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持斧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击者”防卫过当
——入室砍人者反被打致死案始末
2018-01-24
前阵子“昆山反杀案”中的“反杀者”于明海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让一众法律圈人士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欢欣鼓舞,人们纷纷褒扬认定正当防卫并做出撤案决定的昆山公安机关,感慨法制的进步。然而,正当防卫的认定依然道阻且险。
近日,有媒体曝出一桩“防卫过当”的案件,再一次引起了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在该案中,行凶者是在清醒的状态下,持斧闯入一村民家中对其连砍三斧,后又袭击闻讯赶来的村民家人,在混乱的打斗过程中,行凶者被木棍击打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认定此案中的两名“反击者”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人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
法院判决:本属正当防卫,但倒地后继续殴打超过必要限度
因年轻时与村民郭三祥存在纠葛,2017年正月的一天晚上,王生娃潜入了郭三祥家。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案发的2月2日凌晨4点左右,王生娃用砍斧将正在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了三斧。
同屋的亲戚王玉成听见动静,发现郭被砍伤,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乔巧莲、女婿王铁柱。
三人查看完郭三祥的伤情后,便在院里寻找行凶者,最后在炭堆发现足迹。
这时躲着的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王铁柱和王玉成随即用木棒、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一审认为,死者王生娃持凶器潜入郭三祥家,将其面部砍伤,属于故意伤害。之后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
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蒙古高院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儿子:木棒是从对方手里抢的,我父亲还劝大家不要打头
然而,被告方家属认为此案和江苏“昆山反杀案”一样,也应该是“正当防卫”。
“之后他还在继续攻击他人,所以二人才会反击,没想到会打死人。”王玉成的儿子王延青说,王生娃是故意杀人,如果没被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王玉成的儿子王延青说,2017年2月1日是农历正月初五,王玉成到郭三祥家中走亲戚,2月2日凌晨王玉成睡梦中听到叫声后,看到同屋的郭三祥满头是血,便用枕巾帮助其止血,同时呼喊郭妻乔巧莲,及她的女儿郭英、女婿王铁柱。
王延青说,他们以为凶手已逃离现场,就在院子里保护现场脚印,在等待警察和救护车的时候,突然有人从存放炭等堆放杂物的阴暗角落里,扔东西出来打他们,他们这时才知道凶手没有走。
据王延青描述,对方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捆二踢脚炮,点燃扔了出来,炸到了王玉成,又用木棒砸向乔巧莲,女婿王铁柱用胳膊架住了木棒,才得以夺过木棒进行反击。王延青认为这和“昆山反杀案”是有相似之处的,于海明之前也是被龙哥砍,之后捡起掉落的刀进行反击。
王延青说,当时大家被行凶者威胁到安全,情况很紧急,不可能像事后想象的把是否过当分得那么清楚,就是正当防卫,“更何况对抗过程中,我父亲没有打他的要害部位,还劝说王铁柱不要打头”。
“郭三祥当时血流不止,就报警并叫了救护车。”王延青说,大家当时只注意到被砍的郭三祥,并没有意识到王生娃受伤严重,王生娃是两天后才死亡。
郭妻乔巧莲称,他们在院内寻人时,王玉成被炭堆里扔出的双响炮炸到了,她便先后递了扫帚和椽子给王铁柱,想要把此人控制住,但整个过程中不知道他是王生娃。
案件其他三个村民的证人证言也称,他们是接到郭三祥女儿郭英的电话赶来,到现场时发现王铁柱拿着木棒站在炭房门口,用电筒照向炭堆并未认出是谁,直到110来了之后才知道是王生娃。
王延青表示,父亲王玉成一直没有离开现场,警察调查时,他如实叙述了事件的整个过程,当时警方也没有将他带走。“4日那天我父亲正在劳动的时候,托克托县公安局打电话说找他了解点情况,因为找不到路,我父亲还亲自出去接的他们,结果就把我父亲带走了,之后才知道王生娃当天早上死亡了。”
死者女婿:判的故意伤害我们都不认可,应是故意杀人
但王生娃的家人坚决不认同正当防卫的说法。
“正当防卫能将一个大活人打死吗?”王生娃的女婿班先生说,“现在判的是故意伤害,我们其实都不认可,应该是故意杀人”。
班先生表示,当天他们家没人在现场,具体岳父为什么要去、怎么去的郭家他们也不知道,他也不了解两人有什么仇怨。但他认为,即便真伤了人,但毕竟一个六十多岁的人已经被打倒在地了,只要制服了送到派出所即可,为什么下这样的狠手。
“我爸腿上粉碎性骨折、全身到处都是伤,头也被打出血了。”班先生说,“他当时已经跑出来了,是被他们堵在炭堆最后打死的”。他称,对方没有将人赶紧送医,是公安到来之后才送的。
当天八点派出所通知他们才知道人在医院,后来抢救不行,赶紧送到呼和浩特市的医院,最后人就没了。
