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正义的良善生活何以可能
2018-01-23王曦璐
王曦璐
摘 要: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匈牙利哲学家阿格妮丝·赫勒试图通过对正义观念演变的考察,建构一种能够被人们所共同接受的良善生活来解决正义与道德生活相分离的问题。赫勒所要超越的正义是完备的静态正义和变动不居的动态正义,她将正义置于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与道德哲学的连接点上,提出了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并试图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多元社会通过“彼此互惠的纽带”连接起来,致力于探究一种适应个体化发展的良善生活。正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良善生活,而良善生活以生命与自由为最高价值,以价值对话和伦理商谈为正义程序,以感情为人际交往的纽带,以团结为共同体的道德目标。因超越了传统的正义理论,良善生活的建构成为可能,又因良善生活的建构,深化了当代正义理论的伦理意义。
关键词:超越正义;良善生活;正义程序;正直的人;团结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12-0091-07
自柏拉图提出正义问题伊始,对正义的诠释就成为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正义问题根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实践,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是人类关乎社会、政治和道德等生活领域的重要问题。按照东欧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布达佩斯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匈牙利哲学家阿格妮丝·赫勒(Agnes Heller)的说法,在前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和伦理学还没有完全分离,对政治、社会和伦理领域中正义问题的讨论总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学科的细分,研究领域的专业化程度日益增强,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和伦理学被分开成为各自独立的学科,而正义问题恰恰就处于上述三个哲学分支的交汇点上,正义的价值成为这三种哲学讨论的焦点。①赫勒清醒地认识到,在现代社会,正义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呈现出分化的趋向,它已经失去了古希腊时期作为统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秩序的最高法则的地位。赫勒在1987年出版的《超越正义》一书中,选择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试图通过对正义观念演变的考察,建构一种能够被人们所共同接受的良善生活来解决正义与道德生活相分离的问题。良善生活超越了完备的静态正义观和变动不居的动态正义观,而良善生活的实现又有赖于正义程序的确立。
一、超越何种正义
赫勒从分析一般意义上的正义概念入手研究正义问题,她使用“静态正义”或“形式正义”②来说明前现代社会正义观念的形态。所谓静态正义是指“应用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各种规范和规则能够连续不断地、持之以恒地适用于该社会群体内的每个成员”③。静态正义概念涵盖了前现代社会的所有类型正义的共同特性,那些被社会成员理所应当遵守的规范与规则成为正义的主要内涵,它们是特定社会或社会团体中的成员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判断的价值基准。“只要生活在特定社会或社会团体中,人们就必须了解和遵守这个社会和社会团体的规范和规则。”④现代性之前的传统社会就是在静态正义指导下的单一和完备的社会,通行“我对你所做的,同样的也是我期望你对我所做的”这样的正义“黄金规则”。因此,传统社会是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的社会,人们接受共同的价值观念,认可共同的规范与规则,并且“黄金规则”只适用于共同体内的对称性关系,而不适用于非对称性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当人类的关系呈现出对称性的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是平等的时候,“黄金规则”才可以为人们的所有行为指引方向。
