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拿大多支柱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评价及启示

2018-01-23王雯黄万丁

中州学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加拿大

王雯++黄万丁

摘 要:加拿大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由三个支柱构成:第一支柱为普享型的公共养老金及相关津贴;第二支柱为收入关联的公共养老金;第三支柱为私人养老金,包括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在此体系下,各支柱定位准确、管理精细,支柱间有效衔接、运行高效,减贫和再分配通过适度支出得以很好实现,年老风险通过高覆盖面的保险得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各制度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通过精细化管理得到保障,全社会对制度体系进行预防性改革的意识和能力都很强。基于加拿大这些有益的理念和技术,在完善我国老年收入保障体系过程中,需明晰“多支柱”而非“多层次”的核心理念,同时必须基于“多支柱”理念对我国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进行结构和参量改革。

关键词:加拿大;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多支柱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12-0077-07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在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经济增长速度趋缓的影响下,世界范围内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普遍面临财务难以持续的困境,而彼时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又几乎是所有国家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支柱甚至是唯一制度。为防止老龄危机的发生,世界银行在总结英国、智利等国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提出了“三支柱”的养老金改革模式。其第一支柱为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为强制性的完全积累制私人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为自愿的私人储蓄养老金计划。“三支柱”模式一经提出,就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2005年,考虑到贫困的普遍性与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世界银行又对“三支柱”进行了拓展,提出“五支柱”模式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至今,“多支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一方面,从理论上讲,为同时实现“消费烫平和保险、减贫和再分配、促经济增长和发展、保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多重目标①,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基于“多支柱”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另一方面,从经验上讲,无论是新兴国家的制度建设还是发达国家的制度改革,其成功与否几乎无一不取决于是否遵从“多支柱”的构建目标。加拿大作为维持高福利水平的发达国家,其稳健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在世界范围内亦是典范。本文将在福利体制国际比较的视野下,按照历史脉络梳理归纳加拿大多支柱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价,同时总结其对我国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加拿大多支柱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内容

加拿大的多支柱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包括三个支柱:第一支柱为普享型公共养老金和相关津贴;第二支柱为收入关联型公共养老金;第三支柱为私人养老金,包括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这三个支柱分别对应世界银行“五支柱”模式中的“零支柱”“一支柱”和“三支柱”。

1.第一支柱:种类多样的公共养老金和相关津贴

第一支柱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老年收入保障方案;二是收入保障补贴方案;三是配偶津贴和遗属津贴。

受英国《济贫法》的“补缺”主导理念的影响,加拿大于1927年建立了首个收入调查式的公共养老金计划(Old Age Pension,简称OAP),这一计划属于非缴费的选择型最低养老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理念由济贫主导转变为“全面的社会保障”。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了“社会保障全面计划”,主张国家实施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援助等全面的社会福利。随着社会保障理念的转变,加拿大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开始综合考虑“补缺”和“普享”的福利理念。1951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老年收入保障法案》(Old Age Security Act,简称OAS),并于次年开始实施“普享”的OAS计划。该计划为全体居民提供每月40美元的普享养老金,领取年龄是70岁。与此同时,OAP被停止实施。与OAS同时实施的还有《老年救助法案》(Old Age Assistance Act,簡称OAA),其对65—69岁的低收入老年人提供收入调查式的老年津贴,目的是弥补OAS的不足。1970年,OAS的领取年龄下降为65岁,老年救助制度的历史使命就此结束。

OAS的建立标志着加拿大公共养老金制度从过去的收入调查式向全民覆盖转变。至今,它仍然是加拿大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以普享为主要原则,设定基于收入的递减机制。OAS面向全体国民(申请时具有加拿大国籍或合法居民身份),体现了普享原则。自1989年开始,政府开始实施一种基于收入的累进制递减机制,对高收入者间接减少OAS的发放。对于那些年收入超过最高限额(2017年的最高限额为121279美元)的国民,其所得的OAS要退还一部分,退还数额为实际收入超过最高限额的15%。如果收入特别高,有可能其OAS要全部退还(这种先发后退回的设计后来改为在发放时直接扣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退回OAS所设置的收入门槛很高,大部分人都是可以领取全额的OAS的。可见,OAS仍然具有很强的普享特征。②第二,以联邦一般税收为筹资来源,基于居住年限和年龄向国民发放。获得OAS的最低条件为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满10年,居住每满一年可领取OAS全额的2.5%,居住满40年可获得全额OAS。OAS的标准领取年龄是65周岁,65岁以后每推迟领取一年,养老金可增加7.2%,最迟领取年龄是70岁。为保证养老金领取者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OAS与物价关联,每个季度根据CPI变动进行一次调整。2017年第3季度个人每月最高可领取的OAS为583.74美元。

