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SWOT分析⋆
2018-01-24公丕国
◎公丕国 马 会
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在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鼓励农户转入和转出土地,并达到连片经营。在规模化经营中,采用先进的农业科技技术,能降低单位面积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一种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已经达成共识。英国农业科学家 A·Young 的适当份额理论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收入,一定要在农场和各部门之间的生产和管理手段之间保持协调的比例。美国农业研究和发展研究所认为农业生产规模化效益明显,应该通过政策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科尼亚在对 15 个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生产力和土地规模大小研究中发现,规模经营和各种农业投入之间是成正比的。发展经济学家格里芬还指出,政策调整对扩大农场的规模有显性的促进作用。日本大规正南博士认为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被定义为所有因素的生产组合的百分比的目标结合的单元的大小,因此,在土地经营规模政策评估时应该把最重要的元素总量(绝对值)作为衡量或反映经营规模的主要指标。林冰霞指出,农业规模化经营,不仅包括“量”的概念,也包括“质”的概念,从量上看,进一步扩大规模的经营实体,如通过建立数量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是根据土地出让方法,一步一步的适度扩大规模化经营。从“质”的角度看,依靠产业群的内联,可以是集中的,集成的模式,依靠许多农民形成大规模的基础,然后在重点企业扶持的基础上,使得各业务实体或利益相关者在生产的信息,产品,技术,资本,服务体系形成了密切的关系。
当前,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经营等经营方式[1]。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也主要依据以上几种形式开展,通过对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进行SWOT分析,可以清晰的展现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优势、劣势、机遇与挑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一、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优势
(一)土地资源丰富
辽宁省土地资源丰富是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显著优势。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土地资源丰富,人均耕地面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土壤肥沃、土地质量较高,与黑龙江省、吉林省共同组成了世界三大黄金玉米带之一的中国东北玉米带。土地资源丰富更加有利于规模化经营,集中连片的土地更利于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人均耕地面积大有利于对土地的集中管理,减少规模化经营的成本;土壤肥沃、土地质量较高有利于提高规模化经营的质量,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实现高机械化水平、低成本、高质量的经营,更利于实现高水平的规模化经营。
(二)政策支持有力
辽宁省政府对于土地规模化经营非常重视,在国家各项政策要求的基础上,推出了多项相关的利好政策,《辽宁省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都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给出了政策支持。政府针对土地规模化经营问题,以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依规、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市场机制、注重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制定完善的工作措施,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二、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劣势
(一)规模化经营模式单一
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距离走向成熟的规模化经营还有较大的差距,尤其当前的规模化经营形式较为单一,从而也产生了规模经营收益并未得到显著提高的现象。相关数据显示,辽宁省已进行流转的土地中大部分都转入到了农户和大户,而转入企业的和转入合作社的占比相对较少。并非说转入农户和大户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但是如此单一的经营模式在本质上并未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农户单一的种植难以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辽宁省专业大户土地收益情况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大户的整体收益相对较高,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大规模土地的经营和每亩平均收益的减少,从而可以明显的感受到土地利用率的低下,长远来看不利于规模经营。
(二)土地划分零散难以集中管理
虽然辽宁省的土地资源丰富、人均耕地较多,但是土地的划分依旧是零散的,难以进行集中管理。辽宁省集中连片的土地多数被人为的分为若干小块,按照农村人口数量进行相对平均的分配,因此,一整块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基本上是属于多个人所有。这些使用权拥有者有可能是亲戚、邻里或者是乡亲关系,虽同处一地却很难进行集中管理,在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倘若一整块地中有部分使用权拥有者不愿参与其中,则会造成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程度大幅降低。
三、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机遇
(一)新型农业发展迅速
随着辽宁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农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当前,农业已经逐步从小农式的家庭生产向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新型农业转变,农作物从种到收基本都可以实现高水平的机械化操作,这也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提供了机遇[2]。另外,除了原住农户进行传统的农业耕种之外,近几年辽宁省也开始了农民与企业的合作式农业经营模式,虽然暂未得到全方位的普及式发展,但是发展速度也不容小觑,农民与企业合作的新型发展模式更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出
当前,由于土地经营对于劳动力的依赖性有所减弱,青壮年劳动力可以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提高家人的生活品质,很多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当前的劳动力转移情况大概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农型”的转移,部分农村劳动力完全脱离土地经营,前往县市、省内其他市、省外等地区务工;另一种是“兼业型”的转移,即此部分农村劳动力并未完全脱离土地,而是兼顾经营土地和外出务工,此种形式的务工多发生在本村内。这两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都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提供了机遇,在为劳动力转移者提供合适的土地收入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有规划的规模经营既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又能解决转移劳动力的后顾之忧,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四、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挑战
(一)土地规模化经营融资困难
农业大户土地规模化经营融资难是对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一大挑战。由于土地规模化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农户本身的经济实力有限,进行融资的渠道也备受限制,因此解决融资问题也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一个瓶颈。农户多采取向亲戚朋友借款、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或者是向经销商赊账的形式准备农用物资,这样不稳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会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经营成本,影响最终的收益。
(二)可流转土地数量供不应求
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可流转土地数量供不应求现象,并不是由于农业可用土地数量不足引起的,而是由农民的自身观念所影响的。在农民眼中的土地不仅是经济收入的来源,也是一种保障、一种安全感的寄托。尽管农村劳动力可以转移到城市中务工,但是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的门槛很高,农民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自身留下一条退路,多有离土不离地的情结,不愿将自有土地流转。另外,如今土地经营较为便捷,妇女老人也可以经营自家的小块土地,通过劳动换来的收入并不低于将土地流转的收入,因此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五、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政策建议
