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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下农业供给侧产销模式改革思路*

2018-01-23吴光宇郭海清朱新宇

农业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供给利益农户

◎吴光宇 郭海清 朱新宇

一、引言

当前我国农业宏观经济运行总体态势是经济增速步入“L”型增长“新常态”,农产品供需结构失衡,总产能过剩与总需求不足共同发力。对此,农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指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端结构性改革,通过改善当前农业制度供给的方式,来激发农产品生产主体内生能动性,提升农产品供给效能和质量,使得农产品的品质、品类和数量都能够与农产品终端市场消费者的需求相一致,切实提高农产品供给市场的有效性。故此可以判读,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点并非“数量问题”,而是“结构问题”及由此引致的“效率问题”。而农业供给侧结构与效益的优化调整,要以农产品供给侧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为前提,故需首先从农业供给侧产销改革的核心要素展开分析。

二、互联网视域下农业供给侧产销改革核心要素分析

1.农产品供给侧主体要素分析

我国农产品供给侧主体的核心特点是小农作业模式制约下的农产品产销效率低下性。虽然各地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发育状态仍然差强人意,与农产品有效市场供给端建设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首先,农产品供给方专业化水平不足。由于农业金融市场、农业信息与技术、农业人才等基础性要素的制约,多数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难以有力的推进农产品生产专业化,其经营者更多的是根据决策者的个性化偏好而非市场调研结论来决定下期的农产品种养殖内容,更多是依靠自身的种养殖经验来决定农产品生产与加工技术,这就严重制约了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靠科学技术来优化决策和实施专业化运营的能力。部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仍然沿袭着传统的农产品种养模式,采取“裙带”式雇佣模式,未能建立起适合农业专业化所需的人才培育与雇佣机制。由此造成的农业专业化人才匮乏问题,制约了农产品的新品种引进和种养能力、农产品深加工水平的提升,严重妨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农产品价值链条,增加农产品附加价值的能力。

其次,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带动力弱。广大农村地区涌现出的一批龙头企业虽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起到推动作用,但各龙头企业仍然秉持本位利益,采取地区间农产品封锁等各自为政的手段,拒绝在农产品产能、技术、市场等方面展开跨地区、跨企业深化合作。这就导致农业龙头企业的规模扩张速度受限,限制了龙头企业对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各地政府试图通过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方式来落实农业规模化种养战略,但由于行政区划与农产品生产区划之间的不重叠性,导致按行政资源支持的龙头企业未能有效整合不同行政区划下的农产品生产资源,从而妨碍了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专业化在更宽广地理空间的有序展开。

2.农产品供给侧市场要素分析

长期浸润在小农作业环境下的农户缺乏“自觉的”市场意识,缺少支持农业市场有效运作的必要诚信意识,在与农企之间达成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易于暴露出农产品行情上涨时不履行合同,农产品行情下滑时要求农企兑现的不对称性合同执行诉求。与此相对应,部分涉农企业亦缺乏诚信精神,将农户定位为承接企业运营风险的弱势地位,对农产品“压级”收储、对应付账款能拖则拖,此等罔顾农户利益,大肆攫取企业利益的行为并不鲜见。基于互联网技术来搭建信息交互平台,有助于压缩农户与农企间的交流渠道,增加双方达成互惠互信契约意愿;建构农产品网络诚信平台,将农户和农企的诚信信息挂网公布,可有序引导消费者积极消费那些具有较高诚信度的农户及农企的产品,减少诚信度水平较低的农户及农企的营业收入,激励农产品供应方市场自觉增强诚信水平,提升农产品市场有效性。

3.农产品供给侧制度要素分析

农产品供给侧改革的关键词是“结构”,着力点是“利益”。这是由于当前农产品的供给侧结构安排机制更多的是从生产力促进角度来考量,而本质上论,农产品供给侧利益格局的变革势必促进农业生产力的进步。虽然当前各地纷纷成立新型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但其内部治理机制并不能确保农业经营组织的有效运作。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由此产生的农业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现象遏制了农户与农企间的利益一致性,妨碍互联网视域下的农业供给侧产销革命。这是由于若干独立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型组织并不能在生产这一环节,有效促进社员全员参与到生产决策进程中;这势必导致其中较具有号召力的社员来代理其他比较忠厚的社员的利益,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将给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埋下伏笔。互联网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普及,使得在农村自治组织内引入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决策新技术成为可能,此举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传统农业组织的委托代理问题。