报案材料显示,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托克托县公安局侦办了一起伤害案,村民郭三祥在家中被人砍伤头部,同村村民王生娃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对该案的侦办过程当中,该局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王生娃受伤较重,随后送往医院治疗。
值班医生杨敏则表示,当天凌晨在托克托县医院急诊科值班时接到急诊,5点左右郭三祥先到达医院,发现其头部被砍伤,随后王生娃被送到医院。在医疗时王生娃自己承认砍伤郭三祥,之后被其家人用棍子殴打。
应明确正当防卫认定尺度,让公民自救、抗击犯罪“后顾无忧”
“整个案件首先是王生娃先蓄意杀人,只是被发现了才杀人未遂。”王玉成的辩护律师郝中林认为,王生娃若不是死亡,也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罪,他的死属于意外事件。而王铁柱和王玉成黑暗中也看不清砍人者手中武器,反击是为了维护家人的安全,没有意识到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王生娃家的辩护律师周律师则表示,整个案件已经是终审判决,如果被告方有什么异议,就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她认为,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此案和“昆山反杀案”没有可比性。
目前,王玉成一家已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新京报》评论文章称,“正当防卫不能把人打死”“打死人就不是正当防卫”“死人就是有理”,这样的环环嵌套式逻辑,在民间、在司法机关的实务当中,还是颇有市场的。但这真是法律的规定吗?
1997年版刑法明确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公民面对行凶、杀人、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打死行凶者,不构成防卫过当。就是为了充分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尽管我国刑法构建了正当防卫制度,赋予公民对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权利,却又加上了不少限制条件。
比如,起因条件,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主观条件,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对象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等等。然而,在现实中,防卫者想要满足上述条件,可谓“蜀道难行”。
即便是刑法设立的“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条款字面来理解,也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问题是,究竟什么是“行凶”?严格来说,这并不是法律术语。
此外,除了“杀人”等5种暴力犯罪,还有哪些暴力犯罪也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抽象的法律条文中,我们还找不到答案。
面对法律的迷茫、司法的拘谨,不妨从立法精神中寻求答案。所谓“正当防卫”,乃是一种天然的公民权利,是国家立法对公民自救权利的规范。出台这一重要制度,不是为了束缚善良公民的手脚,不是为了让不法分子肆意侵害,而是为了释放公民的力量,在国家公权力所无法到达的时空条件下,及时有效地对抗违反犯罪分子的暴行,维护人身和财产权利。如果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被曲解,就应当启动司法解释,甚至是修订法律的程序,让立法精神得到彰显和维护。
近年来发生的诸多案件,让正当防卫制度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之前发生的于欢案,因为不法讨债者非法拘禁、肆意凌辱等暴行,于欢持水果刀致对方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无期,二审也被判5年有期徒刑。
前段时间的“昆山反杀案”,虽说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条件成立的关键,恐怕还是因为追砍的两刀落空。
作为普通公民,如何确保在异常紧张和激动的防卫反击中,不会逾越限度范围?防卫与追击的界限,如何辨清和控制?
据报道,有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裁判文书库中,随机选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100份生效刑事判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这足以说明,现行正当防卫制度正有沦为“僵尸条款”之虞。
司法解释虽然不是立法,但这种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制定的“准法律”,能够具体细化法律条文,延续法律的现实生命力。如今最高法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意味着正当防卫变为“依规裁量”,在更严格约束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将明确认定尺度,让公民自救、抗击犯罪“后顾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