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完善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政策建议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对农业用地进行科学划分,从而确保粮食安全;要加强技术支援,培养出新型的职业农民;提倡产业化经营,获取规模化的高收益;加快土地的流转,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营造合理发展空间;更好的落实与土地规模化经营相关的利好政策,做好监督工作。
(一)农业用地科学划分 确保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对于农村土地的划分既要坚守粮食安全的红线,又要做到科学划分,确保粮食安全。辽宁省农业用地是根据农村人口户籍进行长时间的使用权划分的,在传统的土地经营时期这种划分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在土地规模化经营中,集中连片的土地未必都用来进行粮食种植,也可能用来进行其他作物的种植,为了确保粮食安全的就要对土地进行合理划分。政府可以通过科技手段对土壤取样,并结合其他环境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性分析,将适宜粮食种植的土地划分出来并进行政策性保护,引导农户对此类土地进行粮食作物的种植,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而对于适宜经济作物或其他作物种植的土地也应该有登记在册的记录,从而利于农户根据土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规模化经营,也便于政府有规划的进行招商,推进农企合作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收益。
(二)加强技术支援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土地规模化经营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传统农业向新型农业的转化,农民不再作为一种社会角色存在,而是作为一种职业的存在,职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专业化水平更高。当前中国农民的专业素质较为薄弱,对于农业的专业化经营知之甚少,这就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第一,对于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政府可以实施农业指导员驻村计划,像大学生村官计划一样,将农业人才输入到需求量更大的农村,保证每村至少一名农业指导员,农业指导员可以解答农民在种植生产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指导农民如何做到更加高效的使用土地资源,从而提升农业发展水平,提高农民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积极性。第二,对于新兴职业农民的培养,政府可以组织具有规模化经营意识的先进农民进行集中培训,从根本上提升农民的自身素质,使农民通过培训了解到职业农民的重要意义,并掌握新型职业农民应该具备的各项技术技能,从而能够顺利的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政府通过政策支持来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提供技术支援,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对于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提倡产业化经营 获取规模化高收益
辽宁省现有的土地规模化经营多以大户经营和家庭农场为主,很多规模化经营只是做到了集约化经营而未达到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多数的农户将土地集中起来之后仍然是进行传统的耕作,较大的改变只是机械化水平提高,这对于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并未取得什么突破性的进展,整体收益也未得到大幅提高,究其原因即是产业化经营较少。在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产业化发展较好的是“辉山”集团的农企结合产业化经营,在将土地集中进行规模化经营后可以将农产品用于企业生产,然后企业通过生产产出获得更高收益;而农民可以通过将土地出租给企业获得一部分收益,同时也可以在企业经营土地过程中谋得一份工作获得另一份收益,这样一来土地的利用效率就大大提高了。政府应当鼓励农户在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进行产业化经营,有科学规划的进行农业种植,并且对产出的农作物进行深加工获得更高收益,或者以政策吸引企业加入农企合作的行列,得到农业和企业发展的合作共赢,从而促进辽宁省的经济发展。
(四)加快土地流转 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需要加快土地流转,而加快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从发达国家土地规模化发展的经验也可以看出,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能够促使农民放心的将土地进行流转,免除后顾之忧。经过实际调研与理论研究,结合辽宁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政府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做好对地价的评估工作,制定合理有序的补偿机制,使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可以给农民合理合规的政策保障,从而有利于增强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事件发生。第二,政府需要对土地是否已经发生流转有及时准确的统计,需要形成土地流转上报机制,农民对于土地是否流转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但是土地一旦发生流转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及时上报,从而便于政府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整体规划、指导与监督。第三,政府需要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在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的规划中,政府要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加以重视,并对参与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农民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
(五)健全法律法规 营造合理发展空间
当前土地规模化经营尚处于起步发展的阶段,农民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还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一旦有纠纷事件发生,能否给农民一个合理的解释、一个公平的解决都是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健全法律法规十分重要。一方面,省政府应当担负起为农民争取利益的使命,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立法修法建议,促进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早日得到健全完善。另一方面,省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依据宪法制定地方法规,对农民的利益加以保护。在土地规模化发展的过程中,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之后,会很大程度的减少日常纠纷的发生,也会减少农民对规模化经营持有的各种担忧,更有利于政府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监管,从而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适度、稳定的发展。
(六)落实利好政策 做好监督工作
辽宁省对于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制定了很多利好政策,但是政策制定之后如何执行、落实也至关重要。当前的政策落实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农民对于利好政策了解太少,很多农民自身并不关心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对很多利好政策根本就不了解,这对于政策的落实就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政府需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海报、会议、广播、干部走访以及网络宣传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以简单易懂的方式将利好政策介绍给农民,从而增强农民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决心与信心。除了加强宣传之外,对于利好政策的落实还要做好监督工作,通过政府监督与民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做好利好政策的落实工作,坚持将政策落到实处,减少出现空喊口号的现象,也要尽量避免工作人员利用政策漏洞、以权谋私的情况出现。
综上所述,政府和农民自身都应该采取积极和主动的措施以改善目前现状,加快土地规模化经营,最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
[1]刘洪彬,董秀茹,钱凤魁,王秋兵. 东北三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研究[J]. 中国土地科学,2014,10:12-19.
[2]董秀茹,胡珂,刘本轲,夏春梅. 辽宁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调查与分析[J].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266-269.
[3]尚欣,郭庆海,牛珂. 土地规模经营视角下东北地区农业发展的SWOT分析[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73-7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