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戏团运输动物案尘埃落定:十年徒刑改判无罪
2018-01-24史静怡整理本刊
◎ 文︱史静怡整理(本刊)
自2016年以来,“马戏团运输动物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12月初,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的李荣庆与李瑞生,二审被判无罪。
生于1989年李荣庆和李瑞生是堂兄弟,二人共同经营河北沧州市东光县国豪马戏杂技艺术团,李荣庆是团长,李瑞生是执行团长。2016年5月至7月,为了进行跨省巡演,在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豪马戏团使用货车将租借的具有驯养繁育动物许可证的安徽省某马戏团的虎一只、狮三只、黑熊一只、猕猴一只,从安徽省宿州市运输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演出,途径河北省沧州市、辽宁省大连市和葫芦岛市等地。同年7月底,李氏兄弟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6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二人明知其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仍将共同经营的国豪马戏团的动物从安徽运往辽宁。经鉴定,运输的动物中,虎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熊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同年12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荣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李瑞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荣庆和李瑞生表示不服,于2017年1月提出上诉。
此案的矛盾点,在于一张缺失的动物运输证。这一证件为何如此重要?动物运输证是我国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而设置的法律保障,持有此证,即可合法运输动物。马戏团常见的表演动物为大象、老虎、狮子、狗熊、猴子等,由于表演的流动性,使得这些野生动物的运输行为成为行业必需。可是,按照林业部门制订的相关政策规定,马戏团出县域演出就要办理动物运输证。而根据动物的保护级别,审批过程则从县到市再到省,最后到国家林业局,期间要经过各级人员审批、签字,手续办下来历时数月。而马戏团在演出时间安排上非常紧张,从签订合同到实际演出之间的间隔非常短,不足以完成办理一整套动物运输证的手续。而为了求得更多的演出场次以维持生计,马戏团队又需要频繁更换演出场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马戏业制定细则加以区别对待,也给马戏从业者带来很多困惑:运输动物出省要在本省办理运输证,那么沿途省份和最终演出省份是否也需要办理?而且运输证的使用期限仅限一次,再有演出就需再次办理,再次经历一番繁琐的手续和漫长的等待。此类问题经常影响着马戏团的演出经营,使一些马戏团陷入生存困境,因而违规不办理运输手续的行为时有发生。此次国豪马戏团没有办理动物运输证的原因也在于此。
然而,一纸动物运输证,又是否值得十年徒刑?此案的一审判决一经媒体披露,即在全国马戏业界引起强烈震动,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数十万网友参与热议。舆论的焦点在,马戏团没有办理运输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是否应定性为犯罪。本案中,检方指控两名马戏团长所触犯的《刑法》第341条,主要是为了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而马戏团具备相关营业执照和演出许可证,是合法演出,运输动物属于演出所必需,并不是为了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没有对动物产生损害,没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此“运输”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运输”有着本质区别。多位法律专家认为,对此处以行政处罚即可。此前在上海和黑龙江出现过类似的案件,也都是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我国没有针对马戏团所需动物运输的相关司法解释,加之各地对法律理解的不统一,造成几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不一。
此案的一审判决,也引起了中国杂技家协会的极大关注。2017年2月,中国杂技家协会致函中国文联权保部请求法律帮助。中国杂技家协会会同权保部认真研究案情资料,分析法律条文,查找相关生效案例,探讨应对策略;与法律专家一起从专业的角度研究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法律建议,特邀了杂技界人士在媒体上声援表达业界呼声。为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从源头上维护马戏表演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文联权保部会同中国杂协拟定了《关于放宽动物运输许可,推动马戏表演艺术传承发展的建议》和《关于明确法律规定,摘掉悬在马戏团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建议》两份提案,通过杂技界知名人士——中国杂协主席边发吉和中国杂协副主席阿迪力于2017年3月向全国两会提交,得到了有关方面和媒体的关注。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为法院定罪量刑提供重要参考。
2017年12月初,本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荣庆、李瑞生共同经营的马戏团,在未办理相关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马戏团表演的事实清楚,但依照二审期间生效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已无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故李氏兄弟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刑法》有关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荣庆、李瑞生无罪。
从一审的十年徒刑,到二审的无罪判决,这一马戏维权的成功案例,对于马戏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我们也呼吁,国家有关部门顺应时代变化,关注马戏行业,及时修改和完善马戏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为马戏这一中国传统表演艺术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和生存环境,以帮助我国马戏艺术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