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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津军的谋略”:1935年胡白事件之探析

2018-01-23

安徽史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蓝衣租界华北

张 皓

1935年5月2日、3日,天津日租界发生谋杀案,汉奸卖国贼《国权报》社长胡恩溥、《振报》社长兼“满洲国中央通信社”记者白逾桓先后被杀。这是日本侵略步伐中重要的一环,因为日本从这年开始“提出了实即占领华北和巩固自己在全中国的统治地位的任务”,而《何梅协定》“奠定了日本占取华北——首先是冀察为殖民地的实际开端”①吴葆朴、李志英、朱昱鹏编:《博古文选·年谱》,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该协定就“起因于天津胡白暗杀案”。①《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陈述日军企图与中央军冲突及我方战守两均为难情形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6月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681页。汉奸白坚武一方面认为“日本对华北问题形势极为紧张,起因在蓝衣社暗杀胡恩溥、白逾桓两氏”;一方面却指责是国民政府“制造”了事件,声称“此种行为证蒋介石等之幼稚无赖,徒招祸启戎耳”。②杜 春和、耿来金整理:《白坚武日记》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3—1234页。言下之意,如果国民政府不制造胡白事件,日本就不会侵略华北。如此看来,胡白事件很值得探讨。尽管学术界分析了《何梅协定》的出笼及本质③有 关成果可以参见:邵云瑞、李文荣:《关于“何梅协定”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3期;谢国兴:《何梅协定之探讨》,《“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84年第12期;熊宗仁:《“何梅协定”之辨析》,《抗日战争研究》1992年第3期,等等。,但是对于胡白事件缺乏研究,甚至错误地认为白逾桓即白坚武。④《 何应钦将军九五纪事长编》下册,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395页。本文对此进行探析,以正视听。

一、胡白事件之发生:双方舆论的对阵

胡白事件发生后,中日双方不同立场在舆论上充分体现出来,双方舆论对同一事件的发生做了不同的报道。5月3日,“国民党在华北最大的党报”⑤曹 增祥:《忆国民党〈华北日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49卷,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华北日报》报道胡恩溥被杀说:

津国权报社长胡温溥夫妇,于上月二十九日移住日租界北洋饭店楼下二十五号房,昨晚十一时五分,突有三十余岁青年二人,排门直入,开枪射击,计开六枪,胡本人当时毙命,其妻受伤亦重,事后送盐谷医院救治,凶手二人均已逃逸无踪。⑥季 啸凤、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5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7页。

国民党中央机关报《中央日报》5月3日未报道胡恩溥被暗杀,5月4日报道白逾桓被暗杀时才提了一句:“日租界国权报馆社长胡思溥二日晚十二时一刻,在北洋饭店亦被狙击毙命。”⑦《 天津两报社长先后被暗杀》,《中央日报》1935年5月4日,第1张第2版。

《华北日报》将胡恩溥说成是胡温溥,认为胡恩溥夫妇4月29日入住,胡恩溥被杀时间是5月2日23时5分,当即死亡;枪杀者2人,未说明身份与国籍,总共开了6枪。虽然不能确定《华北日报》5月3日见报的具体时刻,但是第二天即登载,还是非常迅速的。《中央日报》所说胡恩溥被暗杀时间为5月2日24时1刻,即5月3日凌晨0点1刻;其他任何细节皆未提及。对胡恩溥身份,两报均仅仅提及为《国权报》社长,强调的角度不同,《华北日报》称为“津国权报”,《中央日报》称为“日租界国权报”。华北最大报纸天津《大公报》5月3日报道:

本市国权报社长胡恩溥,年五十一岁,浙江人。上月二十九日,偕其夫人(年二十余岁),自大连返津,住日租界寿街北洋饭店楼下第十六号房,化名沈竹君。昨晚十一时零五分,突有二人,乘“一〇六三”号汽车(按该号码汽车为沈某所有)至该饭店,将十六号房门推开,即向胡连放数枪,胡应声倒地,该二人立即逃逸。日租界巡捕闻声赶至,追捕凶手,未弋获。胡身中四枪,尚未气绝,当将其送往日租界盐谷医院医治,旋因伤重身死。

按国权报出版之第一日,胡有文章发表,自称为“国权党总裁”。所谓国权党即国家主义派解散后改组而来。又此事件,与前年日租界振报白逾桓被枪击案,颇相类似云。⑧《日租界北洋饭店昨晚枪杀案》,天津《大公报》1935年5月3日,第2张第6版。

同《华北日报》、《中央日报》相比,天津《大公报》提供了更多信息:胡恩溥的年龄、籍贯、化名等等,被杀时间也是23点5分;2名暗杀者乘车而来,车牌号也很清楚。不同的是,胡恩溥住的是16号房而非25号,非当场死亡,而是送到日本人的医院医治后死的。此外,天津《大公报》还介绍了胡恩溥的政治主张,认为其被暗杀“似有政治意味”。⑨《日租界北洋饭店昨晚枪杀案》,天津《大公报》1935年5月3日,第2张第6版。

5月4日,天津《大公报》进一步报道:

胡恩溥于前晚遭狙击后,尚未气绝,暴徒于行凶后,仍乘汽车向法租界方面逃逸。日租界和久署长得讯,急饬司法课主任大轮,警备部长松下,率同特务巡查等赶到,当将胡氏舁送宫岛盐谷医院疗治,因伤势甚重,延至昨晨毙命。胡年五十二岁,浙江慈溪县人,于去年十二月间由某地来津,与陈某组织国权报,胡并发宣言,自称国权党总裁。上月二十九日,由伪国转大连乘日轮青岛丸抵津,下榻日租界寿街北洋饭店十六号,化名沈竹君。其妻亦同来。至其死后并未报请法院检验,闻已由其妻备棺装殓云。⑩《胡恩溥被狙后昨晨又一枪杀案》,天津《大公报》1935年5月4日,第2张第6版。

这段报道纠正了胡恩溥的年龄,明确了胡恩溥的籍贯到县,并认为胡恩溥是至5月3日晨才死亡的。同前则报道相比,这段报道暗指胡恩溥来天津被杀是有意安排:胡恩溥是“暴徒”“行凶”杀死的;“得讯”的非其他人而是日租界和久署长本人,他立即安排人到场将胡恩溥送到日本人的医院“疗治”;胡恩溥“死后并未报请法院检验”,直接由其妻“备棺装殓”。

对于白逾桓的被杀,《中央日报》5月4日登载“中央社天津三日电”,称:

津日租界振报馆社长白逾桓三日晨四时许,被狙击身亡。当凶犯入室时,系由大门挖空入内,白正与妻白林氏及子白振英睡熟。白头部胸前及臂部各中一枪,白子左腿上一枪,凶犯逃走无迹。按白于前年冬曾被击未中,今仍被杀。①《天津两报社长先后被暗杀》,《中央日报》1935年5月4日,第1张第2版。

由此看来,《中央日报》认为身为“津日租界振报馆长”的白逾桓遭到“凶犯”狙击,共中3枪,当场死亡,时间为5月3日4时;至于“凶犯”有几名及其他信息,未说明。如果说胡恩溥死亡时间为5月2日23时5分,则白逾桓死亡时间相隔近5个小时;如果说胡恩溥是5月3日晨死亡的,则两人相隔不到4个小时。白逾桓这样一个卖国汉奸在1933年冬就遭到一次暗杀,日军对其保护自然不必多说,在胡恩溥被杀之后更应立即采取措施,但是“凶犯”仍可“由大门挖空入内”,《中央日报》言语之中已指明何方所为!