自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以来的近代化和现代性进程,促进了个人主体地位的提升和自由权利的发展,导致了传统共同体社会的消解。在更多关注社会政治立法的多元化现代社会,难以构建一套唯一的和普遍的正义规范与规则,完备的静态正义和普遍性的价值观不可能被基于个体本位的社会成员所共同接受与分享,适用于单一和完备的传统社会的静态正义观念,在多样性和个体化的现代社会中普遍失效。传统的规范与规则不再被视作理所应当的,出现了新的权威来挑战传统权威。因此,一旦有人提出某些规范与规则是不合理的且可以摒弃,并有新的规范与规则被认可进而成为判断社会成员行为的新权威,那么,旧有的规范与规则因不再符合现有的普遍价值而被视为是不正义的,从而失去效力,新的规范与规则依据正义的准则建立并得到广泛认可,这就是赫勒所说的现代社会的“动态正义”。
在共同体被消解的现代社会,静态正义走向动态正义,并以正义之名向现行的规范与规则发出挑战。动态正义之所以能够挑战现有的规范与规则,是因为,在现代个体本位的社会中,动态正义所遵循的最高实质性价值——自由与生命关系到每个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切身利益,现代性社会以个体发展为基础,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普遍规则是不存在的,在现代性的影响下,正义的概念必然是不完备的。赫勒认为,虽然现代社会的正义以动态的形式得以发展,社会因出现新的规范与规则而持续推动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动态正义取代静态正义的趋向越来越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那么,一切都将走向“不义的灾难”⑤。在动态正义主导下,各种规范与规则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不正义的而失效,如此,现代多元化的社会将无法构建起一套普遍的规范与规则。那么,正义又如何能够实现?然而,一旦有人提出某些规范与规则是不合理的、可以摒弃的,并且这些新的符合普遍价值的规范与规则被社会所认可,那么,原先依靠“理性合理性”所树立的正义权威就将被依靠“智力合理性”确立的新正义权威所取代。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体性意识的强化,导致道德生活层面公共性意识的缺失,因此,伦理—政治正义所涵盖的内容就从完备走向了不完备。
考虑到现代社会文化多样性和个体化程度日益加剧的实际状况,赫勒放弃了重构传统完备正义论的计划。由于现代社会工具理性、制度理性的發展,使得人们忽略了伦理—道德因素之于社会和个体发展的作用。赫勒认为,传统社会的正义观是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它建立在政治哲学、社会哲学与道德哲学“三位一体”的研究视角之上,包含了正义的社会政治层面与伦理—道德层面的内容。在现代性进程的推动下,传统社会中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发生分裂,代表社会政治正义的立法和规则等成为学者们研究的主要内容。在赫勒看来,当代的社会政治正义只保留了惩罚正义、分配正义以及正义战争等理论,它们不足以构建能被现代社会的所有人共享的普遍化正义原则,这是导致西方启蒙运动以来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因而,无论是静态正义或是动态正义,都无法有效地解决现代社会道德生活中出现的正义问题。endprint
因此,赫勒从伦理—道德方面入手,在正义的社会政治层面与伦理—道德层面的结合中寻求解决途径。在分析现代社会正义内容的不完备性基础上,赫勒提出构建多种形式的良善生活,以推进每个社会成员得以共享共同的价值。这种研究路径有别于当代大多数学者对正义问题的研究视角,显示了赫勒超越正义理论研究的独特性。
在赫勒看来,多元性现代社会的正义是一种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旨在为不同的生活方式建构一个共同的规范化基础。这种伦理—政治正义既不用一种“理想”模式来塑造生活方式,也不试图将单一的内在道德规范附着于这个理想模式之上,它假定同时并存的不同生活方式之间能够通过彼此互惠的纽带联结在一起。“最好的生活方式可能不是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最好的。”⑥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虽然是可能的,但由于在静态正义的指导下,人们认为所有的规范与规则都是理所应当的,而不会对规范与规则提出任何异议,导致正义概念得不到内涵上的发展,所以,完备正义的社会犹如一潭死水,被赫勒形容为“噩梦”,因此不能适应现代性多元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赫勒追寻的是对原有正义概念的超越,她认为,在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中,正义的内涵必须实现从传统的单一社会到现代的多元社会的超越。现代社会的正义问题将被转化为这样的问题:“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中,其中每一个文化都是通过彼此互惠的纽带与所有其他文化联结在一起是何以可能的?”⑦其核心要素是“彼此互惠的纽带”,即构建多元文化视阈下得以“共享”的正义规范化基础。
