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套路贷” 人为刀俎 我为鱼肉
2018-01-23智英
智英
放在五年前,有人提起“套路贷”这个词,大多数人一定会瞪大着眼睛问:“套路贷是啥?”但现如今情况已不可同日而语,越来越多的人对“套路贷”有所耳闻,其背后的代价便是:越来越多的人被“套路贷”所害。
从几千元到几千万
“我们儿子为了借几千元以填补信用卡空缺,最后变成欠下了几千万的债务!”套路贷受害者的父親袁武盛(化名)告诉记者,“我儿子从小和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非常得宠,物质上也尽量满足他,所以这孩子养成了他要什么有什么的生活习惯。后来大一点我们夫妻两个就对他比较严厉,他比较惧怕我们,这也导致了他遇到信用卡缺口时不敢和我们说反倒是找网上的小额借贷的结果。”
现年三十多岁的袁江在他父母口中是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孩子,从小得宠、长大后从事IT工作、没有防人之心、喜欢与电脑相伴、胆小怕事……
2013年上半年,袁武胜的儿子袁江(化名)为填补银行信用卡几千元空缺,通过网络找到了某小额贷款公司,并与该公司内的A取得了联系。袁江与A为借贷事务约定了见面地点,碰头后发现,A并非一人前往。在一番交流后,A表示,公司借款五千元起借,但是借条金额必须是一万元,到期之前借款人只需归还五千元与约定利息即可。袁江对这样的借款手续并不认可,并对借五千元写一万元的借条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但是套路贷人员并不给袁江更多的时间思考,一方面告诉他写翻倍欠条是行规,另一方面表示自己来都来了,如果不借就是袁江在耍他们,并恐吓要揍袁江。就这样,袁江在数额一万元的欠条上签了名,还款期限为十天。随后A找到B放款一万元到袁江银行卡账户上,B当场拿走五千元,袁江拿到五千元借款。
十天过后,B找到袁江索要债款,让袁江没有想到的是,B一改之前所说的只需还五千元加利息的说法,而是向袁江索要总计一万元的债款。袁江自然是还不出这一万元“债务”,B便假惺惺地表示自己能帮袁江摆平这件事,方法便是所谓的“平账”。平账即是指找另外一人重写数额更大的欠条,新的欠条里包含之前未还的债务,借款者就背负了更大的债务,这是套路贷常用的手段。B找来了C,C表示愿意向袁江借款一万元,十天后需还款三万元。当天袁江的银行卡内汇入三万元,袁江在B和C的陪同下取现,一万元被B拿走,两万元被C拿走。这一次袁江分文未得,“债务”却变成了三万。
自此,袁江的噩梦正式开始了。从第一次借款到最后一次签借条,袁江共经历了十余次平账,“债务”从最早口头约定的五千变为两千多万元,而袁江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拿到的真实“借款”仅十余万,但由于这段时间的中后期袁江一直处于被套路贷人员控制的状态之下,这些钱的绝大部分都被套路贷人员所挥霍。袁武盛告诉记者,“套路贷人员为了逼我儿子签借条,我儿子被多次殴打,到后来可以说是被他们打麻木了。”
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套路贷人员先后三次把袁江带至外地。前两次带走都是为了去做虚假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有了该公证后套路贷人员便可代理出售袁江名下的房屋),最后一次为单纯的对其进行看管与拘禁。
值得一提的是,在前两次做虚假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之前,套路贷人员便通过暴力逼迫、私自开锁等手段,强迫袁江交出了家中的户口本与两本房产证,直到那天夜晚才把户口本与房产证交还给袁江,然而套路贷人员交还给袁江的户口本与房产证其实都被调了包,是套路贷人员找人伪造的假证。套路贷人员保留真实证件,为的便是日后去公证处做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套路贷人员前后两次把袁江带离当地,并先后找人冒充袁江的房产证上产权人的其他亲戚,以办下房屋买卖委托公证。这些公证目前已通过努力撤销,其中有一张公证是在外省办理成功,袁江及其父母和外省警方多次沟通,在外省警方立案侦查后,外省公证处撤销了公证,并表示愿意与当地警方合作侦破这一案件,但当时这一提议两次遭到当地警方拒绝。
另外,当地某公证处为套路贷人员与袁江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公证书已于2017年被撤销),至此套路贷人员的前期准备工作算完成了。有了上文述及的那些公证文书,以及逼迫袁江写下的多张欠条,套路贷人员真正的目的很快就显露了出来。
2014年下旬,凭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公证书,套路贷人员向当地某人民法院申请对袁江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发布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袁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公证文书所述的三百多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用三万余元。
2016年年中,袁江名下的一套房屋通过法院司法拍卖被卖出,该房屋内很快便搬进了新的住户并开始装修工作,房屋内的物品也遭丢弃。
在此过程中,袁江及其父母都在持续不断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下旬当地公安局决定对袁江被诈骗一案予以立案侦查。
伴随着立案以及多项虚假公证的撤销,袁江一家的生活出现了些许希望。
(以上内容均来自袁武盛口述。选择陈述该案件,乃因其套路贷手法多样且具有典型性。)
“套路贷”诈骗特点
看过上述案例,相信各位读者对套路贷已有一个大致概念。那么具体何为“套路贷”?“套路贷”又该怎样认定呢?