5月4日,天津《大公报》以长文分段报道了白逾桓亦“遭难”的“经过详情”:

“钻孔启门,登楼行凶。”“日租界须磨街二十二号住户白逾桓,系日租界须磨街振报主笔,于昨晨四时左右,突来暴客二人,用手钻将大门钻一大孔,伸手入内,将门闩启开,推门入内,迳行登楼行凶。近日白之夫人林氏(二十五岁福建人)患白喉症,白恐其幼子镇瀛(年仅四岁)受传染,乃令其妻伴其姊妹林松香,同居一室,白偕镇瀛在三楼东间屋内就寝。其姪白琴止及差役姜介民、魏某等三人,则住二楼。白氏因前年曾被狙击一次,平日防范颇严,每日睡眠,其寝室之门均下键。近数日内因有特殊情形,心绪不宁,未锁室门,以致暴客二人登楼后,迳行推门入室。时白正在睡中,由二人将白之脖颈勒住,白惊觉,见势不佳,方喊出‘不行’二字,暴客业已开枪。”白逾桓“身中三枪,均系要害”。“第一枪击中白氏唇下,子弹由后脑穿出,第二枪击中左肋,枪弹由后背穿出,第三枪击中左臀,子弹未透出,当即殒命。其子左腿中一枪,幸未击中要害。暴徒于行凶后,即行逃逸。”

“暴客”几人、暗杀时间、如何“钻孔启门,登楼行凶”等一目了然。“暴客”对白逾桓家中人数及居室、其妻患白喉症等问题一清二楚。疑问是:“暴客”如何获知5月3日晨“平日防范颇严”的白逾桓“近数日内因由特殊情形”而“心绪不宁,未锁室门”?“暴客”本想勒死白逾桓,但因其“惊觉”而开枪,白逾桓喊出的是“不行”二字而非“来人啊”之类呼救声。

日警署人员的到场及处置。“白妻于睡梦中为枪声惊醒,复闻其子哭声甚烈,急披衣入白氏卧室察视,见白氏身卧血泊中,唤之业已气绝,当即饬人报告日警署。日警署人员其时正忙于胡恩溥被杀案跴缉凶犯,忽闻警耗,当即驰往白宅察视,则见白已身死。大门内还有手钻一个,手电筒一只,门上被手钻钻一大孔,凶犯逃逸无迹。当派探捕多人,四处缉拿凶犯,并以白之姪琴止及其仆人姜介民、魏某等三人,涉嫌甚重,当一并带归日租界警署询问,并电请地方法院派员检验。”

依此,日警署人员是在白逾桓之妻当即派人报告后赶到的。他们找到了“凶犯”留下的工具,还“电请地方法院派员检验”。这不同于对胡恩溥被杀的处置。

地方法院检察处“派员检验”。“地检处据报,乃于昨晨十时许,派检察官郭奠中率同检验吏张庚焜、书记官李穆耕,为法警等莅场检验。”“验得白氏尸体,在该屋楼上第三层东间屋内,西首铜床上,头北足南仰卧,身穿白绒小褂,花道绒裤。查看白绒小褂袋内,有字单四张,系‘中华民主同盟会’致‘大日本帝国关东军司令官大将南’者,文字数千言。信封一件,内貯日本护照一张,并有死者照片一张,白氏名片及他人名片一张。死者头、胸、臀共中三枪,均系要害,查系被枪击身死。检验毕,由郭检察官询问尸妻林氏,据供称年二十五岁,福建人,生有一子一女,家中除我夫妇外,尚有族姪琴止、差役姜介民及魏某等三人。今日清晨,我为枪声惊醒,起视我夫,已为暴徒枪击身死。至暴徒如何入宅,如何开枪,均不知云云。郭检察官询毕,当饬白林氏具结领尸殓埋,听候缉凶讯办。”

天津《大公报》发现了种种问题:(1)地检处人员是5月3日10时许到场的,即是说在白逾桓被杀6个小时左右才到场,那么日警署人员何时才“电请”的?(2)地检处人员检验结果,白逾桓要害部位的确身中三枪,询问林氏,林氏不知“暴徒”如何暗杀的。白琴止等三人已被日方带走,地检处人员无从询问。(3)白逾桓遗体由地检处人员“饬”林氏“具结”“敛埋”,这不同于胡恩溥。(4)日方人员先到场,但白逾桓小褂内却留下了白逾桓以“中华民主同盟会”致关东军司令官南次郎的信函,以及护照、名片等。如果确有这样的信函,白逾桓为何不存于隐秘之处而放在身上?地检处人员找到的是这些物件,那么“手钻一个,手电筒一只”呢?

“白氏之被杀,与胡恩溥同一意味。”“白氏系湖北天门县人,现年六十三岁,民初随孙中山、黄克强诸氏奔走革命。北伐成功后,白与国民党抱反对意见。于民十八、十九年间,曾留居日本,与陈炯明等办报,言论激烈。民国二十年,偕陈炯明来津活动,在日租界创办震报,白自主笔政,陈于二十二年春返港,旋即因病逝世。白因震报被查禁,乃改名振报,在须磨街设编辑部、营业部。其时适闽变发生,白复著论,翊赞人民政府。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耕余里私宅被暴徒二人闯入行凶,白中三枪,幸未毙命。白于伤愈后,乃迁至报馆旁义德里二十二号居住”,其“言论益趋偏激”。①《 胡恩溥被狙后昨晨又一枪杀案》,天津《大公报》1935年5月4日,第2张第6版。

白逾桓原属华中地区的华兴会,其资历远在胡恩溥之上,1928年后反蒋介石,反国民党,在曾遭到暗杀而“幸未毙命”后更加反蒋。日军正可利用这样的人物来侵华!

日伪舆论则将矛头指向南京国民政府。报纸《盛京时报》5月4日登载“天津三日电”,对于胡恩溥被杀一事宣称:

二日午后十一时五分,在日本租界北洋饭店十六号室,闯入中国人怪汉二名,持手枪向三十日由新京归津投宿中之亲满日系汉字新闻国权报社长胡恩溥氏及其夫人放枪暗杀,夫人腰部被枪弹贯串,收留于本地盐谷病院,伤势甚重。犯人似系蓝衣社之暗杀队。胡氏当时死于非命,犯人向法租界逃去。

这里所说胡恩溥被杀时间与天津《大公报》所说相同,但《盛京时报》宣称胡恩溥由长春而非大连到天津。它声称两名“犯人”“中国人怪汉”属于“蓝衣社之暗杀队”,暗杀“亲满日系”胡恩溥,胡当即死亡,其妻“伤势甚重”而被送到日本人医院“收留”。

接着,《盛京时报》就白逾桓被杀一事声称:

继而于本日午前四时顷,在日本租界须磨街亲满日系汉字新闻振报社,亦侵入别动队之一派,暗杀社长白逾桓氏,(六〇)使该氏之四岁爱子,亦负重伤。

《盛京时报》所说白逾桓被杀时间与《中央日报》所说的5月3日4时相同;说白逾桓为60岁,不同于天津《大公报》登载的63岁。同胡恩溥被杀一样,《盛京时报》宣称“亲满日系”白逾桓也为蓝衣社份子所杀。它进而声言:“四五时间之短时间内,暗杀二名之亲满日系要人,现华北以天津日本租界为中心,将再卷起动乱波纹,充满危险空气。”②《天津日租界发生惨杀案 亲满日两社长胡白前后被刺 似系蓝衣社暗杀队所为》,《盛京时报》1935年5月4日,第2版。

5月4日,《盛京日报》还登载了另两则“电”,其中一“电”就胡恩溥被杀称:

胡氏被暗杀唯一之键,为犯人乘汽车逃走之车号一〇六三数字也。据此,该汽车为陆军少将名义之浪人沈炽昌自用车。沈之后援者,为天津市长张廷谔(锷),及省政府华北政务整理委员会顾问陈觉生。前者该三氏暗中在日本租界计划暗杀对蒋介石政权之反动分子,但因为日本领事馆探知,在警戒中,在其间窥隙,遂出此极凶暴之恐怖行为。

天津《大公报》说“一〇六三”号汽车为“沈某”所有,《盛京日报》明确称沈某即沈炽昌,并说张廷谔、陈觉生为沈炽昌“后援”。“犯人”竟敢明目张胆乘坐这种汽车,《盛京时报》在还未调查的情况下就如此“断定”,反而说明日军授意栽赃诬陷。该“电”接着就白逾桓被杀称:

白社长自三日来,因看护卧病中之夫人,颇为疲劳,于昨日午后十一时顷就寝。犯人用尖锐刀将房门弄开潜入寝室枪杀者,子弹中腹部一发,颈部一发。据邻室睡眠中夫人云,仅闻‘不行’声音,不久即闻连发三枪声。至奔室观之,主人已卧血泊中死去,犯人毫无踪迹。据以上情形,警察以犯人行为,与前记胡氏时同样之巧妙,或者与雇用人通谋,亦未可知,现在严重审问中。

如此看来,“不行”二字出自白逾桓妻子之口。此“电”只说白逾桓何时“就寝”,未说“犯人”何时“潜入寝室”。先是说白逾桓中了两枪,后又说白妻听到连发三枪。未说白妻何时“奔室观之”,入室察看时白逾桓已死,“犯人”已“毫无踪迹”。所谓“警察”显然指日警署人员,他们自然声称为蓝衣社所为。因此,《盛京日报》登载的另一“电”称:

胡恩溥为南方人,本年一月以来,在日本租界浪速街居住,谓救中国在于亲日,持正义之笔,攻击蒋介石之施政,曾唱言打倒恶军阀,建设皇道国家,为文笔之斗士。白逾桓氏亦同为亲日家,树反国民党之旗帜,曾久居于日本租界,为振报社长。兼联治社会头之白氏,被蓝衣社狙击亘五次,遂终被凶手暗杀。③《天津日租界发生惨杀案 亲满日两社长胡白前后被刺 似系蓝衣社暗杀队所为》,《盛京时报》1935年5月4日,第2版。

《盛京时报》这样就声明了:暗杀这样的“斗士”和“亲日家”,不是蓝衣社,还有何人?

