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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哲学比较视角下的关系范畴探析

2018-01-23

哲学分析 2018年1期
关键词:范畴直觉实体

王 前

“关系”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在数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社会文化各领域也受到较多重视。许多人认为注重“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关系”是社会资源的表征。然而,社会上很少有人从哲学视角思考“关系”的意义和价值,哲学界对“关系”范畴作过的一些讨论也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不过,近些年来一些新的理论研究动向和现实问题的出现,已经使“关系”范畴的哲学意义日益凸显,有必要将其置于不同文化交流与对话的时代背景下加以阐释。基于这种思路,本文尝试从哲学视角考察“关系”范畴,试图展现这一范畴特有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

一、“关系”的本体论意义

人们对“关系”的关注有些类似于几何学的公理化历程。古希腊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的公理系统并未特别注意到两点间的位置关系,认为这是不成问题的常识。直到19世纪末德国数学家希尔伯特开始几何公理体系严格化的工作,才意识到位置关系也必须作为一条几何公理提出来,否则会造成不容忽视的逻辑缺陷。①M.克莱因:《古今数学思想》 (第四册),张理京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版,第74—83页。“关系”范畴在古希腊哲学和中国古代哲学中都有所涉及,但长期以来一直缺乏对这一范畴本身的对象化考察,也是因为人们认为它不成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受到古希腊哲学的以逻辑分析为主导的思维方式的影响。

古希腊哲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关注“实体” (substance),以“实体”为基础理解“关系”。“实体”的本意是“在下面的、起支撑作用的承载者”,来自希腊文的“ousia”,具有“是其所是”、“本质”的含义。②但昭明:《从实体到机体—— 怀特海本体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0—21页。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第一实体”和“第二实体”的区别,前者是具体的感性存在者,后者是比较抽象的存在者,即事物的属性。“实体”是逻辑分析可以直接把握的对象,而各种关系都是根据相关的实体来确定的。在以“实体”为中心的理论框架中,“关系”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状况到了19世纪末开始转变。在物理学中,“实体”对应于各种物质粒子,如分子、原子、基本粒子,而物质粒子之间的“关系”就是各种“场”。现代物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承认“场”的物理实在性,这在物理哲学上被概括为“关系实在论”,即承认“关系”要素在判断各种“实体”性质时是不可缺少的。③罗嘉昌:《从物质实体到关系实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8—185页。对“关系”的关注也体现在贝塔朗菲的系统论思想中。他对“系统”的定义是“处于相互关系中并与环境相互联系(从而形成组织整体)的元素的集合”,而系统的结构就是诸元素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总和。④参见颜泽贤、范冬萍、张华夏:《系统科学导论—— 复杂性探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5页。在哲学领域,新黑格尔主义者发展了黑格尔关于事物有机联系的思想精髓,将有机的“内在关系”作为事物的根本属性。格林认为世上的事物都处于关系之中,某一事物的真实性就在于与其他事物相关联,一旦失去这种联系,事物也不能成为事物自身了。“关系是构成任何一个事物的本质,是它的生命和核心。”⑤张世英:《英国新黑格尔主义的奠基人—— 格林的哲学》,载《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3期。布拉德雷明确主张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关系,每一事物都处于关系之中,这种由关系所构成的整体作为实体呈现于事物的每一种属性中。⑥梯利:《西方哲学史》,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08页。怀特海通过对机体本身的实在性、持续性和流变性的解释,揭示了建立在关系本质上的机体间的交锁性,以及机体与环境的互动关系。机体与机体交互作用,机体的内在关系构成了机体的要素,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关系(relation)自身的实在性并不依赖于关系对象(relata)自身的实在性”①陈奎德:《怀特海哲学演化概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上述哲学家对“关系”范畴的种种理解,为从本体论意义上理解这一范畴奠定了基础。