受自由主义福利思想的影响,OAS提供的养老金水平非常低。为了防止老年贫困,1961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收入保障补贴计划(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简称GIS)。GIS是向领取OAS的低收入老年人额外发放的具有救助性质的养老金,发放数额取决于其家庭(婚姻)状况和收入水平,并与物价挂钩,不能推迟领取。GIS的最初目标是在收入关联的公共养老金(CPP)制度成熟之前弥补OAS的不足,以确保所有加拿大老年人都能通过OAS和GIS获得最低收入的保障。其原本被设计为临时制度,但一直延续至今,对缓解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改革的最新进展,从2023年4月开始,领取OAS和GIS的年龄将逐渐在6年间从65岁提高到67岁。2017年4—6月,单身者可领取的GIS最高可达864美元。在OAS和GIS之外,加拿大还向60—64岁的低收入者提供基于“补缺”理念的配偶津贴和遗属津贴。其中,配偶津贴的发放需以配偶达到65岁为基本条件,遗属津贴的发放需以配偶去世且本人没有新的配偶为基本条件。2017年第3季度配偶津贴和遗属津贴的最高发放额为1109美元和1321美元。endprint

综上,加拿大第一支柱养老金是由OAS、GIS、配偶津贴和遗属津贴这几部分构成的,约有98%的老年人口被第一支柱覆盖。其中,OAS是核心,其他制度都是为了弥补OAS的不足而建立的,几个部分相互衔接。在制度的供给方式上,第一支柱养老金既具有普惠性,又加入了基于收入的递减机制,充分体现了加拿大养老金“混合”的特征。

2.第二支柱:收入关联型公共养老金

由于自愿性私人养老金覆盖面有限,OAS提供的养老金水平又比较低,加拿大于1961年引入了一项收入关联的公共养老金计划(CPP),该计划面向年满18周岁的雇员和自雇者,具有强制性,目标替代率的上限是个人调整后月工资的25%。设置相对较低的目标替代率与加拿大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的特征相吻合,即主张公共养老金的发展不能挤占私人养老金的发展空间。

CPP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内容。除了提供养老金外,CPP还提供残疾收入保障、死亡津贴和遗属保障(本文主要讨论养老金部分)。二是缴费率。2017年的缴费率为9.9%,由雇员和雇主分担缴费,自雇者承担全部缴费。三是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为固定值,从1998年至2017年保持在3500美元。2017年缴费基数上限为55300美元,与社会平均工资比较接近。四是缴费年限。领取全额CPP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39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年。五是领取养老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年龄为65岁,最早可以从60岁开始领取,如果提前领取,养老金数额则相应扣除一定的比例。相应地,加拿大鼓励推迟领取养老金,每延迟一年领取,养老金将增加8.4%,最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六是养老金调整。每年CPP根据CPI指数进行调整。2017年3月后新退休人员平均每月的收入关联养老金为644美元。

1997年,加拿大政府对CPP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现收现付制的基本框架下加入了预先积累因素,逐步小幅提高费率,以维持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这是CPP区别于传统德国模式的最显著特征。提高的费率中超过现收现付制所需而形成的结余部分成为公共养老储备基金,

由专门成立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管理局按照信托制原则独立运作,由专业人士实施市场化多元投资。投资遵循长期收益最大化、规避过度损失风险的原则,业绩优良。截至2017年6月30日,CPP基金资产总计3265亿美元,近10年累积净收入1511亿美元,年均回报率为6.9%。③此次改革具有前瞻性,妥善解决了代际公平和制度可持续之间的冲突。总的来看,CPP以缴费为前提,具有强制性,覆盖就业群体,养老金与收入关联,遵循精算平衡,其主要制度目标是实现低水平的收入替代和缓解贫困,而不是收入再分配。