至5月18日,日租界日文报纸《京津日日新闻》根据“日宪兵队连日授意”④《于学忠致汪兆铭函》(1935年5月29日),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社会科学院编:《华北事变》,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66页。声称:

如以经验之历史的判断,及就事实上之推测,可举下列各种事实材料,以作参考:(一)犯罪系在日本租界,在一夜之间连续行之。(二)被害者以信仰大亚细亚主义之反蒋派有力者。(三)使用之汽车号牌为1063,在日本租界局登记沈炽章之名。(四)由行凶之手段及凶器上观察,当然为有组织有背景,对于有充分准备者,作最后有计划之暗杀。(五)白胡两氏之同志任应岐、吉鸿昌等前在法租界,亦被此种手段处置或当场击毙或击伤后逮捕。(六)任、吉事件,系蓝衣社员与北平宪兵第三团合作,当时南京蓝衣社总部及来京中之蒋夫人宋美龄均有巨额之赏赐,以为成功之报酬,其总额达十万元。(七)1063号汽车车主沈炽章,于事件发生之同时,即避居英租界临时寓所,并在某方面“殊为秘密”潜伏。(八)蓝衣社在华北之最大使命,即为执行反满抗日工作及肃清反动分子,“执行者,即暗杀之谓”。(九)华北蓝衣社之指挥保护机关宪兵第三团,即为重要机关之一。(十)华北之□大官即为蓝衣社之重要社员。(十一)北平军分会政训处长曾扩情即为创立蓝衣社之一人,现为华北最高指挥者。(十二)沈炽章居住日租界之当时,曾计划暗杀白逾桓氏,并有书面向某大官怂恿协助之事实,此外尚有许多材料可举。仅以上各项,在最低限度,亦足以副负责逮捕犯人之当局者所应考虑之重要暗示也。①《何应钦致蒋中正汪兆铭密电》(1935年5月20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0—361页。

任应岐、吉鸿昌是抗日爱国将领,岂是胡恩溥、白逾桓汉奸卖国贼的“同志”!他们从事于抗日反蒋活动,因此死于复兴社特务之手,《京津日日新闻》却以此作为胡白事件为蓝衣社所为的“佐证”。它进而在《盛京时报》点名张廷谔、陈觉生的基础上,一方面“指出”沈炽昌为何在事件发生时“避居英租界临时寓所”,一方面将矛头指向某“大官”(即河北省主席于学忠)、宪兵第三团和曾扩情。

对比来看,双方舆论在胡恩溥、白逾桓被杀时间、年龄等问题上所说大同小异,但在为何人所杀这一核心问题上指向对方。不过,双方口气不同,中方舆论只是怀疑为日方所为,日伪舆论则言之凿凿指责为蓝衣社所为。对南京国民政府来说,著名学者李云汉指出,胡恩溥、白逾桓“两人均系接受日本军方津贴的亲日份子,受命以华文报纸以传播其所谓‘泛亚细亚思想’。其亲日叛国的事实已昭然若揭,只是由于其报社设于日租界内,中国宪警方面无权予以取缔”,即是说,尽管想处置两人,但无可奈何,“不意五月三日,这两个‘信仰大亚细亚主义之反蒋有力者’竟于同一夜间,被来历不明之华人暗杀”。②李云汉:《宋哲元与七七抗战》,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68页。对日军来说,不抛弃两个走卒,企图怎能得逞!一切都是日军有意安排:胡恩溥4月30日到天津日租界,5月2日夜到5月3日晨与白逾桓先后被杀。如果说是复兴社暗杀的,为何不对卖国反蒋的白坚武动手?当时,白坚武活动频繁,与酒井隆、板垣征四郎、土肥原、天津特务机关长大迫、山海关特务机关长仪我诚也等日本军官策划“华北国”,“国旗仍用五色,而中画一坐狮;军旗则书智、仁、勇3字”。③杜春和、耿来金整理:《白坚武日记》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2页。看来,白坚武是日军策划“华北国”的一颗棋子,还舍不得放弃!

二、到底是谁制造了胡白事件:“日本天津军的谋略”

然而,日本侵华机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宣称:“5月2日和3日凌晨,在天津日本租界须磨街相继发生了绝好的暗杀事件,即亲日‘满’的中国报社社长胡恩溥(国权社长,浙江人,52岁)、白逾桓(振报社长,湖北人,63岁)二人,前者在北洋饭店于2日夜11点,后者在自家于3日午前5点,被不明凶手暗杀。两人最近均从‘满洲国’得到相当的财务援助,专门从事亲日‘满’和反蒋宣传,有鉴于此,本案是有蒋介石谋士之称的蓝衣社所为,几乎是常识性地被人们直接所认为。但据报,日本方面调查结果,有确据表明,此事是受蒋之命调转保定的于学忠作为保持现有位置的手段,体会蒋介石及张学良的意图,通过张天津市长利用宪兵第三团人员等以5千元的成功报酬进行的。”“无疑,在这一暗杀事件之背后,有宪兵第三团、政治训练所、蓝衣社等中央系统人物的策动。”④满 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 339、349页。

满铁承认胡恩溥、白逾桓在日伪支持下从事反蒋活动,却将“义勇军孙永勤在长城附近的抗日活动和天津汉奸记者白逾桓等之被刺死,都说成是政训处暗中策动的”。⑤曾 扩情:《何梅协定前复兴社在华北的活动》,陈楚君、俞兴茂编:《特工秘闻:军统活动纪实》,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130页。日本军部一方面宣称“由驻天津总领事馆、宪兵队搜索犯人”;一方面称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因为“去东京参加参谋长会议,到了参谋本部才知道事件的发生”,返任后才“进行调查”,到5月底查明事件是“按照蓝衣社的计划进行的”。⑥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東京株式会社朝雲新聞社1975年版,第33、34頁。5月31日,日本驻天津总领事川樾茂致电外相广田弘毅:

事件发生后本馆警察立即展开缜密侦察,同时此地之帝国宪兵队亦根据其本身之观点进行侦察,而获得最有力之物证则是当夜杀害胡之犯人所乘汽车牌号为“1063”。据此线索调查判明该车属在本租界内居住之沈烛昌所有。沈原系所谓反动分子,近来公开打出转换招牌,以反击反动分子为名,邀买中央之欢心。此乃本馆警察与中国方面某高官谈话时,偶然得到之情况。顺此线索,对数名有嫌疑之中国人进行拘留讯问结果,有人供出罪行指挥者为上海保安处长兼蓝衣社中央总部行动部长杨虎(沈于作案后即失踪,据说在南京被监禁)。杨虎确曾于4月25日自上海来北平,与在北平的中央宪兵第三团长兼蓝衣社华北区总部行动部长蒋孝先及其他各方面接触,完成联络工作后,于5月3日(作案之翌日)离平南下。在此期间,杨本人及蒋之数名部下曾来天津,似与作案有关之人取得联系(一说杨及蒋本人亦曾来津),对手下杀人者及帮助者曾做安排。①《天津总领事川樾茂致外相广田弘毅电》(1935年5月31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9—640页。沈醉:《军统内幕》,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版,第460页。

