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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的二元论困境
——“向下拉平异议”之争及其启示*

2018-01-25,

教学与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菲特异议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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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向下拉平异议”之争,乃是以托马斯·克里斯蒂诺、约翰·布鲁姆、劳瑞·特姆金为代表的平等主义者,对德里克·帕菲特提出的“向下拉平异议”所做的反驳。从目前来看,这一争论依然处于胶着状态。双方争议的焦点与症结,对于我们深入思考并进一步推进当前国内外理论界有关正义问题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一、“向下拉平异议”之争

“向下拉平异议”是德里克·帕菲特针对平等主义者——更准确地说,是针对“目的论平等主义者”提出的一个诘难。他在《平等还是优先》中提出了三个依次递进的推论组成:(1)平等主义者认为不平等是坏的,由于向上拉平是不可能的,因而他们必定要求向下拉平;(2)向下拉平只会使处境更好的人生活得更差,而不会使任何人生活得更好,因而没有人能从向下拉平中受益;(3)不使人受益的事情绝不是好的。在这三个密不可分的推论中,可以把“不平等是坏的”作为推论的理论前提,而三个推论中最核心的命题是:目的论平等主义者必定要求向下拉平、没有人能从向下拉平中受益、不使人受益的事情绝不是好的。应当说,“向下拉平异议”是对目的论平等主义者的有力诘难,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这一诘难不仅一针见血地指向了目的论平等主义者的软肋,而且还使后者无法反驳的。然而,实际上,对于“向下拉平异议”一直存在着种种理论反驳的尝试。在段忠桥的译介中,我们就看到了托马斯·克里斯蒂诺、约翰·布鲁姆、劳瑞·特姆金的理论回应。

托马斯·克里斯蒂诺的反驳主要针对“向下拉平异议”的第一个命题。在他看来,正确理解的平等主义原则并不蕴含向下拉平。首先,平等主义者信奉的平等是每个人生活得更好的平等,而不是每个人生活得更差的平等。向下拉平异议蕴含的则是使每个人都生活得更差。问题是对于绝大多数平等主义者来说,都同时坚持两种信念:平等是重要的,福利也是重要的。被平等分配的福利更多比更少好,这是平等主义的内在规定,据此平等主义者就不会主张向下拉平。其次,从不平等是不正义(因为平等的缺失),推导不出任何平等的状况都好于不平等的状况。比如,如果把(5,5)作为理想的正义分配,那么(2,2)与(7,3)虽然都是对正义分配的背离,但更接近理想正义分配的一定是(7,3),而不会是(2,2)。因此,正确理解的平等主义原则并不蕴含向下拉平。[1]

显然,在托马斯·克里斯蒂诺的反驳中,强调的是福利因素。与此不同,约翰·布鲁姆和劳瑞·特姆金的理论回应则更为强调平等的因素。在约翰·布鲁姆对“向下拉平异议”的第二个推论——没有人能从向下拉平中受益——的反驳中,布鲁姆认为,在平等主义看来,一种分配状态对一个人的影响不只是福利,而且还包括平等本身,向下拉平将总会导致平等方面的改善,可以使处境更差的人受益,因而向下拉平不能使任何人受益,是不能成立的。劳瑞·特姆金集中回应了第三个推论——不使人受益的事情绝不是好的。这一判断蕴含着如下预设——除了对个人福利的影响外,其他影响都是无关紧要的,因而不会使人在福利上受益的事情就绝不是好的。但是,除了福利外,正义或比例正义也是重要的。在他所举的罪犯与圣徒的例子里,按照向下拉平异议——它只关注个人福利的改善,应该选择B(圣徒的福利没有变化,但罪犯的福利提高了);但是,按照比例正义的原则,应该选择A(圣徒的福利没有变化,但罪犯的福利降低了)。可见,不使人受益的事情并非绝不是好的,它增进了正义。[1]

二、“向下拉平异议”之争的焦点所在

仅从托马斯·克里斯蒂诺等人对帕菲特“向下拉平异议”所做的理论回应,我们尚不能清晰地看到争论的焦点所在。发生在国内学者段忠桥与姚大志之间的争论有助于厘清争论的焦点,从中我们将会看到:“向下拉平异议”之争的焦点乃是对平等主义的分类。