简单来讲,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虚假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物”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不同,套路贷可能涉及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罪名。
许多套路贷被害人诉至法院,但就民事案件来看,套路贷诈骗集团的“证据”足够充分。在没有公安展开刑事调查的情况下,法官无法也很难主动查出这些案件背后的蹊跷;二当被害人求助于公安机关时,因套路贷人员握有“合法借条”,公安机关又多会认为事件为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判决,也很难立案。套路贷诈骗集团正是钻了目前制度的空子。
上海观盛观庭律师事务所的余律师置评道,套路贷作案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称为“哄骗逼迫阶段”,套路贷人员利用借款人急需借钱的心理,连哄带骗让借款人在翻倍欠条等不利于借款人的文件上签字,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就会诉诸暴力来逼迫被害人签字。同时在这一阶段,套路贷集团会尝试去了解借款人在当地是否有房产,为未来侵占其房屋做准备;第二阶段可以称为“法院阶段”,套路贷集团在积攒够了足够的“证据”后,就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或凭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或执行该类案件一般只看明面证据,缺少深入调查,因套路贷人员往往有备而来,提供借条、银行流水、公证等多份证据,很多套路贷人员还聘请专业律师为其打官司,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套路贷人员的判决或直接进行强制执行,让借款人偿还莫须有的债务;第三个阶段可以称为“侵占阶段”,这个阶段套路贷人员利用法院的判决书堂而皇之地侵占借款人房屋,甚至暴力驱逐居住在屋内的借款人及其家属,往往直到此时,走投无路的借款人才想起自己需要维权。endprint
从总体上看,套路贷诈骗案有五大基本特征: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以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或公证书实现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余律师表示,“一般来讲套路贷受害者多为一些学历比较低、头脑比较简单、涉世不深的独生子女,他们轻信别人,也很容易在一开始被套路贷人员所接近。我们一方面必须为套路贷受害者伸张正义,另一方面也必须意识到,在犯罪分子面前不能一直做无谓的让步,要敢于反抗、敢于取证、敢于维权。”
维权之路
“套路贷受害者维权过程中,第一步要做的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便是要求公安立案。公安一旦对套路贷人员立案侦查,按照先刑后民的一般原则,套路贷人员所指控的受害者还款要求便难以立足,案件应该移交公安处理。对于法院已经做出审判的套路贷案件,公安一旦立案,那么受害者就可以申请再审,已经被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执行回转。公安立案往往讲究证据,受害者要注意平时在与套路贷人员接触时多收集证据以便于提交给公安机关。”余律师表示,“当然,在公安立案之前,受害者也是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只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仍然可以戳破套路贷的谎言,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余律师曾经为一些套路贷受害者利用法律途径成功维权。其中受害者张某被套路贷诈骗,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套路贷人员要求的“债务”70万元,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时余律师提供了详细的银行流水与更多相关证据,并向法院表明套路贷人员涉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对本案应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有力的证据面前,套路贷人员为了避免最终被移交到公安,选择撤诉。