川樾茂的腔调同《京津日日新闻》如出一辙,但将“沈炽章”说成是“沈烛昌”,前后不一。川樾茂还依据对“数名有嫌疑之中国人进行拘留询问结果”,证明事件是“蓝衣社中央总部行动部长”杨虎、“蓝衣社华北区总部行动部长”蒋孝先策划的。但是,根据复兴社当时的组织系统来看,并无这两个职务的设置;②复 兴社组织系统,可参见陈楚君、俞兴茂编:《特工秘闻:军统活动纪实》。舒季衡:《军统局在天津的特务活动》,陈楚君、俞兴茂编:《特工秘闻:军统活动纪实》,第290页。即使有,杨虎这样高级别人员前往策划必须得到蒋介石的批准。而日本驻上海武官矶谷廉介6月1日致电参谋次长杉山元,将蒋孝先因为日军逼迫而离开华北说成是“正说明宪兵团与暗杀事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同时亦为中央军在幕后活动之证据”。③《 上海武官矶谷廉介致参谋次长电》(1935年6月1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42页。

总之,日本有关机构、人物众口一词。驻北平陆军武官助理高桥坦声称是“蓝衣社暗杀”的,接其任的今井武夫宣称“是上海蓝衣社恐怖分子干的”。④[ 日]土肥原贤二刊行会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土肥原秘录》,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34页。海军武官助理冲野向海军省次官声称系“上海保安处长杨虎及宪兵团长蒋孝先所策动”。⑤洪 桂己编纂:《近代中国外谍与内奸史料汇编:清末民初至抗战胜利时期(1871—1947)》,台北“国史馆”1986年版,第409页。满铁宣称:蒋孝先和北平军分会政训处主任曾扩情是“暗杀事件的责任者”,天津市长张廷谔也“是事件责任者”。⑥满 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 343、342页。

国民党内反蒋系统也认为是蒋介石的特务所为。事件发生后次日即5月4日,“天津交通处”(胡汉民、邹鲁所组建的“新国民党”设在天津的办事机构)致电胡汉民说:“蓝衣社党徒在津又大肆活动,于冬夜十一时在日界北洋饭店枪杀胡恩溥,身中四弹而死。夜四时在结加里枪杀白逾桓,当时毙命。”“现日租界逮捕嫌疑犯数人,在严讯中。”⑦《 天津交通处致中央干部电》,陈红民辑注:《胡汉民未刊往来函电稿》第1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当今一些学者也认为“胡恩溥、白逾桓被杀事件,是复兴社特务所为”,并说:“戴笠特务系统之所以要杀胡、白二人,是因为他们的报纸都是替日本要求华北五省自治制造舆论,为日本的侵略张目。天津日本租界警察署虽未将刺客捕获,但已侦知为复兴社所为。”⑧蔡 伟、高恒、王明贤编著:《军统在大陆的兴亡》,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72—73页。

1932年4月,蒋介石正式成立特务组织中华复兴社,这就是外传的蓝衣社。复兴社成立后,在北平设置华北区,对外以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政训处的名义行事,处长为曾扩情。按照刘健群所说,蒋介石成立了以刘健群任总队长的华北宣传总队,“表面上只是到北方社会上去做宣传工作”,“从社会转入军中,以后再改为军中政训处,使北方各军与中央建立起良好的关系。”日本“对于华北宣传总队的北上,是非常敌视的”⑨刘 健群:《银河忆往》,中华书局 2016年版,第136—137页。,蒋孝先的宪兵三团“是复兴社所掌握的首要特务机关”。⑩曾扩情:《何梅协定前复兴社在华北的活动》,陈楚君、俞兴茂编:《特工秘闻:军统活动纪实》,第128页。华北区对于投日卖国的汉奸进行处置,企图策划暴动、接应关东军进占平津的张敬尧就是1933年5月7日被华北区区长郑介民主持暗杀的。①《天津总领事川樾茂致外相广田弘毅电》(1935年5月31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9—640页。沈醉:《军统内幕》,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版,第460页。自1934年起,陈恭澍担任复兴社天津站站长。②复 兴社组织系统,可参见陈楚君、俞兴茂编:《特工秘闻:军统活动纪实》。舒季衡:《军统局在天津的特务活动》,陈楚君、俞兴茂编:《特工秘闻:军统活动纪实》,第290页。如果说胡恩溥、白逾桓二人为复兴社分子所暗杀,则为陈恭澍策划暗杀。何应钦致电蒋介石说:“据日方多方搜得证据,谓由蓝衣社所为,并强诬钧座为社长,而指政训处宪三团为执行者,故此次发动,其目标集中于钧座。”①《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陈述日军企图与中央军冲突及我方战守两均为难情形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6月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681页。

美国驻华使节意识到胡白事件的严重性,设法弄清真相;日方则进行糊弄。在5月23日致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电中,驻华公使詹森(Nelson Trusler Johnson)报告了事件发生之初日本的动态:“日本官私两界盛传5月3日发生天津日租界两名从事反对南京宣传的中国编辑被杀。据报告,酒井隆大佐和高桥坦武官5月9日同日本驻屯军司令部高级官员交换了意见。据5月8日的报告,日本使馆在上海的一名职员强调‘日本不能对谋杀案沉默,因为很明显谋杀案背后是中国官员’。酒井隆同日在山海关声称‘凶犯大体上来自蓝衫党成员,或者是中国当局所派’。他宣称日本已询问中国当局,并强调‘在收到答复后要求中国当局做出解释’。”②893.00/13007:Telegram.The Minister 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Peiping,May 23,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ting:1958,p.179.

可见,酒井隆一开始就咬定是蓝衣社所为,声称南京国民政府要负责。5月15日,美国驻大连领事格鲁门(Stuart E.Grummon)致电驻日大使格鲁(Joseph C.Grew),通报了酒井隆5月14日途径大连回天津返任时对其所说。其一,透露了驻屯军必然要在华北动手。酒井隆宣称:“目前华北局势既不令人高兴也不令人担忧。日本认为,虽然华北局势逐渐改善,但是,如果中国所有罪恶反日机构不能根除,如果南京领导人不彻底抛弃内心里利用西方抗日的迷梦,就不能期望未来中日关系得到迅速而巨大的改变。我们需要忍耐、警惕。”因此,“我回东京虽然主要是参加全军参谋长年度会议,但还是与帝国政府一些高级军政官员进行了会谈。”其二,似乎淡化胡白事件,以糊弄美国,掩盖日本企图。酒井隆宣称:“应该记住,中国不时发生混乱、绑架和谋杀商人、编辑和官员,这些事很正常,不应过分重视。多年来,中国一直就是秩序混乱的土地;目前,这个国家的情况并不比许多年月以前有什么好转。”他进而针对胡白事件说:“报刊对于天津两名编辑被谋杀过分重视。被杀者地位并不重要,中国雇佣的刺客很多。”③793.94/7067.The Consul at Dairen(Grummon)to 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Dairen,May 15,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pp.167—168.

以之来看,酒井隆先召集驻屯军军官商议,然后到东京请示日本军部意见,之后利用“途经”大连之机向格鲁门有意试探美国态度。酒井隆回到天津后,日本进一步宣称已获得蓝衣社暗杀胡白二人“证据”。5月23日詹森致电报告赫尔:“昨天(即5月22日),公使馆得到确切报告,高桥坦强调已经得到谋杀案与中国官员有关的证据。”④893.00/13007:Telegram.The Minister 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Peiping,May 23,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ting:1958,p.179.5月27日,他又致电报告赫尔:

一位对华北局势相当了解的政府部门(Government Ministry)顾问自信地说,北平的特务要对天津两名中国编辑被杀负责,日本人提出凶手有3人,要求河北省政府交给日租界。然而,于学忠将军即使事先知道了凶手的计划,但是无权控制特务;特务实际上听从于蒋介石,虽然蒋可能未向凶手发出指示。⑤893/13099:Telegram.The Minister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Nanking,May 27,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pp.181—182;p.182.