基于现代科学和哲学领域对“关系”范畴的新理解,现在可以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概括“关系”范畴的特征,这一范畴应该指不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包括相互比照、相互规定、相互渗透)的可能的和现实的途径或方式。这里强调“相互比照”,是说事物之间即使并无接触,也会构成某种可比照的关系,如平行关系、离散关系、类比关系等,但大多数关系是直接或间接的。这里强调“可能”的途径或方式,是说“关系”可能并不显在、可能变化、可能适应不同的实体。而那些明显的、固定不变的、对应于特定实体的现实关系,只是在特定时间和条件下存在,并不是永恒的。注重“可能世界”的“关系”,才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用波函数描述的基本粒子及其相互作用,就是“可能世界”的“关系”。即使在宏观世界里,事物之间的关系也具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可能”才带来变化的空间和发展的潜力。作为“实体”存在的事物,是在多种可能关系耦合在一起时才显现出来并持续存在的,这就是现象学所谓的“缘发构成”。如张祥龙所说:“在这样一个相互构成的新存在观中,‘人’和‘世界’的含义同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传统的‘主体’与‘所有对象的集合’的外在关系—— 不管它是经验的还是先验逻辑的—— 转变为相互缘起的,在根本处分不清你我界限的构成域式的‘关系’。”②张祥龙:《海德格尔与中国天道》,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6页。“多种可能关系的耦合”本身就是“缘”,海德格尔用“在……之中”“开启”“牵挂”等一系列从逻辑分析角度不好理解的术语,目的就是要说明这种“缘发构成”的关系。

从本体论角度看,“关系”范畴在理解事物的存在方式上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其一,“关系”能够成为“实体”的组成部分。各种“实体”粒子是物质世界中质量和能量高度集中的,有着明确外部边界和内部结构的部分;而“实体”粒子之间的“关系”也是物质存在的方式,但可能不明显、不突出、不易识别。某一层次的“实体”内部可能包含下一层次的各种较小“实体”,这些较小“实体”之间的关系同样是上一层次“实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原子中的原子核与电子之间就存在着不可取消、不可压缩的“场”,这种“关系”与基本粒子共同构成原子的“实体”。在天体之间,在各种分子中的原子之间,也存在类似情形。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较大的社会实体,如学校、企业、政府机构等,都包含不同的部门、单位和成员,以及将各部分联系起来的机制、规则、章法,这些“关系”同样是相应社会实体的组成部分。

其二,“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实体”之间的各种关系不可能完全脱离任何实体而独立存在,但当“实体”发生变化时,“实体”内或“实体”间的“关系”却可能不随之改变。在许多具有复杂结构的实体中,某些部分和要素都会不断变化,但它们的相互关系整体上保持不变,正是这种“关系”的不变性保持了实体的整体稳定和持续存在。组成人的身体的细胞以及其中的微小粒子,在人的一生中不知更换了多少次,但人的整体仍具有同一性,就是由于新陈代谢等生理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社会生活中,学校里的教师和学生不断更换,但学校还在;企业里的员工不断更换,但企业还在;俗语说“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这都体现了“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关系”的相对独立性还体现为不同事物可能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关系结构,这是人们能够用比喻和类比来说明事物的本体论前提,而这一特点在逻辑分析的思维框架里往往被忽略。

其三,“关系”的存在是“实体”存在的隐性前提。很多“实体”的存在有明显的前提条件,但决定“实体”存在的更多前提条件是隐性的,这是一些需要仔细分辨才能发现的“关系”。人们很难马上想到地球的质量、磁场、与太阳的距离等因素与人类生存有什么关系,但这些特定“关系”的存在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隐性前提。现象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将能够决定事物存在的隐性前提逐渐揭示出来,使其“出场”,逐渐“呈现”,进而展示决定事物存在的关系网络。①张世英:《进入澄明之境—— 哲学的新方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0—92页。某一事物在其关系网络中的位置,相应地决定了该事物的本性和运行方式。李约瑟在概括中国传统思维特征时曾指出:“事物以特定的方式而运行,并不必然是由于其他事物的居先作用或者推动,而是由于它们在永恒运动着的循环的宇宙之中的地位使得它们被赋予了内在的本性,这就使得那种运行对于它们成为不可避免的。如果事物不以那些特定的方式而运行,它们就会丧失在整体之中相对关系的地位(这种地位使得它们成为它们),而变成为与自己不同的某种东西。因此,它们是有赖于整个世界有机体而存在的一部分。”②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 (第二卷),何兆武等译,上海:科学出版社、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页。李约瑟的上述概括,揭示了中国传统思维在理解“关系”的本体论意义方面的独到之处。

