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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018-01-25张玲艳

山西青年 2018年21期
关键词:竞合民事责任承运人

张玲艳

(西安工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一、民事责任竞合简介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致他人不同性质民事损害后果发生,受害人只能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来实现受损利益之弥补而不可同时主张数种请求权的情形。《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民事责任竞合有如下特征:第一,民事责任之发生源自同一法律事实;第二,该法律事实致两种或者以上类型的民事责任产生;第三,利益受损人只能就其中一种民事责任请求对方承担责任,而不可就数个民事责任提出数种请求权。民事责任竞合更多体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公路旅客运输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分析

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与承运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一般而言,若旅客在被运输过程中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害,依二者间的合同关系即可使受损利益得到相应补救。但是,旅客在被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害的原因往往并不单一,如承运方原因、旅客自身原因、第三方原因等均可能带来旅客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害。在运输中,并非任何情况下出现旅客权益损害都引发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公路旅客运输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只可能存在于特定情形中。

(一)对行车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造成旅客权益损害之情形的责任竞合分析

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与承运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承担将旅客按照约定时间或者在合理时间运送致目的地之义务(《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只要承运方未在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将旅客运送致目的地,就属于承运人违约。

在因承运方违约而致旅客权益受损时,承运方对旅客是否也形成侵权责任,笔者以为这与承运人就损害发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中,权利义务双方通常指以下几种:(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3)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公路旅客运输中,若不存在第三方之缘由仅仅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划分,这与通常所说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存在关键不同:通常所言的交通事故以及相关责任的界定,必须存在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间,即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少数情况下还可能发生在机动车与造成交通事故之物品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普通侵权行为范畴,双方依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特殊侵权行为范畴,机动车方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但在公路旅客运输中,若是在没有第三方之缘由下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结果,承运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应是承运方的过错存在,若承运方无过错,则承运方无侵权责任。此种情形下的承运人侵权责任为一般性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与机动车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有着本质区别,不能归入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中。

另一方面,承运方对旅客还负担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即承运方有义务保证旅客在被运送过程中免遭各种损害,除非该损害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否则,承运方要对旅客承担违约责任。

运输中,若出现旅客人身伤亡的结果,旅客自然无法在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被运送致目的地,依《合同法》第290条之规定,即是承运方安全运送之义务未履行到位,而不论承运方对此义务的违反是否存有过错,承运人违约责任形成。而一旦旅客因承运人过错(如承运方违章驾驶、超载等)发生人身伤亡的结果,这又是基于承运方之过错侵害到旅客的健康权与生命权,属于承运方的侵权行为。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中的责任竞合之分析

在有第三方介入而致旅客人身伤亡发生时,这其中的事故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1)承运方与第三方均是驾驶机动车一方,承运人无过错,第三方有过错;(2)承运方与第三方均是驾驶机动车一方,承运人有过错,第三方有过错;(3)承运方与第三方均是驾驶机动车一方,承运方有过错,第三方无过错;(4)承运方有过错,第三方是非

机动车辆或者行人且有过错(如第三方闯红灯、逆行等);(5)承运方有过错,第三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但无过错。

上述五种事故类型中,因存在第三方,第三方是否要对旅客的受损权益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运方是否应当承担竞合性民事责任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就(1)中“承运方与第三方均是驾驶机动车一方,承运人无过错,第三方有过错”承运方与第三方责任分析:此种情形下第三方要对承运方的车辆受损承担侵权责任,若事故中还造成承运方车辆中的旅客权益受损,还要对该旅客承担侵权责任。这两项侵权责任均属一般性侵权行为。承运方因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只需对旅客的受损权益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就(2)中“承运方与第三方均是驾驶机动车一方,承运人有过错,第三方有过错”承运方与第三方责任分析:机动车驾驶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即第三方需对承运人的受损车辆和受损旅客承担侵权责任,而承运人在违约责任确定的情况下,又因为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还应对旅客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就发生承运人的民事责任的竞合。

第三,就(3)中“承运方与第三方均是驾驶机动车一方,承运方有过错,第三方无过错”承运方与第三方的责任分析:因第三方无过错且为驾驶车辆的一方,故依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此时第三方对承运方和旅客方均没有民事责任。此时,因为承运方的过错致交通事故发生,故承运方要对第三方的损害以及旅客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承运方对旅客构成违约,此时,承运方对旅客的竞合性民事责任产生。

第四,就(4)中“承运方有过错,第三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且有过错”承运方与第三方责任分析:此种情形下的,承运方对非机动车、行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范畴,故不论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承运然均需对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第三方的损害是因第三方自身的故意造成。对于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此时承运人需对旅客承当竞合性民事责任。

第五,就(5)中“承运方有过错,第三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但无过错”承运方与第三方责任分析:此种情形下,承运方无疑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承当竞合性民事责任。

此外,依《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此条规定明确了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之法定义务,若承运人未尽到该义务,即未采取必要措施对人身受损旅客进行相应及时的必要救助致使旅客伤情扩大或者严重的,则就扩大或者严重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也会出现责任竞合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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