詹森未说明是什么政府部门,也未说明该顾问是何国人,但可以断定为日本人;日本似乎找到了确凿“证据”。詹森对此怀疑,因为“该顾问还阐述了日本的典型态度:如果中国不‘激怒’日本,事件就不会发生”。⑥893/13099:Telegram.The Minister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Nanking,May 27,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pp.181—182;p.182.他由此意识到事件就是日本制造的。《密勒氏评论报》(China Weekly Review)也于6月8日发表评论指出:“天津是日本驻屯军司令部驻在地,日租界在日本军宪的防卫下,非中国官宪力量所能及。因之,中国政府对此暗杀事件不应负任何责任。”⑦李云汉:《宋哲元与七七抗战》,第68页。

日本驻屯军所说的证据是什么呢?代理河北省会公安局局长李俊襄5月22日向于学忠提交了侦缉总队长解如川的报告:

“北洋饭店经理范丽水在胡案发生前,因有代宪兵第三团在津购物,并与北平通长途电话,亦被日宪兵队拘捕,每次鞫讯均系日人亲问,不准华人接见。近日又将马鸿藻、祁国富二人在法租界传去。袁寒云徒弟李明德为日租界家里首领之一,因常与南方人及各机关来往,亦被日宪兵队拘捕。以上三人刻该队正严讯中。”“党部之王玉禄、高振民等,因在日界密侦共党,经人报告亦为所捕,现仍在日警署拘押中,如被日宪兵队提去,则此事又将严重。”⑧《于学忠致汪兆铭函》(1935年5月29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6页。

这清楚表明日本宪兵队按照既定意图捕人:范丽水与蒋孝先宪兵第3团有联系,这样该团人员有了;王玉禄、高振民属于国民党党部人员;袁寒云即袁世凯次子、天津青帮帮主,李明德为其徒弟,在他1931年去世后为天津青帮首领之一,这样秘密团体人员也有了;只是马、祁二人身份不详,大概属于日本认为的蓝衣社分子。但是,他们的活动不但证明了与胡白事件无关,反而说明了他们在从事反共活动。日本驻屯军不仅“捏造黑白”为中方所为,而且“借题发挥”,“以图扩大”。①《 于学忠致汪兆铭函》(1935年5月29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6页。

南京国民政府自始至终强调日本将暗杀罪名加在蓝衣社身上,是对中国的诬告。四川省主席刘湘深表关切,询问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何应钦回电指出:胡白事件与义勇军孙永勤事件“与我毫不相关”。②《 何应钦致刘湘电》(1935年6月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7页。5月31日,财政部长孔祥熙对美国驻华公使詹森指出,“日本的指控是错误的”,分析谋杀案的发生具有三种可能性:

(1)可能是某一爱国团体所为。通过邮政检查,发现了该团体发布的一份文件,宣称由其对谋杀案负责。文件进而说,下一步要谋杀的两个亲日派就是何应钦和黄郛;(2)可能是日本雇人所为,目的是就华北问题提出新的要求;(3)可能是共产党所为,目的是制造混乱,将蒋介石的注意力从在中国西部追堵共产党的运动吸收过来。③8 93.00/13105:Telegram.The Minister 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Nanking,May 31,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p.190.

南京国民政府在近一个月里还不敢断定是否日本所为。经过调查,事实露出水面。南京国民政府指出:“实际上日方行动人员四月二十五日由上海到北平,五月三日回到上海。”署名清水实(身份不详,当时侵华日军士兵中有一人叫清水实)的日本人在《秘密结社青帮工作》一书中透露:胡白事件“系袁文会特务机关所为,天津驻军虽逮捕了袁文会的李炉,但李因属关东军天津特务机关,正为如何处置而烦恼”。④洪 桂己编纂:《近代中国外谍与内奸史料汇编:清末民初至抗战胜利时期(1871——1947)》,第409页。袁文会为天津青帮头子、著名汉奸,在关东军的唆使下纠集流氓分子成立“普济协会”,“以日租界作掩护,发动便衣队暴动,为日寇侵略天津制造借口”。⑤《 袁文会的罪恶一生》,天津市档案馆主编:《旧天津的新生》,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何应钦指出:“在第二次大战以后揭穿真象(像),乃是日军所设计之谋略,据谓其幕后主使人即是日本‘支那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⑥何 应钦上将九五寿诞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北平军分会三年》,1984年印,第36页。蒋介石认为:“原来日本军方的目的,是要借这个事件向中国政府寻衅,以图攫夺华北,故而有必要把问题牵扯到与国民政府或是国民党有关。”⑦古 屋奎二:《蒋总统秘录》第10册,台北“中央日报社”1974年版,第35页。

从当时华北局势和日本的企图来说,胡白事件毫无疑问是酒井隆、高桥坦策划制造的。

如前指出,复兴社下设华北区,蒋介石派遣华北宣传总队和宪兵第3团;此外,蒋介石嫡系部队第2师、第25师在长城抗战后留驻华北,何应钦以代理北平军分会委员长名义坐镇华北。1933至1936年任伪满洲国“副总理”、“外务副大臣”的重光葵指责说:“中国方面认为,日本的工作是进行华北独立运动,其目的是制造第二个‘满洲国’,为对抗起见,让国民军北上,并派许多国民党宣传人员及CC分子等进入平津地区。”⑧[ 日]重光葵著、齐福霖等译:《日本侵华内幕》,第88页。

日本军部认为这有碍于它推行华北“自治”。它宣称:“在北支,日、支、‘满’之间关系以《塘沽停战协定》的签订为转折点,表面上呈现出缓和的趋势。然后,中国方面背后潜在的反‘满’抗日的策动并未杜绝,其根本动力在于旧东北军系的河北省主席于学忠、国民党党部负责人、中央嫡系军队、宪兵团、蓝衣社(国民党、蒋介石支持下的进行抗日救亡运动的秘密团体)等等。正是由于他们反对日支亲善,露骨地从事反‘满’抗日的活动,仅仅自昭和10年(1935年)1月至5月,就发生大小事件50余起。”⑨日 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 32—33頁。它进而声称:“以何应钦为首的主张使华北统一于中央的国民政府势力,和拥护华北五省的反蒋军阀以谋求华北独立自治的日军势力,彼此之间相互对立,各项工作针锋相对,处于一触即发之势。”⑩日本防卫厅战史室著、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华北治安战》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页。

日本政府曾企图谈判解决华北问题,否则就另寻“途径”。1935年2月2日,老同盟会会员李晓生从上海致电胡汉民说,从意大利驻沪领事那里得知日本限蒋介石在本月底答复三项:“(一)华兵让出察哈尔;(二)日兵驻保定并设总司令部;(三)北平改为自由市,北平各机关移津。”蒋介石对此“尚犹疑”。日本进而具体列出全面灭亡中国的九项要求:“(1)中国应与日本订立与‘满洲国’同样条约;(2)中国应退出国联,取销欧美顾问,改用日顾问;(3)取销九国公约,另与日另订新约;(4)所有政治、经济、军事,概由日统筹妥策,促成统一;(5)日本应借大批款项与中国;(6)日本派兵代剿赤匪;(7)所有交通事业,日代设计完成;(8)中国不得与欧美各国自由交涉各种借款及他事宜;(9)中日共维东亚和平。”①《 李晓生致胡汉民电》,陈红民辑注:《胡汉民未刊往来函电稿》第14册,第128页。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34頁。

同日,“新国民党”天津交通处也致电胡汉民报告,日本驻华公使有吉明向蒋介石提出五条:“一、华北取消一切党部,全国取消一切反日意味的青年团体;二、华北今后不准再有军政机关及军队;三、抗日之宋哲元、东北系之于学忠须率其军队退出冀察两省范围;四、蒋介石如履以上各事,向日本表示诚意,则日本愿以经济及实力充分帮助蒋氏剿赤及扫灭一切反蒋派之成功;五、蒋介石若不能单纯亲日,而仍有以内的对欧美国间活动,则日本为遂行其维持东亚和平之迈进,当即对蒋介石政权与以敏捷的断然处置,而别寻扶持一能诚意履行亲日各项之反蒋政权。”有吉明还宣称:“虽有汪、黄两氏之种种谈判,但帝国政府唯一注重,仅系于蒋氏本人之‘可否’二字。蒋氏如示疑义,则日本即决定速行其既定步骤。”②《 天津交通处致中央干部电》,陈红民辑注:《胡汉民未刊往来函电稿》第14册,第127页。