当多种可能关系的耦合使某一“实体”得以形成并持续存在时,其显性前提往往被视为“原因”,而隐形前提则成为“背景”。要确定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对原因和结果之间一系列显性关系环节进行充分解释,才能使人信服。在达不到这一要求之前,事物之间可能体现某种相关性,现在通常被称为“相关关系”,这表明人们对其中的隐形关系环节还缺乏充分了解。在大数据时代,有些学者提出要由注重“因果关系”转向注重“相关关系”,认为后者更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①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9—50页。实际上,“相关关系”体现的只是事物之间关系可利用的部分确定性,但有可能掩盖真正的因果关系。对事物之间各种关系的识别,还需要由本体论层次发展到认识论层次,才能进一步体现“关系”范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关系”的认识论意义

“关系”范畴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具有特殊价值,它能够对想象、直觉、灵感等思维活动给出新的阐释。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并未从认识论角度深入讨论“关系”范畴,现象学和解释学对“关系”在认识活动中的价值也没有特别关注。然而中国传统哲学在“关系”的认识论意义方面却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思想资源,值得深入探究。从中西哲学比较的视角来看,“关系”的认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关系”是在人们体验过程中认识事物的关键要素,直觉思维面对的就是各种“关系”构成的网络。近年来,在逻辑思维的许多功能被人工智能机器代替之后,直觉的认知功能得到人们较多关注。但是在逻辑分析的认知框架中,直觉因其非逻辑特点而始终笼罩着一种神秘色彩。人们很难说清楚直觉有什么内在机制,为什么直觉可以在不通过逻辑思维的情况下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忽略了“关系”在直觉思维中的作用。逻辑分析的认知框架以“实体”为中心。要确定“实体”的本质特征,必须给出严格定义和精确测度,这就需要把对象从背景中孤立出来,以静态考察为基础,分别认识事物的各方面,暂时忽略事物之间需要靠体验把握的“关系”。尽管有表现运动的影视手段和分析运动过程的数学工具,但所有数据都是在特定时刻获取的,所有可供分析的图像都是特定时刻的截图。这意味着要从“静态”出发考察“动态”,而不是完整地体验“生活世界”所有的动态关系。这样的认知图景显然是不完整的。胡塞尔之所以强调需要“回到生活世界”②张庆熊:《熊十力的新唯识论与胡塞尔的现象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123页。,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如果以“关系”为中心进行思考,可以展现另一种思路,即通过直觉,在动态的体验过程中认识世界。各种事物的内部和外部关系相互连接,构成了一个日益复杂化的关系网络,每个事物都处在关系网络的某个节点上。中国传统哲学用“象”这一范畴表示关系网络的特征。作为哲学范畴的“象”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眼前事物的具体形象,二是“象征”,即由眼前事物反映出其自身或相关事物的某种重要特征与趋势。“形象”都是在事物的关系网络中呈现的,而“象征”建立了“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通道,展现了不同的“象”之间的关系。如果只谈“形象”而无“象征”意义,则不能称之为“象”。如中医号脉时医生感受的脉搏具体形态被称为“脉”,从脉的具体形态中体会到与之相关的内脏生理或病理变化才是“脉象”。与此类似,人的身体的其他各种“象”,以及天象、气象、意象、卦象等,都要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反映相关事物的某种征兆,才有其存在价值。直觉面对的就是由各种“象”构成的关系网络,它不仅有具体形态、结构、演变趋势和本质特征,在认识过程中还会渗透人们的情感和意向。对各种“象”的关系网络的体验,有一个由浅入深,抽象程度逐渐上升的过程,即由非常具体的“物象”逐步上升到属性之“象”(事物各种属性的形态特征)、本原之“象” (对事物本质特征的整体把握)以至规律之“象” (对普遍范畴和原理的体验)。①王前:《中西文化比较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70页。这大体上相当于现象学所讲的由“生活直观”向“范畴直观”和“本质直观”的发展。比如在《庄子》寓言“庖丁解牛”中,庖丁的手、肩、足、膝的各种动作即“物象”,“依乎天理,批大郤,导大窾,因其固然”是在讲属性之“象”,“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是在讲本原之“象”,而“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则是在讲规律之“象”。不同层次的“象”虽然都涉及“实体”,但都是在“关系”的框架中理解“实体”的。

其二,中国传统哲学运用“取象比类”,展现了通过“关系同构”把握事物本质特征的思路。由于认知能力和获取信息条件的限制,人们对许多事物的“象”的认知可能包含种种矛盾、冲突、困惑,感到“看不准”“想不通”“很纠结”,这意味着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的“象”的关系网络存在差异,还没有找到对象事物的本质特征。在“象”的关系网络中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不同于在逻辑分析框架中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它不是在科学原理基础上找到某种可以严格定义和测量的事物基本属性,而是要找到一种能使对象事物的所有现象得到合理解释的基本“关系结构”。它的出现应该能化解以往认识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困惑,使得人们对眼前事物之“象”的认识与自身长期积累的对外部世界之“象”的整体认识完全相容,产生一种“豁然开朗”的感受。