1.平等主义的平等原则与平等主义分配策略的差异。

在《论消极的平等主义》[2]一文中,姚大志认为,正统或积极的平等主义把平等看做是具有内在价值的道德理想,不平等是坏的,并坚持关系性原则,即关注人们之间不同生活水平的比较,因而它必然要求向下拉平,从而面临“向下拉平异议”的诘难。消极的或优先论的平等主义则可以回避这一异议。所谓消极的或优先论的平等主义又包括绝对优先论与相对优先论两个类型。罗尔斯基于差别原则的平等主义属于绝对优先论的平等主义。他既坚持平等主义的原则,又试图回避“向下拉平异议”。但是,在姚大志看来,由于罗尔斯把处境最差者福利的改善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因而是不合理的。为此,姚大志倾向于内格尔对罗尔斯“绝对优先论”的如下两点修正:第一,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把处境最差者的利益放在优先地位。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我们所能做到的能够使处境更好者有更大的改善,而只能使处境更差者有较少的改善,那么我们应该帮助处境更好者而不是去帮助处境更差者。第二,如果考虑到人数问题,那么较多人数的更小改善优先于较少人数的更大改善。但是,在处境存在差异的利益博弈状态下,处境最差者与处境最佳者之间是很难达成共识的,一致同意原则几乎是不适用的。为此,内格尔以“最少不可接受的”共识替代“普遍可接受的”共识。但是,即便如此,这一弱化了的“最少不可接受的”共识也常常是很难达成的。同时,内格尔的“相对优先论”平等主义还暴露出优先论平等主义的又一困境:为了规避“向下拉平异议”,优先论并不认为不平等是坏的,恰恰相反,他们常常认为不平等才是有效率的,因此似乎并不认为平等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而是只具有工具价值;另一方面,优先论也似乎并不把平等理解为关系性的,它并不关注不同人之间生活水平的比较,而是关注人们的绝对生活水平。因此,优先论的主张就不会为了平等而要求拉平人们之间的福利差异。就此而言,优先论的平等主义虽然可以回避“向下拉平异议”的诘难,但如此理解的平等主义还是平等主义吗?这就是很多人对优先论平等主义提出的问题。姚大志则为内格尔的相对优先论或消极的平等主义进行辩护,并认为它不仅依然是平等主义,而且是更合理的平等主义。[2]

对此,段忠桥提出了不同意见:所谓“优先论”根本不能称之为与某种平等主义不同的平等主义,它只不过是平等主义原则在分配中的具体体现,是一种具体的分配策略。因此,传统的或积极的平等主义与优先论的或消极的平等主义的划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换言之,在这一划分所出现的优先论或消极的平等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它只不过是平等主义原则的分配策略,是“一种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分配策略”,而平等主义则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它们两个之间根本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优先论的“合理性和吸引力绝不是因为它表达了一种体现分配正义的平等观念,而是因为它是人们可能接受的与平等主义最为接近的分配策略”,因而“在它们之间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3]因此,姚大志依据传统平等主义与消极平等主义的划分对“向下拉平异议”所做的反驳,显然就不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了。

2.“向下拉平异议”的特定指向是目的论平等主义。

段忠桥与姚大志的争论具有重要的警醒意义,这为我们重新审视“向下拉平异议”之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提醒我们必须厘清帕菲特提出“向下拉平异议”的适用对象。在这里,我们必须看到,帕菲特对平等主义是有自己的明确分类的。他不仅明确地把平等主义划分为目的论平等主义与义务论平等主义,并且明确指出“向下拉平异议”只对目的论平等主义构成诘难,而对义务论平等主义并不构成诘难。由此一来,对“向下拉平异议”的反驳显然也只能立足于目的论平等主义的立场;反之,如果既不是立足于平等主义——比如立足于平等主义的分配策略,也不是立足于目的论平等主义,那么据此而做出的反驳就可能或者根本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的反驳。

首先,就帕菲特对平等主义的分类而言,他的表述的确有些令人费解。但如果仔细分析的话,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帕菲特的划分标准既与对待平等的态度,即是否认为平等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因而是否认为平等是好的与不平等是坏的有关,又与“好”和“正义”、“坏”和“非正义”的区别相关。当帕菲特在“人们生活得同样好”的意义上来界定平等时,他认为,我们对平等的信奉可以有两种主要的方式。我们可以信奉不平等是坏的。依据这种观点,当我们的目的应是平等时,那是因为我们将因此而使结果更好。我们此时可以被称为目的论的,或简称目的平等主义者。我们的观点也可以是义务论的,或简称义务的。我们可以认为,我们的目的应是平等,但不是要使结果更好,而是因为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这里所说的“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乃是就作为道德原则的正义而言的。换言之,当人们把平等本身理解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并把平等本身看做目的,因而把不同人之间的比较作为关注焦点时,他们就会认为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由此,当人们生活的并不一样好,并且向上拉平是不可能时,他们就会主张向下拉平。“向下拉平异议”就是针对这样的平等主义,即针对目的论平等主义提出来的。然而,对于义务论平等主义而言,这样的异议则是可以避免的。因为,义务论平等主义虽然也可以认为——至少有些义务论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但却并不认为不平等是坏的。他们就不在“向下拉平异议”的诘难范围内,或者说可以避免“向下拉平异议”。