蒋介石当时的对日政策是以无事为有功。1935年春,他到西南之前匆忙到北平要求保持华北稳定,曾扩情认为蒋介石因为要利用红军入川全力解决四川问题,只能对日缓和。③曾 扩情:《何梅协定前复兴社在华北的活动》,陈楚君、俞兴茂编:《特工秘闻:军统活动纪实》,第130页。日军也认为:“蒋介石鉴于共军的直接威胁业已减轻,为完成最后的剿共作战及重建濒于崩溃的经济,与日本之间有必要暂时保持休战状态。因此,1934年末开始对日采取绥靖政策。”④日 本防卫厅战史室著、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华北治安战》上册,第5页。在这“绥靖政策”下,日本驻北平代办若彬宣称:“华北官方对我之态度,无论军政当局,均以不惹事生非勉维现状为主旨,凡百我不苛求,一切均可迎刃而解,可谓之对我系妥协态度。”驻南京总领事须磨宣称:“握有最高军政实权者,内心都对我不满,然因实力不充,对我莫可如何,乃转而为敷衍我,以免横生枝节。其负有外交责任者,惟知以不发生变故为能事。故帝国对华外交,因对方负有此弱点,在无形中已获得胜利。”⑤杜春和、耿来金整理:《1935年日本驻华总领事会议记录》,《近代史资料》总86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31、135,135、159 页。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在蒋介石对日“绥靖政策”下,胡白事件不可能是复兴社所为,一方面鼓励了日军炽热的侵华野心。

在上述情况下,有吉明于1935年4月上旬召集日本驻华各地总领事举行上海会议,商议如何“速行其既定步骤”。须磨提出:本来,“藏本副领事失踪案”“已有获得意外收获之希望”,“无如华方将藏本寻获,致前项努力均成泡影”。不过,“若能持一强硬态度,至低限度总可获得若干胜利。”驻天津总领事川樾茂提出:“增加天津驻屯军实力”,“对华交涉,以强硬为主”。⑥杜春和、耿来金整理:《1935年日本驻华总领事会议记录》,《近代史资料》总86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31、135,135、159 页。

这里提到的藏本失踪案不能不说明一下。1934年6月8日晚,日本驻南京副领事藏本因仕途不顺(正是须磨对他盛气凌人)藏匿紫金山中,企图自杀,但因勇气不够而未死。6月13日,他被明孝陵工人魏宗青发现而寻获。在其失踪期间,日本嫁祸于人,大做文章,《日日新闻》宣称:“藏本副领事之失踪,当非仅系遭受匪贼,如在事实上成为国家机关之某社(指复兴社),亦似与此案不无关系,故其责任全在华方,且可谓颇为重大。而日本当局将对此案采取强硬态度,自属事所必然。”⑦转 引自邱锦:《1934年国民政府处理“藏本失踪案”及其历史启示》,《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天津《大公报》指出:“其失踪原因,已证明为图谋自杀,中方无任何责任”,日方却“在并不知其人生死及如何生死之时,已指摘中国应负之责任。种种暗示,皆露出严重之姿势,及不测之情态。此数日中,中国政府几于搁置一切政务,专办此案。南京军警,昼夜活动。数十万居民,挨户被搜。城厢搜毕,并及四郊。当局之焦劳,人民之惊慌,皆超越想象,不可形容。”⑧1 934年6月14日天津《大公报》社论:《藏本案之大白》。这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如何寻找、制造侵略机会,如何嫁祸于人!南京国民政府又是如何委曲求全!胡白事件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处。

正是在此背景下,酒井隆对日本叫嚷:“要明确认识”到“日中关系是日本民族同汉民族间的蹂躏或被蹂躏的殊死民族斗争”。⑨满 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37—338页。高桥坦宣称:“天津军鉴于国民党蓝衣社等不断策动反日排满,如不加以制止,不仅不利于‘满洲’,而且对华北日侨的安宁和繁荣也将有很大妨碍。”⑩土肥原贤二刊行会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土肥原秘录》,第27—28页。日本军部高叫:“关东军和支那驻屯军对此非常愤慨,痛感必须进行纠正。”①《 李晓生致胡汉民电》,陈红民辑注:《胡汉民未刊往来函电稿》第14册,第128页。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34頁。重光葵指出: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是同僚中至今唯一没有得到勋章的人”,“坚决地表示决心,自己动手进行华北工作”;驻华大使馆助理武官高桥坦与土肥原、酒井隆“协力合作”。酒井隆事先回到东京向军部“接洽”时,东京“已经预感到华北什么时候一定要出事”。①[日]重光葵著、齐福霖等译:《日本侵华内幕》,第88页。

由此,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胡白事件到底为何人制造,可用日本学者岛田俊彦(武藏大学教授)的结论对上述问题作出总结:“白的暗杀,是日本天津军的谋略”,酒井隆企图以高压态度“迫使中国承认暗杀事实”并“隐蔽真相”。②洪桂己编纂:《近代中国外谍与内奸史料汇编:清末民初至抗战胜利时期(1871—1947)》,第409页。

三、三步施压:日本驻屯军制造胡白事件的阴谋得逞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亢奋地宣称胡白事件“是在被看成绝好的时期发生的”③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40页。,日本政府乘机要南京国民政府限期答复两项要求、满足两项“希望”,前者是:(1)“将宪兵第三团、北平军分会政训处以及与事件有关系的国民党党部、排日团体等从平津撤走,罢免这些团体的责任者。”(2)“罢免于学忠河北省主席之职。”后者是:(1)“将驻扎在平津地区的第51军以及中央嫡系军队移至保定以南。”(2)“禁止天津地区的国民党党部、蓝衣社及其他秘密团体的反‘满’抗日的一切策动,承认今后日本军认为有策动事实时,可以随时采取适当的处置。”④《 華北交涉問題處理要綱竝梅津何應欽協定に關する若彬參事官報告》(1935年6月10日),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书》下,东京株式会社原书房1979年版,第293页。按此,日军按部就班地上演了一场以武力逼迫南京国民政府妥协让步的游戏。

事件发生后两三日,日军未立刻施压。至5月7日,仪我诚也在与于学忠“商讨战区各项问题时”才“附带谈及白胡被杀事”。他宣称:虽然“目下真相尚未判明”,但是“此案颇有怀疑之处,因该二人均为亲日亲‘满’分子,对日‘满’既有好感,日‘满’人对之决不能加害,其加害者定为反对亲日亲‘满’之人”。他声言:“在数小时以内连作两案,决非仅仅二人,且亦决无一人只以少数费用而能办此巨案之理,同时定有多数凶犯,使用大量金钱,其背后且必有援助之人,更恐或有政治背影,则事态势将扩大。”他还毫无廉耻地撒谎:“此二人与关东军毫无关系,白某余向未闻其名,胡某仅知有其人而未曾会面,但此二人与关东军虽无关系,顾关东军却极注意加害与日‘满’有好感之人。”于学忠反驳道:“余生平力持正大光明态度,此等手段向不谓然,且我方其他任何机关及公务人员余亦敢谓不至出此手段,所谓背影一层,正可不必多虑。”他表示:“此事虽系发生于日租界,我方为维持治安保护人命起见,定当竭力侦查协助缉凶。”他指出:暗杀者“当是常接近白、胡二人者所为,不然外人何能知其行藏,况二人平时防卫且至严乎”。仪我诚也声称:“宪兵队、党部均有特务人员,宪兵第三团及中央方面亦直接派有侦察人员。”⑤《于学忠致汪兆铭函》(1935年5月22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1—362页。

高桥坦在5月7日邀晤河北省政府参议陈东昇时重弹仪我腔调。5月11日,他拜会何应钦,将矛头指向于学忠,宣称这样“计划周密”的暗杀事件“想系国家机关或有力之团体所为,省市政府或知情不敢取缔,日方现正搜索证据中,俟有线索,当彻底纠明其责任者”。他还对国民政府驻北平外交特派员程锡庚恫吓:“暗杀白、胡案,与蓝衣社、宪兵特务队及青红各帮均有秘密关系,冀省当局知之有素,事后则佯无所闻,若不严加制止,恐引起事态扩大。”⑥李云汉:《宋哲元与七七抗战》,第68、69页。5月20日,他“以书面通知致送”何应钦。⑦何应钦上将九五寿诞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北平军分会三年》,第37页。