中国传统哲学通过“取象比类”来寻找这种基本“关系结构”。所谓“取象比类”,是用人们熟悉的“象”来比喻不熟悉的“象”,如“上善若水”“兵形象水”“练拳如练兵”,等等。这种比喻不同于作为文学修辞手法的比喻。它的目的是要说明对象事物的本质特征,因而不允许渲染和夸张,而是需要精准和深刻。“取象比类”的关键在于恰当选择与认识对象(比喻的“本体”)表面上看相距甚远,但又有某种相同“关系结构”的比喻对象(比喻的“喻体”)。“喻体”之“象”应该是人们很熟悉的,而“本体”之“象”应该是人们已经有了较丰富体验的。当人们把“本体”和“喻体”相提并论时,能够敏锐意识到两者的差异,从而将两者的共性清晰地凸显出来,这样就可以将对“喻体”之“象”中与这种共性相关联的体验,自然地转移到对“本体”之“象”的认识之中。比如要理解《孙子兵法·虚实篇》上讲的“兵形象水”,人们首先需要充分体验“水”和“兵形”各自的形态特征,然后意识到两者有某种共同的“关系结构”,即灵活多变、因势利导、避实就虚,而这种共性恰好就是孙子所谓“兵形”的本质特征。这种基于“关系同构”的选择,可以充分利用人们以往的丰富体验,将可能说明对象事物本质特征的“关系结构”素材汇集起来,选择“取象比类”的最佳方案。“取象比类”运用的“比喻”在古文中称“譬”,亦作“辟”。所谓“精辟”,就是精巧的比喻。古代典籍中有相当多的“取象比类”,如“阴阳之象”“五行之象”①谢松龄:《天人象:阴阳五行学说史导论》,济南:山东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第32—33页。以及《道德经》中展现的大量“道象”,这些都是古代先哲的智慧结晶。

“取象比类”是一种“明喻”,对应于西方哲学中的“隐喻”,而“隐喻”的认识论功能近年来得到西方学术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因为它具有弥补逻辑分析局限性的作用。考恩指出,隐喻已经从话语的修饰的边缘地位过渡到对人类的理解本身进行理解的中心地位。②保罗·利科:《活的隐喻》,汪堂家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关于“隐喻”的研究,多集中于“隐喻”表达的语法结构和语义功能,还缺少从“关系”的本体论意义向认识论领域延伸的视角,因而需要来自中国哲学的相互阐释和补充。

其三,“关系”辨识是从直觉角度认识世界的思维工具。通过“取象比类”揭示对象事物的本质特征需要长期思索、反复试错、相互启发,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产生灵感。“取象比类”能否成功,取决于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关系”辨识,这是直觉思维中必不可少的环 节。

想象、直觉、灵感等非逻辑思维活动形式,以往常常被认为不够严谨、精确,这是由于很多时候“关系”辨识并不到位,确实产生了一些不够准确甚至不着边际的思想成果。由于在认识活动中的会渗透情感和意向的因素,人们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象”的关系网络中某些要素和环节,或者夸大某些要素和环节的作用,因而得到扭曲的认识图景,这是造成认识活动中各种矛盾、冲突、困惑的根本原因。当出现这种情况时,需要及时扩大认识视域,选择新的“取象比类”。直觉思维需要一种跨越简单的逻辑分类,将各种“关系同构”的“象”融会贯通加以思考的能力,迅速将眼前之“象”同人们以往了解的“象”进行比对,从长期体验的“关系”素材库中挑选合适的“象”及其关系,看其能否消除认识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困惑。这里实际上包含隐蔽的逻辑推理,而“看不准”“想不通”、“很纠结”的心态正是逻辑推理出现错误、环节缺失、证据不足的体现。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在这里有助于提高“关系”辨识的准确性和效率,而错误和平庸的直觉思维则往往是由于逻辑思维能力薄弱造成 的。