二、正义程序是良善生活的前提
赫勒所言的超越正义,既不是不要正义,也不是否定正义,而是对完备的静态正义和变动不居的动态正义的超越,并期望建构一种有助于现代个体化社会良善生活发展的新型的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完备的静态正义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能适应现代人追求自由与生命这两个最高价值的需要,而动态正义虽然切合了时代发展的个体化和功利化趋势,但是,对正义原则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诉求,又使得符合正义原则的行为规范不断变化,人们难以获得一种普遍性的价值共识,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就将陷入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和价值撕裂的状态。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是在现代性和多元化的视角下提出的,赫勒承认,这个概念面临着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兼顾普遍化与特殊性。普遍化是正义程序的“黄金法则”,然而,如果一个社会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的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并且它们都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愿意屈从于某种普遍化原则而发生实质内容上的改变,在遇到这样的情形时应该怎么办?赫勒借鉴了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意欲为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奠定普遍性的基础,这便是她所说的“正义程序”,因为正义程序是良善生活的前提,“正义是骨骼;良善生活则是血和肉”⑧。如果人们能够就正义的程序达成共识,那么,多样的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就可以在一个普遍性的正义框架内得以和谐共存。
赫勒既接受了哈贝马斯对“普遍化的基本原则”的定义:“每一个有效的规范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在满足每一个个体利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后果和副作用(可预言的),应该被所有相关人士所接受(并且优先于那些已知可以选择的规则”⑨;同时,他也接受了哈贝马斯关于“商谈伦理”的定义:“在商谈伦理的情境中,一个规范只有当那些所有潜在关注它的人与参与实际商谈中的人一起达成(或能够达成)一个共识时,这个规范才是有效的。”⑩哈贝马斯的“普遍化的基本原则”和“商谈伦理”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人们理性地看待普遍化的基本原则,即意味着如果将有关正义问题的论争置于每一个人都关注的自我利益之上时,人们在商谈中达成共识才有可能。这样的理性假定,在“自然状态”或“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中体现得最为充分。支撑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规范秩序的力量源自社会成员的内在本质,人都是理性的、喜欢群居的个体,那些带着特定目的的个人,在某种既存的文化背景中走到一起,共同建立一个政治和社会实体。为了相互的利益满足,人与人注定要和平协作。“新的规范秩序的基本要点是组成社会的个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彼此服务。它的实际结构是要为这些目的服务的,并且根据这些目的对结构进行评判。”B11社会成员有着彼此合作的愿望,并且能够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商谈寻求普遍性的正义程序,这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所要达到的目的,同时又避免了落入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之陷阱的危险。
