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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2018-01-23吴晓明罗曼

中国市场 2018年1期
关键词:人权

吴晓明+罗曼

[摘要]文章通过对人权的总体概述,以此表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通过说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及实践的同时,以比利时、日本、美国为例,展示了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特点。重点将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最后寄希望于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国内人权保障制度的同时,能够为人权赋予更多色彩,为人类发展目标做出更多贡献。

[关键词]人权;国际人权条约;人权教育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1021

1關于人权的概述

人权,何塞·马蒂曾悲壮地表示换取基本人权的不是眼泪而是鲜血。托·潘恩则将人权细化到《人权论》中,即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关于人权有了更新也更深刻的认识。在全球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人权讨论自然日甚一日。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中国在不断提升本国人权保障体制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与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交流与讨论。日前,2017中欧人权研讨会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崔玉英女士在开幕式致辞中就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始终把人民权利放在首位,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人权的全面、包容、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向国际社会提供中国的人权方案,积极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为实现联合国人类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其实,早在《法兰西人权宣言》中就提道:“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可见人权的重要地位不只是当今世界的专享,更是人类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结果。而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三部国际人权文件则是人权保障的历史性成果。国际人权条约作为人权国际保护的核心力量,国际人权条约的实践,也即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研究

由于国际人权条约是国际条约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受到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的指引。所以,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研究对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研究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分为转化和纳入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指通过转化方式接受国际条约,转化是指直接将条约变为国内法的方式。这样一来,在适用国内法的过程中间接实现了适用已转化为国内法的条约。第二种是以纳入的方式接受国际条约。纳入即是接受国际条约并使其成为国内法体系中的一部分。而在实践中,纳入国内法体系的条约常常被区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类。自动执行条约,顾名思义,一经纳入国内法体系中即可得到自动执行。非自动执行条约程序上则较为烦琐,一般情况除了经纳入外,尚需要经国内法补充规定方能被适用。

3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实践

虽然国际人权条约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上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国际人权条约在各国国内适用也是有些许差别的。以下三个国家的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揭示了当今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过程中的异同。

比利时宪法167条中规定:条约一经国内批准即可生效。国际人权条约也因此必须经由比利时国内批准后方能具有国内法效力。实践中,比利时法院却仍掌握着国际人权条约是否可以自动执行的大权。

而日本对于其批准并公布的条约是以并入方式纳入日本国内法律体系。日本在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前,都要对其国内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此前的《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也是由于其要求已经和日本国内法相一致而没有修改其本国法。由此可见,日本在批准国际人权条约时十分小心谨慎。

在美国,美国法院在适用国际人权条约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立法上,国际人权条约难逃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区分。同样非自动执行条约则必须经过国内专门实施立法。而在保留问题上,美国政府对与国内法规定不一的国际人权条约实施保留,从而导致美国法院在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范围上受到限制,解释国际人权条约的问题上存在困难。

4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国际人权条约在他国国内适用的实践反映出当前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存在着不可小觑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尽管中国在国际人权条约的影响下已经不断完善国内人权保障制度,如: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外,越来越多的学校,研究机构开始开展人权教学和研究。此类种种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的人权文化氛围。

然而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过程中,仍有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国内适用的法律

体系位阶不明。中国的现行《宪法》《立法法》及《缔结程序法》均没有就如何协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也悬而未决。

第二,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实践中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在中国,公民的权利主要来源于宪法和现行法律的规定。由于宪法不具有可诉性,公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常只能依据法律来主张权利、执行公务、审判案件。所以若宪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未被充分地体现在法律中,就很可能因法律规定的缺失而影响人权保障的效力。

第三,国家人权机构缺失。虽然政府设置了一些负责协调人权事务尤其是协调特定群体权利问题的机构。例如,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在中国全面协调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机构。但这些机构大多在人力、财力上不独立,对促进人权保障难以形成较大影响。

第四,人权教育的群众基础不强,执法人员人权意识较为薄弱。由于目前中国的人权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或研究机构中,人权领域国际交流的参与者也主要是高校教师和人权专家。人权教育仍是高精尖,缺乏群众基础。群众虽有简单的人权意识,但认识不深不透。常常导致遭到侵权而浑然不知,不能通过较好的渠道来维权。而执法人员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特点,也导致人权保障的现代政治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5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适用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面对以上关于人权林林总总的问题,结合中国当前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解决。

首先,完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要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第一步是在宪法中明确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可以借鉴他国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立法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寻找一种有效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模式。例如:完善条约转化机制,尽可能使符合中国实际的国际人权条约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为在中国,大部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相较于国际条约,更熟悉本国法律,一般更倾向于适用熟悉的法。而通过上述方法,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就使得条约能得到更明确的认识,便于条约的落实。条约一旦得到落实,条约组成部分的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矛盾也就迎刃而解。

其次,建立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设立后可针对人权问题对与我国实际相符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报告;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组织机构的合作;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认识等。

最后,普及人权宣传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人权意识的提高。一方面,普及人权宣传教育,不仅仅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来让大众了解,还可以通过不同行业不同年龄划领域分层次地进行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化,尽可能地增强其实用性、理解性,从而推动人权文化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针对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提高问题同样亟待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人权保障方面的培训来提高其人权意识,并辅之以专门人权机构的不定期抽检,以防微杜渐。

综上所述,正如《文明的哲学》中所示:“人道主义在于从来不为了某种目的而牺牲人。”因此寄希望于我国在不断完善本国国内人权保障制度的同时,能够为人权赋予更多色彩,为人类发展目标做出更多贡献。

参考文献:

[1]戴瑞君国际人权条约的国内适用研究:全球视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李灿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J].人间政法,2016(10).

[3]王勇条约在中国适用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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