3.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

加拿大的第三支柱养老金由种类多样的自愿性私人养老金构成,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职业养老金(RPP)和个人养老金。2015年,基金积累型私人养老金的规模达到GDP的157%,相对规模在OECD国家中仅次于丹麦、荷兰和冰岛。④

职业养老金由雇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予以税收优惠。为了防止雇主和雇员利用保险进行逃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规定雇主和雇员缴费之和不得超过雇员工资的18%,且每年规定一个最高限额。⑤职业养老金的类型多种多样。在供款主体方面,有的完全由雇主缴费(约12%),有的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约88%)。在待遇确定方面,包括待遇确定型(DB)、繳费确定型(DC)和混合模式。在DB模式下,养老金数量根据以收入记录和参保年限为基础的公式计算而得(有的根据退休前数年的平均收入为基础计算,有的根据全部职业生涯的平均收入为基础计算),该模式由雇主管理,雇员一般参与投资决策,以鼓励雇员稳定就业以及实现未来养老金收益最大化,雇主承担所有缴费的投资风险以保证雇员退休金的未来价值。在DC模式下,投资风险落到雇员身上,雇员决定缴费数量以及投资选择。1998—2015年,职业养老金的参保人数有所增加,但其覆盖率略有下降,在全体雇员中的覆盖率从40.6%下降到37.8%,其中男性雇员的覆盖率下降了5.7%,女性雇员的覆盖率基本与往年持平。职业养老金的覆盖率与学历、任职年限、员工人数、就业部门等因素相关。高学历者覆盖率更高,在受雇单一雇主的任职年限越长覆盖率越高,年龄越长覆盖率越高,员工人数越多的单位覆盖率越高。就行业而言,公共管理部门、健康服务和社会援助部门、金融保险和地产部门的覆盖率较高,建筑业、信息和文化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餐饮住宿服务业的覆盖率较低。⑥2016年,职业养老金的参保人数为626.2万人,其中有52%的参保者在公共部门就业,有48%的参保者在私人部门就业;有67%的参保者参加了DB计划,有18%的参保者参加了DC计划。2015年,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缴费人数为599万人,平均每人缴费额为6542美元。

个人储蓄养老计划主要覆盖中高收入人群,个人缴费可以在年收入的18%范围内免税。该计划诞生于1957年,最初是给自雇者提供的与职业养老金并行的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储蓄渠道,但实际上所有雇员包括已经参加了职业养老金的人也可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计划。20世纪90年代,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参保人数增加了三分之一,其代价是用于鼓励参保的税收优惠超过了OAS的一般性支出。⑦为了扩大私人养老金的覆盖面,加拿大在2012年引入一个新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即A Pooled Registered Pension Plan(PRPP),旨在为退休者提供一个低成本、可携带、有可及性的储蓄工具。此方案由联邦政府提出,需要地方政府通过后才能实施。该计划属于缴费确定型,以自动注册方式加入,雇员和自雇者有权利选择退出。其目标人群是有至少两年连续就业记录的全职雇员和兼职雇员,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为鼓励持续参保,该计划允许一些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残疾、移民等)提前领取养老金。

二、加拿大多支柱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评价endprint

1.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并重的混合福利

按照安德森关于福利体制的划分,加拿大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同属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加拿大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体现了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的一般特征,即强调福利供给的“自助”、依赖市场的福利资源、提供适度水平的公共养老金、重视私人养老金的补充作用等。OAS加CPP可提供的养老金在工薪者平均收入的40%以内,就是为了给私人养老金的发展留下空间。