“关系”辨识还需要锻炼对“本原之象”和“规律之象”的体验能力,这是直觉思维的更高层次。在人们对某些事物了解尚不充分、知识和信息不全、难以作出决断的时候,对“本原之象”和“规律之象”的体验有助于从整体上辨识可能存在假象的“关系”、被刻意隐藏的“关系”和存在风险的“关系”。有些时候,人们产生“事情不该是这样”的直觉,不是因为有足够证据,而是意识到事情表现出来的态势违背以往对“本原之象”和“规律之象”的深层体验。对“本原之象”的理解也被称为“会意”,对“规律之象”的理解也被称为“悟道”。朱熹在《大学章句》中讲:“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①朱熹:《大学章句》,济南: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6页。这段话准确概述了对“本原之象”和“规律之象”深层体验的价值。

三、“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关系”范畴的方法论意义,体现在对涉及“关系”的问题进行反思,寻求调整事物之间关系的合理途径。在以“实体”为中心的方法论视角中,“关系”的协调要服从“实体”发展的需要,而“实体”的基本形态是“个体”,因而作为个体的人与事物的特性、价值、发展需求得到较多关注。当个体之间关系出现相互冲突的时候,往往用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这种发展模式的问题在于,如果关系是整体性的、隐性的,或需要长期积累才能显露后果的,就可能出现环境危机、生态失衡、社会风险逐渐增大等问题。如果以“关系”为中心进行思考,会注重“实体”在关系网络中的恰当位置,使“个体”主动协调彼此关系,从而达到整体上的和谐状态。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注重人际关系的协调,而道家学说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都是以“关系”为中心的方法论,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关系”的方法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其一,对“关系”的整体分析揭示了直觉思维成果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中国传统文化的很多直觉思维成果以格言、寓言、警句的形式存在,具有深刻的思想性和启发性,但缺陷在于没有指明这些成果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需要人们在实践活动中自己领会和补充。如果不考虑适用条件和范围而滥用这些思想成果,就会显得迂腐甚至出现荒谬的后果。老子主张“以柔克刚,以弱胜强”,这显然并非无条件成立的普遍规律,一个完全柔弱的人怎么可能无条件地战胜刚强的对手呢?以格言、寓言、警句形式存在的直觉思维成果大多涉及“本原之象”和“规律之象”,它们是解释具体事物的基础,同时又需要根据具体事物的特性确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这就需要开展对“关系”的整体分析,沿着这些直觉思维成果所处的关系网络进行逻辑上的反演,考察能够使其成立的逻辑前提、应用场合以及可能的反例,在所有相关要素构成的整体关系网络中辨识其适用条件和范围。比如,在怎样的情况下“柔弱”能够胜“刚强”?首先,“刚强”一方要存在固有的弱点,而“柔弱”一方又具备针对这种弱点取胜的优势。其次,“柔弱胜刚强”需要双方都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尤其是“柔弱”一方要有相应的实际能力、自觉意识和适当途径。此外,“柔弱胜刚强”还需要相对稳定而持续的过程,需要足够的能量。只有在这些相关要素构成的整体网络关系中,“柔弱胜刚强”的命题才能够成立。

“关系”的整体分析是有限的分析,需要以问题为中心划出整体分析的适当边界,剔除不必要的“关系”,不断提高直觉思维的效率。如果过度扩展整体分析的关系网络,凡事都引入对一些“终极关系”的思考,却一时得不到答案,就会加重直觉思维的负担,使得直觉思维成果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空泛地引用格言、寓言、警句之所以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就是因为缺乏对有限的整体关系网络进行具体分析。

其二,“关系”的变通展现了解决矛盾冲突的“实践智慧”。在以“实体”为中心的方法论视角中,解决“实体”之间的矛盾冲突的方法往往是相对固定的,人们追求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道德律令和行为准则。当实践中因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相关的律令、准则甚至规章制度的时候,一般要经历比较繁复的程序。中国传统哲学强调“关系”的变通,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矛盾冲突,这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实践智慧”有“异曲同工”之妙。①唐热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德性与实践智慧》,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5期。《易传·系辞上》讲“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事物发展到尽头会引起变化,变化才能使事物之间关系通畅,才能持久地存在下去。“关系”的变通意味着通过变革求得持续发展。