三、互联网视域下农业供给侧产销模式改革基本思路

1.培育“互联网+”农业产销一体化的新型经营主体

培育一批具备“互联网思维”的、精通互联网经营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落实“互联网+”现代农业战略的基础。地方政府要紧扣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时代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战略资源,大力推动农业经营主体的“网络化”变革,成功打造一批利用互联网对接产销信息的“在线农业合作社”,构建网络化、专业化、集约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其次,借助互联网技术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供给侧资源整合能力。互联网视域下的农业供给侧资源整合能力的提升要点在于,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产品互联网的专业化对接机制,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与内控制度。为克服农业专业化资源交流障碍,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自身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将合作社的优势资源和合作意向通过网络平台公布于众,借助互联网平台来撮合不同农业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资源互补意愿,打造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联盟,形成多元化农业生产合作模式,以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多样性,增强合作社获取规模效益的能力。

2.促进“互联网+”农业产销一体化的市场信息交互

以信息化促进农业产销信息对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着眼点并不单在供给方,强化农业供给侧对需求侧的需求内容和结构的把握,是落实农业产销一体化的着力点所在。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需借助网络平台来找准目标客户群,精准定位目标客户需求内容,并据此来定位其农产品的市场属性。在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中推广实施“买手制”是促进农业产销信息对接的有效措施之一。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可根据随机原则从目标市场中选择消费志愿者来作为“买手”。买手的任务是通过网络平台或线下渠道来购买指定农产品并记录其农产品采购与消费心得,将其消费经验发布到商品详页中,以供其他消费者择优使用。为了确保“买手”报道的农产品性价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买手需要在农产品在线销售信息中标明自己的实名信息。采取“买手制”的优势置在于,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可以用较低成本来挖掘一线农产品的真实销售信息和使用状态,并有针对性的设计出真实、可靠的营销策略,提升生产者契合消费者需求来组织农产品生产的能力。

3.打造“互联网+”农业产销一体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其一,培育互联网中介组织以建构农业产销一体化利益联结机制。考虑到农产品交易的高频次、低批量特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难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来达成市场化契约,更难以用市场化机制来化解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利益纠葛。为此,大力培育互联网中介组织,可以利用网络交流低成本优势来磨合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增大双方的利益交集并消弭二者的利益对立面。各级立法机构要及时出台支持农业中介服务网络化、社会化的法规政策,鼓励互联网农业中介组织成为沟通农户和农企、农企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互联网农业中介组织要着力搭建农业信息网络,消除农户对农企产能和市场需求的信息获取障碍。互联网农业中介组织应当本着“支农、惠农”之理念,在农企与农户产生纠葛时,能够从农户本位利益出发,积极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农户利益。

其二,创新“互联网+”农业产销一体化组织的利益联结模式。传统的农户与农企间利益联结机制有买断制、合同制、股份制等具体实施形式。但这些模式更适合维护那些运行规范、规模庞大的农企利益,并不利于农户。互联网技术的引入有效增强了农户之间的“自组织”能力,农户可以基于互联网平台来形成农户利益联盟,并以联盟形式来与农企之间展开农产品的产供销谈判,就农产品产供销体系内部的分工合作方式、农产品产业链组织形式、农产品销售利润回馈农户渠道等方面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农产品生产组织具有长周期性特点,这与农产品消费市场需求结构的瞬时性变动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借助网络,农户可以直接根据网络平台回馈的需求信息来“零时差”的调节农产品生产,将有限的农业生产资源投放到需求价格高、需求量旺盛的农产品品类上,从而增加包括上游农户在内的农产品产业链整体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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