然而,既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又不认为不平等是坏的,这样的情况何以可能呢?我们看到,在帕菲特的分析中,它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是可能的:其一,把好与坏的评价转换为正义与非正义评价的情况下,就可以既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又不认为不平等是坏的。对于这样的平等主义者来说,它反对的并不是不平等本身,而是造成不平等的方式,因而不平等并不是坏的,但它是非正义的。正如帕菲特所言:“根据义务论的观点,不正义是一种特殊的坏,一种必定涉及错误做法的坏。当我们主张不平等是不正义时,我们反对的实际上不是不平等本身。什么是不正义,因而什么是坏,严格说来不是事态,而是产生它的方式。”[4](P90)段忠桥对帕菲特观点的理解更为清晰——“以人们的自然禀赋的不平等为例,一些人生来就比另一些人更有能力,如果我们是义务论平等主义者,我们并不认为这种不平等本身是坏的,而只有当我们能够分配这种能力时,我们才认为不平等地分配它们是不正义的。”[1]其二,既信奉平等本身的内在价值,同时又不排除福利本身的价值。在这个前提下,人们也可以既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又不认为不平等是坏的。这种平等主义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多元论的平等主义,即坚持平等与福利等都同样重要的平等主义。与此不同的平等主义则是,(1)既认为平等本身具有内在价值,(2)又把平等视作关系性的——这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正是由于平等被理解为关系性平等,因而它就在瞬间由对平等本身有内在价值的信奉转而走向对不同人之间福利性平等的集中关注,并因此认为(3)人们之间福利上的不平等是坏的,并且(4)把追求福利平等作为唯一现实性的诉求。因而,当向上拉平不可能时,它就会主张向下拉平。这种平等主义,就是帕菲特所谓的目的论平等主义。显然,在帕菲特的分类中,目的论平等主义就只是平等主义之一种,并且是极为纯粹的一种;但大量的平等主义都是多元论的平等主义,既关注平等又关注福利,并且认为福利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坏的但可以是不正义的。帕菲特明确指出,这样的平等主义不在“向下拉平异议”诘难之列。

3.对“向下拉平异议”的反驳表现出目的论平等主义与义务论平等主义立场的错位。

当姚大志试图证明优先论是非工具性的、关系性的平等主义,并且也是关注福利,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福利的平等主义时,这一所谓的平等主义的确可以有效规避“向下拉平异议”。但他的论证与辩护在两个方面是有问题的:其一,消极的平等主义已经不再是帕菲特意义上的“目的论平等主义”;其二,正如段忠桥指出的那样,它已经不再是作为理论原则的平等主义,而是一种最为接近平等主义的、优先关注弱势群体的分配策略。实际上,纵观所有对“向下拉平异议”的反驳,他们都犯了类似第一个方面的偷换概念的错误。当托马斯·克里斯蒂诺对“向下拉平异议”的第一个命题进行反驳时,已经引入了平等本身以外的福利因素,才得以证明平等主义者不会主张向下拉平,即对于绝大多数平等主义者来说都同时坚持两种信念:平等是重要的、福利也是重要的,或者平等是好的、福利也是好的。但这里所谓的平等主义已经不再是目的论平等主义,而是义务论或多元论的平等主义。与托马斯·克里斯蒂诺相比,约翰·布鲁姆、劳瑞·特姆金的反驳似乎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反驳是从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的平等角度做出的。然而,他们的接近也只是比较接近而已,因为这一接近的前提依然是平等与福利同样重要,因而也是多元论的平等主义立场。