商谈伦理关涉价值观,但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商谈有可能会出现不关注认知过程决定的规范与规则是否正义,而关注人们是否继续接受规范与规则的后果与副作用。也就是说,程序正义如果被结果正义所取代,那么,将没有标准来衡量所形成共识的善与恶。因此,赫勒认为,商谈只能基于价值观的视角进行,如果人们只是诉诸个体利益和个人需要参与商谈,那么,这样的商谈是不能达成实质性共识的,商谈的结果只是理性的妥协而已。“只有当共识达成了一种价值上(或某些价值)的善,‘公意(等同于众意)才能在事实上成为每一个人的善意。”B12在赫勒看来,“每一个有效的社会—政治的规范和规则(每一种法律)必须符合可预知的后果和副作用的条件,苛求满足每个人需求的那种法律(规范)之普遍遵守将被每个相关的人所接受,并且对实现自由和/或生命的普遍价值的规范的要求可被每一个个体所接受,而不管他们所致力追求的价值是什么。这些规范的后果及副作用必须先于那些产生其他的可替代规则影响的后果及副作用,并且规范必须比其他的可替代规则更大程度上地(更充分地)实现自由和/或生命的普遍价值”B13。如果有一种实质的价值是“既定”的,那么,这个实质的价值就反映了普遍化的基本原则本身,这就是超越了利益关系的价值对话。
赫勒通过对某一特定社区水供应短缺问题的解决方案来说明正义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假设一个地区水供应短缺,水资源的使用需要被管制,那么,什么样的规则能被认可并接受呢?规则又应该如何建立起来呢?按照商谈伦理的程序,所有相關的人都可以参与到决定规则的对话中来,并接受普遍化原则的指导。一个可以预料的结果是,人的生命价值会被放在第一位予以考量。首先,维持所有人和动物的生命理应具有优先权。其次,满足每个个体的需求,此时的规则要根据其作用的结果和副作用被个体所接受的方式而制定。在水供应短缺问题的解决方案商谈过程中,就不能讨论是否要满足某人使用家庭游泳池的需求。最后,还要有一个满足普遍化基本原则的标准的规定,并且这个规定要得到所有人的遵守,如果不这样,就会导致不正义。赫勒认为,协商和对话是动态正义的唯一正义程序,动态正义的普遍化原则属于康德式的道德权利律令,即不能将任何人当作其他人的手段。在赫勒基于程序的动态正义普遍律令中,内蕴了实现生命和自由价值的道德意涵。endprint
规范若要普遍有效,必须取得参与对话的相关人士的共识。也就是说,对规范的有效性共识就是对规范有效性的承认,一旦规范被认为是有效的,那么,规范就对每一个相关人具有了约束力。在这里,“每一个相关人”既可以是一群人、一个共同体和一个国家的公民,也可以是特定文化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每一种文化中的每一个成员。赫勒修正了哈贝马斯的普遍化原则与商谈伦理的观点,使之成为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的规范化基础。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社会政治方面与伦理—道德方面。社会政治方面是探寻在一个多元化世界中,每一种文化通过彼此互惠的纽带与其他文化联结在一起的可能的规范化基础,而伦理—道德方面则是要解决到达这样的世界的规范化要求。赫勒将“黄金规则”的一般化和普遍化称为政治至善,将符合政治至善标准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多元性称为社会至善。她认为实现政治至善与社会至善的世界就是最佳的可能的社会—政治世界。然而,这个最佳的可能的社会—政治世界又是什么样的呢?简单地说,这个世界是通过正义程序运作的,在这个世界中,无论是“黄金法则”还是动态价值,都诉诸自由与生命这两个实质性的最高价值,并在基于价值的对话中形成社会的规范与规则,而且所有的规范与规则都在动态正义的普遍律令指导下生效,自由的普遍价值与生命的普遍价值没有冲突。
赫勒将正义的美德称为“公民的美德”,将实践和展示这些美德的人称为“良好公民”。良好公民承认基于价值对话的正义程序,他们宁愿忍受不正义也不愿意實施不正义;良好公民是那些支持不完备伦理—政治正义的人,是有自尊的人,是能够自主选择符合正义程序的生活方式的人。“承认每一个人都有平等追求理想的权利,必然相应地承认理想的多样化与异质性。每个人在其具体的生存境遇中,在其特殊的时间和机缘中,有能力形成区别于他人的对人生目的、意义和价值的自我理解,并按照这种理解生成和创造自己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理想。”B14康德论述人作为目的性的存在,是基于人类拥有的普遍性人性,而不是每一个人的个体性或其独有的品质。与康德不同,赫勒谈论人的目的性以及人的尊严时,其对象是个体而非人类整体,因为个体是不完备伦理—政治正义的首要对象,每一个人要实现其良善生活的愿望,就需要超越完备的静态正义和变动不居的动态正义,而立足于不完备伦理—政治的正义程序,这就为良善生活的实现提供了普遍性的形式前提。
