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
2018-01-23杨思彦
杨思彦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生育几乎人人都会遇到,古时将生育看做必须,男性占主导。现今人们观念改变,生育不再必须,生育权被认可为一项基本权利,男女间也更讲究平等。生育权虽曾被视作女性的权利,但随着时代发展,男女生育权冲突频发,相关生育权问题也引发人们的思考。
一、男性生育权的概念和内容
生育有生殖和养育的意思,根据联合国提出的概念“reproductive rights”来看,生育权指生殖权,即生育主体享有自主自愿选择生殖自由的权利。因而男性生育权指男性主体选择生育或不生育自由的权利。①
根据男性生育权的概念和理论学说,其内容大致有:生育的请求权、决定权、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求偿权。其中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指生育主体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何时何地生育、如何生育等事项,同时涵盖不生育决定权,包括避孕权、绝育权等。②
二、男性生育权的性质
学术界有不同的学说和争论,有部分认为生育权是男女双方以婚姻为基础享有的权利或者是基于妻子或妇女的身份而享有的一种特权,男性不享有这种权利。不同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人格权说,生育权是依人的自然属性享有的。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拥有繁衍的本能,生育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与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都属于人格权。并且通过《德黑兰宣言》等国际条约,生育权在国际上被认可为一种人权。
作为人格权的生育权,天然地不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因而男性也享有生育权。
三、男性生育权保护的冲突
(一)夫妻之间的侵权
第一,女性拒绝生育或强迫生育。生育权在实现过程中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女性拒绝或强迫生育,则男性生育权的行使将受到阻碍。第二,女性或男性不孕。在此种情形下,男性选择生育的权利将很难实现,并且我国对于人工生育的立法尚不完善。我国虽允许进行试管婴儿,但禁止代孕,若女性不孕无法通过试管技术救济,那么男性生育权基本上无法实现。第三,女方吃避孕药、堕胎。司法实务中常出现女性在男性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避孕药或堕胎,使得男性想生而不能生,从而损害了男性生育权。
(二)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侵权
男性行使生育权时的核心冲突是夫妻之间的侵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比如女性通奸、姘居等行为导致非婚生子女,或者双方父母出于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渴望,对夫妻之间的生育进行干预、强迫生育,侵犯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也是对男性生育权的制约,但由于我国国情特殊,此项限制不作讨论。但因计划生育部门的过错过失导致女性流产、不孕等情形,则属于第三人侵权的范畴。
(三)单身男性的生育权保护
基于本文只讨论生育“生殖”这一含义,对于单身男性的生育权保护便不考虑离异单身男性养育子女的情形。由于我国对生育的保护以合法婚姻为前提,单身男性若想实现生育权就必须有合法婚姻。但随着观念开放、同居增多,单身男性生育权问题出现且难以得到保护。
四、男性生育权保护的现状
长久以来人们认为生育是女性的权利和义务,鲜少有“男性生育权”的概念。在男性生育权遭到侵害后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也不知道如何维权。
此外,法律法规几乎只规定了女性生育权而忽视男性生育权,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性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妻子享有不受制约的堕胎权,且丈夫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侵害其生育权而请求赔偿。不仅如此,虽在理论上可以认定男性享有生育权,但实践中女性往往拥有决定权,因为男性生育权要靠女性来实现,使得生育权难以得到充分救济。就算判决认定女性的行为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也不可能强迫女性生育,只能通过赔偿等方式加以救济。
五、保护男性生育权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意识
没有法律意识就没有救济的开始。首先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公民对男性生育权的了解,相关部门也可以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二)婚前订立生育契约
我国虽否认婚前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内容,但就保护生育权而言,可以仿照美国的做法,夫妻在婚前订立生育契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如何、何时生育等问题进行事先约定,使人身关系具体化,从而减少婚后生育权的冲突。
(三)引入调解
生育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借鉴其他法律冲突的调解机制,在发生生育权冲突时由有关部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此缓解,寻求解决之道。
(四)完善法律
应当明确生育权的概念、性质、内容等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增加男性生育权的规定,改善法律规定倾向于女性的现状,比如在宪法或民法中规定适龄公民享有生育权等。同时完善救济措施,比如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在男性生育权遭到侵害时也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赔偿,使男性生育权遭到侵害时能诉求有道。
[ 注 释 ]
①郭丽娜.论男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D].暨南大学,2013.
②郭丹.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及其法律保护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2.