三、“向下拉平异议”之争的启示

“向下拉平异议”的提出以及围绕“向下拉平异议”所展开的争论,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但是,只要准确地把握住“向下拉平异议”之争的直接性焦点与内在性冲突,我们就会看到:在这一争论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依然是在平等、正义研究中久已存在的老问题;但当它以新的表达形式展现出来时,却不仅给了我们许多新的启示,而且要求我们在当下有关平等、正义问题的研究中,必须再度回到对一些老问题的反思,以进一步澄清前提并划清界限,从而推进平等、正义问题研究的理论进展。

第一,“向下拉平异议”以简练清晰的理论推导彰显出目的论平等主义的荒谬性,直接地来说,其理论意义首先在于它的警示性价值。当然,这一警示性价值之大小,与作为其批判对象的目的论平等主义究竟具有多大程度上的现实性密切相关。如果仅仅按照帕菲特的界定严格运用目的论平等主义概念,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如此纯粹的平等主义在现实中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平等主义常常是多元论的平等主义。然而,目的论平等主义的核心观点,即不平等是坏的、追求作为结果的福利平等、要求向下拉平的典型性主张,在现实生活的不同时期却总是若隐若现地渗透在即使不是全部平等主义,也是很多平等主义的理论诉求中。因此,把它作为一种纯粹的理论形态提炼出来并给予坚决的批判,这本身也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部分,作为马克思批判对象的“粗陋的共产主义”就隐含着作为极端理论形式的目的论平等主义。为了彻底证伪“粗陋的共产主义”,马克思依据这一共产主义思潮本身所具有的对私有财产的贪婪这一本质性前提,凝练出它的目的论平均主义主张,并彻底展示出它的荒谬性——作为“这个还相当粗陋的和毫无思想的共产主义的昭然若揭的秘密”[5](P183)的“共产”与“共妻”。一方面,“实物财产的统治在这种共产主义面前显得如此强大,以致它想把不能被所有的人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一切都消灭;它想用强制的方法把才能等等抛弃”;另一方面,“这个用普遍的私有财产来反对私有财产的运动是以一种动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用公妻制——也就是把妇女变为公有的和共有的财产——来反对婚姻(它确实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有财产的形式)”。[5](P183)实际上,马克思清楚地知道,如此卑鄙的“共产”与“共妻”并非作为平等主义的共产主义思潮的基本主张,但它的理论前提却已经隐含着或可以推论出如此卑鄙的主张,并且它在现实生活中也时常以偶然的形式暴露出来。对其极端化主张的极端化批判,不仅鲜明地展现出其在理论整体性上的荒谬性,而且警醒着真正的共产主义者必须与粗陋的共产主义彻底划清界限。就此而言,我们认为帕菲特的“向下拉平异议”具有类似的警醒意义。

第二,围绕“向下拉平异议”所展开的争论既突显出平等主义分类的复杂性和歧义性,也暴露出正义研究中的“二元论”困境,即对正义的理解,是否可以把它划分为作为现实福利的现实性正义与作为内在价值的抽象性正义、规范性正义与事实性正义、道德性正义与非道德性正义等二元框架。