三、建构良善生活的道德条件
麦金泰尔所追寻的传统美德并不是赫勒超越正义的归宿。虽然赫勒也注重美德的价值,但她直言不讳地指出,重构或复兴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伦理正义与政治正义已然出现了严重的断裂情形,难以得到彻底的修复。赫勒之所以选择良善生活作为超越正义思想的理论归宿,是因为良善生活是建构在不完备伦理—政治的正义程序基础之上的,她所诉求的最佳的社会—政治世界,其具体表现就是良善生活,良善生活通过正义程序而建构,它超越了正义的具体的实质内容。良善生活不是从某个或某几个道德原则中推导出来的,也不是从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具体动机中猜度出来的,它只能来源于公民遵守正义程序基础上的道德生活实践。需要指出的是,赫勒所建构的良善生活并非一种简单的生活方式,良善生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因为现实世界是多元化的,个体对道德生活的理解也是多样的,没有一个统一的定量标准。良善生活遵守动态正义的普遍律令,以生命与自由为最高的普遍价值,因此,良善生活并不是统摄一切正义观念的标准,相反,良善生活是一个开放式的概念。赫勒提出了多元化的当代社会建构良善生活的道德条件,主要有三点:一是良善生活的主体——正直的人;二是良善生活主体的自我建构——从天赋到才能的发展;三是良善生活的情感深度——密切的人际交往。
1.良善生活的主体——正直的人
良善生活的主体是“良好公民”,是正直的人。赫勒眼里的所谓“正直的人”,不仅是指那些从不蓄意对他人作恶的人,而且还包括那些在积极意义上行善的人。赫勒给正直的人下的定义是,如果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体“对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共同体(社会)的规范和价值存在自觉和自我意识的关系,并且如果他/她的行动始终如一且持续不断地遵循这一关系的话,那么他或她是正直的”B15。正直的人拥有最大程度的道德自主性,但并不是指一个人可以做到完全自主,而是说在道德生活层面,他或她具有的道德品格使得他或她没有屈服于社会的强制。正直的人的道德生活以及其最大程度的道德自主,不是绝对的乌托邦式的自主,而是在现实的社会—政治领域的正义程序框架内实践的。这就说明,对正直的人的期待不是一种道德幻想,当代社会的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为正直的人提供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直的人是宁愿忍受不正义也不愿意践行不正义的人,他们存在于每一种生活方式和每一种规范化的社会制度之中。
既然正直的人是存在的,那么,他们何以可能存在?赫勒列举了成为正直的人的13个要素:良善的道德感、规范的存在及规范的有效、个人相对的自治、自我意识、伦理商谈、规范世界的相对稳定性、社会领域的相对稳定性、良善判断及实践智慧、智力合理性的发展、善良意志向行动的转化、抑制错误的可能性、将天资转化为有德行的人的可能性、对错误行为的纠正。这些要素或条件部分是主观的,部分是客观的。要成为一个正直的人,没有必要满足上述的每一个要素或条件。那些客观的要素是构成最佳的社会—政治世界的基础,唯有依据正义程序创设一个有助于个体道德品性发展的社会环境,才能发挥个体自愿成为一个正直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反过来说,即便有了优良的社会—政治环境,如果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不去主动地和持久地培育正直的美德,那么,他或她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良善生活主体。“并非所有正直的人都有最佳的社会—政治世界的承诺,只有作出实存选择并使其后来的所有选择都服从于道德准则的那些人才会这么做。”B16一个人遵守其认同的规范和规则,坚守诺言,意味着遵守对塑造最佳的社会—政治世界的承诺,而违背其认同的规范和规则,就是对自我承诺的冒犯,就是不正直。对规范和规则的遵守以及这些规范和规则在特定情境下的应用,要求道德主体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一个正直的人会从日常的道德生活实践中不断地磨炼自己,以提升对规范和规则应用的敏感度和抉择力。endprint
正直的美德不是先天的,也不可能自发产生,它是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养成和锻造出来的。齐泽克(Slavoj Zizek)说:“希腊人之所以在道德上迷失,恰是因为他们相信人类具有自发而基础的正直品质,从而忽视了人性深处趋向恶的要素:遵循本性无法给我们带来真正的善,恰恰相反,只有在我们与这种本性的抗争之中,真正的善才能显现。”B17做一个正直的人,与社会政治正义和伦理正义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当社会出现不正义的情形时,正直的人应当为获得新的正义而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