在这个阶段里,日军强调了“此案如仅系个人犯罪行为,尚有可说;倘与中国政府或军事机关有关系,则实属遗憾之至。不能不照重大事件应付处置!”⑧吕芳上主编:《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第4册,台北“国史馆”、“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财团法人中正文教基金会2014年版,第610页。只见于学忠反驳日军指控,未见何应钦、程锡庚如何回答,满铁批评“中国当局的回答也很特别,经过非常平淡。中国当局有意使事件平淡化,以期尽量糊里糊涂地掩盖过去”。它声称:由于中国“无诚意”,驻屯军“抛弃了单纯将事件作为局部问题解决的态度,要求从根本上改变在本案及支援孙‘匪’等方面表现出来的蒋的对日二重政策”。⑨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40页。南京国民政府未认识到日军制造事件的严重性,外交部次长唐有壬5月23日还对詹森称:尽管“对天津两名中国编辑的谋杀者的调查存在困难”,“但是华北局势变得‘更加平静’”,胡白事件“现在很容易解决”。而在5月22日,酒井隆、高桥坦、仪我诚也等人会商如何“向中国当局提出强烈抗议,要求从北平撤走政治分会,从华北撤走蓝衣社和国民党党部”。①893.00/13007:Telegram.The Minister 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Peiping,May 23,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p.180.《河北问题交涉经过——日本军令部〈中国特报〉第7号》(1935年6月12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32页。高桥坦承认:“天津军作为彻底打击中国顽固执行反满排日行为的这一手段,是通过与关东军联络后并经中央批准的。”②[日]土肥原贤二刊行会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土肥原秘录》,第28页。 [日]土肥原贤二刊行会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土肥原秘录》,第28页。获得批准后,他们立刻行动。自5月25日至6月5日,施压进入第二阶段。

日方声称,国民政府要为事件责任;国民政府予以反驳。5月25日,仪我诚也对于学忠强调“此案发生殊大不幸”,日方“感情重膺激刺”,中方要负责。于学忠“详释毫无背景”,并“声明督饬协缉,惟力是视,并谓若日方侦察所及,获有确实证据,尽可提出,如在省辖范围以内,必自查实法办,凌不稍循袒私。”③《 于学忠致蒋中正电》(1935年5月25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4页。《黄郛委员长自上海转呈为天津日驻屯军代表酒井及日关东军代表高桥向北平军分会提出声明七条事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5月3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72、673、672—673、672 页。5月28日,国民政府驻日大使蒋作宾“往晤广田外相,告以胡、白暗杀事件,在日租界发生,为我方警权所不及,自无何等责任。即使暗杀凶徒由内地来,我方亦只能尽协缉之谊。”④何应钦上将九五寿诞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北平军分会三年》,第104、103页。《黄郛委员长自上海转呈为天津日驻屯军代表酒井及日关东军代表高桥向北平军分会提出声明七条事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5月3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72、673、672—673、672 页。

5月29日,酒井隆、高桥坦对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宣称:“天津白胡案中国官宪显有关系,自不难查得证据。”⑤《黄郛委员长自上海转呈为天津日驻屯军代表酒井及日关东军代表高桥向北平军分会提出声明七条事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5月3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72、673、672—673、672 页。他们质问何应钦:“反日集团究由蒋委员长指导,或由何部长指导?或由中国政府指导?”“此种责任究由何人负责?”⑥何应钦上将九五寿诞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北平军分会三年》,第104、103页。他们威胁:“即便有身居要职者因涉及责任而下台亦不予介意。”⑦《 天津军参谋长酒井隆致参谋次长杉山元电》(1935年5月25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6页。何应钦当即回答:胡白事件“系发生在租界,其当日真相如何,当地中国官厅亦不知其详”。⑧季 啸凤、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59册,第591页。6月2日,蒋介石致电黄郛指出:“地方临时发生事件,中央何以知情,当先喻之以理,一面派员调查真相,如政府人员查有实据,则当照律惩处。”⑨6月4日,何应钦再次对酒井隆、高桥坦指出:白胡事件“因其事发生在日租界,我政府无从知其详情。但因租界毗连天津市,已严令河北省政府转饬津市政府协同缉凶。”⑩《何应钦有关“何梅协定”电文四件》,《民国档案》1988年第2期,第17页。

与此同时,日方要求撤走国民政府在华北的机关、国民党党部和蒋介石嫡系军队。酒井隆、高桥坦对何应钦提出:“1.蒋介石放弃对日两面政策。2.最低限度从华北撤出执行上述政策之机关宪兵第三团及类似团体、军事委员会政治训练处、国民党党部及蓝衣社。3.撤出作为上述机关后盾之第二师、第二十五师。4.罢免与此次事件直接间接有关之蒋孝先(宪兵第三团长)、丁正(同副团长)、曾扩情(政治训练处长)、何一飞(蓝衣社平津办事处长)。5.罢免于学忠(河北省政府主席)”①和天津市长张廷谔。高桥坦承认这些要求“很多涉及中国内政,而且既广泛又强硬,纵然是为了根绝排日祸根,但也未免过分”,因此“不仅何应钦,连南京政府也惊愕不止”。②他们却宣称“并非日方要求致蹈干涉内政之嫌,不过认为两国关系欲谋好感,第一步必先铲除障碍之人”。他们强调:“(一)蒋委员长主张中日亲善,何部长为签订停战协定之人,何以任令敌对日方之宪兵第三团蓝衣社军分会政训处河北省市党部置诸肘腋之下,并以中央军为背景,扰乱日‘满’,显系表里不符,中国政府应自动将蒋孝先曾扩情等免职,并将宪兵第三团蓝衣社政训处各党部及中央军一律调开。(二)于学忠本为张学良旧部,故始终图谋破坏协定,年来枝节横生,皆彼从中作梗,仅表面上迁保,而仍为冀主席,于事无济,中国政府宜自动迅速撤调,否则日方势必演成自由驱逐之一途。”③《 于学忠致蒋中正电》(1935年5月25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4页。《黄郛委员长自上海转呈为天津日驻屯军代表酒井及日关东军代表高桥向北平军分会提出声明七条事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5月3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72、673、672—673、672 页。

为使企图得逞,日军一方面威胁要依据《辛丑条约》采取“自卫行动”。5月29日,酒井隆、高桥坦对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宣称:“白胡与日军有关系,此举不啻对日挑战。”“排外行动之结果,辛丑条约曾经规定,白胡被害案无异排外,以后倘再有类此事件,日方即根据辛丑条约自由行动。”④何应钦上将九五寿诞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北平军分会三年》,第104、103页。《黄郛委员长自上海转呈为天津日驻屯军代表酒井及日关东军代表高桥向北平军分会提出声明七条事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5月30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72、673、672—673、672 页。日本“北平武官室”以驻屯军名义发表声明:“对白、胡两人的暗杀,是践踏了对团匪事件的天津换文,不仅是明显的排外行为,而且也是对日军的挑战行为。今后再发生这种行为,或预想到将采取这种行动时,日军根据条约的权力有必要采取自卫行动,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当然由中国当局负责,勿谓日本言之不预也。”5月31日,驻屯军对于学忠发出通告:“可以推断,本案不外是持有一定政治目的的中国方面暴力团体以至秘密结社所为,故请为迅速一扫此等团体,采取有效之适宜手段。今后如仍有因此等团体之策划而使日本租界感到威胁,则在自卫上认为紧急需要时,我方将采取自信为适当的行动。”①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 341、349页。793.94/7005:Telegram.TheMinister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Peiping,June 5,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p.201.②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56、343页。

另一方面,威胁要将非战区扩大至平津地区。仪我对于学忠声称:“当初非战区域之设,原谋避免双方冲突,今于津地日界之中遂生狙击亲善日‘满’之人,长此演变,势当要谋救济,便宜从事,将来请求非战区域扩大包括平津亦未可知。”②《 于学忠致蒋中正电》(1935年5月25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4页。5月29日,酒井隆、高桥坦对何应钦宣称:胡白事件与孙永勤事件“均属破坏停战协定”,因此“日本军不得不再次越过长城线。而且由于前述策划行动之根据地在平、津,故有需要亦将北平、天津包括在停战区域之内。”③《 北平参事官若杉要致外相广田弘毅电》(1935年5月30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38页。《河北问题交涉经过——日本军令部〈中国特报〉第7号》(1935年6月12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33页。这是以此为手段威胁国民政府接受其要求,高桥坦宣称:日本主要目的在于“罢免于学忠及撤退宪兵第三团、蓝衣社、党部之首脑人物。其他中央军南下等,系以将来不得再增加兵力为条件,并无妨碍。至于将北平、天津包括在停战区域内,则须视中国方面态度如何,既非最后通牒方式,亦不要求回答。”④《 北平海军辅佐官冲野亦男电》(1935年6月2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43页。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56、343页。

