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的著作权与历史的准确性
——从几首“民歌”的著作权之争说起
2018-01-23朱东阳
朱东阳
(山东艺术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时下,文学界涉嫌抄袭的例子层出不穷,原作寂寂无闻,仿作却名利双收。殊不知,由于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和文学作品有很大的不同,使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一旦出现分歧,会更难解决。对于一些知名度甚广的作品所产生的版权纷争,不仅影响词曲作者的个人名誉,还关系到历史的准确性与客观性,为相关的学术研究带来阻力,甚至使研究结果与事实相悖。
1949年之前,我国的歌曲创作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学堂乐歌中对民间音乐的使用方式基本是由乐歌作者直接填词,真正意义上的作曲家数量屈指可数,以民歌为旋律素材的歌曲数量也不太多。再加上动荡的历史环境和唱片昂贵的出版成本,并未见到因歌曲著作权而产生分歧的例子。新中国成立以后,更多的作曲家投入到了歌曲创作中。20世纪50年代民间艺术会演等活动的举办,使民歌走出了山川田野,也使作曲家们重新认识到了民歌的价值。但由于著作权意识普遍薄弱,一些歌曲被埋下了著作权纠纷的种子。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歌曲的编创者对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逐渐重视起来,许多歌曲的版权纷争开始出现了。
有些歌曲的版权问题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音乐界对著作权的关注不足而引起的。“河南民歌”《编花篮》,最早发表于期刊《歌曲》的1959年第3期,曾经一度被认为是一首河南民歌,但实际上是由钟庭润作词、郭复善作曲的一首河南小调风格的歌曲。1958年,河南登封的小学教师钟庭润写下了《编花篮》的歌词。发表后,时任河南省歌舞剧团乐队指挥的郭复善吸收了洛阳曲剧的元素,为歌词谱了曲。20世纪80年代,当郭复善再一次听到被收录在音像制品中的《编花篮》时,发现作者署名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是“河南民歌”四字,歌词也从“采新棉”变成了“摘牡丹”。郭复善曾多次致信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分公司,都杳无回音。直到2008年,河南版权局终于确认歌曲《编花篮》是郭复善和钟庭润的原创作品。
如今流传的歌词,几乎都是被修改过的“摘牡丹”,有多少人会知道歌词本应当是“采新棉”呢?或许《编花篮》因此得到了更广泛流传,但改编者很明显不清楚“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如果歌词仍保持原貌,学者们本可从歌词推测出歌曲的诞生背景,不论改编者是有意还是无心,这一举措都险些将真相永远湮没。由于真相公布的时间较晚,这一事件已经对学术研究造成了较大影响,《编花篮》不是河南民歌,诸如“浅析河南民歌《编花篮》的音乐特色”之类的文章瞬间毫无意义。
在歌曲著作权逐渐得到重视之后,由于民歌素材的特殊性,再加上有些作曲家对著作权的把握仍不够恰当,有些歌曲产生了另一类版权纠纷。
《小河淌水》最早在1947年刊于云南大学“南风合唱团”的《教学唱》第二辑,一度被认为是云南民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后,尹宜公向云南省版权局提交申请,并于1997年取得了著作权。三年后,高梁又向云南版权局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歌曲旋律是他在1943年创作的,二人相持不下。康民等人曾通过音乐学分析与采访调查结合的方式,认定《放羊调》和《月亮出来亮汪汪》都是尹宜公杜撰的民歌,但面对着学术界的质疑,尹宜公仍然坚持这是他的作品。如今,高梁和尹宜公相继驾鹤西去,悬案却仍未解决。《小河淌水》确是一首经典之作,但不是某一人的功劳,“高粱原曲,尹宜公编曲,尹宜公、黄虹、林之音编词”才更具说服力。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歌曲最早发布在1964年的《红色的歌》上,署名为“东北赫哲族民歌,郭颂、胡小石词,汪云才、郭颂编曲”。1999年,郭颂突然声称《乌苏里船歌》是他的原创作品,引起了赫哲族人的不满。2001年,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及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以全体赫哲族人民的名义提出了诉讼。案件的审判依据是刘文金、乔建中、王民基所写的《鉴定报告》。《乌苏里船歌》是在几首赫哲族民歌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综合来看,的确没有任何一首赫哲族民歌和《乌苏里船歌》完全相同,但也不至于像郭颂等人坚持的只用了《想情郎》的一句曲调,其他部分都是用西洋作曲方法创作的。原本客观的“编曲”,为何会突然变成“作曲”?真相怕是只有作者才知道了。
由以上几个关于歌曲著作权的典型实例可以看出,著作权作为词曲作者的合法权利,既不能弃之不用,也不能模糊甚至逾越权利的界限。
首先,著作权是词曲作者的合法权益。不论是作词、作曲还是记录、改编,只要对歌曲的问世做出了贡献,就应当得到尊重。一首优秀的歌曲,听众往往只能记住演唱者的名字,但只要创作者的名字能够伴随着乐谱与录音流传,能被历史如实记录,他们的付出就是值得的。然而,著作权也有不同的类别划分。属于自己的权利的确应当牢牢把握,不属于自己的也不该存有侥幸心理。不论事后音乐学分析对比如何准确精妙,最有发言权的还是曲作者自己。与其事后把自己送给学者们当做学术争论的素材,不如在获取著作权的时候实事求是。尊重词曲作者的荣誉和利益,但更需要准确客观的历史。
如何才能真正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保证历史的准确性?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努力。
国家层面上来讲,相关的法律政策亟待完善。从我国的特殊国情来分析,制定关于民间音乐的法律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中国民间艺术家灿若繁星,民间音乐浩如烟海,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不仅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更能使作曲家毫无顾忌地从民间音乐的宝库中汲取灵感,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
从词曲作者和音乐工作者的角度来讲,首先应当有对自己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再者,音乐创作者在申请著作权时应实事求是。作曲家在编创过程中,究竟是否使用了民间音乐素材,这些素材占多少比例,应当被如实记录。
还应加强著作权的相关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著作权意识。在中国,公众的版权意识还很薄弱,盗版光盘和非正规的音乐网站使“音乐应当免费”的观念根深蒂固。同时又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创作潜能,如果每个人的著作权意识都能提高,就可以减少歌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改编等现象的出现。
著作权应当成为历史准确性的保障,而不是禁锢音乐创作的枷锁。如果命题本身就是错误的,再多的学术研究都将毫无意义。希望每位创作者都能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著作权,为后世留下一段真实可靠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