2.良善生活主体的自我构建——从天赋到才能的发展
良善生活主体从天赋到才能的发展,无疑为赫勒所设计的所有人或多样文化通过彼此互惠纽带联系在一起塑造多元文化世界带来了新的希望,从天赋到才能的发展就是自我构建、自我发展的过程,也是走向良善生活的过程。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道德规范与社会—政治规范一样,都具有抑制个体行为的特性,社会伦理和法律的限制有可能使得个体的自我构建失去个性化特征,人的自由本性与理想愿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抑。只有人的本性和愿望接受理性的指导,自我才可以在不受外界各种威权的影响下得以充分发展。从天赋到才能的发展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因为它能够克服道德规范对于个性的抑制。
自我的构建不是一个快乐的旅程,而是一种艰辛和痛苦的劳作。人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始终不能摆脱社会的各种规范与个体行动自由之间的纠缠,“我们越从所有规范中‘解放我们自己,我们就越在进行自我的毁灭,我们也就变得越不自由”B18。但是,如果社会—政治的规范和规则不是压制人的个性发展,如果正义的程序融入了伦理的属性,并且理性的价值辩论和价值对话能够成熟地运作,那么,人们也许就不会纠结于是要自由还是遵守规范。因为这些规范和规则只是为人类的合作提供了最广泛的社会政治框架,而不是决定和限制个人的生活方式。人们在遵守社会规范和规则的同时,依然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
把天赋发展成为才能的过程,是自我塑造的过程。大千世界呈现在自己的面前,每个人都要在这个世界中做出选择,而所有的选择都是有意识行为的结果。一个人可以让自己成为一个作家,但一个作家和一个“好人”并不具有同等的意义。道德天赋是人的最好的天赋,如果把道德天赋发展为才能,那么,个人因其他天赋的发展而获得的“名分”就与“好人”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如果诚实的人是幸运的,他们将通过把其最好的天赋发展成为才能来构建他们的自我。从另一个角度看,人是有多种天赋的,如果只是将人的道德天赋发展为才能,而忽视了其他天赋的发展,那么,也不会过上美好的生活,除非这个人是赫勒所说的“道德艺术的巨匠”。美好的生活要求人们既要培养道德艺术的才能,也要发展道德之外的其他才能。每个人都是被自己塑造出来的人,每个人的特殊天赋都不是预先设定好的,人的天赋是能够被培养为才能的,但是,社会分工多少限制了才能的发展,比如,社会分工对女性将天赋发展为才能的限制要比对男性的限制多。在现代社会,自由与生命的最高实质性价值得以充分的彰显,个体有权利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自主的选择,自我的构建越是具有自主性,实现良善生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良善生活的情感深度——密切的人际交往
良善生活的世界不是冷漠的,而应当是温馨友善的,人与人之间需要情感的密切联系。过上美好的生活,是每一个诚实的人或正直的人都期待实现的愿望。在一个以彼此互惠为基础的社会里,所有的规范与规则都是在每个人参与立法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确立的,这是理性的行为过程,但是,对非理性的情感来说,通过共识来达成情感交往是不可能的,“在个人联系中的‘相互关系不能以在社会互动关系中像彼此互惠被保持的那种方式来维持”B19。但是,每个人又都知道缺乏人际关系互动的生活不可能是美好的,也是不值得过的。一个人即便只与少部分人形成强烈的情感联系,这仍是其幸福生活的重要源泉。“我的幸福的形成依赖于其他人的快乐、安宁或者仅仅是存在,这使我成为人类的一个完整的成员。”B20一个人通过与他人的人际交往,就将自己与这个世界联系起来了。
良善生活不仅需要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制度伦理正义的保障,它还依附于人际交往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人际交往中情感依附的深度和强度是良善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情感依附则是通过爱的形式直接表现出来。赫勒将道德看作内化的人际关系,而爱来源于人自身内部的情感,爱一个人并不是把人际关系内化成爱的情感,而是爱这种情感本身就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之中,只有被爱的对象才来自外部,也就是说,唯有人的爱才能满足他人对爱的需要,唯有通过爱的相互给予才能构建友善的人际关系。在一个民主和自由程度较高的社会里,爱的能量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对人的管控和约束越少,人们进入人际交往网络的联系就越多,并自愿地服从于爱的力量,使个体日益成长为一个仁慈的和友善的自我。
