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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出、入罪的研思

2018-01-25王延清

山西青年 2018年1期
关键词:海南大学信任感被告人

王延清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见危不救”行为出、入罪的研思

王延清*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见危不救”行为自2011年小悦悦事件引起强烈关注之后,仍旧每年都有相类似的事件发生。因此“见危不救”行为是否要“入刑”的话题,一直以来热度不减。从分析“见危不救”行为出现的原因入手,又重点剖析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缺陷,进而对“见危不救”行为出罪进行提倡,并提出相关建议。

见危不救行为;出罪;入罪

一、问题的缘起

自2011年小悦悦事件发生以来,“见危不救”现象仍不间断地发生,比如2013年,云南陆良两名六年级学生身亡,周围七、八个民工无动于衷;2014年,乘客公交上晕倒后身亡,司机见死不救;2015年,张姓男子在雨中跌倒,数十路人经过“见死不救”;2016年,成都宜宾街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躺在路上十多分钟无人施以援手;2017年,一段河北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当街对一名女子拳脚相向,路过的行人和车辆无动于衷继续前行。对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到底采取何种行动?刑法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争论。

二、对“见危不救”社会现象的评析

结合相关资料的分析,笔者认为“见危不救”现象不断发生的原因为:首先,人都有“自私”的特性,而相关现行规定不能够真正落实便助长了“自私”这一特性;其次,现代社会更多的是一种陌生人社会,两个相陌生的人之间的情感是很薄弱的,几乎没有什么关联,也因此“人情味”很稀薄。因此“见危不救”便也成为了一种常态;再次,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极度下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任感下降;一个是见义勇为者与当地政府之间的信任感下降;最后,则是对道德学习的不够深,宣扬力度不够大。孔子在其《论语》中讲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宋朝释道元在《景德传灯录》也有言“师曰:‘路见不平,所以按剑’。”这是道德上的义务,是君子应该为的事,也是我们现代人应该学习与发扬的优良传统。现代社会缺乏古时那种由内而外、系统的道德教化,通常是对个别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嘉奖,不仅宣扬的力度不够大,而且也不是深度学习道德、培养品德的方法。

三、“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现实困境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立法困境主要为:第一,“见危不救”行为虽然不是最为高尚的道德需求,却也同样不是最低的道德需求,故不能刑法化;第二,在没有经过其他方法、其他法律的尝试下,直接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中显然是不合适的。且刑法具有其特有的严酷性,“见危不救”行为尚达不到使用这种“酷刑手段”;第三,“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入罪不能不考虑民众的心理接受能力以及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且“法不责众”不能轻易被打破。而“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司法实践困境则主要具有:第一,取证困难。首先,“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这两方面,难以搜集到相关证据;其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一方面,侦查机关无法一一落实;最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方面可以利用的证据也是很有限,往往很容易被对方推翻;第二,庭审困难。“见危不救”罪中的被告人往往人数众多,庭审时又讲究“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这样一来对法官的要求就相当高。而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这几个方面上,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我们不难判断“见危不救”罪的审理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再加上证据收集方面的困难、被告方律师的“刁难”,结局通常达不到理想效果。

四、“见危不救”行为出罪的提倡及建议

笔者提倡“见危不救”行为出罪这种观点,也对其提出如下具体建议:第一,落实对施救者的奖励、保护条例。比如针对已颁布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真正将其奖励落到实处;第二,制定对施救者救济和保障的机制。可以设置这样一个条例:对于施救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实施伤害的行为人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施救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如果小于其施救所获取的利益则免除赔偿。也即所谓的“好人免责”规定,这样的规定将会极大的减少“旁观者”进行施救的顾虑,让生命在第一时间得到应有的救助。第三,加强道德建设。对此,我们可以从道德学习与宣扬两方面入手。除了自身努力提高道德修养,用绵薄之力传扬道德之外,还可以通过外力来加强道德的学习与宣扬。比如在求职中,单位需要设有道德考核这一项,如果具有“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等相关荣誉称号,可择优录取;针对教师,可以设置每月一次到两次的道德学习,并进行相关考核;针对学生应重视其道德教育,从小学就应该设置相应课堂,从小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初中、高中、大学也均应设置相关课堂,不仅培养其优秀的道德品质,而且也教授如何正确实践该优秀品质等等。

[1]罗敏.目击者:很多人很多机会可以扶起他[N].成都商报,2016(05).

[2]李智,廖海杰.四川学生扶摔倒老人反被巫陷 称以后留心眼[N].北京青年报,2017(A10).

[3]郑丽清.对危难救助义务功能的考察与反对立法理由的回应[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2(6).

[4]梁文彩.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合理性质疑[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3).

[5]陈林林,吴习彧.“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J].江淮论坛,2012(5).

[6]杨玲.“见危不救”犯罪化分析[J].海峡法学,2016(4).

[7]姜小卉.关于社会人救助义务的法理分析[J].江汉论坛,2012(10).

王延清(1993-),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海南大学,刑法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D924.3

A

1006-0049-(2018)01-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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