“关系”的变通不是随意的,不应该成为对法律、规章、制度的消解,而是在以往的关系格局中引进新要素,建立新的关系以取代旧的关系。如果“关系”的变通导致关系网络出现障碍、失灵、冲突、瘫痪,这种变通就应被终止。“关系”的成功变通需要高超的智慧。有些从“实体”出发感到难以实现的变通,从“关系”出发却是可能的,这方面最典型的“关系”的变通就是“相反相成”。《道德经》中包含“相反相成”关系的大量表述,如“有无相生”“曲则全,枉则直”“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等。这些表述只有在一个动态的关系网络中才能够成立。这里要求“相反”的双方一定要以对方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而且其中一方的活动能够通过关系网络中的一系列中介环节促成另一方的生成和发展。自觉利用“相反相成”的“关系”变通模式,可以使一些看似无解的问题找到意外的解决方案。

其三,“关系”的合理调整提供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在“实体”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关系”的合理调整有助于减少“实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实体”获得新的发展空间,从而提供事物发展的新动力。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对“关系”的相对独立性有足够认识,了解“实体”内部和外部各种关系的相对独立价值,这样才能够看清楚调整这些“关系”可能给事物发展带来何种机遇、空间和效益。合理调整“关系”的关键在于使“实体”自动调整自身状态,包括自觉确定在关系网络中的恰当定位、寻找自身发展的恰当边界、对相关事物恰当包容以及对不恰当“关系”及时识别和纠错。中国传统哲学中有很多这方面的论述,如“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知止不殆”“和而不同”,等等,都是对“关系”进行合理调整的方法论准则。“关系”的合理调整需要准确判断“实体”的发展状况、活动界限和努力目标,而这种判断主要依靠直觉思维,往往旁观者清,当局者迷。中国传统哲学主张通过长期的心性修养,逐渐形成对“关系”合理调整的能力,这就是由具体的实践中的“术”逐渐上升为“道”,以“得道”的心态调控关系网络的各种状态。

其四,“道”是人类实践活动中相关要素之间关系和谐的理想状态。中国哲学范畴的“道”曾被很多学者认为对应于古希腊哲学中的“逻各斯”,具有世界本原的意义,与人类实践活动关系不大。实际上这一范畴主要涉及人类实践活动中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各种“关系”和谐的理想的状态。老子主张“道”可执(“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道”可以作为规则和程式(“是以圣人执一为天下式”),对“道”的这种功能的强调显然超出作为“世界本原”的意义,反而突出了这一范畴在协调人类实践活动各种关系方面的特殊价值。

根据老子、孔子等古代先哲对“道”的理解和运用,概括说来,这一范畴涉及人类实践活动中三个层次的关系和谐:第一个层次涉及操作者与工具关系的和谐以及操作者身心关系的和谐。人所创造出来的工具、机器和操作方法应该适合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无论工业革命初期大机器生产造成的“劳动异化”,还是现代人对手机、网络的过度依赖,都是“人”与“物”关系不和谐的体现。第二个层次涉及人际关系和谐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需要讲究道义;个人的发展要与整个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而不是破坏社会生活的稳定。第三个层次涉及人类实践活动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使实践活动顺应自然,主动维护自然界的生态稳定。如果只考虑操作者和工具的关系或者人与人的具体关系,只能是“小道”并非“大道”,最后很可能导致对社会效益的忽视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对“道”的追求是一个从现实出发向理想状态不断努力的过程,而“关系”范畴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会贯彻始终。

四、“关系”在中西文化交流中的意义

在中西文化交流中,“关系”范畴存在被误读的可能性。在中国现代社会生活中,“关系”有时被某些人用于消解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作用,因而对“关系”可能会有负面印象,有些人甚至以为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一种过度“讲关系”的文化,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社会生活中对“关系”的理解和利用总体上是有条件、有节制的,这是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范畴的积极作用在于使人们自觉协调社会生活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减少破坏性的冲突,促进不同领域的知识融合与创造性观念的涌现。当然,“关系”的不当运用会干扰法律、规章、制度的效力,也会造成认识上不够严谨、精确。不过,“关系”范畴的积极作用总体上大于其消极影响,其合理成分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西方文化中有着注重“实体”的思想传统,但并不等于无视“关系”的作用,西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章、制度本身就是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关系”。即使在西方社会的日常生活交往中,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需要人们更多关注以“实体”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的不足之处,重视“关系”范畴的思想价值和现实意义,发挥其在消除观念冲突、社会冲突和文明冲突中的应有作用。中西文化对于“关系”范畴理解的差异,需要在不断沟通与对话中得到澄清,以利于彼此取长补短,共同进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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