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城镇化建设中文化遗产的保护
2018-01-23刘玉昕
□ 刘玉昕
发展经济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推进城镇化建设是实现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主要战略之一,是一项涉及社会、资源、环境等多层面的系统性工程。而城镇化发展水平不仅取决于经济实力,也取决于文化实力。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得到重视与加强。近年来,国家对城镇化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中央领导多次就做好城镇化建设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好作用作出指示。习总书记指出,近年来我国文物事业取得很大发展,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清醒看到,我国是世界文物大国,又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文物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文化遗产是千百年的历史积淀,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而散落在城镇中的文物建筑不仅是珍贵的文化遗存,它更承载着一个城市的记忆,每一处名人故居、宅第、寺庙等都是当时城镇中的主要建筑,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它不但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而且是城市文明的现实载体。它对体现现代城市历史文化底蕴、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丰富民众生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山西作为全国文物重点省份,据统计,全省939处国保省保文物单位中,位于城镇中的有265处。12466处市县文物保护单位中,位于城镇的约2100处。这些位于城镇中的文化遗存,承载着晋国文化、孔子儒家文化、关公信义文化、红色抗战文化、佛教文化、根祖文化等,为城市增添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是城镇发展的动力。如平遥县依托古城遗存,深挖文化内涵,成功推出了平遥国际摄影大展、平遥中国年、《又见平遥》大型情境体验剧等系列文化活动,使平遥古城的保护与利用相得益彰。曲沃县依托曲村—天马遗址的文化特色,在曲村镇建立了晋国博物馆,向人们揭示晋文化的源头根脉,展示了晋文化内涵。这些措施有力推动了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充分挖掘文化遗存内涵及当地文化特点,将其作为城镇形象的基础,文化遗产不仅不是城镇化发展的包袱,而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是城市乡镇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应仅仅包括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生态环境等,还应包括对城市中的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
近几年,山西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推动城镇化发展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抢修了一大批城镇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组织编制了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提高了文化遗产的保护级别,积极探索文化遗产展示利用方式等。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依然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
一些地方在旧城改造或经济建设中涉及文物资源时,部分领导干部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不能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致使一些独具特色的历史性城市和历史文化街区被杂乱无章的新建筑群淹没,对文物建筑造成了建设性破坏。尤其处在现代城市叠压、半叠压或邻近城市的古遗址、古墓葬,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面临逐渐被蚕食的危险。同时,还存在保护理念上的差异,一些地方以保护利用的名义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传统建筑拆除重建,布置成整齐划一格局,大批古镇、老街、民居被重新整修得失去了原有的文化韵味,是对文化遗产的另一种保护性破坏。另外,还存在文物保护利用“不足”和“不当”的问题。一方面是古建筑修好后长期闲置,没有有效合理的利用方式。或是文物内涵挖掘不深,不能使文物保护成果融入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一方面是对文物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严重背离了其公共属性。不合理利用导致古建筑被改建,破坏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性和原真性。或是过度商业化,节假日超负荷参观人群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需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既要做好城镇化建设中文物遗产的保护,又要符合城镇化的发展规律,在保护历史传统建筑的同时,也要尽量满足居民提升生活质量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推进:
一是改善文物保存现状,使其与城镇发展相适应。
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合适、合理、合规地做好文物单位保护修缮工作,在此过程中,将“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维修原则贯穿始终。文物部门在这项工作中重点做好勘察评估、方案编制、履行审批和施工管理。通过对城镇中文物建筑的维修保护,改善其保存现状,恢复其应有的“尊严”,使其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成为城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积极力量。
二是做好规划的衔接,为城镇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科学编制文物保护单位规划,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在城镇规划编制中充分吸纳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尊重文化遗产方面的专家意见,增加文化遗产的话语权,做好建设区域内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形成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保护规划、历史街区控制性详规和文物保护规划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为城镇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合理适度利用,使保护成果惠及民众。
深入研究文物资源,从其蕴含的历史和科学价值及历史典故等方面,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时代价值和思想道德营养。如对山西五台山佛教文化、抗战遗迹的红色革命文化、关帝文化等,作出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阐释表达,打造亮点,发挥效应,使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转化,满足大众需求,带动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将有条件的古建筑类博物馆、新建博物馆和优秀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开发文博社会教育项目,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四要强化执法管理,制止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加大自身监管、强化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能力。还要完善多部门联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安、海监、海关、工商、规划、城管、旅游、文物等部门联合办公管理机制,打击各类文物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各地依法做好大型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地下保护区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同时,还要不断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各单位职责,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五是加强宣传普及工作,实现保护发展共赢。
在做好文物本体保护、展示的同时,不断创新宣传理念和手段,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通过文化创意手段,加大对文物资源重要价值及促进城镇化发展的宣传,使社会民众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提升对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树立自觉爱护文物的意识,努力营造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实现文物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