另外,与其他同属自由主义体制的国家相比,加拿大“自由主义”的色彩没有那么浓重。加拿大公共养老金的覆盖率很高,公共养老金的支出也超过了私人养老金的支出。这与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私人养老金支出比重远高于公共养老金比重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加拿大没有像英国那样通过联邦立法实施养老金私有化改革,所以私人养老金的发展与公共养老金相比没有压倒性的优势。尽管历史上新自由主义者和保守党曾对私有化提出了积极倡议,但没有得到公众支持,公众对私有化的支持相对匮乏。⑧加拿大也是自由主义体制中建立了普享型国民养老金的少有的几个国家之一,体现了养老金作为公民权利的理念,即政府有责任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收入保障。澳大利亚曾在1973年建立过类似制度,但在1978年废止了。美国和英国也都没有建立不需个人缴费、只依据年龄和身份发放的国民养老金制度。

2014年,加拿大老年人的收入中有39.1%来自公共转移支付,40.6%来自私人养老金和其他的非养老金储蓄的收益,20.4%来自就业收入。⑨加拿大的统计数据显示,在1980—2015年,虽然加拿大老年人口不同类型的收入占比变化较大,但总体而言,来自公共养老金的收入(包括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和私人部分的养老金收入(包括第三支柱和投资收入)一直维持在比较接近的水平上(见图1)。

2.养老金制度的变迁显示了一定的私有化倾向

虽然加拿大没有像英国那样进行明确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但是养老金制度内部的变迁也显示出一定的私有化倾向。首先,1980—2015年,老年人退休后收入来自政府转移收入的份额先上升后下降,对私人养老金、个人就业收入等市场性收入的依赖减弱后又上升。2015年,政府转移收入和市场性收入占比分别为41%和59%。其次,职业养老金内部从DB模式向DC模式转变。从1974年到2016年,职业养老金的成员数量从342.4万人增加到626.2万人。其中DB计划的占比从92.7%下降到67.1%(这主要来自于私人部门DB计划的大幅缩减),DC计划的占比从5.6%上升到18%。虽然职业养老金存在从DB向DC转变的趋势,但这一转变缓慢且幅度小,无论是从成员数量还是从资产规模上看,DB仍占明显的主体优势。需要个人缴费的职业养老金的份额先下降后稳步提高,而不需要个人缴费的职业养老金的份额先略有上升后快速下降,需要个人缴费的职业养老金仍是主体。

3.在公共支出较少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好的老年减贫效果

养老金制度的类型不同会对减贫有不同的影响。其中,相对于收入调查式养老金和收入关联养老金来说,实施普遍的国民年金制度能够获得更好的减少老年贫困的效果。加拿大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的一大优点也在于此,即是在公共支出较少的情况下取得较好的老年人口减贫效果。取得这一成绩除了养老金制度设计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加拿大政府没有明确的推迟公共养老金领取年龄的计划,只是鼓励老年人工作更长年限,推迟退休。

加拿大用于老年和遗属的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不仅远低于作为法团主义代表的德国以及OECD的平均水平,甚至比同属自由主义体制的英国和美国还要低。在这种公共支出较少的情况下,加拿大的老年人口贫困率在上述国家中是最低的(见表1)。2014年,加拿大老年人口的贫困率要比全部人口的贫困率低大约5%,这在OECD国家中也是比较少见的。大部分OECD国家的老年群体更容易陷入贫困。此外,加拿大老年人口的贫困发生率在税收和转移支付后下降了49%。这显示出加拿大在花费较少公共支出的前提下成功实现了老年人口减贫的目标。

4.制度的稳定性较好

相较于同属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的英国,加拿大的养老金体系显示出较好的制度稳定性,公共责任得以确保而不是削弱,没有如英国那般频繁改革。⑩加拿大用于老年和遗属的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也非常稳定。有学者将加拿大养老金制度稳定性较好的原因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养老金的公共支出水平适中,因此通过减少公共养老金支出以削减财政赤字的贡献有限。二是公共养老金的融资对工薪税的依赖十分有限,因此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产生强大的反对势力。三是公共部门的转移支付的实际再分配效果较好,对公共养老金进行道德攻击的空间较小。B11