良善生活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因素,这是良善生活之所以超越传统正义观的主要标识之一。以往的正义理论研究甚少研究非理性的情感之于人的道德生活的重要性,而赫勒认识到了这个缺陷,并予以关注和强调,从而将对正义的研究視野从政治哲学扩展到伦理学。人际情感联系的加强,能将不同的独立个体通过情感的纽带联系在一起,因为只有依赖并进一步强化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个体间的人际关系才会和谐友善,从而促进社会和政治正义的发展。
在这三个道德条件中,没有一个是个体自己能独立做到的,除非通过与他人合作,否则人们不能把自己的天赋发展成为才能。因此,选择一种形式的良善生活方式,实际上就是选择了一种形式的“团结”。人们在日常道德生活中所实践的团结形式,存在于具体的规范和习俗中,存在于社区、共同体和社会的各种交往关系中。由此,虽然每个人的良善生活都具有独特性,但它同时又通过人际交往的方式被社区、共同体和社会成员所共享。
四、结语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既包含着多种生活方式,又有着共同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世界。赫勒从文化多元化和价值多样性的立场出发,反对固守先验普遍性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主张在价值对话和伦理商谈的实践中检验社会规范和规则的合理性及有效性。“道德哲学可以建议,所有的规范和规则应该由普世箴言来检验,但是它不能提出有效的规范和规则本身就是普适的。”B21在当代规则伦理和美德伦理的论争中,赫勒特别关注文化多元化和价值多样性时代个体伦理的发展及德性价值的实现,她试图建构一种融合规则伦理和美德伦理的个性伦理学,并以此为正义问题的研究开辟一条新路。赫勒认为,建立在义务论之上的规则伦理,可以为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奠基,并细化为那些在现代社会通行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同时,赫勒又没有拘泥于规则伦理,而是超越了普遍主义意义上的义务论,致力于探究一种适应个体化发展的良善生活。政治自由主义视野下的正义研究忽视了道德生活领域的正义问题,而赫勒通过确立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正义概念,为道德层面的良善生活打开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正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良善生活,而良善生活以生命与自由为最高价值,以价值对话和伦理商谈为正义程序,以感情为人际交往的纽带,以团结为共同体的道德目标。因超越了传统的正义理论,良善生活的建构成为可能,又因良善生活的建构,当代正义理论的伦理意义得到了深化。
本文是在作者提交给2015年“传统文化与道德治理”学术研讨会的会议论文《赫勒超越正义论及其启发意义》基础上经多次修改而成的。感谢宝鸡文理学院王兴尚教授的指导。
注释
①③④⑥⑦⑧⑨⑩B12B13B15B16B18B19B20B21[匈牙利]阿格妮丝·赫勒:《超越正义》,文长春译,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5、1、234、233、285、248、248、252、254、294—295、308、315、327、331、331页。
②在《超越正义》一书中,赫勒将静态正义和形式正义看作是两个意义相同的概念,行文中时常交叉使用。为避免歧义,本文统一使用“静态正义”这一概念。
⑤文长春:《正义:政治哲学的视界》,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57页。
B11[加拿大]查尔斯·泰勒:《现代社会想象》,林曼红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第9页。
B14贺来:《超越理想主义与犬儒主义的“辩证法”》,《学术月刊》2014年第1期。
B17[斯洛文尼亚]齐泽克:《事件》,王师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6年,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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