为配合上述威胁,日方“连日在平津寻衅”⑤《 徐永昌日记》第3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第265页。高素兰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31册,第293页。,并派遣军队。何应钦得报:“日军决乘六月定期换防之时,由第四师团派遣步兵四个联队、工兵一大队,运华增加于北宁路及平、津各地,并在独石口、古北口、锦州等处,集中军队,有飞机两队,调至锦州及长城边境。”酒井隆威吓:“日军一切均已准备完毕,随时可以动作,若中国政府不理其要求,日军即自由行动。”⑥何 应钦上将九五寿诞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北平军分会三年》,第39页。6月3日,驻屯军“大举演习巷战,比前月三十日集省政府公署外示威运动,声势更为凶凶”;酒井隆“再度访何应钦,历陈日军决意”。⑦高 素兰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31册,台北“国史馆”2008年版,第238页。

何应钦指出:日方制造白胡事件、孙永勤事件,企图“达其把持华北之阴谋”,“第一步在使于孝侯(于学忠)难安而不能不去。第二步使政训处、津党部及宪兵团各主要人员离开河北”⑧《 何应钦致刘湘电》(1935年6月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7页。,特别是指责河北是张学良的“外府”,而对于学忠、张廷谔“大有非去不可之势”。蒋介石也认为“此事已非省府迁保所能了事”。⑨《 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自北平呈蒋委员长为日方近公言河北为张学良之外府并对于学忠、张廷谔有非去不可之势电》(1935年5月27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70 页。于是,何应钦6月4日回答酒井隆:(1)“已令河北省和天津市两政府,发出逮捕犯人命令(不在我方要求之内)”;(2)“已命令调查于学忠对县长、民团及匪贼的援助(不在我方要求之内)”;(3)“6月1日已命令罢免蒋孝先、丁正、曾扩情等三人”;(4)“解散宪兵第三团特务处(处员20余名)”;(5)“呈请罢免于学忠与张廷谔”;(6)“建议解散天津市党部,停止省党部之对外活动,罢免特务人员”;(7)“解散第二十五师的学生训练班(不在我方要求之内) 。”⑩《河北问题交涉经过——日本军令部〈中国特报〉第7号》(1935年6月12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33页。

依此,国民政府作了很多妥协,并应“日本要求,任用王克敏接替张廷谔出任天津市长”①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 341、349页。793.94/7005:Telegram.TheMinister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Peiping,June 5,1935.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1935(in Four Volumes),Volume III,The Far East,p.201.②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56、343页。,但是决不承担日方强加的制造事件的责任;对于撤走蒋介石嫡系军队也未表态。蒋作宾6月5日对广田弘毅称,“关于天津的白胡被害和孙永勤事件,认为国民政府应负责任是没有道理的,但是特别考虑到中日关系”而作出这些处置②。因此,日军并不满意,宣称第一、第二、第七“不在我方要求之内”③《 北平参事官若杉要致外相广田弘毅电》(1935年5月30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38页。《河北问题交涉经过——日本军令部〈中国特报〉第7号》(1935年6月12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33页。,认为这些“只解决了我方要求的枝节问题”。日本政府宣称“当然应迫使其承认并实行军部要求事项,同时一举解决成为将来发生纠纷根源的过去一切悬案”。④《 北平海军辅佐官冲野亦男电》(1935年6月2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43页。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56、343页。于是,施压进入第三阶段。

6月7日,驻屯军“举行重要会议,以梅津司令矶谷武官为中心,仪我高桥等均参加”⑤《 徐永昌日记》第3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第265页。高素兰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31册,第293页。,商讨所谓“华北驻屯军最后手段之决意”。会议决定:“1.以华北驻屯军为主体,占领津蒲线,黄河北岸及天津。2.关东军出榆关,维持战区治安,监视灰色军之战区保安队刘佐周等诸部。3.热河驻军急速出古北口,占领北平,同时下张家口及察东,压迫驻北平之中央军徐庭瑶部及黄杰、关麟征诸部队。”①何应钦上将九五寿诞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北平军分会三年》,第 42、43,116 页。日本防衛庁防衛研究所戦史室:《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第39頁。

会后,驻屯军发出“最后通牒”。满铁宣称,驻屯军6月8日向何应钦提出:“在确保日‘满’华三国国境持久和平上,将整个河北省置于与非武装地区几乎同一状态并非不是理想,日本军从此见地出发,要求:1.撤回北平军事分会。2.中央军、旧东北军及一切杂牌军撤离河北省。3.对以上各项要求须在6月10日以前回答。同时,为了日中两国的利益,要求在全国解散蓝衣社及其他各种排日团体,请诚意予以考虑。”②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 343—344、344 页。[日]土肥原贤二刊行会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土肥原秘录》,第34页。据何应钦6月9日致蒋介石、汪精卫电,酒井隆是日提出四点限6月12日“正午前答复”,“否则日军即采断然之处置”:“(一)河北省内党部一切党部完全取消。(包含铁路党部在内)(二)五十一军撤退,并将全部离开河北日期告知日方。(三)中央军必须离开河北省境。(四)全国排外排日行为之禁止。”③《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为日军提出取消河北省内党部及撤退五十一军与中央军等无理要求四点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6月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80、682 页。黄自进、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上卷,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484页。

对比来看,在通牒发出时间与限期答复时间上有所不同,在所谓“非中央军撤退,不能罢手”④《 行政院长汪兆铭为日本总领事须磨述日军部之意见非中央军撤退不能罢手情形致蒋委员长电》(1935年6月8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679页。上相同。酒井隆宣称“河北省内党部取消及中央军撤离冀境两事,必须办到”,如此“河北问题,即可告一段落”。⑤何应钦上将九五寿诞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北平军分会三年》,第 42、43,116 页。同时,驻华武官矶谷廉介到北平“访”⑥高 素兰编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31册,第299页。何应钦,驻屯军“做出要即刻开进北平的姿态”⑦《 河北问题交涉经过——日本军令部〈中国特报〉第7号》(1935年6月12日),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第1卷,第634页。,关东军“发出了向长城一线出动和待机的命令,8日午后即已连续向山海关、锦州、古北口等华北方向输送先遣队,使华北处于一触即发的危机之下”。⑧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1935年6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 343—344、344 页。

蒋介石“从大处着眼,极端隐忍,卒一一许之”。⑨《 陈布雷回忆录》,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6月10日,何应钦遵照指示,“以下列四点,用口头答复高桥:(1)河北省党部之撤退,已于今日下午即日起开始结束。(2)五十一军已开始移动,预定自十一日起用火车向河南输送,大约本月廿五日输送完毕,但如因车辆缺乏,或须延长数日。(3)第二十五军第二师已决定他调,预定一个月运毕。(4)关于全国排外排日之禁止,已由国民政府重申明令。”⑩《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为日军提出取消河北省内党部及撤退五十一军与中央军等无理要求四点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6月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80、682 页。日方认为:“就这样,中国方面对日方要求全部承认下来了”①,“天津军终于将于学忠军驱逐出河北省并清扫了抗日反满分子”。②

总而言之,《何梅协定》其原因于胡白事件。国民政府在1933年长城抗战后在华北留驻两师中央军,设置军事委员会分会;同时,虽然张学良离开华北,但是于学忠出任河北省主席,率军坐镇华北。这一切是要推行华北“自治”的日军所不愿看到的。为了赶走这些军队、机构和官员,日军抛弃能够抛弃的两个走卒,制造了胡白事件,反而宣称是蓝衣社制造的,以此为借口,迫使国民政府撤走于学忠和其他官员以及中央军。这就是“日本天津军的谋略”。蒋介石在反省1935年时指出:“北宁路通车通邮案,虽委屈迁就,得以解决,而上海福冈通航案,则不再迁就,拒绝不允,因之倭寇遂进扰冀东察北,迄无已时,乃藉口为蓝衣社在津日租界杀害汉奸胡白二人之所激成也!实则必欲实现华北扩充非战区与混一满蒙之阴谋,乃倭寇之本意也。”③《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为日军提出取消河北省内党部及撤退五十一军与中央军等无理要求四点呈蒋委员长电》(1935年6月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续编(一),第 680、682 页。黄自进、潘光哲编:《蒋中正总统五记:困勉记》上卷,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484页。国民政府虽然被迫接受了日军的要求,但是拒绝承担日军强加的胡白事件,胡白事件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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