加拿大联邦制政治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养老金改革难以实现的原因。相较于单一制国家,加拿大的政府权力被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省)分享,地方政府权力较大。如对CPP的修改,需要联邦政府、三分之二的省以及占全国总人口三分之二的人达成共识,这一条件比修改宪法条款还要严格。此外,各利益方的权力分布较为均衡,因而在养老金改革时就倾向于一种“拉锯式”的相对平衡,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被锁定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B12一方面,退休者团体、妇女组织、全国福利委员会等群体提出的扩张公共养老金的主张会受到私人部门的强烈反对;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提出的扩展私人养老金计划、实施强制参保的主张也会受到雇主的抵制,中小企业对此问题分歧很大,协商变得非常复杂。

三、对我国完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启示

虽然加拿大的基本国情与我国相距甚远,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汲取可以借鉴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的制度体系,同时增加我们学习加拿大这样的高水平福利国家制度体系的智慧。加拿大的老年收入保障事业最值得称道的一点就是建立了完备的多支柱制度体系,各个支柱定位准确,支柱之间衔接得当,整体运行效率較好。在多支柱的制度体系下,减贫和再分配通过适度支出得以很好实现,年老风险通过高覆盖面的保险得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各制度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通过精细化管理得到保障,全社会对制度体系进行预防性改革的意识和能力都很强。很明显,这些理念及技术手段都值得我们参考学习。结合加拿大的经验并联系我国的现状,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endprint

1.明晰“多支柱”而非“多层次”的核心理念

我国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的改革虽然深受世界银行“多支柱”理念的影响,但使用的却是“多层次”的概念。自1993年首次正式明确按“多层次”的思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多层次”理念从养老保障领域影响到医疗保障领域并持续至今。在出发点上,“多层次”理念和“多支柱”理念一样,都强调保障制度的多元化,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多层次”理念已经成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就今天的语境而言,世界的“多支柱”理念强调的是横向拓展,中国的“多层次”理念强调的则是纵向延伸;“多支柱”理念基于覆盖范围强调保障水平,“多层次”理念则直接呼吁保障水平的提高。在“多支柱”的理念下,不同制度之间可以独立发展,不存在刻意的捆绑和混合,保障水平的提高也不以制度的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累加为基础。而在“多层次”的理念下,层次越低地位越重要,高层次的发展以低层次的完善为基础,层次越高累积的保障水平也越高。

可以说,以“多层次”理念替代“多支柱”理念制约着我国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完善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没有充分考虑全民的适度保障需求而主要以城镇职工的较高保障水平为考量对象。当前,城乡居民的社会化、制度性老年收入保障需求正在大规模地释放和扩张,其“多层次”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却仍未被提及。可以预见,如此下去,要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舆论压力下畸形发展,要么沉重的养老压力会无序扩散并对多个社会领域造成冲击。此外,虽然政策主要聚焦于城镇职工的“多层次”以期保持原有状态或提高保障水平,但截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仍不足七成,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都不足一成。和加拿大的高覆盖率相比,可以说我们“多层次”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失败的。第二,过度关注基础制度的被动式发展而忽视了其他制度应有的自由发展空间。例如在“多层次”的理念下,城镇职工参与企业年金需以已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不自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是面临着巨大压力的。这种制度之间的畸形关系不仅表现在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同时还表现在私人养老金和公共养老金之间,即个人账户是和社会统筹一起被强制的;不仅表现在城镇职工的保障上,还表现在城乡居民的保障上,即如第一点所述的几乎没有考虑过居民的多层次老年收入保障问题。

近年来,理念偏差之下,人群间的待遇攀比、基本制度的不堪重负、补充制度的止步不前等在经济增长下行、人口老化加速的助推下无一不在拷问着中国社会。很明显,以忽视覆盖范围、制度之间无效混合为主要特征的“多层次”理念亟须转变为以全民为考量目标、以制度之间正常衔接为主要特征的“多支柱”理念。

