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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家暴伦理问题

2018-01-25

山西青年 2018年1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家暴

唐 成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

社会工作家暴伦理问题

唐 成*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0)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注意,家庭暴力不仅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而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的工作,迫切需要介入到家庭暴力中。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手段的多样性等特点,导致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对各种伦理问题。

社会工作;家庭暴力;伦理

一、研究背景

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在国际上,开始关注探讨家庭暴力问题是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从法律上得以消除拒绝和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及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的歧视。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了家庭暴力存在的危害,而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也十分重视。我国通过法律制定了《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2016年3月1日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次将家暴列入到法律的范畴之中。由此可见家暴问题的重要性。

家庭暴力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件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从知网中搜索到有关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多达30多万篇,但是通过对比发现其中主要集中于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而对于社会工作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伦理问题则涉及的比较少。因此对于研究家暴伦理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家庭暴力现有的研究成果

国际国内上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存在很多种不同的说法,但是其中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既包含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上的有形伤害行为,又包含精神上的无形伤害行为。家庭暴力涉及父母与子女以及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我国学者对于家暴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学角度的研究。郭建梅《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属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与干预》的项目中着重探讨了导致家暴问题产生的社会层面的原因。陈苇在《论预防和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中提出要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一种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系统,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从心理学角度的研究。周冬然《自我认知和社会支持-社会工作视野下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干预》中指出妇女的认知偏差和外部社会支持系统缺失导致了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的消极应对,从而导致长期深陷家暴之中。张智辉著的《依恋理论视角下家庭式虐童的社会工作干预》从依恋理论视角出发,关注受虐儿童与施暴者的互动关系,还有对儿童情绪、心理、人格的不利影响,从而更好地理解家庭式虐待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从社会学角度的研究。荣维毅、宋美娅主编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国的理论与实践》书中针对家庭暴力,从理论分析、研究报告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王凤仙在《反抗与妥协—家庭暴力受害者个案研究》中通过对家暴妇女的资料进行研究得出家暴受害者主要是缺乏社会支持,导致他们在反抗和妥协中摇摆。

从上述国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国内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的比较透彻,并且都各自从不同的视角下给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但是学者们对于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时面对的伦理困境却研究的不多。只有少数的学者从儿童、婚姻的家庭暴力进行了相关研究,由此可见,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伦理问题依然需要进行深入地研究。

三、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伦理困境

家庭在中国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导致家庭这一场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由此产生的家庭暴力问题具有隐蔽性,很少被人提及和发现。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家庭暴力时,经常会面对伦理的抉择。其中主要有:

(一)案主自决与保护案主利益

社会工作中认为个人拥有的决定权是社会工作自决价值观的来源。现代哲学的早期哲学家曼纽尔肯特主张,个人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权利。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要尊重案主的决定,不能替案主做出任何决定,要服务于案主,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案主。《全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也声明,社会工作者要尊重和推动人的自决权,协助当事人努力澄清自己的目标。在现实社会中的一些遭遇家暴的受害者,基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家丑不可外扬”、“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文化的影响,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往往采取忍让、回避等态度。当事人决定不说出家暴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是否要采取强行介入的方式去帮助受害者解决困难,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去介入都是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家暴问题中所不可避免的伦理困境。

(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

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不完善,相关的网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再加上人口众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样,社会工作者自身精力的有限性,导致社会工作可以借助和利用的社会资源不够充足,原因在于社会工作机构资源有限,需要帮助的人很多,同时社会工作者精力和时间的限制。这时要优先对正在接受治疗的案主提供服务还是转向曾经接受过治疗但是又出现家暴反复的案主?摆在社会工作者面前的都是需要提供服务的案主,社会工作者该如何做出选择,也是一个难以决定的伦理问题。

(三)隐私与保密问题

当事人在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时,不可避免的会谈及案主家庭的相关情况,有些可能会涉及一些隐私问题。保密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在知情情况下给予的许可,不能向任何人披露从案主那里获得的资料。但是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家暴问题,有些家暴问题可能会涉及不同利益团体等问题,社会工作者在与这些利益团体交涉的过程中,是否要将案主的隐私披露给别人,如果不公开案主的情况给相关部门是否会不利于案主问题的解决,披露隐私后是否会给案主带来其他不可预见的伤害。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考虑。

四、面临伦理困境的解决方案

尊重案主的自决。社会工作强调在为案主服务时,要首先尊重案主的自决权,每个人都是有潜力的,都有能力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有能力为自己做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社会工作者作为助人者,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在适当的情况下为案主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不是置案主于孤立的地位,而要时刻与案主在一起。案主自决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其应用是有限制的,并不是说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让案主自我决定。在涉及案主所不了解的知识领域时,社会工作者就要提供给案主所有可能的方案,协助案主做出有关的决定。对于案主没有认知能力或者认知能力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要首先对当事人的认知进行评估,其次在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联合机构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共同帮助案主做出决定。在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要充分分析家暴受害者隐瞒家暴事实的原因,在尊重当事人自决的条件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家庭暴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个人或者家庭出现了问题,更有可能是社区甚至是整个社会系统出现了问题。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人问题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其所处的生态系统出现了偏差。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仅着眼于家庭这一子系统,而更应该把目光放在整个社会系统之中,整合各种有用的资源,链接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等资源,为家暴受害者构建一个防止家暴问题产生的资源系统,使更多的家暴受害者具有寻求帮助的明确的、具体的求助路径。

保密原则是社会工作者必须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处理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经常面临着各种伦理难题,《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认为“当披露资料可以防止给当事人或者其他可以确定的人造成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保密限制”。也就是说,尊重案主的隐私权是有条件限制的,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循这一原则。比如,当案主的行为有可能会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情况时,社会工作者就要及时的向有关人员或部门告知这一情况。在家暴问题中,受害者或者施暴者处于家暴的影响下,可能会产生不理性的想法,有可能会做出危害自己甚至是做出违法行为,而社会工作者就必须要敏锐的察觉当事人的情况,及时做出抉择,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的权益。

[1]李玲芳.婚姻暴力的社会工作伦理议题[J].社会工作下半月,2016.

[2]金鑫,徐晓萍.中国问题报告——新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拉尔多·多戈夫,弗兰克·M·洛温伯格,著,隋玉杰,译.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全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S].1999.

唐成(1992-),男,汉族,安徽合肥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社区建设与发展)。

C916;D669.5;D922.183

A

1006-0049-(2018)01-0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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