首先,在福利与平等的关系中反映的是抽象正义与现实正义、道德正义与非道德正义的界限。帕菲特对“正义”概念的使用是有特定指向的,它专指造成一定福利结果的方式是否正义。因而,在帕菲特那里,就作为结果的福利而言,人们只能用平等与否或者好与坏来评价;就作为造成这一结果的方式而言,才有正义与否的问题。所谓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是我们从广义的正义概念倒推出来的,即如果我们把帕菲特所说的造成一定福利结果之方式的正义理解为程序上的正义,即理解为程序正义,那么作为这一方式所造成的福利结果也就可以称之为结果上的正义,即理解为结果正义。然而,这毕竟只是我们自己的理论延伸与推演。如果让我们回到帕菲特自己的话语体系,那么在他所提出并由他人给予反驳的“向下拉平异议”之争中,我们所看到的理论焦点则是福利与平等的划界。但是,问题在于:按照这一划界,我们无法严格而统一地划分目的论平等主义与义务论平等主义。因为,如果严格遵循这一标准,目的论平等主义就应该是只关注福利而不关注平等,义务论平等主义则只关注平等而不关注福利。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1)在福利与平等的关系框架下,帕菲特要表述的是目的论平等主义只关注作为结果的不同人之间的福利,福利结果上的不平等是坏的,因而必然主张向下拉平;而义务论平等主义并不关注作为结果的福利上的不平等,它关注的是造成这一结果的方式,因而它并不认为不平等是坏的,也不会主张向下拉平。简言之,前者关注的是福利结果,后者关注的是造成福利结果的方式。也正因此,我们尝试用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来表述二者之间的区别。(2)不论是目的论平等主义还是义务论平等主义,都是既关注福利又关注平等的。我们必须看到,实际上并不是只有义务论平等主义关注平等本身的价值,目的论平等主义也是认可平等本身之价值的,只不过由于它强调关系性平等,由对平等本身的关注而走向对作为结果的福利平等的强烈诉求,并蕴含着跌入向下拉平陷阱的可能性。同时,我们还看到,克里斯蒂诺对“向下拉平异议”的反驳是基于福利的重要性,即让每个人生活得更好而做出的,而布鲁姆与特姆金则是基于平等本身的重要性做出反驳的,即使向下拉平并未使得任何人在福利上受益,它也会导致平等方面的改善,会增进社会正义,因而不使人在福利上受益的事情并非决不是好的——它增进了正义。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向下拉平异议”之争反映出的既不简单地是结果平等与程序平等的区别,也不简单地是平等与福利的区别,而是作为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的平等与作为实际结果的福利平等的区别,或者是作为道德价值的平等与作为实际价值的平等的区别。如果我们以正义替换平等,那么这个区别就是隐藏在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背后的现实正义与抽象正义、福利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区别。我们之所以用“区别”和“界限”这个概念来指称二者之间的关系,乃是因为即使是在福利与价值“同样重要”这样的判断——这一判断不仅间接地是目的论平等主义的理论前提,也是义务论平等主义的直接理论前提,现实正义与抽象正义、福利正义与道德正义已经预先作为二元分裂的对立面存在着了。

其次,究竟应该如何恰当地指称正义的这两种类型或理论立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的表述是多样化的。帕菲特为了表明与目的论平等主义的区别指出,“我们的观点也可以是义务论的,或简称义务的。我们可以认为,我们的目的应是平等,但不是要使结果更好,而是因为某种道德理由”。[4](P84)同时他据此指出不平等是不正义的,正义与否乃是基于某种道德理由的;或者说,作为判断福利结果平等与否的好与坏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作为判断结果分配之方式平等与否的好与坏,即正义与否则是一个道德判断。如果我们对前者也使用正义与否的判断标准,那么二者之间的区别也就是成为作为事实判断的正义与作为道德判断的正义之间的区别。与此类似——当然并非完全一致——的划分是很多的,比如柯亨的规范性正义与事实性正义、王新生的应得正义与终极正义,[6]以及人们一般理解的法权正义与道德正义、非道德的善与道德的善等等。然而,不论人们如何划分正义的不同类型与边界,“向下拉平异议”之争的复杂性都已经让我们意识到:不论是像帕菲特那样试图把二者严格地区分开来,划分出界限分明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平等主义——“一元论”的与“多元论”的平等主义,以期暴露出义务论平等主义的荒谬性,还是像托马斯·克里斯蒂诺、约翰·布鲁姆、劳瑞·特姆金对“向下拉平异议”的反驳所表明的那样,平等与福利同样重要,因而根本不存在彻头彻尾的目的论平等主义,以期捍卫平等主义的理论立场,实际上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不仅呈现出在正义问题上的二元论立场,而且同时也证明了这种二元论立场是不可行的,它至多只具有理论分析上的便捷性与理论边界上的清晰性价值而已。只有超越平等与正义问题上的二元论立场,洞悉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并为此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础,才能把处于对立状态的理论碎片整合起来,从而构建出融通一体的正义理论。

第三,只有打通现实正义与抽象正义、福利正义与道德正义的界限,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向下拉平异议”之争。在与姚大志的争论中,段忠桥立足于对帕菲特有关目的论平等主义的严格界定,认为“向下拉平异议”对帕菲特的义务论平等主义、科恩的关系平等主义和他自己所主张的平等主义并不构成诘难。[3]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反驳“向下拉平异议”之根据的福利与平等同样重要这一理论立场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恰恰相反,福利与平等同样重要及其所隐含的现实正义与抽象正义、福利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二元性立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著名的“休谟问题”及其与此密切相关的“伦理困境”就是对这一二元性立场的重大挑战。就“休谟问题”来说,它所暴露的正是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对立,而伦理困境所揭示的正是这一对立本身所导致的困境。正如塞耶斯描述的那样,根据作为事实判断的功利主义或后果主义的利益原则,我们只应当关注后果而不必考虑正义,结果是很大的不平等也是正当的,只要它能够阻止更大的不平等。这决不能说是道德的,根据作为道德判断的抽象正义,我们应该遵循正义原则而不应考虑到这一正义行为所导致的现实后果,结果是正义高于一切,即便毁掉整个世界。这难道不又成了更为疯狂的不道德吗?在塞耶斯看来,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对立并不是常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个冲突的确是存在的。那么,这一冲突究竟如何破解?大致来说,破解途径有二:一个是我们在优先论的平等主义那里看到的类似解决方案。但是,这一解决方案乃是在具体策略意义上的解决方案。正如平等主义者依据平等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与效率之间优先考虑到某一部分人群的利益一样,我们也可以在福利结果与平等本身、利益与正义之间做出具体的适当选择。但是,这一方案并没有真正解决伦理困境。另一个途径则是打通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利益与正义之间的对立框架本身,从而从根本上取消“休谟问题”和“伦理困境”得以存在的前提。