2.基于“多支柱”的理念进行结构和参量改革

基于“多支柱”的理念,理顺制度间关系的结构性改革和保障基本制度长期可持续的参量式改革必须同步进行。

首先,全面取消强制性个人账户,理顺不同支柱(制度)间的关系。将个人账户置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在产权属性上是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的混合,在财务机制上是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的混合。在制度设计之初,这种混合模式被认为有诸多好处,而今其破坏性已暴露无遗。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看,虽然其本质更多的属于老年津贴,但由于名义上仍属于缴费型制度,居民对其过低的待遇水平以及个人账户极低的计息率的抱怨越来越多。至于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关于其引发的整体费率太高、待遇水平持续下降、个人账户无效等批评不绝于耳;另一方面,为保财务可持续性,财政补贴的额度越来越大,政府在责任陷阱里面也越陷越深。为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强制性个人账户必须全面取消。只有如此,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的边界、缴费型制度和非缴费型制度的边界、政府和社会的责权才能明晰,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减轻、基本制度的全覆盖和可持续、补充制度的自由发展才有实现的基础和可能。改革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回归老年津贴的本质(零支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回归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一支柱),个人账户发展为私人养老金(三支柱)。

其次,改革参数、强化管理,提高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可持续性。在取消强制性个人账户、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的同时,必须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量改革,同时强化管理。待遇领取必须严格与缴费年限挂钩,补缴等行为需严令禁止;法定退休年龄必须提高,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缴费基数必须夯实,制度的再分配性必须坚守;结存基金的保值增值需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制度财务状况的长期预测及参数的预防性改革能力亟待提高。加拿大的CPP以9.9%的费率提供了25%的目标替代率水平且给付项目还包括残障、遗属等,目前其累积结余资金数额庞大且收益率可观。与之对比,我国可提升的空间很大。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必须坚守互助共济的基本价值观,在坚守减贫和再分配上不能有所懈怠,甚至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只面向城乡居民的“零支柱”拓展为普享式的国民年金。

最后,内外合力、多措并举,大力促进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的发展。依据传统的分析路径,要推进包括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内的第三支柱发展,税收优惠等鼓励措施是最重要的。但是,近年来税优政策的不断完善并没有带来企业年金及商业养老保险增长速度的大幅提高。到2016年末,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比例仍是个位数。而在加拿大,所有雇员参保RPP比例接近40%。联系加拿大不同支柱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同进,笔者认为,我国第三支柱的发展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一是将职工参保企业年金的行为独立于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二是将分离出的强制性个人账户转变为自愿的私人养老储蓄账户,此账户以全民为设计对象,不以是否参保基本養老保险为条件。

注释

①参见[英]尼古拉斯·巴尔、[英]彼得·戴蒙德:《养老金改革:理论精要》,郑秉文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第26—29页;[英]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郑秉文、穆怀中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9—10页。endprint

②Daniel Béland, Alex Waddan. Policy change in flat pensions: comparing Canada and the UK.Canadi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14, Vol.57, No.3, pp.383-400.

③CPP Investment Board. 2017 Annual Report CPPIB. http://www.cppib.com/en/home.html p1, 2017-9-15.

④OECD. Pensions outlook 2016. http://www.oecd.org/pensions/oecd-pensions-outlook-23137649.html,2017-9-15.

⑤王倩等:《加拿大多支柱養老保障制度对我国农村养老体系创新的启示》,《中国劳动》2015年第2期。

⑥Marie Drolet, René Morissette. New facts on pension coverage in Canada, released December 18, 2014 by Insights on Canadian Society. Statistics Canada Catalogue No. 75-006-X. Ottawa. http://www.statcan.gc.ca/pub/75-006-x/2014001/article/14120-eng. pdf.

⑦⑩Ingo Bode. From the Citizen's Wage to Self-Made Pensions? The Changing Culture of Old Age Provision in Canada and Germany. Current Sociology, 2007, Vol.55, No.5, pp.696-717.

⑧B11[加]丹尼尔·伯兰德、约翰·米勒斯:《变革中的停滞——紧缩时期的加拿大养老金改革》,《社会保障研究》2005年第1期。

⑨数据来源于OECD database。

B12Daniel Béland, Brian Gran. Public and Private Social Policy: Health and Pension Policies in a New Era. Palgrave Macmillan, 2008, pp.92-122.

责任编辑:海 玉endprint

猜你喜欢

加拿大
乘火车穿越加拿大
加拿大三大滑雪场攻略
加拿大就食品安全法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
看看加拿大新总理的首月表现
加拿大魅力国庆日
加拿大:看到硬币的另一面
加拿大看病记
远离是非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