余律师告诉记者,受害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也不算难,主要要抓住这么几个突破口:银行流水作假。由于套路贷人员早有预谋,他们会选择把钱转入受害者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但是如果拉出完整的银行流水,就很容易发现套路贷人员虚假转账的事实;公证作假。前几年由于公证处工作存在一些松懈以及套路贷人员的违规操作,很多公证书在这两年都被撤销了,只要撤销了公证书,那么案件中许多涉及公证做出的裁决都是应予以推翻的;公安立案。公安立案是最有效也是最关键的,前文已述,一旦公安立案,套路贷问题就不再是民间借贷这么简单,民事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套路贷案件近年来发生广泛,尽管政府已多次表示要严抓套路贷犯罪分子,但仍有不少早些年遭受套路贷诈骗的受害者无法追回损失,目前他们正处于一个“抱团取暖”的状态。上海的套路贷案件受害者自发建立了多个微信群,他们在群内积极交流维权的方法,并互相帮助驱赶入侵受害者住宅的套路贷人员。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余律师也对套路贷之所以会如此横行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简单梳理一下套路贷相关案件,不难发现在套路贷的诈骗过程中会牵扯到银行、公证处、法院这三个大型单位组织,其实只要这些单位组织在接触套路贷人员时留一个心眼,都有可能识破诈骗集团的阴谋。
首先是银行。我们都知道很多银行在进行大额款项取现时是需要预约的。但据记者了解,套路贷人员在做虚假银行流水时,往往会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就进行大额款项取现的操作,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是违规操作。至于为何会有这样的情况存在,可能是银行疏于管理,也可能是套路贷人员私下早已打点好了关系。
其次是公证处。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应了解清楚双方是否自愿办理公证,且应仔细核对前来办理公证人员的身份。这两点从之前的案例来看,公证处都有失误。去年四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了《市司法局关于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等事项的通知》,通知第三条显示:为配合有关机关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的非法谋利活动专项行动”,自4月5日起,上海市各公证机构对所有涉及民间借贷类公证事项,一律暂缓受理。“民间借贷类公证”是指,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通融行为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书、执行证书等公证类别;第四条显示:涉及出售、抵押房产等处分性委托公证,公证员无法判断是否用于民间借贷的,同样应暂缓受理。
最后是法院。法院在判决该类案件时也许存在审判不够严谨的问题,过于看重法律真实而不看重客观真实,一方面法庭缺乏深度调查,另一方面受害者也未能充分举证,给了套路贷人员可乘之机。
除了上述三个单位组织之外,律师和公安在套路贷案件中也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
律师作为坚守社会责任的一份子,理应把坚持公平正义放在律师工作的第一位。但现实却并非如此。部分律师也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了套路贷集团进行诉讼,来向法庭起诉受害者背负有那些莫须有的债务。去年10月23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本市律师办理集资融资类业务的风险提示》(简称《提示》),《提示》明确表示,类金融企业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非法集资融资案件发生较多,此类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示》的具体细则包括:1.合理审查和审慎注意客户从事金融活动的合法性。2. 立即停止担任涉嫌违法金融活动客户的法律顾问。3. 不应为涉嫌违法金融活动客户提供律师见证服务。4. 在委托人不参加的情况下不宜代表委托人进行谈判。
公安在对套路贷的制约中,也可以做得更多更好。我们已经知道,在套路贷的作案过程中,往往会涉及暴力殴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私闯民宅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公安可以管也应该管的。但有些公安会以欠债还钱、讨债无法干预等理由搪塞受害者的求助,让受害者处于无助甚至绝望的境地,这无形中助长了套路贷诈骗分子的气焰。其实就算是真实债务的催讨行为,也不可以有私闯民宅这种行为发生,公安机关应切实肩负起保护人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责任,而不是允许与纵容套路贷者肆意妄为。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迟到的正义也许不够及时,但总比不到要好。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下简称《意见》)。意见表述道: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意见》对套路贷案件定性、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都做了明确说明。
上海市人大代表柏万青也于日前拟定了《关于依法严办“套路贷”新型诈骗案的提案》并计划递交至上海市人大。
我们知道,正义终将到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