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以下条款:1.由我抚养女儿,周某每月给女儿抚养费1000元;2.周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均等分割。离婚后,周某对自己放弃探望权感到后悔,并好几次试图探望孩子,均被我以他已放弃探望权而拒绝。没想到,周某因探望女儿被拒,竟然耍赖,停止付给女儿抚养费。我找他理论,他说只要让他看女儿,就如数给抚养费。请问,我拒绝周某探望女儿对吗?他不给抚养费,我该怎么办?
家长邓梅瑾
邓梅瑾家长:
您好!首先,你们离婚协议中有关前夫周某放弃探望权的条款是无效的,你拒绝周某探望孩子是不对的,他仍有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你和周某虽然已离婚,但双方仍是孩子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正因为如此,《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一方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能由離婚双方随意决定。所以,你们有关放弃探望权的条款是不算数的。如果你仍然拒绝前夫周某探望孩子,他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就其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等事宜进行判决。
其次,周某以自己无法探望女儿为由而停付抚养费,这是错误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探望权和抚育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其探望权受到阻碍而拒付抚养费。鉴于周某不履行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即由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离婚协议书为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周某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女儿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相信人民法院经审理,会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的。待法院做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周某仍不支付,你可以凭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周某有工作单位,法院会要求该单位协助执行判决的,即要求该单位从周某的工资中直接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