如果我们把自柏拉图以降直至罗尔斯的正义都在“应得正义”的意义上来理解,那么由于“应得”的善品不同以及相应地确定“应得”的标准也不同,我们可以把正义理解为两个层面:即以与政治权利有关的自由和平等之类的善品为内容的正义、以与经济权利有关的收入和财富等善品为内容的正义。前者常常被称作道德正义,因为每个人自由与平等政治权利的应得是在道德层面被论证的,即人人生而平等,因而自由与平等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以至于它似乎是无需论证的;后者则常常被称作非道德的正义,因为每个人获取收入与财富的应得标准并不是基于某种道德理由,而是基于某种现实性根据,如私有财产权、劳动价值论等。迄今为止,道德正义与非道德正义、现实正义与抽象正义一直成为人们讨论正义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向下拉平异议”之争及其伦理困境就是以此为前提的;保留这一前提,也就必将一直滞留于这一争论与困境中,整个有关正义问题的研讨也就始终会被分割为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与现实的平等主义分配策略两个相互隔离的领域。换言之,只有彻底破除道德正义与非道德正义、现实正义与抽象正义的二元分立,才能从根本上破解诸如“向下拉平异议”之争及其伦理困境等众多争议,并呈现出正义概念的完整性、具体性与历史性。

当马克思拒斥对资本主义的伦理批判与道德控诉,并立足于以劳动理论为基石的唯物史观展开对资本主义的现实批判时,我们认为,马克思已经呈现出一条彻底打通道德正义与非道德正义、现实正义与抽象正义之二元分裂的科学路径。当马克思把劳动界定为现实个人的对象性活动,而这一对象性的活动创生出人与人、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对象性关系时,他已经不仅为作为道德判断的正义,同时也为作为非道德判断的正义奠定了共同的本体论基础。立足于马克思的这一本体论立场,我们就会看到:就一般人视作道德判断的正义而言,以自由与平等等善品为内容之正义的合法性根据并非是由于某种道德理由,并非是由于无需论证的人人生而自由,也并非是由于自由与平等本身就具有的内在价值,而是由于基于对象性活动而生成出的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对象性关系;就一般人作为非道德判断的正义而言,以收入和财富等善品为内容之正义的合法性,并非是由于私有财产的权利,也并非是由于生产要素的权利,而是由于劳动的权利,即作为对象性活动的劳动的权利——正是作为对象性活动的劳动创生出劳动者与劳动产品之间的现实对象性关系,才为收入与财富的正义分配提供了合法性的论证。在这一共同的劳动本体论基础上,道德正义与非道德正义、现实正义与抽象正义的二元分裂被彻底弥合起来了,正义因而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整体。当马克思引入异化劳动这一理论环节时,作为完整理论整体的正义的具体性和历史性维度得以开启。只有针对异化劳动及其后果,才生成了对异化劳动及其不合理分配的道德批判与伦理控诉,也才生成了对异化劳动产品分配方案的策略性辩护与论证,生成了马克思对按私有财产权分配的批判以及基于这一批判对按劳分配的诉求,也同时生成了马克思对按劳分配之作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本质性确证与批判——尽管与按私有财产权分配相比,按劳分配(即按异化劳动分配)更为合理,但它依然会造成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据此,马克思不再纠缠于分配策略上的分析,而是直接诉诸于消灭异化劳动。在异化劳动消灭的层面上,正义问题的两个层面以新的理论形式展现出来:在正义的本体论层面上,正义与自由合二为一;在分配策略层面上,按需分配成为劳动产品的基本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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